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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的风险小于银行传统业务

发布时间:2024-11-23 10:58:09

㈠ 平安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哪家更强



在投资银行股的时候,分析银行的财务报表是一项关键工作。不过,银行的财务报表和普通工商企业的财务报表有很大的不同,究竟该如何分析呢?本文以7家有代表性的股份制银行为例,呈现银行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

股份制银行概况

通俗理解,股份制银行就是采用股份制经营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分于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全国有12家,如表1。

从机构总数来看,股份制银行的数量并不多,远少于城市商业银行(134家)和农村商业银行(1423家)。但是从规模来看,股份制银行的体量很大:截至2019年6月,股份制银行总资产48.94万亿元,高于城市商业银行(35.98万亿元)和农村商业银行(约36.48万亿元),占全部商业银行总资产的21.73%。换言之,股份制银行的单家规模较大,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也比较大。

从盈利的角度,股份制银行处在适中水平,其整体净息差低于民营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高于外资法人银行。从风险的角度,股份制银行的风险水平,其不良贷款率低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但是高于国有大型银行;其流动性比例低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高于国有大型银行。

总的来看,股份制银行整体经营稳健,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比较大,且制度相对灵活,是分析银行财务报表的理想样本。

不过,股份制银行内部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最直观的体现在资产规模上。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大,光大银行和平安银行的资产规模适中,华夏银行和浙商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广发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没有披露2019年6月的资产数据,如表2。

从实际经营来看,12家银行的网点都遍布全国,其中招商、兴业、浦发、中信、民生、光大、平安7家银行在全国的网点分布相对较多,华夏、广发、浙商、恒丰、渤海5家银行的网点分布相对不太均匀。因此,在实际分析财务报表的时候,以招商、兴业、浦发、中信、民生、光大、平安7家银行为样本。

资产结构分析

1、AUM

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最关心的通常并不是单纯的表内资产或者表外资产,而是AUM(资产管理规模),也就是银行实际管理的全部资产规模,包括表内和表外。

在表内资产中,最主要的是两大类:一类是贷款,另一类是证券等金融资产。表外资产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表外资产,包括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贷款承诺、信用卡额度等;另一类是非保本理财产品所派生的资产。非保本理财产品派生表外资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银行卖出理财产品得到资金,用这些资金来购买资产;另一方面,银行理财业务也可以放杠杆,从同业市场上拿钱,进而去投资。不过,银行理财业务的杠杆率是不对外披露的,因此很难准确得知银行表外资产的规模。在实际分析时往往只用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规模来代替。

可以看到,表内资产规模和表外资产规模基本是呈正相关的。原因在于,不论是表内资产还是表外资产,其根本上都是来源于客户,客户基础越大,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也就越多。

在7家银行中,AUM最大的是招商银行,2019年6月达到10.81万亿元。其次,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的AUM也超过了9万亿元。再次,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的AUM超过8万亿元。光大银行和平安银行的AUM相对较小。

然而,从结构上来看,不同银行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兴业银行的(未使用)信用卡额度较小,意味着兴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还存在发掘潜力。浦发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较大,意味着其理财业务发展较好。中信银行的(未使用)信用卡额度较大,意味着中信银行的信用卡用户较多。

2、表内资产

在银行的表内资产中,占比最高的是贷款和投资,这两类业务也是银行主要的盈利来源,如表4。

总的来看,7家银行可以分成3类。第一类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和光大银行,它们的贷款占比较高、投资占比较低。第二类是兴业银行,它的贷款占比偏低、投资占比较高。第三类是浦发银行,它的贷款占比和投资占比都处在适中水平。

3、贷款

分析贷款结构,如表5。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个人贷款占比较高,超过50%,说明这两家银行的零售业务发展较好。其他5家银行的贷款结构比较类似:公司贷款占比在50%~60%区间,个人贷款占比在40%~50%区间。

分析7家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如表6。

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占比最高,信用贷款占比较低。这意味着这两家银行的风险偏好比较低。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说明这两家银行的风控手段比较传统,比较看重抵押和质押。

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保证贷款占比最高。这说明这两家银行的风险偏好相对略高一点。

浦发银行和平安银行的信用贷款占比最高,抵押和质押贷款占比较低。从传统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这两家银行的风险偏好是比较高的。但是换个角度考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的风控手段比较先进,不再过分依赖于有形的抵押和质押,而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招商银行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占比较高,信用贷款占比较高,保证贷款占比较低。从传统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自相矛盾的风险偏好。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可能意味着招商银行的风险偏好较低、同时风控手段比较丰富——有的项目可以不依赖于抵押和质押进行风险评估,其他项目通常需要抵押和质押。

分析7家银行的公司贷款结构,如表7。

7家银行的公司贷款结构比较类似,主要集中在投资领域(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基建),以及商业和建筑业等传统领域。其中,最特殊的是平安银行,它在传统领域的贷款占比并不高,反而在其他领域的贷款占比较高。由于其他行业主要包括新型服务业,因此推测,平安银行可能正在发展新型服务业的贷款业务。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在其他行业的贷款占比也比较高,它们可能也在发展新型服务业的贷款业务。

分析7家银行一年后的个人贷款结构,如表8。

7家银行的个人贷款结构比较类似,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平安银行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最低,“消费贷、汽车贷等”以及“其他个人贷款”的占比较高。一方面,这是因为平安银行借助平安保险拓展客户来源,带来了汽车贷款等业务。另一方面,可能也是由于平安银行主动收缩个人住房贷款,转而开拓消费贷等新型个人贷款。民生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较少,个人经营贷款占比最高。这可能与民生银行的战略定位有关——将个人经营贷款作为重要发展方向。

4、证券等金融资产

在证券等金融资产中,占比最高的是金融投资,其他的衍生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占比都非常低,如表9。

由于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没有使用新的会计准则,导致统计口径不一致,因此只分析其他5家银行的投资结构,如表10。

在金融投资中,占比最高的是债券投资。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债券投资占比最高,其次是浦发银行,再次是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

政府债和政金债构成了利率债。在债券投资中,占比最高是政府债,5家银行的占比都在30%~50%区间。政金债的投资占比相差较大,可能与各家银行的交易策略有关,也可能与季末压降规模有关。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债和企业债共同构成了信用债。中信银行持有的信用债占比是最高的,达到23%。

5、表外资产

表外资产来自于表外业务。传统的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贷款承诺和信用卡等。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承兑汇票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企业在银行开户,企业签发汇票,银行承兑。

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保证在借款人需要时向其提供资金贷款的承诺。

信用卡额度就是指持卡人尚未消费的信用额度。

根据银行的业务逻辑,表外业务主要是由表内业务衍生出来的。具体来说,除信用卡之外的其他传统表外业务主要是由公司业务衍生出来的,信用卡业务和理财业务主要是由零售业务衍生出来的。因此,以表内资产规模为基准,将表外资产规模进行标准化,分析表外资产的结构,如表11。

传统表外业务(除信用卡)发展最大的是光大银行,其中主要是承兑汇票的占比较高。其他银行的结构比较接近。

信用卡业务发展最大的是招商银行。此外,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得也比较大。

非保本理财发展最大的也是招商银行。此外,浦发银行的非保本理财发展得也比较大。

总的来看,在表外公司业务领域,7家银行的发展情况比较接近,只有光大银行的承兑汇票发展得比较大。在表外零售业务领域,招商银行发展得比较好,在信用卡和理财两个领域都处在领先水平;此外,浦发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得比较好,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得相对较好。

负债结构分析

分析7家银行的负债结构,如表12。

存款占比最高的是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其次是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存款的利率一般是低于其他负债利率的,因此存款占比越高,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就越大。

进一步分析存款结构,如表13。

招商银行的公司存款占比是最低的,零售存款占比是最高的。民生银行的公司存款占比是最高的,兴业银行的零售存款占比是最低的。其他银行的公司存款和零售存款的占比比较相似。

招商银行是唯一一家活期存款占比超过定期存款的,其他银行都是定期存款占比超过活期存款。除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的活期存款占比最高且定期存款占比最低。

可以看到,招商银行最亮眼的指标是零售活期存款的占比,达到23%。它既拉高了零售存款的占比,又拉高了活期存款的占比。

在公司存款方面,除了招商银行之外,中信银行和浦发银行也在大力发展公司活期存款,其中,中信银行公司活期存款的占比已经高于公司定期存款。

在零售存款方面,除了招商银行之外,其他银行的零售存款结构都比较接近——零售定期存款占比显著高于零售活期存款占比。其中,兴业银行的零售定期存款占比低于其他银行。

存款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线下和线上。线下渠道主要指网点的营销,线上渠道主要指手机银行。分析7家银行的揽储渠道,如表14。

7家银行可以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招商银行,其线下渠道比较完备(机构1829家),线上渠道非常发达(手机银行月活客户4.6千万)。第二类是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它们的线下渠道比较发达(机构数都超过2000家),线上渠道发展较慢。第三类是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它们的线下渠道发展适中,线上渠道发展相对较慢。第四类是平安银行,它的线下渠道发展相对较慢,但是线上渠道比较发达(手机银行月活客户2.8千万,仅次于招商银行)。

盈利情况分析

1、营业收入

由于规模差异较大,不宜直接对7家银行的收支情节直接横向对比。因此,总资产作为基准,将收入支出的各项分别除以总资产,简单进行“标准化”以利于横向对比,如表15、表16。

7家银行的经营思路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它们的特点是:营业收入高,营业支出高,利润高。简言之,就是在相同的资产规模下,投入较多的成本,创造更多的收入,带来较高的利润。平安银行目前遇到了一些问题:由于不良压力较大,导致信用减值损失太高,推高了成本,侵蚀了利润。

第二种是兴业银行,它的特点是:营业收入低,营业支出低,利润适中。简言之,就是在相同的资产规模下,投入较少的成本,创造较少的收入,实现适中的利润。

第三种是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它们的特点是:营业收入适中,营业支出适中,利润适中。从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来看,这四家银行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是差不多的。

2、净利息收入

分析7家银行的贷款和投资的生息率,如表17。

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最高的是平安银行,也是唯一一家高于5%的银行。贷款平均收益率最高的也是平安银行,它是唯一一家高于6%的银行。投资生息率最高的是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的存拆放及买入返售平均收益率较高。

从盈利的角度,结合表4,可以比较分析7家银行的资产配置情况。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平安银行的资源配置比较合理:生息率高的资产占比相对较高,生息率低的资产占比相对较低。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的资源配置需要优化:民生银行可以适当提高贷款占比,光大银行可以适当提高投资占比。中信银行可能处在转型的过程中:贷款的占比较高而生息率较低,投资的占比较低而生息率较高。

结合表10,可以进一步分析金融投资结构与生息率之间的关系。兴业银行的非标资产占比最高,投资的生息率也是最高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债占比最高,投资的生息率仅次于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利率债占比最高、非标资产占比最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理财产品等占比最低,同时它们的投资生息率也是最低的。

进一步分析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如表18。

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最低的是招商银行。存款平均付息率最低的也是招商银行。

发行债券的平均付息率都差不多。这部分主要是同业存单,市场化程度较高,各家银行的价格差异不太大。

同业存拆放和卖出回购平均付息率都差不多,只有光大银行较高。这一部分通常用于资产负债结构的调节。

总的来看,利息净收入最高的两家银行是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它们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招商银行擅长负债价格管理,特别是擅长存款价格管理,依靠低廉的存款价格提高利息净收入;平安银行擅长资产价格管理,特别是擅长贷款价格管理,依靠较高的贷款价格提高利息净收入。其他银行的收益率和付息率相差不大。

3、中间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中的第二个重要来源是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了便于横向对比,将中间业务收入及各分项除以总资产规模,如表19。

中间业务收入最高的是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其次是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再次是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最低。

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赚取中间业务收入的思路并不相同。招商银行采用综合化经营方式,银行卡手续费(POS交易收入)、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服务手续费(代销收入)、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都贡献了比较高的收入。平安银行采用重点突破的经营方式,银行卡手续费贡献了绝大部分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的贡献相对较小。

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的银行卡手续费也比较高。

兴业银行和光大银行的银行卡手续费相对较低,但是它们的咨询费贡献了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总的来看,银行卡手续费是银行赚取中间业务收入的主要渠道,其中,平安银行在这方面非常突出。招商银行与众不同,它从多个方面赚取中间业务收入,发展比较全面。

除了利息净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营业收入中还有“其他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净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汇兑净收益等。这部分占比较小,对营业收入的影响不大。另外,2018年至2019年会计准则发生调整,导致这部分统计口径有所变动。因此,不再对这一部分进行单独对比分析。

4、营业支出

在营业支出中,占比最高的是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主要是不良贷款的减值,在此不详细展开。在管理费用中,占比最高的是员工费用,如表20。

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员工费用是最高的,其次是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各家银行的折旧和摊销费用相差不大。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其他管理费用是最高的,其他银行都相差不大。

员工费用主要用来发放员工薪酬。根据在岗员工数可以估算员工的人均年化费用,如表21。可以发现,平安银行和招商银行的员工人均年化费用是最高的。当然,人均年化费用并不是员工的实际薪酬,但是通过这一指标可以检验对比各家银行的员工收入情况。

5、净利润

基于以上对收入和支出的分析,可以进一步分析7家银行的利润情况,如表22。

总的来看,收入情况最好的是招商和平安两家银行,它们的利息净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都是比较高的,只不过平安银行的不良资产减值较大,侵蚀了利润,导致2019年上半年招商银行的ROA“一枝独秀”,而平安银行的ROA较低。

其他银行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的水平基本相同,只是盈利的侧重点有所区别。2019年上半年,其他5家银行的ROA相差不大。

风险情况分析

银行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市场普遍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因此仅简要分析信用风险,如表23。

信用风险最低的也是招商银行。2019年6月,招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23%,低于其他银行;拨备覆盖率为394.12%,远高于其他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的信用风险较高:它们的不良贷款率较高,拨备覆盖率较低。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平安银行处在中间水平。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风险资产:资产的风险权重越大,违约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对资本的消耗也就越高。

对资本消耗最少的是招商银行。2019年6月,招商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比仅有51.3%,远低于其他银行。其次是平安银行和浦发银行,它们的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比都没有超过70%。其他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比都超过了70%。

由于资本消耗比较少,因此招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是最高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都远高于其他银行。其次,浦发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也都比较高。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在7家股份制银行中,表现最好的是招商银行,它的盈利较高,风险较低。发展潜力最大的是平安银行,它的盈利较高,主要赢利点与银行的传统业务不同,但是目前的风险较高,不良压力较大。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同业业务发展较好。浦发银行的理财业务、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和光大银行传统表外业务都发展得很有特色。

本文由“苏宁财富资讯”原创,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高绪阳

㈡ 多个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远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什么是银行理财不保本

银行理财不保本就是不保障本金的安全,并且收益也不是固定的。这种理财方式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收益,还可能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但目前很多个银行的理财产品都不保本了,要么就是产品收益也远远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很多投资者为了保本,寻求稳定,选择收益非常低的产品。

3.银行的大额存单跟结构性存款是可以保证本金的,而理财产品比较灵活,理财不保本

如果要追求极致安全,可以选择定期存款,也可以选择保险。但理财本来就是有赚有赔的,非常灵活,而很多不懂理财的人托管银行进行理财,这就是资管,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就是银行应该做的,但银行买不到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了,再进行保本就得不偿失。

㈢ 传统销售行业和银行理财行业有什么区别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银行理财产品行业运营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大冲击。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过去银行理财是主要的投资手段,但是目前投资渠道越来越多,银行理财优势不再,投资者逐渐转向其它渠道。在此情况下,银行被迫加快创新及转型之路,银行理财行业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长期收益趋势下滑
2014年初开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便不断下滑,自11月底央行时隔两年多首次降息以来,央行已经进行了3次降息和2次降准,市场资金面逐渐宽松,预计未来仍有货币宽松政策出台,从长期来看,银行理财收益率将不可避免下滑。
二、发行数量及规模将继续增加,但增速将减缓
随着全民理财意识加强、个人财富逐渐积累,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及规模将继续保持增加趋势,但是规模增长到一定阶段之后增速将会放缓,而且在股票、基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多面夹击之下,理财产品资金面临分流危机。
三、非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成市场主流
按照收益类型,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风险与收益依次递增,目前保本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在4.5%左右,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收益率在5.3%-5.4%附近。不过实际上,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收益达标率能达到99%以上,保本类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小,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流。
四、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量增加
与传统理财产品不同,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固定的预期收益率,没有封闭期,可以随时赎回,收益是根据每期的净值来计算的,与基金较为相似。此类产品的风险略高于封闭式理财产品,但是收益也要高一点,从历史收益情况来看,净值型理财产品收益率能达到6%左右,虽然是非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但是亏本的可能性不大。投资者可以渐进式购买此类产品。
五、股市吸金效应下,银行加大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力度
自2014年底开始,中国股市掀起了一轮上涨热潮,大批股民蜂拥入市,为了共享牛市盛宴、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今年以来银行加大挂钩股票、股指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力度,此类产品一般都保本,本金风险不大,预期收益率是一个比较大的区间,很多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能达到10%以上,但是预期最低收益率却不到1%,收益波动性大且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的可能性很低,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购买。
六、风险开始凸显
过去银行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眼中一直是一个非常值得信赖的角色,银行理财产品深受投资者青睐,然而近年来各种风险事件频发,比如理财产品飞单、理财产品变保险、结构性产品零收益、产品到期自动延期导致无法赎回等,银行在大家眼中越来越不靠谱了。今后理财产品将面临更多的风险,这一点值得银行去思考并改进。

㈣ 理财业务的劣势在于

理财业务的劣势在于资的风险性高,容易出现卷款跑路的现象。
就是收益不会很高,一般银行理财的利息也就是3-4%左右,而很多理财公司敢开出百分之十以上的年收益。
银行理财的优势:安全、可靠、资金充裕、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拥有宽广的投资渠道、网点较多、操作便捷、风险控制能力强等。
银行理财的劣势:收益低、门槛高、流动性较差、规定多、双币理财产品的风险较高。银行理财最直接的优势是可靠,最直接的劣势是收益低。由于银行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投资流程安全、可靠,不存在跑路的情况。正因为银行过于正规,导致银行理财的收益过低。
投资者理财的主要目的是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回报,银行理财并不能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如果投资者想要获得较高的回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并不能达到投资者的目的。

㈤ 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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