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❷ 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回归”为主题写一篇题目自拟2500字左右的文章。求大
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回归
近来,“大资管”、“泛资管”成为业内经常谈论的话题之一。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金融深化,以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大背景下,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对银行而言,新的市场环境要求银行业必须对自身的运行模式进行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应使银行建立更有效的信贷资产配置机制和更多元的市场化业务,这种变革应把银行从传统银行变身为数据分析者、集成服务商、撮合交易者和财富管理者。商业银行要从靠“借给人钱赚钱”,到“给人管理钱赚钱”。从国际金融业的数据也可以看到,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管理资产规模远大于银行业务资产规模。因此,长远看资产管理市场潜力巨大。但在金融监管去杠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断累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当下,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走得更远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结合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目前发展的实际,资产管理业务良性有序发展的路径选择至少应有以下两点需要把握。一是建立栅栏、回归本源。主要谈银行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压力与制度框架设计;二是边界突破,同业竞合,主要想说明新形势下的“大资管”跨界布局。
一.建立栅栏、回归本源
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是受托代客业务,资产管理机构按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和投资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受托、尽责的义务并收取管理费。任何存在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本质上都是借贷关系而非受托资产管理关系,都应对资产管理机构比照银行的监管要求计算风险资产并有充足的资本做支持,以防止监管套利。这也是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栅栏”原则以防范不同性质的业务过度交叉所带来的风险隐匿与扩散的主要原因。例如,在2013年 1月开始实施的国际会计准则第十条修正案(IFRS10)就明确规定,判断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设立的对冲基金是否在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外核算不再单纯根据理财协议所载明的法律关系,而是看银行对理财产品或基金是否有实际“控制权”。如果其风险收益实质由银行承担,则产品或基金应在银行表内核算并计算风险资产,以避免金融机构借所谓的表外理财产品隐匿风险。因此,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制度框架设计、业务发展模式首先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如何在法律形式与业务实质上回归代客的本源,使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能够过手给投资者。否则,我们要讨论的就不是“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走得更远”的问题,而是“能不能走得下去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既要看到中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的背景下银行创新的产物,且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超过十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为投资者带来了持续投资收益的同时,连通了投资与融资,推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促进了中国金融投资体系有效前沿面的逐步形成;也要看到,银行理财产品以约定收益率方式为主的发行模式以及法律地位缺失等问题,使得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收益隔离、过手机制没有真正确立,尽管法律协议上明确客户承担风险,但刚性兑付的现象客观存在。约定收益率的发行方式使得理财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没有传递给投资者,又由于银行声誉的背书,使得信用风险也没有传递给投资者,从而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影子银行的烙印。各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收益率,实际反映了各行的筹资成本,其收益差别更多是各行之间的信用溢价,而不完全是理财管理能力的差别。尽管由于银行相对审慎的风险管理政策、过去十年中国经济持续的增长以及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支持,使得银行理财业务截止目前还风险可控,但相对有利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去杠杆、去产能,必然带来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累积;二是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盈利能力下降,银行间的并购将会出现。银行自身难保,又如何保证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银行理财原有模式必然难以为继。因此,资产管理行业以及银行理财业务也应该遵循“栅栏”原则,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把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收益传递给投资者,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的本源。在我的理解中,栅栏能够成立应该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是风险可隔离,第二是风险可计量,第三是风险可分散。金融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风险的处置与定价”。在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是被管理的。金融风险是通过银行的客户关系管理与持续信用风险监测(贷后管理)、模式/模型选择与组合管理得以控制的,储户(投资者)仅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而不承担银行贷款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风险。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处置要靠分散。普通投资者是无法进入基础资产,包括股票和债券发行企业的管理运营当中去的,而只能通过基金为代表的资产管理机构通过组合投资、动态管理来分散风险,通过对开放式产品的认购赎回,用脚投票来选择风险的承担和不承担。因此,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依靠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机构,以分散化的风险转移为主要控制手段,投资者直接承担了基础资产的风险,但由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与组合投资,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被层层分解,最终能够被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所承受。只有理财业务或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最终被投资者承担以后,才能使投资者真正获得风险收益;才能使原来集中在银行系统的信用风险得以转移出来,真正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与中国金融结构的转型;也才能使理财或是资产管理业务能够摆脱银行或是资产管理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或资本金的束缚,从而走得更远。这也正是去年10月,监管机构推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理财管理计划”的初衷。“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这一配套业务框架制度设计的提出是在银行理财业务框架内,为了继续发挥银行理财业务为投资者创造财产性收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银行转型等积极作用的同时,解决理财业务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影子银行隐形风险积累、通道业务放大金融杠杆等问题,按照“栅栏”原则,分别在理财业务的资产端和投资端做出的规范性安排。“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由合格投资者(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制定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SPV)。“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有别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开放式、无预期收益率、仅投资银监会认可的标准金融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并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的理财产品。“工具”是在信托型、合伙制之外的一种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法律形式上起到风险隔离与破产远离的作用,并保证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一一对应,避免脱实向虚。工具的创设引入外部评级、公开发行、集中薄记、持续报价、连续估值、以及最高80%的自我投资,并在向“计划”管理银行披露相关信息,使得非标准的基础资产转化为可交易、可估值、透明的标准金融产品。“计划”则借助另一个基金化的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动态管理(开放式)、组合投资、公允估值(非预期收益率)、信息透明,做到分散风险并将基础资产的投资收益于风险过手给投资者,银行只收取管理费。因此,“计划”的特性确立以“工具”的可交易、可估值为基础,“工具”的风险传递以“计划”的组合投资为要件,工具是立栅、计划是横杆,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理财业务坚实的栅栏。与很多媒体着重分析“工具”对债券的替代或是对通道业务的冲击不同,我们认为整体框架设计重点不在“工具”,而在“计划”。通过理财管理计划的动态管理、组合投资解决了单一投向的集中度风险以及实体经济需要长期资金但资金端需要流动性的矛盾,增加了理财业务与实体经济的拟合程度,特别是通过“理财管理计划”的发行,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向开放式净值产品转型,破除刚性兑付,使得理财业务回归本源,这是整体框架设计终点,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本身可能只是这一历史过程中的过渡产品。随着“计划”的大量发行并被投资者逐渐接受,银行理财逐步演变为中国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不仅赋予了银行应对金融脱媒与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防御武器,也促进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一个强大的债券市场或债权直接融资市场与一个强大的资产管理行业相互配合。像海绵一样,银行资管的厚度可以吸纳债券市场化可能的违约风险,将会使得中国债券市也能破除刚性兑付,真正变身为企业直接融资,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层次更加丰富,信用溢价更符合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银行理财投资的方向肯定是以公募市场债券为主。希望通过新老理财产品一段时间的并行,这些改革措施能够使得我们的理财业务在未来两三年取得政策制定制高点,因为很多时候监管政策制定带有偶发性,这可能是由一篇报道引发,也可能是由高层领导批示所引发,但政策是否符合市场导向存在疑问。通过专业化取向的监管政策制定,保证我们理财发展路径选择符合市场化的方向,是理财业务制度创新的重点。如果继续刚性兑付,理财业务将会占用银行的资本金以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源,必将受制于银行发展边界的限制。只有银行理财产品从法律形式到业务实质真正回归代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银行理财才能随着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真正做大。所以说建立栅栏,回归本源是资产管理业务能够走得更远的前提条件。
二.边界突破、同业竞合
大资产管理时代的跨界布局主要体现在投资端的“资管投行”以及资金端的“模块化的财富管理”。投资端,作为最活跃的金融市场参与者,逐利属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在不断寻求新的投资领域,其投资边界也在不断被打破,新的投资品种、新的交易技术不断纳入资产管理机构的视野。上个世纪50年代前,资产管理的精华部分还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因为“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还处于市场孕育阶段,公司债券还仅仅作为被动投资放在替补席上。二战后至60年代,经济企稳催生了公司债券发行量的急剧增长,而伴随着70年代石油危机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结束,美国国债市场拉开了长达30年的大牛市行情,债券投资才逐步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主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ABS、MBS、REITs等一系列资产证券化技术和以B-S期权定价模型为代表的量化投资交易、以及对冲基金的兴起不过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存在金融管制的领域,由于金融市场被不同的监管规则所割裂,资产管理管理机构更有冲动通过创设金融产品去打破管制与市场割裂以获得套利机会。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由于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储蓄贷款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被不同的“牌照”以及会计准则所限制,投资范围被区隔在特定的领域,而新兴的资产管理机构则完全没有限制,他们通过创造各种证券化方式在国债、公司债、抵押贷款等各领域进行组合投资,如同PIMCO的首席投资官Bill Gross在1986年他写的第一篇名为Bond Wars的随笔写到 “只有有人能够创造一个证券化工具,一切都可以进行套利(…anything in theworld can be arbed, if onlysomeone would create asecurity to do it)”。这些金融工具在创设之初,因为可交易性差,而往往是非标准化的和OTC的(判断标准与非标的区别不是其交易的市场,而是其可交易的本质,国外称为marketablebond与non-marketable bond)。但随着这些工具的投资价值被投资者所认识,规模的扩大与市场的成熟,使得原本非标准化的产品逐渐标准化,并成为场内交易工具。例如,成熟金融市场上银行贷款往往存在流动性较好的二级市场,因此,相伴随也同样存在可以投资贷款的基金(loan fund)。中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与壮大,实际就是通过管制套利与创设(非标)投资工具,打通了客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特别是信贷市场的区隔,平滑了投资谱系中的收益风险曲线,促进了中国投资有效前沿面的形成,也成为自身快速发展的催化剂。201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保监会推出了一系列券商资管、基金公司子公司定向产品以及保险公司债权计划等政策,都可以看作监管机构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放开投资管制,使得资产管理机构投资更有效的努力。未来,资产管理行业面对的投资边界还会进一步扩大,这既是由于金融产品与交易技术的创新仍层出不穷,更是由于市场的波动和信息时代的信息壁垒被打破。新的市场环境下,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累积使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与波动,信息高速传递也放大了噪音所带来的扰动。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面对金融市场一般仅作为买方被动接受金融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但由于在市场缺乏有效对冲工具时,系统风险难于避免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原有的信息优势被财经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自媒体的发展不断削弱(当下,一个微信圈足够广的散户拥有的市场信息可能不比一个小券商少)等原因,对抗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关键更在于获得收益足够的优质资产。如同打乒乓球,在无法判断对方来球旋转方向时,重板是最有效的回球方式。因此,资产管理行业竞争重点与专业能力建设除传统的市场分析与大类资产配置外,也要增加金融工具创设以获得风险与收益配比更佳的优质基础资产的能力,即寻找新α的能力,仍局限于固有投资领域的资产管理机构只能是自废武功。这方面,耶鲁基金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家表现优异的长期捐赠基金管理机构是最早进入另类投资领域的资产管理者,1973年起投资杠杆收购,1976年进入风险投资基金领域,上世纪80年代使用量化对冲工具开始绝对回报策略,从而为其带来丰厚的回报。新形势下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能力除市场投资的研究能力、大类资产的交易能力、平衡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外,还应有金融工具的创设能力和客户投资活动粘合的能力。优良资产只能是来自于实体经济。9月份曾经有个流传很广的段子—“做标债的从全球经济到美国QE、新兴市场危机到国内工业增加值、流动性分析,然后又是久期,凸性,骑乘免疫、二叉树定价,终于把收益率做到了6%,然后银行一个客户经理买了一个非标,眼睛一闭一睁,轻轻松松地做到了9%”。段子反映了市场的一种情绪,在实际路径选择上,决不能如此简单与放纵。资产管理行业应逐步建立“资管投行”的理念与模式。“资管投行”意味着资产管理行业不能仅仅充当买方被动接受金融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在某些时候要成为金融产品的创设者,主动去创设金融工具以融入实体经济。不同于仅为交易而存在的狭义投资银行,“资管投行”的精神在于传承商业银行的精神,利用资产管理业务获得的中长期稳定资金把投资融入不同生命周期、不同类型企业的各层面经济活动当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权益融资、并购重组、现金管理等,从而在经济增长结构性变化的背景下获得优质的资产,也更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资管投行”的价值一是在于将资产管理的大类资产配置的方法进一步下沉企业经济活动中,在中观组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微观层面与融资客户的粘合,通过对所投资资产的信用资质变化和还款来源的持续监控和管理,降低违约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二是作为嫁接投融资的一座桥梁,“资管投行”在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为企业提供中长期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乃至实体经济突破在发展中的各种制约和瓶颈。我认为在现阶段有三个主题可供资管投行选择,一是城镇化背后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二是经济结构调整、过剩产能淘汰背后的并购重组;三是资本项下开放与美国经济转强背后的海外投资。如果有现成金融产品可以选择,我们可以去评估并投资,如果市场缺乏相应的产品,资产管理机构应借助资管本身的资金实力,通过内部的不同部门或是合作伙伴,创设金融工具,使得资产管理的投资触角直接作用到实体经济。资金端,传统的资产管理与投资者的粘合度弱,客户往往掌握在渠道手中。但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资管业务与客户拉近了,直接改变产品服务提供商与客户、渠道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的精神内涵是“开放、平等与客户体验”。开放。按马化腾的说法,互联网是“连接一切”,我理解还要加上“拉到眼前”,通过移动互联,任何销售中介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互联网金融下,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与非金融产品一样都可以直接推送到客户眼前。平等。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也更见平等。以前,资产管理总认为投资者是分层次的,但淘宝淘宝天猫双十一350亿的交易量,证明了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能是英雄。正如David Bowie在伦敦奥运会上的歌曲“Heroes”所唱的“we can be heroes, just for oneday”。互联网金融面前,私人银行客户、财富管理客户、大众理财客户、屌丝理财客户的边界模糊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平等,消费者参与生产决策。对金融而言,就是信息的透明。你会发现,在互联网上,你的信息占有量可能并不比一个经常上网的老太太更多些。客户通过各种自己的知识、通过专业网站,完全可以对不同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做清晰的对比。客户体验。以“客户为中心”的提法太虚化了,互联网强调把客户体验做到及至才能生存。有人说,要以“二”的精神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如果你做的不够好,说明你还不够“二”。因此,而互联网的开放为资产管理行业直接面对终端客户提供了条件,但也需要金融机构低下原本高傲的头,按照互联网的精神去改变自己的基因。但同时看到,复杂金融产品难以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风险的揭示与定价,因此资产管理产品直接通过互联网对接投资者或是标准化程度高的货币市场基金类的产品,或是需要提供模块化的财富管理服务。例如,互联网和资产管理相结合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对客户消费模式和日常资金流的进行分析从而筛选出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一系列必要条件,并可以据此推荐适宜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资产则是由模块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所组成,客户即可以选择“一键式投资”,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特定需求做相应配置比例的调整或删改。模块化财富管理服务透过互联网这一开放平台,平等地将一切可投资资源、财富顾问服务、个性化资产配置、金融产品评级等服务完整的呈现在每一个客户面前,使得大众财富客户既能获得等同于私人银行客户一样“tailor-made”的用户体验,既借助互联网金融将服务门槛下移,这正是金融民主化的体现。但在客户层面表现出相对多样化的资产配置背后,资产管理机构仍可实现集约化的投资与管理。从资讯提供、市场研究、组合管理、模型设计、交易经纪、托管清算到平台系统,资产管理本身就是一个业态丰富的行业。资产管理行业如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两端跨界延伸,所提出的多元化的能力要求,更使差异化发展与同业竞合成为必然。不论是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基金,都有其发展的空间,但发展与合作的前提是价值提供的核心竞争能力。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都应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确定适合的战略进行业务摆布,例如信托业可以发挥基础资产结构化设计方面的能力向投资银行发展,可以借助信托清晰的法律关系通过家族信托等工具的拓展向私人银行进军,也可以发展清算托管平台业务成长为纽约道富银行一样以托管业务见长的机构。没有价值提供能力的机构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单纯的通道业务一方面拉长了中介链,催生资管泡沫,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杠杆率,增加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使参与者心态浮躁,一味赚快钱而忽视了能力建设与基础工作的推进,最终在市场变化、政策改变之后败下阵来。间接融资体系以银行为主导,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资产管理行业连接投融资,具有核心地位,没有资产管理业务的良性发展,就不可能有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的转换。正所谓守正出奇,资产管理行业应坚守代客理财的本源和专业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风险平衡的理念,根据新的市场环境,跨界布局寻找新的收益驱动因素与资金获得方式,资产管理行业之路应该可以走得更远。
❸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
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网
❹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鲜明的对银监会的立场做了表示,虽意在控制风险,但实际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
❺ 银保监会如何规范银行理财业务
资管新规公布近3个月后,占据中国金融资管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理财业务终于迎来监管细则。
2018年7月20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宣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华泰证券研究团队认为,随着此番监管政策明确新产品发行要求,过去2个多月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因细则未定带来的不确定性得以消除。理财细则落地有助于新产品加速推出,理财产品规模下行势头也会改善,同时股票和债券市场流动性亦有望好转。
作为此次理财细则的一大重点,官方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后者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这意味着,投资者进入银行理财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该措施对扩大民众选择理财产品非常有利。当前中国民众可投资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股票、房产等少数几样,降低公募理财起售点对实现普惠金融有重要意义。
对银行而言,上述举措亦是利好。随着银行理财客户范围扩大,吸引更多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其负债端压力也将得到一定缓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段时间以来监管方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围追堵截”。如何在新规过渡期内稳妥处置好非标,银行压力不小。
具体而言,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端期限较短,而运用端期限较长,在过渡期结束之时,可能出现非标资产尚未到期但对应理财产品到期的现象。而由于此时发行同类新产品已不合规,到期不能续作,银行表外理财对接的非标资产将面临回表问题,使资本金承压。
对此,理财细则给出一定转圜余地。银保监会表示,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华泰证券研究团队分析称,此举为银行处理该类资产提供了更大空间。对于无法回表的长久期非标债权类资产来说,银行不必发行对等久期的理财产品来对接,同时也解决了一些股权投资确实无法满足表内监管要求无法回表的问题,从而降低了市场对理财细则可能带来冲击的担忧。
在此情况下,一些市场机构看好中国银行业稳妥适应监管新规。据德意志银行估算,中国现存约6万亿元表外非标信贷余额,其中约50%至60%将在2020年底前到期,余下部分各银行将通过发行净值型封闭式理财产品,转换成ABS标准化产品、保险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充分衔接。
❻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何时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7月20日,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办法》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办法》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为了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办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