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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扶贫基金放到银行理财

发布时间:2022-03-06 12:17:23

⑴ 政府扶持资金怎样入账

政府补助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收到时做以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用这笔支出时(如购买材料、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记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
1、政府扶持基金是一种专项基金,可列入“专项应付款” 税目,如记此税目,不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付款问题。(1)支持资金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招商引资扶持基金(二)企业招商引资费用 使用支出时借款:专项应付款——投资促进基金,贷款:现金。
2、这个金额也可以计入“补贴收入”项目, 如果计入补贴收入,就不缴纳营业税,但要结转给本年利润,所得税是按年利润计算的。因此,由于政府支持基金名称将资金分配给你的公司,或计划进入“专项应付款”部分分配比较好,既不用交营业税,也不用交所得税。
3、这个金额如果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话,纳税机构是有权向你们索要税金的。
拓展资料
狭义的政府资金,也称政府补贴资金、政府扶持专项资金、政府扶持项目等,通常是指中国政府利用财政政策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相互投资,促进特定领域的研发投入,加快工业化形成,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实现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目标、科学研究目标甚至国防目标。
创业风险投资中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主要有:引导基金向创业风险机构阶段参股;支持跟进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为创业投资风险提供风险补助;提供投资保障。
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21 - 2027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行业市场运行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和数量在中国政府引导基金中所占比例均最高。2020年上半年,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为9331.62亿元,基金数量为688支。2020年上半年,全国6个热点地区引导基金数量中,江苏省引导基金数量达到136家。北京市引导基金达到2742亿元。

⑵ 农极快是政府扶贫助农基金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8

⑶ 国家扶贫基金会放款老百姓一份五息属于违法行违吗

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是国家扶贫基金会放款,老百姓一分五利属于违法违规吧,这个如果高出银行利息的4倍,就算是违规的。

⑷ 如何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

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 “有你,我们更温暖——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行动”正式启动 道路冰滑、交通堵塞、水管冻爆、停电停运、物资紧缺……雪灾、滑坡、泥石流、旱灾、洪涝,是2008年至今最频繁出现的字眼。 1月中旬以来,中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遇五十年不遇的低温、雨雪和冰冻天气,极端天气给交通运输、食品供应和移动通信等方面造成的严重影响。截至28日14时,1月10日以来的雨雪天气过程已造成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14个省(区、市)7786.2万人受灾,因灾死亡24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20.9亿元。 为救助处于生命边缘的贫困灾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把社会关爱和温暖送给这些最需要帮助的贫困灾民,1月29日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向灾区紧急捐赠近55万元的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安徽雪灾灾区贫困灾民。为呼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和捐赠支持雪灾中的贫困灾民,抗击雪灾,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与新浪网于当日共同启动“有你,我们更温暖——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行动”,旨在凝聚媒体力量,释放和谐声音,激发社会良知和爱心,响应雪灾贫困灾民对生命的呼唤,通过新闻宣传和舆论倡导,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救灾物资及资金,及时开展向雪灾灾区提供紧急援助,减轻贫困灾民的疾苦与不安。 在1月29日—2月29期间,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与媒体将共同开展灾区灾情调查、了解灾民需求、筹集救灾资金和物资、现场采买并发放救灾物资、报道救灾中感人的事迹。截至发稿时,中国扶贫基金会已开始与安徽、湖北等雪灾重灾区取得联系,了解当地受灾情况,中国扶贫基金会将先期向安徽重灾区捐赠5万元救灾资金和价值近50万元的1000多件羽绒服、500床毛线被等救灾物资将为数千名贫困灾民提供直接生活必需品的救助。 中国扶贫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扶贫基金会近期一直在关注我国雪灾灾情,启动灾情信息监控。看到暴雪成灾,严重灾情已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时,中国扶贫基金会立即行动,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先期捐赠55万元的救灾资金和物资。中国扶贫基金会将会通过媒体发布灾区灾民需求,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抗击雪灾,救助灾民的行动;同时,中国扶贫基金会向社会承诺,一定将善款和救灾物资及时送到灾民手中,将社会各界的爱心传递给贫困灾民,在寒冬里温暖他们的心。 捐赠标准: 1、 救灾资金标准为每个灾民500元人民币,进行现场救灾物资采买,为其提供灾后一个月的食品、饮水、被服的救助(为保证救灾物资顺利地发放到灾民手中,将从捐赠资金中列支10%作为救灾物资的仓储、运输、发放等工作); 2、 救灾物资:以食品、饮水、御寒被服为主,目前暂不接受旧衣物的捐赠;中国扶贫基金会将与当地相关机构协调,提供个人物资捐赠的接收方式和物资邮寄地址。
捐赠方式:

1、银行汇款

中国扶贫基金会法定收款人:廖 文 尧
捐款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 号:6222 0236 0204 3123 447
开户单位:中国扶贫基金会
户 名:廖 文 尧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账 号:6210 9864 0000 3437 216
开户单位:中国扶贫基金会
户 名:廖 文 尧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账 号:6227 0035 2583 0241 770
开户单位:中国扶贫基金会
户 名:廖 文 尧

2、邮局汇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五层 3、 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项目简介 1997年以来,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始各种救灾捐助。2003年,中国扶贫基金会正式启动紧急救援项目,关注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弱势群体,通过灾害响应、物资救援和灾后重建,减轻灾民的疾苦与不安,提升灾害响应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同时,紧急救援项目倡导和推动救援机构和受灾社区的灾害救援网络建设和能力建设,联合政府部门和多家NGO共同致力于提升我国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备灾与灾害救援能力。 2003年以来,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项目积极向国际组织、境内外企业与社会公众筹募救灾物资与资金,到2007年底,累计筹集物资价值2亿元人民币,筹集救灾资金300余万元人民币;累计投入价值1.8亿元的物资和300万资金用于救助贫困灾民。 项目受益地区包括新疆、宁夏、内蒙古、陕西、辽宁、黑龙江、安徽、青海、江西、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福建、北京、广西、广东17省(直辖市)的200多个灾害易发县,项目直接受益人口达110多万人。 中国扶贫基金会紧急救援后援联盟简介 2007年4月23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紧急救援后援联盟启动暨合作签字仪式”。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作为联盟名誉主席宣布紧急救援后援联盟正式启动并为联盟启动揭幕。 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自然灾害损失已位居世界第三,常年受灾人口在2亿人次以上。为提升紧急救援项目的响应速度,提升对贫困灾民救助的有效性,中国扶贫基金会联合政府及行业协会、国际组织、中国发展门户网等新闻媒体及企业等64家社会各界爱心力量共同成立发起“紧急救援后援联盟”,旨在搭建社会各界在灾害救援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平台。该联盟既关注灾区民众的生命、生存和发展,又聚集社会良知和爱心,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及时的人道主义援助,减轻贫困灾民的疾苦与不安。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现场捐款: 地 址:北京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4-5层 中国扶贫基金会 。
[快报]接受捐赠及救援工作最新进展报告 2012-2-1 接受捐赠最新进展 截止2012年2月1日19时整,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爱心企业认捐及公众捐赠善款善物共计389919219元人民币,2500000元港币。 1.现金认捐明细(单位:人民币元) 壳牌(中国)有限公司100000 慈福行动50000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270 北京中机联供硅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0000 深圳市伊天行技术有限公司6080 中国高尔夫频道产业公司60000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100000 碧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60000 公众捐款101569人民币;250000港币 现金总计:1472919人民币;250000港币。 2.物资认捐明细(单位:人民币元)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4000000(服装) 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540000(防冻液) 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2500000(5000条棉被) 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33600(200条棉被) 雅芳婷布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85400(200条棉被)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000(500条棉被) 山东省艺达有限公司52000(200条棉被) 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76000(200条棉被) 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76000(200条棉被) 山东云龙集团公司56000(200条棉被) 物资总计7519000 救援工作最新进展 截至2月1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已经有价值364多万元的物资和资金开始向安徽、湖南、贵州三省起运,其中用于物资现场采购的资金为70万元。 安徽:中国扶贫基金会向受灾严重的国家重点扶贫工作开发重点县金寨、太湖的价值20万元77吨的大米,已经开始发放到灾民手中。 湖南:中国扶贫基金会向湖南省重灾区湘西自治州捐赠的价值20万元的大米也开始陆续发放到灾民手中。 贵州:中国扶贫基金会向贵阳市捐赠价值20万的棉被以及用于化冰的工业盐开始发放到在贵阳的农民工手中,今天将发放900床棉被;向雷山县捐赠价值10万元的大米,也在陆续发放到灾民手中。

⑸ 企业收到政府发放需要还款的扶贫资金,其中的利息怎么做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需要还款的扶贫资金,有借款协议的记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没有借款协议的记入其他应付款。
同样,相应的利息处理,有借款协议的,按协议去计算,无协议的在实际发生时处理,计入财务费用等

⑹ 国家扶贫创业基金怎么申请,可以向银行贷款多少普通农民家庭可以吗

国家扶贫创业基金在当地政府与农委申请,这个基金是农发行与农行管理的贷款。这种贷款是小额贷款,贷款额度2000-20000元。普通农民家庭只要有国家扶持项目是可以申请的,应该是低息或免息的。您本人可以去当地政府扶贫办咨询。

根据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

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信用评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担保措施。

(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可申请再次贷款,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超过2年的,只担保不贴息。

(三)对借款人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单位的贷款利率,鼓励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20%,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30%。

(6)政府将扶贫基金放到银行理财扩展阅读:

申请使用基金的程序如下:

(一)私募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非公开方式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请:申请人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方案;

(三)受理: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农业创投机构提出的申请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将材料上报理事会;

(六)决策: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方案。

⑺ 扶贫基金能从基本账户上转账到个人账户吗

可以转,但是要写明用途。
企业间转账是没有多少限制的,就是公对公,如果是转入个人帐户会受到限制,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不能单笔转太多钱的,上限在10万左右。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和监控国有资产流失。

⑻ 通过本公司工会向政府扶贫基金会捐款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如果你说的是以工会的名义进行捐款,肯定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以工会去捐款,发生的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实际上,企业的工会,按照要求应该是单独设立账簿记账的,工会的收支也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所以工会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企业的费用扣除
如果你要捐款,直接以公司名义捐不就行了,通过政府专门的扶贫基金会捐赠,符合税前抵扣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限额内(利润总额的12%)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⑼ 国家扶贫贷款基金在哪个部门贷,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⑽ 再问扶贫的资金怎么得到怎么安排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 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家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汝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 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 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 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 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 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 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九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支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 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 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 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 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膘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尝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四)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 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 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项目意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 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 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 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 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 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货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5)各种周转金;(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有关部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 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 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拊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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