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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13 00:11:03

『壹』 对于将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抵押办理贷款,有何法律依据

你和银行约定把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抵押办理贷款的,那就有法律依据了。

『贰』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1、出质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2、出质人财务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稳定;
3、出质人有其决策权机构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并授权代表人签署质押合同,能出具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签字样本;
4、出质人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5%作保证金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叁』 理财产品质押靠谱吗

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时候,本人已经去找客户经理了手续,后面银行就不会再电话联系了。

『肆』 为什么微商工作人员不给办理理财产品质押

微商工作人员是不会给你办理这些的。他们只是为了推销他们的产品,为了更高的收益,所以没必要冒这个大的风险。

『伍』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

『陆』 银行理财产品都能质押吗

只有上海银行本身才有。

购买理财产品时的产品说明书或签订的协议上有载明关于该产品质押的条款。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在某家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设置质押,从该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

以100万元购买一个年化收益4.75%的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周期为一年,投资者购买后再进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贷款利率为一年期以内的基准利率4.35%,中间就有0.4%的利差。也就是说,在套出银行资金的同时,还能净赚4000元。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指银行客户以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理财产品(含委托理财产品)未来的收益的受益权进行质押,并以此向该银行申请相关的放款。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个人委托理财类业务协议或合同到期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上下浮动。

银行对客户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获得募集资金的名义所有权并管理和运用募集资金,该资金独立于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体系之外,分属表外资产,其收益最终归属于理财产品的受益人。从其本质上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充分体现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托财产”财产独立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等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从而决定了所有类型的理财产品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信托法律关系。

『柒』 理财产品能不能作为质押物如果可以,如何找到法律依据支持

这个是看银行的。因为不同的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的东西。像交行的话,风险等级2R以下的可以提供质押。

『捌』 理财产品的可质押有什么用处

随着股市振荡的加剧, 大量的资金难以承受巨额浮亏而选择斩仓出局。与此同时, 高企的物价也让它们难以找到合适的去向。 有些银行则能够审时度势,适时的推出了"可质押"的理财产品, 这样既为这笔资金找到了暂时的去处,而且其"可质押" 特性又使投资者可以及时捕捉可能随时出现的"抄底"机会。 近期,工行、交行、招行等均有可办理质押贷款的理财产品推出。 以兴业银行"万汇通"外币保本型理财产品为例, 投资币种为港元或美元,投资期1年,预期年化收益4.3%、5. 15%。该产品收益率并无明显优势, 但由于新增了质押功能而受到资金关注。 相关专家认为,根据规定可以质押的产品仅限于风险水平较低, 有本金保障的产品。这些产品由银行自己发行,风险可以控制, 只需冻结质押物就可以做到,所以操作起来比较方便。 但是该类产品的质押目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尽管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曾提出《 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提案, 但是只有最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才能最终得到法律的认可。 此外,投资者还要比较融资回报收益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的高低。 如果质押获得资金的回报收益率等于甚至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质押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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