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提出了哪些相关政策
普通老百姓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近一段时间股市低迷不振、楼市深陷调控,老百姓投资、理财、抗通胀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最近几年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总是能获得事先承诺的收益,让很多普通百姓误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很安全、收益很稳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品种。
销售理财产品须明示风险
然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万无一失。银监会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要求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明示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这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规定:在风险的揭示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制作理财产品的专业风险揭示书,特别强调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内容。比如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等信息。而且还要求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此外,还有专门的客户权益须知单页等内容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投资者明确知道自己投资的产品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风险有多大;另外,还提出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相关规定,被业内认为是这个《办法》的最大亮点。
2. 商业银行如何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一、丰富产品品种
个人理财业服务依赖于理财产品,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才会给个人理财服务一个强大支持。正如之前所提到的,与国外商业银行的对比,我国银行的产品品种少之又少,不能满足人们在产品的需求方面。所以要在根据国家的规定,同时参考客人提出的要求,加快产品类型的开发速度,不断改变和引入最新产品。不断对理财项目进行创造,这就要求我们做好以下几点:对银行的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并迅速对客户的要求作出回应;运用各种方式对产品进行创新;将市场列为目标,创造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项目;从点滴做起提升服务质量。
二、理好客户关系
我国商行目前的五福经式,侧重于产品的推广。它不能有效的留住已有客户,也不能了解客户真正的需要,使客户得到满意并长期合作。为了提高效率,商行的理财服务部门须将侧重点从产品转变成为客人,关注客人对于银行所做的贡献,建立以客户关系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是进行客户分组,以确保优秀的客户群;加强对客户关系的处理;为客户提供多方位、全面的服务。
三、增强对人才的培养
理财职员相互约束的同时也是督促个人理财服务进步的关键点。商行要想有所发展和进步,就需要培养一些熟知专业知识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现在,各商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职员基本上是原来银行中柜员里挑选的。他们的自身条件和对于本银行的熟悉情况必然强于普通的员工,但依旧有着很大的缺陷。个人理财职员的培训需成为商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一步步地从几个角度进行:增加培养强度;提升目前理财人员的能力;组建个人理财从业资格认证系统;编制相关的行为准则。
四、树立正确经营理念
个人理财业务是以客人为服务对象,客人对银行的满意程度必然干扰客户对银行的态度,所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阶段,银行要把客户为主体这一观念当做一个很重要的课程来学习。国外银行业的先进之处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从实际运营来看,要想真正达到以客户为中心的目标,须要保证合理的个人理财制度,同时合理的将人进行分类,明确理财方向,在有保底的条件下完成理财规划。一是人生阶段。按照客户的年龄、家庭、收益和工作等情况,根据一定的排序决定想要的产品,从而合理对储蓄进行分配,使其按照不同方法组成个人或家庭财产。二是理性分析。要替客人着想,按照客户的需求,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得出最有益的方案。三是风险保障。对国外的成功经历分析,在储蓄、保险和投资里,保险的风险保障是最高的,是最有作用的理财产品。
五、倡导科学理财理
如之前所讲到的,由于长时间受传统理念的干扰,我国很多人们的理财概念中一直有一些误解。商业银行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传播和指导,提倡正确的理财观念,形成良好的理财氛围,引领绝大部分人们解除误解,建立健康的理财思想和观点。详细来讲,就想要让大部分人理解以下几各方面:第一,单靠存钱会干扰生活的品质,只有既工作又理财才能达到最大的效率。好的理财不但要提高收入,而且还要要降低非必须的输出,同时适当的科学的进行投资。第二,不是说富人才能理财,理财对于普通人来说也同样重要。因为对于富人来说,财产的降低影响并不大,即使理财中会有失误,也是造成少量的经济损失,不会对其生活有太大的影响,而对于普通人就不一样了,也许就是其家底。第三,理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活提高生活的水准,改善生活条件。合理的理财,会使家庭的财产在一个良性的循环,从而满足各个生活方面的需要,进而使自己的人生丰富多彩。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目标
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4.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实行
楼主你好!
目前高层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底稿进行梳理修改,可能会在2015年初正式发布。
5. 商业银行理财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有什么内容
7月21日,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办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22日 03 版)
6. 如何看待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迅速成为国内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中流砥柱,也充当着商业银行转型的急先锋。但是,随着社会融资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理财业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商业银行将如何进一步激发银行理财的活力,未来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方向又在哪里?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承担稳定存款、腾挪信贷额度的角色,再加上分业经营格局和刚性兑付的约束,各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难有差异化的动力,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从产品类型看,银行理财主流模式还主要是类存款型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期限、风险特征描述都高度相同;在类基金产品和结构化产品方面,国内各家银行也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从资产配置看,投资品种主要集中在债券、信贷资产等,甚至连规避监管的路径也都高度一致。
理财业务高度同质化,必然引发激烈的价格战,目前国内银行理财市场上的硝烟四起便是明证。造成理财模式高度雷同的本质原因是,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技术含量不高,理财产品主要集中于类存款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运作模式容易复制。
从2012年央行非对称降息,以及央行多次的政策表态来看,利率市场化已是离弦之箭,存贷款利率的完全放开已渐行渐近。一旦存贷利率彻底市场化,银行理财业务反过来就面临存贷款的更直接冲击,不得不改弦易辙,向结构化、基金会和证券化方向转型。
此外,自2012年5月份以来,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权益类和另类投资领域处于优势地位,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成熟和依托其上的衍生工具层出不穷,这些产品在收益方面较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竞争力更强,势必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形成巨大冲击。
所谓“核心”,就是指银行要紧紧围绕“固定收益”核心业务领域,开展理财业务。在固定收益领域,国内市场有两个大的发展方向,一是债券市场扩容,二是资产证券化。在债券市场,银行具有传统优势,无论是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债券,还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债券,银行都是最具市场影响力的参与主体。对于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在贷款提供、资产支持债券发行、会计清算、资产支持债券交易等方面都是最广泛的参与主体,同时,银行还具有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这一切均为银行发展固定收益类的理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等特点,易于监管、可紧可松、具有“试验田”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创新载体。目前商业银行推出了一些“类证券化”的理财产品,其主要体现为银信、银证等通道类业务,未来将逐步向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转变,体现为风险的结构分层、现金流的结构重组等多种形式。
7.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包括什么
商业银行理财业监管办法包括什么东西?这个法律太专业了,一般人不知道。
8.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