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理财产品份额是指什么
你具体指那类咯
比如jijin的话,份额就是你买的钱除以净值,那么就是你购买jijin的份额
② 各银行之间为什么竞相推出银行理财产品
1.市场竞争需要,现在越来越多的银行推出了理财产品,因为现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太低,客户越来越多的喜欢选择收益高的理财产品,这种情况下,为了留住客户,挽回资金损失,就要出理财产品,也是市场的一种大趋势。
2.服务的需要,很多银行有大客户,大客户就需要大的资金流,理财产品的推出,可以帮助银行回笼大笔资本,给大客户进行使用,银行得到收益,客户得到服务。
③ 银行理财产品 如何进行银行间市场交易
央行首次发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细则,是对理财市场进行规范整顿的延续,更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对债市是一项利好。
昨日,中国货币网发布公告称,央行金融市场司对16家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进行了规范。根据《通知》,银行理财产品将可通过开立乙类账户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通知》共分十七条,明确了申请在银行间债市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的各项条件,以及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的开户流程。业内人士指出,央行首次发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细则,是对理财市场进行规范整顿的延续,更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通知》,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每只理财产品都要与所投资的资产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过去银行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一部分会按照产品说明投资于同业存款和债券等,也有一部分会投资于证券市场或用于贷款投放。“过去屡屡出现的理财产品亏损,跟信息披露不足有关。”新纪元期货研究所所长魏刚表示,银行资金池的流向问题由来已久,这大大增加了理财产品的风险性,《通知》的发布将加强央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
《通知》还要求,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益输送。”魏刚认为。另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为获取利益,银行自营账户把债券高价卖给理财账户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使不少理财账户严重受损。
按照《通知》要求,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向央行上海总部报备。已开立银行间账户的,应在一年内根据《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开户。据中信证券(11.87, 0.00, 0.00%)一位国债交易员透露,此前一些商业银行开设的理财账户多为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交易的丙类账户。去年债市风暴时,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开户一度暂停,其后一些丙类账户酝酿升级为乙类账户,但央行此后并未正式发文规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根据《通知》,银行理财产品账户将全面升级为乙类账户,无须通过代理人交易。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普遍存在外包管理的现象。国内某知名券商固定收益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所在公司为银行管理着近60亿元规模的理财产品。这非常不利于监管,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直接开立乙类账户后,监管就会更为方便。
依靠期限错配进行套利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模式。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一般都在半年以内,它们通过投资一年期以上的债券赚取息差。期限错配风险很大,如果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续不上,而赎回压力加大,会非常危险。此次《通知》的下发有望解决这一问题,对债市是一项利好。
④ 有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前一期和后一期是一样的,包括投资对象,管理人员,为什么预期最高收益的不一样的
银行理财产品的利率是随市场波动的,市场资金松时,理财的收益率就会下调一点,市场资金紧时,理财的收益就会上升一点。他们拿到钱,我猜想,并不是对口的一笔钱干一件事儿,比如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甚至很难分清是哪一期理财产品的资金。所谓理财产品,只是他们募集资金的一个手段,最后按照承诺的收益率给利息就得了。
除非是那种银行做中介,给信托公司做的贷款项目,属于专款对应一个项目,银行从中吃利差。比如信托给银行的收益率是10%,银行给老百姓的理财利率是5%。大抵如此。
⑤ 理财资金开始转向实体经济是大忽悠
2016年《银行间理财年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0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5.55万亿元,增幅为23.63%,相较过去6年平均55%的增幅看,增速明显放缓。
中国商业银行搞出29万亿的理财产品余额,着实让人不可思议,也让全球特别是发达体瞠目结舌。29万亿是个什么概念呢?截止2016年全国居民活期储蓄23.7万亿。银行理财产品竟然是全国居民活期储蓄的1.22倍;2016年中国M1余额为42万亿元左右,银行理财产品占M1余额的69%。这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观察银行理财产品必须从用途上进行深度剖析。基本看,银行理财产品都投向了非实体经济领域。主要用在:在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之间倒腾嵌套牟利;最主要的是投向股市、债券、楼市等。数据显示,2016年末的理财余额中,占比最大的仍然依次是债券(43.76%)、非标(17.49%)、现金及存款(16.62%)、货币市场工具(13.14%)。从中可以看出,根本没有实体经济什么事。
从本质上讲,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高于居民储蓄,即银行在理财产品上的成本要高得多。这种高成本资金来源不可能用到实体经济里,而且从期限上看都是短期理财资金,只有用到投机市场里。
银行理财产品两大用途是不容置疑的。一是通过信托通道平台的信托产品的买入返售产品流向房地产,二是通过信托、保险、券商、基金平台流入股市购买新股,即打新。当然,在国债、地方债、企业债以及货币市场也有一部分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另一个特点是,通过层层嵌套,逃避监管,绕圈子、转弯子,隐蔽进入到违规市场。层层嵌套、蒙蔽监管法眼是其特点。这不得不使笔者想起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气氛的说:华尔街不要再弄那些莫名其妙的东西。
这再次证明中国监管部门屡屡重申要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其实,与其费那么多周折搞穿透式监管,倒不如釜底抽薪,彻底解决问题。
首先必须遏制住银行理财产品疯狂增长态势。无利不起早,在逃避监管的监管套利诱惑下,银行理财产品这几年爆发式增长令人惊叹。过去6年平均增幅高达55%的惊人地步。已经构成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隐患,也已经成为中国逃避金融监管的风险隐忧。
下决心整顿金融乱象,出重拳打击各种金融资源脱实向虚、监管套利行为,笔者一百个同意,举双手赞成,出拳再重都不过分。重点在于,严格整治银行同业业务,彻底取缔各类通道渠道,彻底取缔各类资金池。这里千万一定不要被各种声音误导、逼宫、要挟。
最近一种声音必须引起重视,要识别其目的与意图。整顿才刚刚开始,一些研究机构却放出声音即所谓的研究报告称,2017年下半年理财产品对实体的支持力度加大,年末投向实体的余额为19.65万亿元(占全部理财比例67.41%,这也就是回到2014-2015年的水平),下半年增3.6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增量的比例为131%,意味着有其他投向的资金被收回,改投实体)。这背后反映经济启稳复苏,实体融资需求有所向好。因此,理财资金投向也出现了“脱虚向实”的良好苗头,这也有助于减轻理财业务的监管压力。
这完全是大忽悠的声音。银行理财产品的属性以及其他非银行机构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不可能投向实体经济的。成本的原因在上面已经分析过的。关键在于必须认识清楚,银行之所以搞理财产品的目的与初衷就不是支持实体经济,而是给绕过监管、监管套利量身定制的。
声称银行理财产品开始投向实体经济完全是坐在办公室里瞎想的,完全是迎合监管与高层的偏好,监管部门想要什么就端出什么的阿谀做法。千万不要被其误导,要坚定不移地整顿下去。笔者建议,在利率市场化情况下,应该彻底取缔银行理财产品。
⑥ 什么是银行间市场能帮我详细解释一下不
在以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已活跃着各种基金的身影,比如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型基金、保本型基金等等,只不过这些基金的管理人,其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活动。换句话说,这些基金可以称之为券商系基金或信托系基金等。
据统计,截至到2004年年底,共有159只证券投资基金和16家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了债券托管账户,约占4%,相对数量并不多。但从横向角度看,这个数字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基金数目相差无几。也就是说,现有的基金基本上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了债券托管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此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因此,银行系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势在必然,并且指日可待,银行间市场的基金类投资者队伍将急剧扩大。
随着银行系基金的介入,银行间市场基金的力量将更加壮大,对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打破银行一统天下,改变投资趋同性,将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也是如此。据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基金类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的债券托管量已位居第四位,仅排在银行、保险、信用社之后,远远超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非金融机构等的托管量,成为银行间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从结算量上看,基金也迅速崛起,2004年的结算量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29亿元,为上年的7倍多,市场份额也由0.06%猛升到5.06%。
个人借道间接进入银行间市场
由于该市场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不能分享到银行间市场发展成果。虽然有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零售市场)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一个补充,但其规模和影响都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借道基金间接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说是个人投资者投资债券市场的一个非常便利和有效的途径。
从另外的角度上看,此次银行系基金的出现,担当起储蓄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任。反过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欢迎这些积少成多的巨量资金供给。
中、短期类债券需求加大
为实现较强的流动性,中、短期类债券,尤其是备受关注的央行票据,成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首选目标。不仅货币市场基金如此,去年底刚刚面世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因其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的各类高等级债券,大多数期限在一年以内。此次银行系基金的加入,无疑会加大这种需求。
这些需求的直接后果就是债券收益率的大幅下降。事实已有所体现,最近几期的央票发行收益率大幅下降。如果这种情况得以延续的话,势必对已有的或即将成立的货币市场基金或理财产品等的投资收益造成潜在的压力,应该引起适当关注。
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数据在哪儿找
这个数据的话一般银行不会主动透露给顾客的吧,你去找卖给你理财产品的那个银行经理问下就知道了。
⑧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⑨ 面对客户比较各银行间的理财,如何处理
各有千秋
重点是客户的收益以及风险是不是成正比
担这个风险是不是值得的
客户是否安心 放心
我是专业从事投资理财 希望可以帮助你
⑩ 银行间市场业务有哪些
银行间目前由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组成。通过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债券远期交易等途径,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市场管理资金头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进行投资理财。
一、信用拆借市场
金融机构之间以各自的信用为担保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即信用拆借,由此形成的市场即信用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
二、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分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所市场主要是面向中小投资者的,其交易方式适合小额交易。而债券交易主要集中在与交易所市场对称的场外市场上。而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的主体和核心。
银行间债券市场包含债券买卖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四种交易。债券买卖是指已发行债券的流通转让,为了区别发行市场(也即一级市场)又称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交易。
质押式回购是指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交易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记账式债券。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券种和类型不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