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资理财的利息收入进入什么会计科目
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产生的损益计入科目是不同的。 需要综合理财产品的条款、银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投资标的风险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报酬特征,确定其实质上能否作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地,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的风险和报酬特征实质上相同:
1、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只可投资于保本、固定收益型的金融工具,例如不附有转换权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并对所投资的债券品种及其在投资组合中的构成比例有明确约定;
2、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取得这些债券投资只能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并且持有至到期,不能通过交易所市场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即不获取市场差价收益和承担市价变动风险;
3、银行采用按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方式。
这样,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银行的管理费收入也就固定了,相应地,银行将扣除管理费以后的利息收益全额付给理财产品认购人。 视同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时,可以根据管理层意图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型产品,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公允价值可以根据期末的投资组合中每一项证券的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计入不同科目。
『贰』 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叁』 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肆』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会计上如何处理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2、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
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故长期股权投资不会被分类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且一旦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得转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4、 投资收益:
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投资可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两大类,人们平常所说的金融投资主要是指证券投资。投资活动也可能遭受损失,如投资到期收回的或到期前转让所得款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为投资损失。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
5、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伍』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状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分别被不同企业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
1.
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开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或者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投资收益”。
(1)会计处理。企业把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作为一类,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这类企业投资的主要是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购买产品时:借:银行存款——定存
(银行理财)/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2)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货币资金类,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看出企业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其相关风险。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使用时是受到限制的。
2.
记入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所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企业认为闲置不用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进卖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由于期限短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公开的公允价值,所以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分,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提前赎回的和不可提取赎回的产品,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将会全部作为流动资产类,影响企业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
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会计处理。对于保本、收益固定且持有期内不可收回和转让的理财产品,管理层的持有意图通常比较明确,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企业作为该类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期末期限短于一年的在报表中列作“其他流动资产”。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或者不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由于其收益不固定,部分企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企业对于可提前赎回且管理层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如果期限小于一年,则期末在财务报表中以流动资产列示。
(2)财务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都列作长期资产,理财产品作为这两类来核算,将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而且还有许多理财产品无法取得公允价值,会影响当期财务报表。由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合同上是预期收益率,当期的实际收益率难以得知,难以计提当期的利息收益。
4.
通过“其他流动资产”账户核算。一些企业认为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很短,并且大多是保本的,无论归属哪种类别,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不会有重大差异,因此直接设置“其他流动资产”账户,平时以成本计量,到期收回投资时确认投资收益。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把理财产品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并且信息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直接看出企业的理财产品投资。
5.
列入“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某些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规定,所以列入第四类“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应收款”不太合适,因为这样做对企业的流动比率、坏账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正确计算有影响,投资者无法从报表中得知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情况。
6.
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记入“其他货币资金”。
从2013年起,随着金融机构各类理财“宝宝”产品走红,企业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随时买、随时可以退出和转账的特征,企业对于该类理财产品一般计入“其他货币资金”,还有企业在银行存款下开设二级科目核算。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属于理财产品,不仅有收益上的风险,也有安全上的风险。记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无法体现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和风险。
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建议
银行理财产品同企业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有许多不同,由于公允价值和收益的稳定性等问题,又不能严格按照相关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随着企业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方面投资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让报表使用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财务影响进行正确的分析。本文依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征,提出了以下分类建议和会计处理方法。
1.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但不应计入“货币资金类”和“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是企业存量资产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而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货币形态,不能随时用于支付,收回有限制,而且收益有风险,所以企业不能把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者“其他应收款”,无论期限的长短。
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根据银行理财产品是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的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
2.
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划分为下列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①银行理财产品按期限分为超短期、短期和长期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只有3天、7天等,不超过一个月,一般风险较低,收益率较低。短期理财产品,一般为1
~
3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长期理财产品。②按照保本和收益的风险分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③理财产品按照投资的领域分为货币基金和债券型、信托型、资本市场型、挂钩型及QDII型产品。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等特征可知,不能简单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归为某一类金融资产,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特征进行分类计入各类金融资产。
(1)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
符合该特征的银行理财产品有:①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投资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所以无须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初始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量,收回投资时买卖差额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即可。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二级明细科目“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核算。②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原因是其随时可以转入和转出,可以根据该类理财产品公布的理财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③短期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短期保本固定收益但可提前赎回并且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保本固定收益并且管理者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应按照该类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时按照理财产品的成本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不存在利息调整账户,所以持有期间只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收益率按期计提利息即可,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3)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长期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长期保本固定收益但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征,可列入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需以公允价值计量。有些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例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有些理财产品本身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无法直接取得公允价值,有关学者建议采用以下方法处理:①如果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限定其只能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的证券的,则可根据期末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②如果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中,无活跃市场的证券、股权等占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但是,这对于企业来说,在实务中较难操作,而且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所以,一方面应出台政策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公布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如果持有量较大的,可要求银行提供估值结果,或者公开投资组合信息等。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预期收益率计提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因为从职业判断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毕竟是非常低的。
4.
银行理财产品手续费等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交易费等,多数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不直接收取各种费用,而是在计算产品净值时直接扣除。因此,理财产品实际预期收益率等于理财计划预期投资收益率减去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率后的净值。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期间计提应收利息或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应扣除销售手续费等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许多企业把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会导致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虚高,而且与企业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不配比,所以该费用应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冲减投资收益。
如果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直接扣除销售服务费等,该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如果是在赎回理财产品或者理财产品到期扣除销售服务费等,该费用不用单独计量,直接把买卖理财产品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编辑组]
『陆』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
贷:银行存款 400
营业外收入4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0
贷:投资收益 12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4
3.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60
贷:投资收益 16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2
4.借:应收股利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
『柒』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会计上如何处理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2、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