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从事理财业务中的"四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从事理财业务中的"四个禁止"是什么 个禁止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项制度、三点要求、四个禁止、五个注意”。
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是体现在《办法》和《指引》中的一条主线。
两项制度:就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针对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点要求:一是要求理财业务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涂不管挣钱赔钱什么都办;二是风险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风险揭示,要对社会负责,这个产品到底是谁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要说清楚。
四个禁止:一是禁止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二是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三是禁止销售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产品;四是禁止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五个注意: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和相关资产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变相高息揽储就承担着声誉风险。二是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五是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方面,注意防范战略风险。
㈡ 银监会文件中禁止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是什么意思
不能把存款当做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
㈢ 我想问一下,如果某个银行开户(是办理存款业务,不是理财产品),送礼品算不算违规
我来回答.....
我来回答.....
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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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只能算竞争手段。
现在竞争手段很多,你这属于最普通的。
譬如工行,它有联名卡(实际就是信用卡),办了卡后,在某些商店买东西全部打折(我们长春是在卓展打9折,那一件衣服好几千,一下就省好几百)。
再说国家有规定累计5000元为红线,以上才算商业贿赂,5000以下随便啦.....
㈣ 为什么银监会要求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存款如果是一般性储蓄产品,不是一种投资谈不上理财的,但如果是大额存单,应该算是理财产品吧。
另外这条规定好像没听说过啊,严禁把理财产品当作存款来销售的规定倒是有
㈤ 去银行存钱,工作人员推荐的理财产品却是保险,请问合理合法吗
他们就是为了完成任务。你完全可以告诉他,我不买理财产品,只存钱。他们也不敢违背储户的意愿。
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㈦ 银行将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列为投资理财产品,这是为什么
银行将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列为投资理财产品,但是它只是表面的投资理财产品,银行这么做是因为标名字的原因。投资理财产品就有风险啊,有风险就有可能亏损,亏损的话理财产品是不负责你的亏损的,但是银行的定期存款产品却是没有风险的。
因为银行的定期存款产品没有风险,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银行对自己的存款进行了投保,但是那个头多少钱跟我们没有关系。这是银行的一项制度,就算银行破产了,这个钱也丢不了,我的银行定期存款确定了是4个点的利率,那就是三年之后到期,你必须给我4个点的利率,没有任何借口,你什么市场条件变化,什么银行现在行情不太好,跟我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是投资理财产品那就不一样了。
㈧ 在银行大厅里卖理财产品合法吗
在代理销售银保产品方面,产生的纠纷更多。银保产品实质上也是依法批准的正规产品,但是有些人却屡次打擦边球干着违规勾当。主要表现为:一是包装销售,由于银保产品有些特点与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额,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装成存款产品进行销售;
一是包装销售,由于银保产品有些特点与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额,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装成存款产品进行销售;
二是按照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人员只能驻点售后服务,不能直接销售产品,销售应该由银行人员自己做,但情况并非如此,至今仍有公司人员驻点银行销售;
三,销售未做到尽职履责,即没有对产品给客户讲透,往往避实就虚,夸大收益,弱化或掩盖违约责任等;
四,程序不够。按照监管要求,银保产品整个销售过程必须双录,即录音录像,并有客服电话回访,以及足够的犹豫期,但往往被偷工减料,走形式比较多。为什么银保产品纠纷那么多,原因也就在于此。因此,在银行大厅卖理财产品合法吗?
只要是合规产品,并由银行授权工作人员销售,且完全做到尽职履责,充分尽到告知义务的,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销售行为变形走样,尽职履责不到位,移花接木,甚至偷工减料的,肯定是不合规的,甚至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乃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㈨ 销售理财产品需要什么经营许可,什么资质吗,不是银行的话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呢
销售理财产品有两种形式,一是金融机构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二是非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两种形式的销售都要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授权和许可。
具体管理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没有取得备案和许可的理财产品销售,均为不合法。
目前国家对非法经营理财产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
㈩ 为什么银监会要求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因为银行没有理财产品 银行多半的理财产品 都是说是在别的理财公司 拉的业务 然后本来在别的公司是 12% 然 银行抽6%给你6% 这样都是双收益,因为不能把存款当理财产品是正常的 如果他要是随便动用存款来做理财产品的话 可能会出现资金池,这样就犯法了 ,所以不能单独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