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工行网站上买理财产品,出现您尚未进行风险评估怎么回事怎么解决
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风险评估是对信息资产(即某事件或事物所具有的信息集)所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弱点、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所带来风险的可能性的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组织确定信息安全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属于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策划的过程。
2、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必须有理财经理的签字,如果是第一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认真填写好风险评估表,银行理财人员会依据风险测评结果,告诉客户属于那种类型等级购买适合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要看准选择。
所以还是需要客户到网点当面进行风险评估的,好在评估的有效期是一年,这样评估后,以后再购买同类产品就不需要再做了。
3、工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设五个等级,PR1为保守型、PR2为稳健型、PR3为平衡型、PR4为成长型、PR5为进取型;
(1)理财产品业务管理不完善扩展阅读: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参考资料:风险评估-网络
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㈢ 银行客户管理中对于只存定期不买理财产品客户应该如何更好的应对对于超出范围无法到店的客户如何应对
只相信存款的客户可以介绍大额定单.吸收存款.
不买理财的客户很多,一是客户时间问题,二是资金周转问题.
无法到店的客户建议开通电子银行或上门服务.
㈣ 六大银行理财产品整改
近日,监管对6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做出指导,对价值的计量将发生重大改变。数据显示,目前6大行存续产品数量较多,至年底需要进行改造的产品也较多,需要关注。
1、监管出手 ,证券时报报道,8月24日监管对六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做出指导,进行两项重要安排:一是过渡期结束后(2021年末),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二是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外,理财产品(除现金管理产品)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拓展资料:
1、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是用实际利率作计算利息的基础,反映某个时点上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简单来说理财产品中将持有到期收益分摊到每一天进行返息。 市值法:这个比较好理解,投资资产比如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债券等以市场价值进行计量。 两者区别在于:理财产品买入投资标的(假设以买入债券来举例)后,若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进行估值,无论债券涨跌该理财产品净值不受影响,因为每日的收益率是将持有到期收益分摊到每一天进行返息,这个是可以预期的固定的值,所以反映到理财产品净值上,该净值波动小、基本没有回撤风险。
2、而以市值法计量,如果债券在市场价格上涨,投资该债券的理财产品净值也跟着涨,反之债券下跌,理财产品净值下跌。可见市值法可以准确反映理财产品当前的市场价值,价格随投资标的市场价值波动而波动,可能会让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很低的投资者减少购买理财产品。
3、这也凸显了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资管新规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息,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产。这也意味着,凭借“刚性兑付”而迅速壮大起来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㈤ 财富管理中完善产品线可以包含哪些实现路径
财富管理中完善产品线可以包含以下五种实现路径:
1.丰富产品数量及种类。
2.构建产品评价体系。
3.梳理引入筛选流程。
4.统计产品需求。
5.建立跟踪研究机制。
财富一般分为个人财富、社会财富、国家财富三种。财富管理可分为三个维度:实现单个产品到多个产品的配置、从单一服务到综合服务和从产品销售到资产规划。
拓展资料:
一、财富管理是投资与理财主要研究金融市场投资方向、投资工具和投资技术等知识,使学生掌握金融、投资、理财方面的理论,具备个人理财规划、投资决策分析、银行客户服务、证券买卖操作、理财产品营销、财务核算的能力。
例如:通过比较分析制定赢利性高的投资方案、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等。
二、财富管理的应用。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传承等目的。
财富管理范围包括:现金储蓄及管理、债务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保险计划、投资组合管理、退休计划及遗产安排。
三、财富管理与理财业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本质不同。
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的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2.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
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它的主体众多,不仅限于银行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财富管理业务。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多局限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
3.服务对象不同。
财富管理业务不仅限于对个人的财富管理,还包括对企业、机构的资产管理,服务对象较广;而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处于理财业务发展的较早阶段,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类金融产品推出,主要指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打包,服务对象多为私人。
概括来说,财富管理的三个鲜明特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主体众多”以及“服务对象较广”,使它区别于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成为理财服务的成熟阶段。
㈥ 理财产品为什么不能全部赎回
理财赎回是全额,若是净值型理财,赎回时显示的是理财持有份额,并非理财全部金额,理财份额*理财净值=理财总金额。
投资者要注意的是理财未到期之前是不能赎回的,理财成立后就进入了封闭期,封闭期间不能做任何申购赎回的操作,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自动转入投资者账户中。
拓展资料: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一般根据预期收益的类型,我们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产品、浮动收益产品两类。另外按照投资方式与方向的不同,新股申购类产品、银信合作品、QDII产品、结构型产品等,也是我们经常听到和看到的说法。
主要趋势
其一,同业理财产品的逐步拓展,将原有外资机构和中资商业银行之间的"银银"合作模式映射到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的同业理财模式。
其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逐步尝试,产品的稳健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参与了高风险资产的投资,而是在于投资组合的合理配置。
其三,动态管理类产品的逐步增多,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灵活多变和高流动性是该类产品的主要优势。然而,该类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值得关注。
其四,POP(Proct of Proct)的逐步繁荣,通过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投资组合构建来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其五,另类投资的逐步兴起,艺术品和饮品(酒与茶)已逐步进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投资视野,未来的低碳概念、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的投资将会成为下一个热点。
㈦ 理财投资者管理体系有待建立吗
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余额已超20万亿元。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与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守的监管要求。
“原来我们认为投资者教育更多是监管的事,但实际上,资管机构也责无旁贷,因为只有让投资者了解了你的产品、风险,才有可能实现打破刚兑、买者自负。我们一直说得比较多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以前我们更多的看后面四个字,自己买,自己负责。但由于金融产品天然隐含着风险滞后性和隐蔽性,所以在‘卖者尽责’没有做好的前提下,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公平,所以资管机构有非常强的投资者教育的责任。”杨峻说。
㈧ 谈一谈我国经纪业务的开展中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差异化服务能力。我国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差异性较低,体现在交易产品种类少、价格差异不大、人员职业素养单一、缺乏高水平的专业投资理财顾问、客户组成类型较单一等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正是对证券行业的不足之处造成了冲击,如行业内竞争导致的佣金率大幅下降使得经纪业务收入随之降低。因此,证券市场需要传统经纪业务的转型发展,如加入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销售等,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促进证券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一站式、多品种、多行业、全面性、更便捷的理财管理服务。
(二)经纪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国外证券公司不同,我国证券公司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要求参差不齐,有一部分的非经纪人可能因为公司内部结构调整等原因转向从事经纪业务,但他们实际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而且经纪人的收入主要依靠客户进行证券产品交易而获得佣金提成,使得经纪人更易做出不规范的行业行为。在最初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证券公司很少为小微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同时,由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无法形成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相比国外证券机构经纪人管理制度,我国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如提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从业道德标准培训,组建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与研究团队,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等。
(三)证券经纪牌照的放开所带来的冲击。2015年3月初,中国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公司牌照的制度以及配套安排。2015年6月,江苏证监局核准交银国际持有华英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对交银国际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无异议。这表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正式拉开序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将受到行业内外的双重挑战。商业银行已经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独有优势,如多样化的产品线、覆盖范围更广的营业网点、大量客户群体、已经在财富管理及私人业务方面所占据的较大市场份额、较完善的理财业务平台等,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导致证券行业竞争加剧,特别是在投行服务和传统经纪业务领域,但同时也为证券行业的长期整合带来新思路。
(四)市场资源有限,竞争激烈。在国内部分经济发展领先的城市,证券市场已经基本达到饱和状态,尤其对于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和深圳,更面临着超负荷的状态。上海证券市场是中国致力于打造的国际化金融中心,在2015年10月相继与英国、德国分别达成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协议,逐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在宏观环境的影响下,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发展迅速,形成一个具有成熟投资理念的充分竞争的证券市场。
截至2015年6月,深圳地区已成立300多家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新增加的客户量主要来源于已经入市的老客户,会根据不同公司的服务及产品而改变,对于市场中潜在客户的挖掘不够;大客户主要来源于机构客户,依靠公司研发等后台资源进行争夺与维系;投资量较小的个人客户主要依靠较低的佣金率和附赠礼品来吸引,并有理财团队的专业服务。而新客户的增加,主要还是依靠于低佣金率,这也将导致市场竞争矛盾激化,进一步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影响
(一)对行业平均佣金率的影响。在证券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下,决定中小散户选择哪家证券公司开户交易主要考虑营业网点的距离和手续费的高低。但随着网上开户的放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距离不再重要,投资者的关注重点转移到了佣金价格上。网络信息的流通和透明,使得投资者可大范围自行对比证券公司的佣金率及服务,进而选择最具性价比的证券公司。
证券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从2008年的14.8到2015年的5逐步降低,2015年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其2的佣金率更是对证券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对以通道业务为主要营业收入的中小证券,加剧其竞争性,公司利润大幅缩水,同时也倒逼证券公司放弃传统的通道业务盈利,转而研发更有竞争性和针对性的新型产品与服务,开拓差异化竞争。
而佣金宝的出现在受到市场投资者欢迎的同时,也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券商进行行业改革举措的态度。国金证券通过推出佣金宝首先开展互联网经纪业务试点,同时还为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提供小额理财业务。华泰证券也通过调低交易佣金,来抢占市场份额,如推出通过网上开户便可享受3的开户签约佣金率,而现场开户佣金率仍需要与投资经理相协商确定等营销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对佣金率的影响,对证券行业以及经纪业务模式转变的重要性。
(二)对证券经纪业务整体格局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借助于网络平台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互通效率及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度、提高客户满意度等,进而改变行业整体的竞争格局。证券业的高利润推动行业间混业经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首先,各大证券通过借助网络平台,造成行业内竞争加剧。比如,通过网络平台开户,实现经纪业务的网络化,从而降低了券商提供经纪业务的成本,引发行业佣金继续下降;其次,互联网企业可以借助自身网络技术优势,与证券公司合作,融入证券市场。如2013年余额宝的诞生,通过吸引大量中小投资者,借助于其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将广大低净值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进行集合,搭配适当的投资组合,实现碎片资金的收益最大化,其发展模式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极大威胁;最后,对于证券市场行情数据统计、投资组合推荐、选股等证券业务,互联网公司都有免费网站进行业务服务,在证券牌照逐步放开之后,可以在提供网上免费信息服务的同时,开展证券业务。没有较大额外成本支出,便可获得盈利。尤其对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业务,以及需求同质化的投资者,互联网公司更能占据竞争优势。
(三)对经纪业务差异化发展的影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长期呈现出低层次、同质化竞争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将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并加速证券公司阵营的分化。互联网证券公司的大量涌现将加速佣金水平的下降,证券牌照垄断的红利随之消失,生存压力迫使证券公司加快业务转型的步伐,拓展新的盈利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收集便利且广泛,通过信息处理系统,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的偏好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和整理,提炼出相应的投资偏好,进而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纸质文档时代,这一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科技的进步,此类成本可被大大节省并用于证券公司开启更高附加值的差异化竞争。高度依赖传统通道业务收入而无法快速转型的证券公司将被市场淘汰;专业型证券公司将在细分市场中脱颖而出;全服务证券公司将在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优势地位。
(四)对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影响。在我国证券行业收入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属于证券经纪业务,据数据统计,2008年、2009年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约占总营业收入的70%,而佣金收入又占据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行业内竞争加剧,由于各个证券公司的产品、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无法为企业自身带来竞争优势,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依靠于降低佣金率、减少手续费用等价格战的渠道来拉拢客户,增加投资额与交易量。但如此更减弱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且由于我国证券行业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环境较敏感,与股票、基金市场的活跃度成高度正相关关系。市场行情走高,会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提升交易额、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就会显著上升;反之,若市场行情低迷,大量投资者都会撤资,纵使资金已被套牢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也总是会寻找时机选择退出,因此交易量减少,交易资金也随之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也会明显下降。这些都造成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下降。
三、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发展建议
(一)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效率,提升客户体验。建议允许证券公司非现场办理标准化的常规业务,以减少客户反复临柜的繁琐,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认可度、提高对投资顾问的服务满意度、增加客户在线上平台的交易体验,通过社交平台和利用口碑传播建立品牌效应,吸引新客户,并增加客户黏性。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全方位地提升客户体验,才能不断地提升客户的认可度。同时,以客户为中心,明确客户投资类型。证券行业面对的客户面较广,包括个人投资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等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其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要求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证券公司准确定位客户,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在服务客户时,投资顾问还应帮助客户建立正确的投资方式、提高客户的信任度,维系客户。
(二)开发互联网金融新产品,做好差异化发展。在互联网开户与交易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差异性的产品与服务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在这方面,国内许多证券公司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创新:如华泰证券以“财富永续之道”为内涵的“紫金理财”服务品牌,该品牌又分为能满足客户综合交易服务需求的“紫金大管家”服务以及能满足高端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的“紫金私人顾问”服务。国泰君安经纪业务提出了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以“君弘一户通账户”为核心,整合公司全产品、全业务和全方位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综合理财服务,为客户实现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基金申购、全产品在线筛选与理财产品购买,获得以定向资产管理为基础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享受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与消费支付服务。国信证券首创了经纪业务服务产品——“金色阳光证券账户”。该产品通过细分客户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投资服务,并将佣金与服务内容挂钩进行收费。
(三)加强互联网化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证券公司领导层要加深学习和理解互联网证券管理特点,尤其是管理层次的“扁平化”特点和投入产出曲线前期需要大量资本投入的特点;领导要理解业务互联网化可能带来的公司内部局部的思想和利益分歧,在分歧中保持平衡并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切实支持业务互联网化;领导层的构成中要补充互联网方面的专业人才,内部选拔培养的互联网化管理人才可能比外部引进有更好的效果。在中层和基层骨干人才招聘中,适度考虑引进具有互联网企业工作经验的人才,包括电商需求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电商运维等岗位专业人才。同时,还应培育专业的财富管理团队。财富管理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全面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知识,了解银行、证券、保险、税法等方面的运作,并拥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受限于金融行业长期的分业经营,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精于股票投资咨询,但对其他领域的涉猎较少,需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补齐短板,完善知识结构,提升其财富管理的专业技能。对投资顾问绩效考核的导向,也应该从鼓励个人业绩增长向提升客户价值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