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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有可供出售估值

发布时间:2022-02-18 05:34:57

1. 根据国家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前变现吗

是可以变现的,比如苏宁理财和招财宝看到,变现要按变现金额的0.2%收取手续费。两家平台也提醒,变现时要设置变现利率,变现利率设置得越高越容易变现。“想要把理财产品快速转出去,那肯定要牺牲部分收益才更容易找到接盘者。”建议,买理财产品前最好规划好资金,避免提前变现而损失收益。
固定期限类理财产品可提前变现后,关于搭建理财产品交易转让平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分析人士称,如果银行理财产品交易转让平台搭建起来,这意味着目前高达13万亿元规模的理财产品也有望成为可以随时转让、变现的“活水”。
可提前变现解决的是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问题,这种封闭式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目前还是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主流。“但银行理财产品正向代客理财转型,未来开放式净值型产品或将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流。届时,可转让这一功能也就没有什么必要了,投资者可以通过赎回产品获得流动性。”

2.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状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分别被不同企业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
1.
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开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或者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投资收益”。
(1)会计处理。企业把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作为一类,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这类企业投资的主要是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购买产品时:借:银行存款——定存
(银行理财)/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2)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货币资金类,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看出企业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其相关风险。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使用时是受到限制的。
2.
记入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所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企业认为闲置不用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进卖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由于期限短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公开的公允价值,所以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分,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提前赎回的和不可提取赎回的产品,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将会全部作为流动资产类,影响企业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
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会计处理。对于保本、收益固定且持有期内不可收回和转让的理财产品,管理层的持有意图通常比较明确,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企业作为该类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期末期限短于一年的在报表中列作“其他流动资产”。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或者不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由于其收益不固定,部分企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企业对于可提前赎回且管理层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如果期限小于一年,则期末在财务报表中以流动资产列示。
(2)财务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都列作长期资产,理财产品作为这两类来核算,将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而且还有许多理财产品无法取得公允价值,会影响当期财务报表。由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合同上是预期收益率,当期的实际收益率难以得知,难以计提当期的利息收益。
4.
通过“其他流动资产”账户核算。一些企业认为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很短,并且大多是保本的,无论归属哪种类别,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不会有重大差异,因此直接设置“其他流动资产”账户,平时以成本计量,到期收回投资时确认投资收益。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把理财产品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并且信息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直接看出企业的理财产品投资。
5.
列入“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某些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规定,所以列入第四类“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应收款”不太合适,因为这样做对企业的流动比率、坏账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正确计算有影响,投资者无法从报表中得知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情况。
6.
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记入“其他货币资金”。
从2013年起,随着金融机构各类理财“宝宝”产品走红,企业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随时买、随时可以退出和转账的特征,企业对于该类理财产品一般计入“其他货币资金”,还有企业在银行存款下开设二级科目核算。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属于理财产品,不仅有收益上的风险,也有安全上的风险。记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无法体现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和风险。
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建议
银行理财产品同企业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有许多不同,由于公允价值和收益的稳定性等问题,又不能严格按照相关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随着企业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方面投资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让报表使用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财务影响进行正确的分析。本文依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征,提出了以下分类建议和会计处理方法。
1.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但不应计入“货币资金类”和“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是企业存量资产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而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货币形态,不能随时用于支付,收回有限制,而且收益有风险,所以企业不能把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者“其他应收款”,无论期限的长短。
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根据银行理财产品是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的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
2.
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划分为下列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①银行理财产品按期限分为超短期、短期和长期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只有3天、7天等,不超过一个月,一般风险较低,收益率较低。短期理财产品,一般为1
~
3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长期理财产品。②按照保本和收益的风险分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③理财产品按照投资的领域分为货币基金和债券型、信托型、资本市场型、挂钩型及QDII型产品。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等特征可知,不能简单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归为某一类金融资产,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特征进行分类计入各类金融资产。
(1)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
符合该特征的银行理财产品有:①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投资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所以无须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初始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量,收回投资时买卖差额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即可。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二级明细科目“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核算。②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原因是其随时可以转入和转出,可以根据该类理财产品公布的理财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③短期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短期保本固定收益但可提前赎回并且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保本固定收益并且管理者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应按照该类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时按照理财产品的成本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不存在利息调整账户,所以持有期间只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收益率按期计提利息即可,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3)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长期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长期保本固定收益但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征,可列入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需以公允价值计量。有些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例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有些理财产品本身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无法直接取得公允价值,有关学者建议采用以下方法处理:①如果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限定其只能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的证券的,则可根据期末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②如果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中,无活跃市场的证券、股权等占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但是,这对于企业来说,在实务中较难操作,而且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所以,一方面应出台政策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公布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如果持有量较大的,可要求银行提供估值结果,或者公开投资组合信息等。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预期收益率计提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因为从职业判断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毕竟是非常低的。
4.
银行理财产品手续费等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交易费等,多数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不直接收取各种费用,而是在计算产品净值时直接扣除。因此,理财产品实际预期收益率等于理财计划预期投资收益率减去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率后的净值。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期间计提应收利息或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应扣除销售手续费等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许多企业把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会导致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虚高,而且与企业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不配比,所以该费用应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冲减投资收益。
如果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直接扣除销售服务费等,该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如果是在赎回理财产品或者理财产品到期扣除销售服务费等,该费用不用单独计量,直接把买卖理财产品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编辑组]

3. 银行理财产品如何入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的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您所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具体作为上述哪类资产管理,应根据企业的持有意图及具体的理财品种,如果准备短期持有,通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相对较长时间的稳定持有,则可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 理财产品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吗

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存在活跃市场并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到底应该划分为哪类金融资产,完全由管理者的意图和金融资产的分类条件决定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5. 假设投资者有两种金融产品可供选择,一是国债,年收益率为4.5%;二是银行理财产品

如果理财产品是不保本的,还是会潜在的存在一定风险的,出现风险的机会很小,但毕竟还是有风险的,建议选D。

6. 企业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在审计报表中列示在哪个科目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小结 1. 保本并且收益固定,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且管理层有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1年内到期的,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则符合贷款和应收款的定义(以固定金额收回),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核算)2. 不保本也不保收益的,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不挂钩,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按成本(近似公允值)计量,也可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如果1年内到期的,在报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该理财产品在属于在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金融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应按如下处理 1)选择分拆,将主合同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 2)如果不分拆,则整体指定为以公允计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3. 保本但收益浮动,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不挂钩,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按成本(近似公允值)计量,也可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如果1年内到期的,在报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2)如果浮动收益与市场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这种理财产品是在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金融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应按如下处理1)选择分拆,将保本部分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分拆的衍生金融工具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7. 银行理财新规的非标资产是什么意思

非标资产就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7)银行理财产品有可供出售估值扩展阅读:

受限管理

1、比例上限

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2、名单制管理

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一一对应”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红线之上,存量部分,即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但尚未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同时,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8. 理财产品银行可以得到多少利润

其实你说的两样性质都一样,就是银行把吸收进来的拿去再投资,利益会更加高,这可以说是本质了,就像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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