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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基金卡

发布时间:2024-06-16 10:50:25

① 什么是基金理财

股票:
公司为求事业复经营顺利,利用公开制公司财务状况、投资活动等讯息的发布,以便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使公司营运或投资得以顺利进行。在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同时也发给投资者一个凭证以做证明,这个凭证就是股票。投资人拥有这凭证即是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分派股票、股息、优先认股及参与股东会发言表决等权利,而这种权力也可以透过股票市场的买卖来进行交换转让。
基金:
基金是大众集资交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的理财专家投资管理此笔金钱,其赚赔的风险则归投资大众共同承担,累积成为一大笔钱后,委由专业的基金经理人管理并运用其资金于适当之管道,如股票、债券等,当其投资获利时由投资大众分享,赔钱时由大众分摊...

② 委托理财合同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委托理财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理财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资金帐户并且开通网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委托方式与结算

1、 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3.2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3.25%,即亏损大于3.2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利润在-3.25万与3.25万之间,甲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若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 作为佣金,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六、交易对象:a股、b股、国债、企业债、可转债、三板转让、封闭式基金、etf、权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委托理财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定此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为:_________元。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在此理财期间内,还必须保证在乙方帐户上达到与理财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额。否则,乙方将取消为甲方的理财服务,退还甲方理财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财收益,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理财方式以购买境外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合作。理财金由甲方帐户划转到乙方的综合理财帐户上进行具体的理财操作,甲方所买入的外汇有价证券由乙方统一保管,待理财期满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汇有价证券划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之理财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

四、理财期限为_________,收益率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财期间,甲方在以下情况不享有上述第四条款中确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担因中途终止理财协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1)理财期未满,甲方自行要求终止理财服务的;

(2)甲方不能满足乙方上述第二项条件时,由乙方终止理财服务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权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理财服务内容,并按市场原则对甲方进行清偿。

七、理财协议遵循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八、理财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X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________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

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0.25

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委托理财合同 篇5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

理财产品认购书效力

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买生效。

本案一审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4.4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2902737.70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B支行的过错及责任

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几点启示

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

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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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信托理财可以提前赎回吗,要扣钱吗

一般是不允许投资人赎回的
具体要看购买合同里的约定条款
需要购买前了解清楚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1]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目录

1简介

2产品

3辨析

4理财知识

5优势

6参考

7法律风险

8刚性兑付

9认购流程

10选购技巧

11风险把控

12特点

1简介编辑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2产品编辑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目前,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产品的最大卖点。比如,贷款类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的利得财富要略微高一些。同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3辨析编辑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4理财知识编辑1.什么是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资产所有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信托有哪些功能?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2)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3)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4)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3.什么是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形态的合法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给付本金和收益。4.资金信托的特色有哪些?①安全的法律保证:《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②独立的财产地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③特色的专家理财:高素质的理财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理财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资收益;④灵活的运作方式:资金可以单独或组合投向项目贷款、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多个领域,满足委托人不同的投资需求;⑤单独的理财帐户: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单独进行管理,运作规范、透明。5.什么是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6.什么是信托财产?因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增值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5优势编辑银行理财产品复杂多样,缺陷不容忽视。然而这些潜在风险,银行的理财专员多半不会明确告诉投资者,而更多会强调黄金保值增值的潜力。现在银行理财 市场普遍存在产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透彻、投资收益“含糊不清”的通病。 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缺陷,需要投资者特别加以关注:一是产品无明显的投向, 针对中小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单一,投资收益披露含混不清, “固定收益”难以保 障。银行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承诺至少能够获得固定收益,然而 实际上,产品合约上并不允许所谓“保本条款”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没 有大突破。产品结构设计复杂,产品说明书中运用的大量专业术语,已经超出普 通投资者能理解的范围。三是风险评级与购买门槛挂钩欠妥当,风险评测可操作 性成疑问。 高利贷在给部分中小企业 “输血” 的同时, 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同时,也给借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重大 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无抵押贷款(当然即便是有抵押或者质押, 其在法律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其风险自然高因此借贷一方作为投资者,必 然要求较高的利息回报。例如: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 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据媒体披露,温州民间高利贷月息最低 4 分,最高 1 毛 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十倍,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疯狂的年景,除了贩毒、洗钱、赌博和在证券市场有特殊渠道的公司,没有任何一家正常经营 的企业能够承担得起这样的资金成本,这样的利率等于在逼实体企业自杀。 风险与收益之间真正的关系是“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低风险意味着低收益” ,因此,存有高回报时就意味着高风险,最终有可能产生本金都无法回收的 状态,务必要持谨慎态度,不盲目追捧。 在投资方式上,信托产品一般具有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投资作 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 正凭借 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高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6参考编辑2011年基金市值缩水,券商理财受挫,楼市持续低迷,而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9.11%,凭借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在理财市场中“一枝独秀”。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信托产品,但是很多刚开始投资信托产品的客户往往不知道怎么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以下是我们整理信托的一些基本知识,供广大投资者参考。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首先是质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资者可以借助券商研究报告等,深入分析质押股票所处行业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判断质押物风险。其次,要关注质押率,质押给信托公司的股票价格一般会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边界就越大。最后,看融资人的资信状况,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除了在二级市场变现股票外,还有其他还款来源,项目安全性更高一些。2、房地产信托产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其次看房地产商能提供的抵、质押物,投资者要关注的就是这些抵押物所处的城市和地段,这是决定抵押物变现价值的最关键因素。7法律风险编辑自我国信托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代人理财”便悄然盛行。由于操作不规范和需求非理性化,使“代人理财”出现了很大风险,纠纷不断。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充分注意到信托的法律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不同层次或方面:信托公司是受托主体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之规定,可知当下市场上常见的信托产品都是该条所述的“资金信托业务”。然而同样根据上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义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除非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所以,信托投资公司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唯一监管严格的合法受托主体。关注信托财产来源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否则信托无效,或可能被依法撤销。例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诉讼为目的而将转移的财产信托的资金,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托。信托收益并不“保底”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认购资金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不仅信托收益不能保底,而且如同其他投资一样,可能亏本,甚至血本无归。然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来源于信托收益,如果没有预期的信托收益或令投资者满意的收益率,投资者亦不会认购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信托收益是投资者在资金信托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因此,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可能会为信托收益的实现提供一定保障。1)必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区别。同时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实际掌控,或按资金信托计划约定委托他人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根据不同的信托项目资产(权益),对其经营收入来源进行“履约保险”或“履约担保”,以保证信托收益来源的项目资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会“干涸”或“断流”或“流失”。对已有稳定现金流量,经预测可以到达预期信托收益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代表投资者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对已测定的现金流量来源进行“投保”或寻求“担保”;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已经预测的信托收益或项目经营的现金流量,是由该所有人及其管理人负责或保证的,须由其承担担保责任。3)对构成预测的信托收益的基础(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由专业会计师、律师作出专业咨询意见。尽管法律规定信托收益不能保底,但通过上述一系列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这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投资者所期望的,受托人所需要的,信托市场欢迎的风险防范措施。8刚性兑付编辑“刚性兑付”是国内信托业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指信托产品到期后, 信托公司 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预期的收益,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需“兜底”处理。这种特性令信托产品获得不少投资者充分信赖,甚至被当成“高额储蓄”,却忽视了风险。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分析师岳婷表示,“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岳婷进一步指出,“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如果长期持续,肯定没有前途,但要将之终结,还须伴随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的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计划文件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应包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内容。《办法》还指出,信托合同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8月初,有消息人士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发生转变,即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都“刚性兑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表示,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监管部门督导信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实质是确保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职责,而不是要确立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周小明认为,信托业急需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首先,要杜绝信托公司违规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兜底”;二是在无法有效处置信托产品风险时,坚决启动责任区分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谈判机制区分信托公司责任,信托公司对风险负有责任的,由其负责赔偿,不负有责任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理性对待出现个案信托产品风险的信托公司,对于已经履行了尽职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不因发生了风险事件而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只有对那些未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才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9认购流程编辑打款账户通过电话联系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可通过多方求证核对。注意事项:1、该募集账户必须满足:是公司账户;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2、区分好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很多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信托产品专户尽管都是公司账户,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区分开。打款1、通过银行柜台或者网银,按照打款账户将您的购买金额汇至信托产品募集账户。2、汇款时,在"摘要"栏填写:"A购买B"。其中,A为信托产品购买人姓名。B为信托产品名称,。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名称尽可能写全,至少要写出产品简称或关键字,以区别于其他产品,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3、汇款完成后,将汇款凭条传真至我公司。如果是网银汇款,可以将网银的汇款凭条电子版发给我公司,我们随即通知信托公司,即时查询。4、汇款完成后,应保留汇款凭证。5、工作日时间一般在1-2小时内即会到帐。但信托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帐,我们也会在到帐后及时通知您。如果特别紧急,可以联系我们协助及时查账。注意事项:1、所有信托公司均要求,打款账户必须为购买人姓名的银行帐号,即,汇款人和信托合同签署人一致。2、有些信托公司要求,打款账户必须是签署合同时的回款账户。即,打款账户和信托产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回款账户一致,资金哪里来回哪去。3、必须从购买人账户汇出,最好一次性汇出。如果需要分次,需先与我公司联系是否可行。4、汇款时必须注意汇款帐号、收款人等,并区分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保管专户的区别,以免汇错。签署信托合同1、签署合同有三种方式:亲自到信托公司办公地或驻外办事机构;信托公司邮寄合同,您签署好合同后,回寄;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其中,信托公司上门服务一般针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或者在一个区域有很多客户集中购买的情况,一般都是前两种方式。2、签署合同时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还需要授权委托书。邮寄合同方式的,需注意:1、将收信地址及收信人详细告诉我公司。地址尽可能不为转交地址,因为在信托存续期内,每季度或者每年,信托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项目进展报告寄给您,因此要尽可能留直接可以收信的地址。2、仔细阅读合同,有不明白或者疑问处,及时询问。3、按照信托公司要求,将需要填写的部分填写,并亲自签署合同。4、按照信托公司提供的地址回寄签署好的合同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有些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已经加盖好公章,这样就可以直接留一份信托合同,其他回寄。当然这一问题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都会注明。后续事宜1、信托产品成立后,一般会在信托公司官网上公告,并通知您。2、信托产品成立后,有些信托公司会发给您一个确认函。3、信托产品存续期内,一般每个季度或者每半年,信托公司都会以信托合同已经约定的方式将信托产品执行情况通知您。10选购技巧编辑信托类理财产品因其收益率较高(高于定期存款和国债)、安全性较高(高于基金和股票)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风险与利益共存”这一普遍原理同样适用于信托理财领域。尽管信托理财产品通常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资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保证、项目公司资信审查等,但凡是投资,就注定会有风险。市场环境、监管政策、操作环节 等多种因素均可影响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例如从去年5 月底开始,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再为融资性信托提供担保,这意味着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较此前有所增加。充分认识 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并掌握尽量避免风险和增加收益的选购技巧,这是投资者们进行信托理财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借鉴专业信托顾问机构北京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理财经验,投资者应仔细研究信托产品,在对风险和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再作出是否投资于某一信托理财产品的决定。第一,要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第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第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第四,从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收益状况来看,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项目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年轻投资者或闲置资金较丰裕的高端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则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运用养老资金或子女教育资金等长期储备金进行投资的稳健投资者。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提前支取,可以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目前,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11风险把控编辑一、对信托产品的定位有基本的判断。信托产品虽然风险相对可控,收益相对稳定,但其基本定位是一种非负债性质的投资产品,因此所有正常产生的市场风险均需投资者自行承担。二、具备成熟的投资心态。既然是投资性质的理财产品,在获取相对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一点信托产品和其他投资产品是完全相同的。三、选择一个好的受托人。具体而言就是要选择一家信誉好、专业能力强、值得信赖的优秀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这是投资者控制道德风险、获取良好收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四、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信托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风险值和收益率的安排是有很大区别的,如基础设施信托一般风险较小,收益亦相对较低;证券投资信托一般风险较大,收益也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信托产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把握好尺度。五、选择一个好的信托经理。信托投资按照要求实行信托经理负责制,投资者应事先对所投资的信托项目的相关信托经历、过往业绩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考察。六、随时关注相关信息。信托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在4月30日前统一公布年度报告,同时对信托计划的发行、运用、管理、清算等也均需在公司网站及时予以披露,投资者应随时加以关注和了解。总之,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未来收入预期、税收状况、现金流的分配等确定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12特点编辑1、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相互区分,并且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给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2、信托资金灵活运用较为灵活,投资领域多元化。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主义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3、投资项目风险可控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控股等。

④ 兴业银行理财卡功能有哪些 七大功能可玩乐可致富

兴业银行的“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应该不算新闻了,这是国内首套家庭系列理财卡,为理财打开了一张新的大门。可是不少朋友还不了解兴业银行理财卡功能有哪些,下面从几方面来为大家解答兴业银行理财卡功能有哪些。

兴业银行理财卡功能有哪些
兴业银行理财卡利用电子货币综合理财工具和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平台,不仅可以存取款、转账结算,还可以完成自助融资、代理服务、交易消费、综合理财等,可以说是一张多功能的卡片。
兴业银行理财卡功能可以用“七个多”来形容,具体如下:
1、多账户、多币种
作为一张家庭理财卡,兴业银行理财卡可同时开立理财产品、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及备用金等多种理财结算专户,理财资金分账户管理。
2、多方式转账
兴业银行理财卡可以办理实时转账或汇款、预约转账或汇款、自动转存等业务。
3、多渠道支付
现在不少人都使用微信支付宝来结算,兴业银行理财卡也可以,它支持手机银行,“在线兴业”——网上银行,“热线兴业”——电话银行,以及ATM、CRM等自助终端等。
4、多种投资
持有兴业银行理财卡,可办理第三方存管、外汇宝、银联通基金超时,购买开放式基金、本外币理财产品、国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产品。
5、多渠道融资
使用兴业银行理财卡可通过自助循环贷款、自助质押贷款融资。
6、多增值服务
兴业银行理财卡的贵宾客户,可以享受一系列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场贵宾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网点绿色通道、资费优惠减免等。
7、多优惠
兴业银行还将不定期地针对各种业务开展多种营销、优惠活动,客户拥有兴业银行理财卡才可以参与这些优惠活动。
编后语:看完以上内容,相信大家都了解兴业银行理财卡功能有哪些了,理财栏目有很多精彩内容,欢迎大家关注。

⑤ 兴业理财卡是什么卡

是。兴业银行的理财卡是储蓄卡的一种,平时可以用于存取现金,和一般储蓄卡不同的是此卡可以投资一些理财产品,并且没有年费,本地的ATM取款机取现不收费,外地跨行可以免费取现三笔,超出三笔会收费。
拓展资料
兴业银行理财卡又叫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是国内首家家庭系列的理财卡,此卡可以存取款、转账结算、代理服务、自助融资、消费交易、综合理财。这种卡一共有两大系列,标准卡和青春卡。
标准卡有理财设计和服务,能为客户解答投资的疑惑,帮助客户规划人生、实现资金利益最大化;标准卡分为银卡、金卡、白金卡、黑金卡。
青春卡又叫小蜜蜂卡,此卡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孩子认识理财工具,学习基本的金融知识,能让孩子们学会管理自己的零花钱,从小培养正确的金钱观;青春卡分为金卡、银卡。
申请此类型银行卡时可以选择申请个人理财卡与家庭理财卡,家庭理财卡最多五名家庭成员一起。黑金个人卡需要平均一个月内每天资产的平均余额达到100万元即可申请开卡,或者是直接升级原有的卡。
黑金家庭卡需要家庭成员一个月内每天资产的平均余额达到80万元,即可申请。
白金个人卡需要平均一个月内每天资产的平均余额达到30万即可申请开卡,或者是升级原先的卡。
白金家庭卡需要家庭成员平均一个月内每天资产的平均余额达到25万元即可开卡。金卡个人卡需要平均一个月内每天资产的平均余额达到10万元,金卡家庭卡需要家庭成员平均一个月内每天资产的平均余额达到8万元。银卡则没有限制,直接到银行申请即可。
兴业银行的理财卡和其它的储蓄卡相比,具有以下2个优点:
1、理财卡可同时开立理财产品、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及备用金等多种理财结算专户;
2、理财卡可同时开立人民币、港币、美元、日元、欧元等多币种的多个定期、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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