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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基金公司理财未签订合同

发布时间:2022-01-25 03:45:33

㈠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㈡ 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托管协议可以吗

1.不可以 2.可以 理由如下:

1.托管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看你投资基金的主体是那里,是银行还是第第三方机构.如果是第三方机构(如私募基金)与劵商或者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那么你就只需要签到认购协议,但是认购协议中应该明确声明“认购的资金由相应的劵商或者银行托管”

希望能帮到你

㈢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还要补签合同怎么办

可以的,去年7月,国家证监会已经开始颁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规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项目都需要国会审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严格监管,私募基金兑付出现问题,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㈣ 关于基金的一些问题

1.这个问题莫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我看按目前形势,还是先观察些日子,等形势明朗些再买.现在买风险大于机遇.对一次性买进和定投的比较.可参考我的文.
2.如果定投,选嘉实300较好.股指期货即将推出,对沪深300指数基金有助涨效应.
3.现在就可以在网银上买,不需要开基金卡后.银行给的那个基金卡,有没有一个样.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面面观
目前几乎所有基金公司都开办了定期定额(简称“定投”)投资业务。工、建、农、中、交行和浦发、中信、光大、广发等银行都办理定投,只是定投的基金公司和基金品种不尽相同。经过长期反复宣传,定投已被多数基民认可和接受 。这里就涉及基金定投的方方面面作一简单扼要的述评,希望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 什么是定投?
定投是指在固定的日期(如每月8日)以固定的资金投资指定的同一只开放式基金,定
投周期可以是一周、一月1次或一月2次等。各基金公司规定的每次投入金额起点稍有不同,最低为100元,以200元居多,以100元的整数倍累加,一般不设上限。作为定投方式的改创新,多家基金公司联合工商银行推出了“基智定投”,实行“定时不定额”,根据指定申购日前一天的股市涨跌,由系统自动在一定幅度内调整投资额;涨则调低,跌则调高,以体现”低买”的原则。投资者可在选定基金品种后到代销银行柜台办理定投,也可在网银和基金公司网站上办理,签订定投协议,约定扣款周期、金额和定投年限。在约定的日期,将会自动从银行卡上扣款。如果银行卡余额不足,致使连续2、3个月(各银行和基金公司规定不尽相同)扣款不成功,则定投自动终止。
二. 定投的特点
1.基金投资盈亏的关键在于买(申购)卖(赎回)时机和基金品种的选择。相比较,时机的选择比品种更重要,而且难度要高得多。基金净值随股市的涨跌而升降,因此对股市后市行情的分析就分外重要。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可能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只凭主管感觉和道听途说来决定进出场时机,可能买在高位,卖在低位,从而难以获得预期收益。定投采用资金分期投入,投资成本有高有低,长期平均下来就比较低,起到了摊平成本,分散风险的作用。与单笔买进相比较,定投对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小得多,甚至有的宣传称“定投可不考虑时机”。
2.对于“月光族”和除去生活开支后所剩廖廖的工薪族来说,定投类似于领零存整取,具有“强制理财”的作用,小额投资,长年累月,聚沙成丘,若干年后可积累一笔为数可观的资产。
3.不少理财师、银行和基金公司的销售人员一致声称,定投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这是明显的误导!应该说,股票投资属于高风险,买基金是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股票组合,属于低一些的高风险;基金定投是将高风险降为中等风险的一种方法,决不是低风险。

三.定投的期限和赎回
有分析师告诉投者资说,定投时间越长,收益越高,一定要持之以恒,决不可半途而废。这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宣传。股市的运行不可能每年稳定增长,如果在定投的截止时间刚好遇到了大熊市,或者定投期间市场一蹶不振,会使收益大幅缩水甚至产生巨额亏损。根据我国著名基金研究机构—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不就前的测算,假如某个投资者自2002年12月开始定投“华安中国50”指数基金,到2007年12月底的累计收益率为144.83%,但是到2008年12月底,经过一年暴跌后收益率降到了35.8%。从国外市场看,如果以2009年2月28日为定投截止日,长期定投标普500指数10年,亏损43%;定投20年的收益率不过是5%,远远不如银行存款。这些确凿的资料足以充分说明,“定投时间越长越好”是纯粹的误导!银河证券高级分析师王群航指出,“基金长期定投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僵化的基金定投。”他还指出,目前几乎所有的基金公司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时间向所有的投资者推荐所有的基金都可以做定投的做法,值得商榷。这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以避免误导。
定投的期限要视市场情况而定,如果综观后市将进入下降通道,已办理的定投应规避风险,全部或部分赎回或转换,使收益落袋为安或避免扩大亏损。例如,原计划定投5年,在扣款3年后股市行情已到阶段性顶部,眼看要转入熊市,就应该坚决赎回,获利了结,以免收益付之东流。定投期间,股市达到了预期指数,收益达到了预期目标,就要考虑调整策略,赎回或者转换。
应该注意,在赎回时只有超平均成本才能获利。基金定投的盈亏点并非每次定投是净值的算术平均数,而要以定投的总金额除以实际购得的总份额来估算。赎回的基金净值超过这个盈亏点才能获利。
按照规定,即便将定投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定投协议并没有终止,只要银行卡上有足够的余额,仍然会定期扣款。且不要以为全部赎回就是定投撤消!
四.定投开始的时机和基金品种的选择
诚然,定投对时机的选择要远不如单笔买进那样重要,但是对开始定投的时机还是大有讲究。理想的开始的时间应该是股市处于下降通道,但后市明显看好,不久就会“空翻多”之时。股票行情反复上升但又大幅波动,最适合定投。
定投该选择什么基金品种?首先必须明确,句决不是所有基金都适合定投。一般而言,至少布局积极型和稳健型两种基金。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业绩均表现良好,才能最大程度帮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选择有困难,不妨定投指数基金。
五.定投的收益是否比单笔买进高?
必须明确地说:不一定!
经过严肃的、理性的分析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牛市,定投的收益要比单笔买进低;在熊市,定投的收益要高于单笔买进;在震荡市,要看投资者的操作技能,一般应该是不小于单笔买进。

㈤ 私募基金中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签署的双方是谁

第一 合伙企业整体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

第二 这样的情况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法来操作

第三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㈥ 公司与政府的合作未签订委托合同,只有内部文件为证明。作为律师如何代理本案指点一下谢谢!

文件也属于书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㈦ 银行做的定投,在基金公司可以看到。但在自己网银上的“我的理财产品”查看却显示我未签约。农行的网银!

基金和理财产品不一样啊。理财产品是农行自己推出的产品,而基金定投是银行帮基金公司代理的业务。在其他的选项上找找看,应该会有跟基金有关的项目。

㈧ 2014年初,入职 深圳互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厉昱良,没签合同 后来做一个医疗项目,公司

可主张:1、拖欠的工资;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向劳动监察投诉不需要聘请律师,且不收费。

㈨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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