Ⅰ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条例背景
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理财业务的规定健康发展。
银监会文件称,为更好化解银行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起草新的管理办法(即征求意见稿)。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发售对象不断拓展,产于主体持续增多,风险银行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使用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Ⅱ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较小,主要体现为新增加了关于投资交易分离的相关规定,以及允许理财子公司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具体解读如下。
一、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1、新增加内容
(1)正式稿第20条,新增加了5%以下股权变动的报告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正式稿第29条,关于非标的限额要求,增加了一句“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3)正式稿第43条,新增加了关于投资交易分离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正式稿第47条,新增加了关于对高管及投资交易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有变化内容:关于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正式稿的第33条修改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实际上允许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的理财产品,但是有限额要求。此外,第33条还增加了一段内容“银行理财子公司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比“理财新规”的监管要求差异
监管部门考虑到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和相对独立性,总体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比“理财新规”的投资范围及合作机构等要求更宽松,但同时对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投资交易分离等方面要求更严格。
(一)放松的要求
1、销售起点和渠道放宽
(1)销售起点进一步放宽
9月28日发布的“理财新规”将理财销售起点从5万下调到1万,《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则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意味着销售门槛放开。目前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股票和债券基金的起点是1000元。
(2)首次购买不强制要求面签
理财子公司可通过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意味着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
(3)代销渠道拓宽
理财子公司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新规”规定银行理财只允许银行业机构代销。
2、投资范围放宽
(1)允许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而“理财新规”只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股票基金。
(2)非标资产限额放宽
投资非标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删掉了“理财新规”关于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要求。
3、允许发分级产品
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产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理财新规”要求银行理财不允许发行分级产品。
4、合作机构范围放宽
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成为理财子公司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
(二)更严格的要求
1、投资交易分离要求
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并且对交易监控和日内反向交易等做了明确规定,类似于对基金公司的监管要求。“理财新规”没有交易的相关内容。
2、要求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处理投资者投诉;而“理财新规”没有相关内容。
3、公司治理相关要求
对理财子公司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内控审计和人员管理。
4、强化风险隔离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5、增加对高管及投资交易人员的规范
要求高管及投资交易业务人员的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这项规定参照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而“理财新规”中没有相关内容。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符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符合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理财子公司将深刻影响我国资管行业、金融业的格局乃至实体经济的融资结构,将更好地助力我国经济转型。
1、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理财子公司将打破刚性兑付,通过净值化产品实现风险和收益过手给投资者,避免风险积聚在银行体系内,实现风险的可计量、可分散和可承担,同时也有助于监管机构掌握相关市场数据和真实的风险情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系统的透明度,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认识到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实现投资者风险偏好与产品的匹配;通过打破刚性兑付、产品的净值化使产品的净值波动和风险充分暴露,有助于投资者及时掌握产品的风险;通过风险隔离以及风险分散,将有助于降低产品的整体风险,最终保护投资者利益。
3、有利于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
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股市缺乏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一方面通过直接管理的产品参与资本市场,另一方面通过FOF类产品打通了客户和资本市场的通道,遴选出市场上最优秀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从而支持实体经济融资。
4、有利于改善资管行业生态环境
过去几年我国资管行业爆发式的增长很大部分是依赖于预期收益型的资金池模式,投资和产品分离定价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投资风险。理财子公司的转型有利于促进资管行业整体生态的改善,降低资金池产品的比例,促进净值型产品的发展,实现风险过手,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5、有利于推动银行理财转型
成立理财子公司一方面有利于风险与母行隔离,实现产品风险过手,降低银行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机制的灵活性,建立市场化机制,吸引市场化人才,使体制机制更适合资管行业的特点,这两方面均有利于推进银行理财转型。未来理财子公司将依托于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渠道支持,大力发展净值型理财产品,实现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承担起资管转型的排头兵,提高资本市场效率,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改善企业的融资结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附件:《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点内容
1、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资质要求: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2)金融机构股东资质要求: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要符合8个条件,包括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3)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要符合8个条件,包括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等。
(4)负面清单: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负面清单有7条,包括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等。
(5)注册资本: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6)入股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7)筹建申请和批准:控股股东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8)开业申请:控股股东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9)高管任职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2、业务要求
(1)公募理财投向: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2)销售管理:理财子公司可通过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子公司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3)投资管理要求:(A)限制与母行关联交易,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或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B)不得投资本公司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只允许一层嵌套投资其他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
(4)非标资产限制:投资非标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5)股票集中度限制: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分级产品: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产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7)合作机构要求: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但要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等条件。
(8)自有资金投资要求:自有资金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9)业务资格要求:理财子公司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
3、风险管理
(1)公司治理: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
(2)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3)风险隔离: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将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进行有效风险隔离。
(4)投资交易分离: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5)关联交易: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6)风险准备金要求: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7)人员管理: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要求高管及投资交易业务人员的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8)投资者保护机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4、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监管评估、监管措施以及违规行为处罚等相关内容。
此外,关于理财子公司的设立遵循商业自愿原则,银行可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Ⅲ 史上最严理财新规中暗藏着哪些发展机遇
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银行理财新规——即最新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了。
良机一
发展代销行、抢占基础资产
《办法》拟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进行分类,分综合类和基础类两大类,基础类的银行理财业务将不能投资非标和权益类资产。50 亿元人民币资本净额成为了一道“红线”,低于这一标准的银行将只能从事基础类银行理财。
除了50 亿元人民币资本净额,有资格进行综合类理财业务的银行还需要达到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良好;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要求。而一条还包括“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事实上也给监管部门日后调整管理松紧,留了一道活口。
值得注意的是,某资本净额未及50亿元的城商行负责金融市场业务的人士告诉“愉见财经”,最让他们感到无奈的是,根据《办法》,不止是传统意义上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和委托债权等不能做了,而且连他们曾经较多涉及的票据(不包括央票在内的普通票据)、信用证等也被明确划进了非标范畴。
“这样一来我们的产品竞争力就会下降,收益率等可能无法满足部分理财客户的需求了。”该名负责人说。
像这样将被划分进基础类理财资质的小银行,全国还有不少。2015年末,全国共有133家城商行,1000家农商行,据初步统计,城商行中仅有约80家资本净额超过50亿元,占比约60%;农商行中仅有30家,占比约3%。而一组对比数据是,2015年年报中披露发债的银行,城商行有100家,农商行有148家。
对于具有综合类理财业务资质银行而言,这些小银行,似乎有必要“快到碗里来”,成为一批亟待营销拉拢的同业客户。某股份制银行总行研究部门人士向“愉见财经”表示,他们也已经准备抓住“机遇期”,全行传达这一由资质分类带来的“业务机会”。
细化来看,达到综合类理财业务资质、并且同业业务能力及关系经营较好的银行,将从别人被拦下的业务里,“捡”到两大机会:
第一,如上述数据所示,大量同业客户将只能做基础类理财业务,而这些银行也需要好产品以提升客户竞争力。此时,这类同业就成为了国股大行们的绝佳“代销”渠道。
甚至于,“如果他们有‘面子’上的需求,就让他们拿去我们的产品,然后自己贴贴牌”,一名股份制银行总行资管业务人士私下称。
第二,除了发展“代销”,先知先觉的银行会意识到,事实上不少中小银行权益类理财资产配比反而较高,虽然估计未来银监会将给予过渡期,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最终可能只能向外转让此类基础资产。这对有综合类理财资质、且有承接能力的银行而言,一旦深入挖掘,将会有不少“送上门来的肥肉”。
良机二
吸引风险金、做大债券承分销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这一条在市面上各类评论解读里很容易被忽略的条款,其实暗藏着可供银行开掘的另一条新业务密道:抢抓风险金托管客户。
当风险控制成了银监会当下最注重的事务,可想而知,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落地也将尽快推动起来。
趁着这一趋势,营销抢抓一批同业客户来本行开立风险金专户,显而易见的一点是,不只能带来一笔托管费的中间业务收入,还能留下一大笔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
而若把眼光再放长远,另据《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亦即,接着风险金的托管存入和未来交易,托管行还有望增强未来债券的承销、分销能力和交易流量。
良机三
信托业拼实力争地盘
网传理财新规中的另一大限制,是银行普通理财资金将无法承接各类证券资管的非标理财,在非标类中,信托将成为非标唯一通道。这对信托机构而言,至少短期将形成利好。
一旦切断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路径,就会带来其销售滑铁卢了,券商资管等通道继续获取此类基础资产的积极性就会下降,由此信托就能“接替”上去,获得这些资产和业务机会。
不过,也有券商分析师称,并非所有信托机构都会得利,理财新规将对信托机构的定价能力和风险隔离机制提出更高要求,信托行业内部竞争分化将加剧,资本实力雄厚、风控能力强、经营效率高的信托公司有望脱颖而出。
此外,除了以上三大“机遇”,也有一些银行人士私下表示,以后将进一步开动理财产品“委外”的脑筋了。其实,只要理财资金逐利性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一头赌了,总有其它头要往外疏。有券商研究观点称,目前来看,委外产品占理财产品的规模大概是5%到10%,未来这一占比会快速增加。
Ⅳ 《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每日净值赎回、巨额赎回等有哪些规定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旨在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Ⅳ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规范出炉,你对理财产品了解多少
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针对此前市场广泛讨论的“互联网机构能否代销理财子公司产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暂时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据《财新》报道,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理财子公司现阶段只允许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司品牌宣传,相关广告视频、图片中不得展示某只产品的详细情况,例如名称、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等。
而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app内理财推荐主页对青银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期限、起投金额等要素均予以了详细展示。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撰文指出,暂时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比如券商,蚂蚁集团,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平台,以导流的形式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都可能面临合规问题,具体代销仍然需要银行。
孙海波认为,《征求意见稿》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由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尚未能够与公募基金站在同一起跑线,或在一定程度对短期内理财子公司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形成制约。
Ⅵ 理财新规可以直接投资权益类产品吗
银行理财更严新规将出台 或设限权益类投资
资管业务监管趋严大气候下,时隔近两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意见征求重启,或将在近期正式面世。
2014年12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了史上最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化解银行理财业务潜在风险,真正落实风险承担主体,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和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可以说是该意见征求稿的核心思路。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独立信源获悉,银监会于本月在2014年意见征求稿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新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并召集部分银行进行讨论。
目前来看,新版本调整较多,且更为严厉,尤其是对银行理财实现分类管理和禁止分级理财产品,与旧版意见征求稿差别较大。
银行资管业内多名资深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两年来,资管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混业趋势下,资金通道丛生,边界模糊,而监管层的共识逐渐明朗,去影子银行、去通道,加强表外监管,是为愈发明确的大方向;而此前银行理财的热门话题,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推进,则明显退出核心问题圈。
综合多名消息人士,新版意见征求稿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和方向;不过最终版本仍可能存在变数。
拟对银行理财分综合类和基础类
第一,在2014年意见征求稿上新增一点,拟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进行分类,分综合类和基础类两大类。基础类的银行,理财业务将不能投资非标和权益类资产。银行资本金将是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体量很小的银行,其理财业务开展将受到很大限制。不过,由于划分标准究竟有多严格,未解,因此中小银行将在多大程度受到影响,无法预测和评估。
另外,有消息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监管层也在考虑对银行理财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和“非标”投资相类似的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现有的管理办法,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其额度上限取“银行上一年度经审计后总资本的4%”和“银行理财总投资35%”的孰低者。如果要落实权益类投资的比例限制,则监管层需要像对“非标”一样,对权益类投资做出明确定义。
“非标”投资拟不得对接资管计划
第二,就非标资产投资方面,新版意见征求稿中,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不允许多层通道嵌套。鼓励银行理财发行一对一非标产品(无期限错配)。
目前,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嵌套2到3个计划类通道,属于普遍现象;而非标资产配置在资产池中以拉高理财产品收益,更是普遍做法,因此该条规定虽不至于大大出乎业界意料,但也可预见引发不小变化。
其实,在2014年的意见征求稿中,就已经有相关内容引导银行理财关于非标的投资。其中规定,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中的“非标”资产需回表核算,但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的“非标”无须回表,允许净值型产品的30%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且无须回表核算。
拟禁止银行分级理财产品
第三,新版意见征求稿中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而2014年版本对分级产品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和相关的详细规定。
根据2014年的意见征求稿,分级产品指的是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理财产品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理财产品。
彼时,旧版意见征求稿中,对分级产品做出了包括产品设计原则、优先劣后比例、募资对象和投资标的等详细要求。值得一提的是,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资金投资其他分级资管产品并不在银行理财分级产品之列。
另外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结构化理财产品,根据2014年版本的定义,是指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与剩余本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
简言之,分级产品主要是从资金端来看,结构化产品主要是从资产投资端的角度来看。
5月初,21世纪经济报道就曾报道,银监会窗口指导城商行和农商行停止新发分级理财产品,对于已经发行的,到期后不能再发。有银行资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分级理财产品通过分层设计,容易为劣后资金输送利益。在反腐大背景下,近年来,多数银行对发行该类产品已经非常谨慎。
不过,值得说明的是,以上内容仅是此次调整的可能方向,正式文件定稿仍存在变数。
Ⅶ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办法》的总体结构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办法》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主要规定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办法》对理财公司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