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非企业法人投入的钱可以用于购买设施吗
可以的。
民非企业法人投入的钱,用于生产经营包括购买设施都是可以的。
㈡ 社会上都在搞民间投资互助理财.违法吗
当然违法!
民间互助理财,又名“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自愿连锁经营”、“自由连锁经营业”、“民间合伙私募”等,属于虚拟经济(Fictitious Economy)的范畴。
民间互助理财于1998年引进回国,现已遍布全国各地,从业人员数量众多。
其运作方式为:以五级三晋制为奖金制度,上线通过谎言的形式诱惑下线加入,从而获取利益。在国家以及相关媒体的宏观调控中,统称为“新型传销组织”。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 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可以作为投资人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吗有没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
有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民非企业赞助款可以投资理财吗扩展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㈣ 企业出资20万元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款计入什么科目
因为出资人是不能从民非企业分的红利和投资回报的,根据民非企业章程规定出资人没有民非企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民非企业终止时的资产也不能留回到出资单位,所以,出资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出资单位的会计凭证:借:营业外支出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㈤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款需要交税吗
需要缴税。但对于民政部核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开发票给捐赠单位抵税12%!
㈥ 关于民间借贷的投资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好详细点!
担保融资 理财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的相关规定
最 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二、司法部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担保法》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突出特点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
二、恒胜担保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担保理财业务,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是恒胜担保既不吸收也不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恒胜担保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方提供担保服务。恒胜担保的民间借贷双方实行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㈦ 我想问一下,我们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做
1、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赎回,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小企业短期投资)条件,应该在银行存款的明细中处理。
借:银行存款——银行理财
贷:银行存款——公司一般账户
收回时,再入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计入“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科目。
2、以上仅供参考。
㈧ 投资款是否有规定不能够买理财产品
上市公司有规定项目投资款专款专用,要求投资款不可以买理财产品。
㈨ 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如何办理对外投资程序
大致上可以投资,一是理财、基金类投资;二是投资注册企业,同时民非企业对投资单位有监管权,定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同时制定好公司盈利后按多少返还至民非单位;如果亏损,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止损
㈩ 民间非营利组织中的投资款应放在什么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