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理财经理跳槽,工作年限怎么算
这个从你递交辞职报告的那天起 工龄结束
等把新接收单位的关系办好 工龄在续
不是从头开始的
『贰』 对于银行理财经理离职的我行的离职声明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没有规定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提出离职申请,是否必须有6个月脱密期。
『叁』 银行理财经理跨行跳槽是为什么
银行理财经理跨行跳槽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银行的理财经理一般都有一定的资源和能力,跳槽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
『肆』 银行的理财经历辞职
最快的办法就是辞职。《劳动法》规定,个人向单位辞职,提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即可,无需征得单位的同意。单位要让个人离职要复杂些,必须提前30天通知个人,如果是提前解除合同还要有相应的补偿。如果个人不同意的话,单位还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些单位把上面的两种情况进行了混淆,把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搞成一样的程序了。另外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做了些个人离职方面的规定,其实都是违法劳动法的,一旦进行劳动仲裁全是无效条款。单位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利用个人对劳动法的无知,认为合同签订的约定条款都对双方都一样的,其实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出台之所以很多单位都反对,就是因为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个人。不过有一点你要搞清楚,辞职是没有补贴和赔偿的,如果是协议离职或其他方式,单位是要给一定的补助的,这点一定要搞清楚。
『伍』 从银行理财经理跳槽的出路都有什么
银行客户经理,基金公司,证劵公司,保险公司
『陆』 银行理财经理辞职后去哪里了
银行的理财经理辞职后一定会选择一个更适合自己的位置。
『柒』 银行理财经理跳槽出来可以到哪里
可以尝试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如果手上的资源比较多的话,进一些靠谱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做理财经理,收入会更高。在银行时间久了手上积累的客户资源都是优质的,那去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话,发展肯定会更好。可以给客户带去更多的收益,也可以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投资。
『捌』 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提出离职申请是否必须有6个月脱密期
没有规定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提出离职申请,是否必须有6个月脱密期。
当事人所说的脱密期,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种保密事项,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单位额外支付保密费用,当事人确保不外传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玖』 越来越多的人从银行离职,究竟为什么
在我们的身边也是有许多的银行企业,大家应该都非常的清楚这些银行。银行和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每个人或多或少都要和我们所熟悉的银行有过交集。但是对于在银行里工作的这些人给大家的印象就是那绝对的金饭碗。每天穿的非常的正式,而且上班的地方也都是每个城市最好的地段。
银行也是企业企业的发展也是要经历这些阶段的,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在办公室里勾心斗角。许多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般都在互联网上进行金融服务,所以说在这方面挣钱非常的难,就有很多人离开了银行。想借助社会关系前往一个更好的平台发展。
『拾』 在银行做了2年的理财经理,裸辞后不知道是找同业还是三方财富公司,不知道何去何从
建议同业。财富公司毕竟有今天没明天的,你不知道它哪天就关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