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攻略 > 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假案

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假案

发布时间:2025-04-11 16:21:10

㈠ 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案,在银行买理财产品如何防骗

民生银行假的理财产品案之所以受人瞩目,原因一是金额大,二是银行支行行长参与并主导,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三是参与人员众多,受骗者多,银行参与的员工也多。

那么,民生银行假理财产品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民生银行假理财案是指,2017年4月,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假理财案违法行为的案件,涉案资金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2017年11月21日,北京银监局于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给予合计27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案也被称作有史以来第一大“飞单”案。虽然民生银行和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处罚:北京银监局对张颖给予取消终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肖野、何蕊分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王涛、王晓红、李亚慧、何舒琼、王飞、王秋雨、隗亚囡分别给予禁止1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张剑、周瑾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月玮给予取消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其三,购买理财产品不能贪图高息

以往的上当受骗都是贪图高息的结果,有的投资高收益理财产品,结果出现了兑付问题,本金都失去了。正常的情况下,银行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在4—5%左右。民生银行的假理财产品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贪图了高利诱惑,银行工作人员承诺将原来“一年期产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8.4%的回报”,为了贪图8.4%的收益导致购买了虚假理财产品。所以,在任何情况下贪图高利的行为都有可能出现问题。

要购买银行的正式理财产品而不要购买转让性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在银行柜台购买并确保资金进入银行账户和,购买理财产品不能贪图高息,这就是我们必须掌握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三原则。

㈡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㈢ 中信银行买10亿“假理财”:女员工为600万做局,为什么要银行骗银行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有一笔中信银行10亿元理财产品并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遂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这项业务,提前结算资金。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某(使用资金者)常某(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5.3亿元,尚有4.7亿元没有归还。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称发现王某某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随即王某某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签订虚假理财协议,套取资金的行为曝光于世。此案中,中信银行爆出了许多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经手人李某也陷入3年的牢狱之灾。这是因为常某和王某某等人承诺该笔理财收益为5%,而该收益分为两部分:4.7%+0.3%。其中0.3%是由使用企业支付,4.7%是由徽商银行支付。而李某只给中信公司汇报了4.7%收益,0.3%收益欲占为己有。以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定刑。

所以对于熟悉银行业务骗子来说,骗银行属于短平快的好项目,不易发现,容易得手。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㈣ 盘点银行理财纠纷案例

案例1: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假理财案


2017年4月中旬,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被爆出“假理财”案,涉案金额约16.5亿元。该案系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客户的理财资金。张颖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编造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和理财转让产品,其本人或指使支行个别员工寻找目标客户,非法募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配,有一部分用于投资房产、文物、珠宝等领域,所募集资金未进入民生银行账务体系。



案例2:招商银行代销10亿理财产品违约


2013年9月,招行售卖一款理财产品据宣称投向联想旗下基金项目,收益在11-13%左右。2016年9月到期未能退出,展期一年后2017年9月仍未兑付。


这款产品共投资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已经实现退出;但对融众小贷(二期)、中联重机、上海誉丰的投资,则未能实现退出,到2018年年初仍未退出,此事被各大媒体曝光后招商银行称不存在报道中提及的违约情况,他们在向投资者推介该产品时就产品的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揭示,所有投资者对此亦进行了书面确认。


案例3:浦发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违约


2018年10月,浦发银行代销的一款理财产品被曝违约。该产品源于2016年9月至11月飞马投资先后发行的4期私募可交换债,票面利率3%,债券期限3年。西部利得基金随之设立了“西部利得-飞马分级资产管理计划”1至5号基金专户产品投资了其中三期可交换债,合计规模15亿元,产品A级份额均由浦发银行代销,总代销规模约为11.25亿元。后该可交换债违约,西部利得基金设立的5个基金专户产品踩雷,浦发银行代销部分违约规模超过6亿元。有投资者表示,浦发银行客户经理在向其销售时违规将之称为保本产品。还有投资者称,浦发银行在销售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金融类产品销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双录”),直到违约事件发生后才紧急补录。”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理财纠纷案例的相关分享,送给想要理财的小伙伴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哦!

㈤ 虚假理财产品案 民生银行将承担哪些责任

民生银行负有管理、风控上的责任。
投资者可以从四个方面防范“飞单”风险。其一是上网查,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有唯一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银行代销产品则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清单查询。第二应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是否流入房地产、PE等领域。第三应对高额回报有独立清醒的判断,对高收益产品提高警惕。第四应认真阅读所购产品的说明书,了解产品的运作模式,是否保本,以及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

㈥ 兴业银行在哪个银行买了假理财

2015年4月,兴业银行杭州分行金融事业部的员工经过通道方东吴证券牵线,购买了建行咸宁分行10亿元的理财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10亿元全部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自有资金。据当时签订的合同显示,这是一笔同业业务,涉案产品是一款名为“乾元”的保本理财产品,该产品期限24个月,金额10亿元,预期利率6.3%。而在同一时期,其他银行的类似产品收益率在4%-5%之间,该产品收益率明显偏高。

按照合同规定,该产品本应于2017年4月21日连本带息兑付。临近到期,东吴证券接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指令,向建行咸宁分行发函要求其兑付。意外的是,建行咸宁分行回函称,该产品并不存在,也从未签署过该协议!

阅读全文

与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假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18年理财基金趋势 浏览:716
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假案 浏览:804
橡胶期货1993年11月 浏览:583
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间 浏览:593
淘客喵佣金怎么不显示了 浏览:5
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浏览:776
上海陆家嘴金融中心日资公司收入 浏览:44
在中资北方集团可靠吗 浏览:519
平安信托责任有限公司 浏览:559
人民币远期汇率历史数据 浏览:905
债融资工具 浏览:768
融资买入大增 浏览:86
股指期货998中金博客 浏览:618
敦煌的佣金是多少钱 浏览:439
三线定乾坤指标图 浏览:324
2017年2月18美元汇率 浏览:187
阳光股份京基集团 浏览:538
华尔街期货下载 浏览:17
炒外汇投资多少最低 浏览:747
股票老鸭汤 浏览: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