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管新规对银行的三大影响
新规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理财合规转型初显成效,产品净值化转型成为行业共识;银行业短期内理财收入总体下降,长期而言理财子公司专业化运维任重道远;新规对融资的紧缩冲击使得银行不良资产反弹压力有所加大;银行贷款增长虽受益于非标回表,但却受制于资本金和风控约束。
银行理财收入呈下降趋势
新规实施后,多数商业银行主动压降同业理财与表内理财、积极调整表外理财结构。资管新规虽然对银行资管整体发展本质是结构调整,但短期看对银行理财带来紧缩性影响。
理财规模与结构的调整必将带来理财业务收入的变化。从上市银行半年报来看,资管新规实施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收入影响较为显著,多数上市银行理财业务收入出现银行理财余额与业务收入双降。
不良资产反弹压力日益加大
商业银行财报数据显示,部分银行业绩呈现出“利润增速高于营收增速”的特点,不良资产压力反弹。2018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03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751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87%,较上季末上升0.01个百分点。
贷款扩张受制于资本金和风控约束
除部分非标资产低于表内信贷风控标准外,银行非标资产回表面临的另外一个制约是表内承接能力相对有限。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国内银行业存贷款比例为73.55%。
银行业整体内源性利润积累和外源性融资无法有效对冲资产新规背景下的融资回表对资本金产生实质性压力。
进夯实银行理财规范的路径
1.按照资管新规的政策要求,不等、不靠,积极推进存量资产的处置整改,要进一步化解处置影子银行的风险。
2.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差,期限较长的资产,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研究探索可行有效的处置方式,实现稳妥的处置。
3.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引导投资者政策预期,为新产品发行汇聚更多的活水,扩大长期资金的供给。
4.同时银行要主动转型,积极创新,在制度上、运营上有效隔离银行理财和自营业务、其他业务,准确定位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的关系。
2.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新规出台了吗
近年来,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热情很高,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去年资本市场上,金融大鳄疯狂收购银行股份的行为令人咋舌。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7日出台,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投资金融业不能“有钱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机构当自家“钱袋子”“提款机”。
进入金融业的大门,并不意味着这家金融机构就是你的了。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必须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则,包括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不得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等。
针对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层持股、最终受益人不明确等情况,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地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针对一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意见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
3.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4. 央行同业存款新规有什么影响可能会导致什么后果
同业存款新规或将产生三大影响。
影响1 贷款可能更加容易
商业银行此前吸纳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等,没有纳入普通存款的范围,所以商业银行拿到这些资金以后,一般不能作为信贷资金投放到市场当中,一旦同业存款新规实施,商业银行就可以这类存款作为普通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率的测算中,也就是能够变相降低存贷比,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直接进入信贷市场。一是贷款可能更容易,二是市场流动性增加以后,贷款市场利率可能走低。
影响2 银行理财预期收益或降低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降低以后,商业银行通过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来吸引资金的思维可能发生改变,最可能的是今后发行的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会比现在要低一些。
业内人士表示,最近几天发行的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率还没有受到此消息影响,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又热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年末或许是一个好时机,最好购买中长期的银行理财产品。
影响3 市场套利机会可能增强
日前出席活动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担心,出台这种政策后,人为增加了监管套利的机会。他认为,同业存款暂不用交存款准备金,而利率又可能比一般存款利息高,如果商业银行让客户购买产品,或者买基金公司发的货币市场基金,然后再把钱往银行存,不就变成存款了吗?
对于这种担忧,也有市场人士持不同的观点。同业存款利率远高于一般性存款的利率水平,商业银行也会考虑到成本,即使在短期内存在套利空间,但从长期来看,同业存款仍然要纳入表内,也就是说最终会受到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限制,应该不会无限制扩张。
5. 银保监会如何规范银行理财业务
资管新规公布近3个月后,占据中国金融资管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理财业务终于迎来监管细则。
2018年7月20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宣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华泰证券研究团队认为,随着此番监管政策明确新产品发行要求,过去2个多月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因细则未定带来的不确定性得以消除。理财细则落地有助于新产品加速推出,理财产品规模下行势头也会改善,同时股票和债券市场流动性亦有望好转。
作为此次理财细则的一大重点,官方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后者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这意味着,投资者进入银行理财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该措施对扩大民众选择理财产品非常有利。当前中国民众可投资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股票、房产等少数几样,降低公募理财起售点对实现普惠金融有重要意义。
对银行而言,上述举措亦是利好。随着银行理财客户范围扩大,吸引更多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其负债端压力也将得到一定缓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段时间以来监管方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围追堵截”。如何在新规过渡期内稳妥处置好非标,银行压力不小。
具体而言,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端期限较短,而运用端期限较长,在过渡期结束之时,可能出现非标资产尚未到期但对应理财产品到期的现象。而由于此时发行同类新产品已不合规,到期不能续作,银行表外理财对接的非标资产将面临回表问题,使资本金承压。
对此,理财细则给出一定转圜余地。银保监会表示,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华泰证券研究团队分析称,此举为银行处理该类资产提供了更大空间。对于无法回表的长久期非标债权类资产来说,银行不必发行对等久期的理财产品来对接,同时也解决了一些股权投资确实无法满足表内监管要求无法回表的问题,从而降低了市场对理财细则可能带来冲击的担忧。
在此情况下,一些市场机构看好中国银行业稳妥适应监管新规。据德意志银行估算,中国现存约6万亿元表外非标信贷余额,其中约50%至60%将在2020年底前到期,余下部分各银行将通过发行净值型封闭式理财产品,转换成ABS标准化产品、保险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充分衔接。
6.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都有哪些影响
对于我国百万亿元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资管新规从酝酿到征求意见一直牵动着市场的神经。特别是存量规模接近30万亿元的
银行理财
,向标准化、净值化转型的进展备受市场关注。
截至2017年底,除了招行、
中信银行
之外,多数股份行理财余额大幅减少。
资管新规落地后对银行理财冲击有多大?周之行分析称,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依然会持续发展新产品,即便是采用表外转表内的方法,也会试图将资管资金存留在银行体系内,但这部分一定会外溢,初步估算大概七成规模依然在银行体系之内。部分资金体量会慢慢往外部资管公司流转,包括
公募基金
,甚至包括
私募基金
都有可能吸收银行外溢的
存量资金
。
奥纬研究报告显示,
当前,银行客户行为正在加速市场化,其中个人金融资产投资配置中,银行理财、股票、公募基金、信托、私募、保险的占比显著增加。而
居民储蓄
却从2007年的69%下降至50%。
在资管新规的新导向下,将严格区分
合格投资者
和非合格投资者,这从本质上有利于银行。“未来非标投资者会部分回到银行存款体系,尤其是降低债权类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后,他们可能进入债权的非标投资,成为合格投资者。”
此外,他认为,资管新规落地后,资管市场将出现底层资产替换。首先,债权资产从影子银行资产替换成
消费金融
,
供应链金融
等资产,资产特性变得更分散了;其次,资管新规后,底层资产将向
二级市场
转向,实际上变成二级市场公开的资产;最后,期限拉长后,底层资产将向PE类资产转变。银行做不了二级市场和PE市场,某种程度对银行是挑战。
7. 银行理财新规不再穿透底层资产是什么意思
一级市场:发行加量,招标偏弱。
二级市场:债市继续震荡调整。
监管升级成趋势。上周银监会发布6号、46号文和53号文,提出治理银行套利、防控十大类风险和“四不当”整治,涉及银行各类资产。对信贷资产强调地产融资趋严,地方债务严控;对债券类资产提出控制回购杠杆,产品杠杆设上限,产品底层资产杠杆穿透;对理财重申16年7月理财新规各项规定;对同业业务严格监管,包括控制同业增量、穿透管理不得多层嵌套、治理同业空转行为。后续需要关注政策执行力度,若严格执行,金融去杠杆将带来资产价格调整。
等待监管细则落地。15-16年利率市场化带来银行息差收窄,倒逼银行扩张资产负债表套利,同业存单爆发式增长,催生地产和金融市场泡沫。近期监管开始不断升级,未来MPA考核和大资管新规约束表外理财扩张、同业存单监管约束表内同业扩张,资金流向将从表外回归表内、小行回归大行,资产配置将从高风险往低风险转移,利率债长期受益。但短期债市仍会面临资金面、监管细则落地带来赎回冲击风险,短期债市震荡、等待政策落地,上调10年国债利率区间3.1-3.5%。
8. 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了吗
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9. 银行理财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
《理财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办法》引入了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并没有24小时冷静期的要求。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ABN明确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N(资产支持票据)正式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