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吗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2011年8月28日,银监会以2011年5号令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说的是“具体”产品,而且只是管理办法,实际监管又是另一回事了。
⑵ 互联网理财产品指什么有哪几种
互联网理财,顾名思义,就是指投资者在互联网渠道获取理财产品、理财服务,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的一种理财方式。
互联网理财类型:
互联网理财有三种主要的类型,分别是固定收益类互联网理财,货币基金类互联网理财以及网贷类互联网理财。
1、固定收益类互联网理财
这类互联网理财是最受投资理财者欢迎的理财类型,具有很多的优势:
第一,收益高,收益在15%,例如典型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聚嗨利,收益高达16%;第二,安全性高,固定收益类互联网理财的交易资金由银行来托管,并由担保机构担保,非常安全;第三,投资门槛低,几百元就可以投资,投资期限也很灵活,一个月到一年期限的都有。
典型的固定收益类理财平台,主要有财猫网、云财富、财聚网等。
2、货币基金类互联网理财
这类互联网理财是当下参与人数最多的互联网理财类型,主要就是余额宝和理财通。货币基金类互联网理财是一种收益不固定类型的产品,收益随着市场利率波动,当下的收益率不足4%,虽然收益低,但是安全性非常高,几乎没有风险,除此之外,具备固定收益类互联网理财的一切优势。
货币基金类互联网理财适合于理财新手,属于启蒙级别互联网理财。
3、网贷类互联网理财
网贷类互联网理财属于新兴的一种互联网理财类型,所谓网贷理财,就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借款者,从而获得相应收益。网贷类理财具有很高的收益,部分可以高达20%,但是伴随着高收益,也有很高的风险,存在着中介平台挪用资金、跑路以及坏帐的风险。
网贷类互联网理财适合于资深投资客,对高收益的要求高,但是又具备很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典型的网贷类互联网理财平台有陆金所、微镑客等。
微镑客p2p理财产品就很不错的,其网络理财预期年化收益6%-12%,还是很值得投资的,而且专业的风控团队,安全系数也很好。还拥有投资门槛低,期限灵活,取现便捷等多重优点。
⑶ 互联网理财产品都有哪些通过什么渠道方便关注
去 豆包金服 喽,这的理财,方便理财,便于获得高利润的。
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⑸ 各级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哪些渠道对具体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进行宣传
各个分支机构不得通过渠道,这个结构性的想这些宣传,不要轻易相信,做每件事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
⑹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的考试题,每次的题库都是固定的么如果是,谁有题库发给我,谢谢。
题库没有!有2014中华网视频课程,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⑺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哪些说法不合适的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⑻ 银行理财和互联网理财有什么区别
1、互联网理财与银行理财门槛不同
目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门槛高,按照银监会规定一般要5万、10万以上。很多人都够不上这个高门槛,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不是一个很好的理财渠道。而互联网理财门槛较低,一般50元到100元起投,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
2、互联网理财年化收益比银行理财高
经过几年的发展,互联网理财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期限也很灵活。选好安全性高、风控做得好的平台进行投资,得到的收益会比银行理财高出不少。
3、互联网理财比银行理财更灵活
互联网理财与银行理财的流动性不同,大部分的银行理财都是产品到期后付本息,且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属于中长期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得注意其流动性与自己的资金运用安排是否匹配。
4、互联网理财比银行理财更加方便快捷
互联网理财通过电脑或手机APP就可以完成充值、投资、体现等全部流程,非常方便。而银行理财则需要投资者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才能进行投资。相比之下,互联网理财就比银行理财更加方便快捷。
5、互联网理财项目要比银行理财趋于透明化
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大多不介绍资金用途、收益与何挂钩等。互联网理财的项目比银行要趋于透明化。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的项目,基本都会标明资金用途、借款人信息等,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鉴别和挑选自己满意的项目。
6、互联网理财有保障,银行理财浮动性
大家都知道,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依靠银行的信用,几乎是没有任何的风险抵补措施和手段。而互联网理财就不一样了,要么有借款人的抵押物,并有抵押登记手续,要么有第三方担保公司履行逾期代偿义务。
7、互联网理财安全性可控,银行理财看似安全,实则不然
现如今,不少媒体多次爆出银行理财产品亏损的情况,因为银行除了发售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外,也会代销其它机构的理财产品。但是对于互联网理财来说,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相对可控,多在中等以下风险,只要对平台多加观察、经过层层筛选,不被高收益诱惑,大多数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⑼ 为什么理财产品都没有在电视这种平台打广告
你什么时候见过央视新闻打广告了
你什么时候见过好的医院打广告了
你什么时候见过好的学校打广告了
你什么时候见过中国银行打广告了
在这个众口铄金的年代,广告已经形同废纸
不然三鹿不会吃出毒药
明白了吗??还需要解释吗?
⑽ 面对银行种类繁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要如何才能做到擦亮
还是要多看多了解收益的多少,了解是什么种类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