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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未获利

发布时间:2025-03-28 10:23:31

Ⅰ 用公款买理财产品利息单位花了,当事人有罪吗

首先购买理财是当事人私人想法还是有经过公司或者领导的认可,否则利息怎么会单位花了?金额多少?占用时间多久?然后,要有人起诉你,才会定罪。如果资金没有被你个人占用,非法获利,跟领导、知情人打好关系,也没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Ⅱ 刑法对公款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定义是否是盈利行为

刑法对公款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属于进行营利活动的盈利行为。如果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体单位的资金,则属于挪用资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就规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的处罚规定。
下面是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Ⅲ 挪用公款370万购买理财产品怎么辩护

挪用公款370万购买理财产品,没有造成损失,案发后及时退款。认罪态度好,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案被告人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情节轻微的挪用公款行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就足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免除处罚。刑罚只有罚当其错,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体现刑罚的正当性。
如果不能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也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即便是检察院所有指控全部成立,累计挪用数额达到巨大,但统观全案,被告人的挪用情节非常轻微、案发前全部归还了本金和部分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判处。而且被告人知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可能,判处缓刑也不会对所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适用缓刑。

Ⅳ 那些用公款买的理财产品是违法的吗

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是犯罪。当事人通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然后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是用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Ⅳ 挪用公款12万购买理财产品超三个月案发前已退款及所得收益该怎么判

挪用公款12万元,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Ⅵ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Ⅶ 交警支队报账员挪用3430万公款买理财获刑了吗

交警支队报账员用公款买理财

这个故事要从商洛市委巡察时说起。2016年7月,商洛市委巡察组巡察中发现,个别驾校将考试费打入交警个人银行账户,要求商洛交警支队进行说明。商洛交警支队自查中发现,该支队计财科报账员周某某将存入他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收入擅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商洛市公安局纪委随即介入调查。

周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于丹凤县,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5月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调至商洛交警支队,在计财科工作,担任报账员,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及管理工作。期间他根据单位安排,将非税收入存入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私自用非税收入购买了理财产品。

周某某主要是利用非税收入收取与上缴的时间差,私自用存入本人银行卡内的非税收入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待理财产品赎回后,再将被挪用的非税收入上缴商洛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商洛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商州区检察院于当年9月23日立案,第二天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

巡察组发现疑点

2018年3月15日,商洛市中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理财不可靠呀。

消息来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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