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定性为非法集资业务员应该怎么判刑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员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你亲戚在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知情并参于从中获利,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理财公司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怎么处理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刑法金融犯罪的内容。
一、《刑法》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单位将被提起公诉,业务人员则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罪责。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主犯一般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犯则一般是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活动,并且从中领取报酬和佣金的人员。但是员工提取佣金也并非一定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能够及时退缴是(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从犯与无罪的区分。并不是只要在单位工作就会成为从犯。一般来说,从犯和无罪人员的区分,还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犯罪活动,如果员工仅仅提供劳务,领取固定薪酬,但是与主管人员没有共谋,没有犯罪意图,或仅仅是被指派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不宜认定为从犯,甚至自己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因此,对于这类公司的员工,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犯罪。面对检察院的起诉,建议尽量收集证据,据实作证争取宽大处理,聘请专业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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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如何处理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罪的共犯,需要看业务员参与没参与,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另外,还需要看业务员对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是否知情,区分对待。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㈣ 我朋友在投资公司上班、现在投资公司被警察定位是非法集资、 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警察定位为非法集资, 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 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理财公司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扩展阅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㈤ 理财公司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普通业务员有责任吗
这个要看整情况。一般来说责任不大,通常就是退出非法所得。
㈥ 公司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员工被牵连怎么办
做为经历这种案件整个流程的当事人我来说一下吧:在经侦的48小时拘留期间以我现在看来就是在你还不懂什么是非吸,落实你认罪的口供!然后就是看守所37天,取保,检察院,法院,一审,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最后到无罪,快4年了!可以说本人对非吸已经研究的很透彻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接下来我给大家分析分析我们家属遇到非吸的指控时要做什么?首先确定在非吸案件中你家的犯罪事实是什么?大部分家属觉得我们就是员工,钱没有到我们口袋里,怎么也能摊上这档子事,如果按照单位犯罪来算你们这么想法是很正确的,但是现在检察院起诉都是以团伙作案不以单位犯罪来定性,那么处于犯罪集团中你就属于从属关系,这样检察院就能将你起诉其次就是你在这个非吸案件中承担的作用,是股东、高管、还是普通业务员,如果是股东和高管又或者是业绩很高的业务员那就别奢求什么可以取保了(顺便说一句有时我在回答某些家属的提问,他们说道自己家人是公司法人,股东我就用事实的观点说了一句基本是没办法取保了或是出不来,有些没素质的人就喷我说我诅咒你们亲属,凭良心说我也想你家属能出来,但事实就这样我骗你们有意思吗),如果是普通业务员,业绩额度也不是很高,那么按照现在经侦在追责过程中只要退赔基本上也不会起诉你,当然其中很多细节我就不一一多说了再次就是关于很多人问到要不要请律师?我个人的经验就是第一阶段请个生活律师就可以了,我的整个案件流程中我就没有请律师,自己搜证,举证,因为在庭上律师说话的机会很少,有时全程只会说一句话!有这个几万块钱不如给你亲人在看守所里上账,让他在里面过的舒服点至于说什么花钱可以捞人的,找关系可以捞人的那就是纯属扯淡,换位思考,你同案的取保出来了,你家里没有取保出来你们会不会去经侦闹?现在的大环境没有人会来给你担责!总结就是经侦调查不要慌,自己先分析自己的情况,那些高管,股东什么的不要在取保上费神了,把经历放在怎么减责和经侦对你财产冻结上普通业务员37天内等经侦通知退赔就好,退了人就能出来或者不起诉至于职能岗位的我建议还是争取能把案底去掉,理论上是不犯法的
详细解答可以参考我在贴吧里的帖子网络贴吧集中解答帖
㈦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业务人员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出纳的工作就是对涉案公司的现金出入进行管理。
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不会到被指控参与吸纳资金、非法集资的过程。从性质上,出纳提供的是一种普通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劳务,这种劳务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财务工作,是受《劳动法》保护、鼓励的工作。
这里要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光看当事人的职位名称,而是要看具体的工作职务。有时某些人员的职位名称、title很高大上,动辄财务总监、主管、经理,但实际上做的只是一个单纯的出纳或记账工作。
这些事实,都可以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证人证言、公司员工登记册、入职表、劳动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来。
2. 从收入上来讲,出纳人员的工资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资,即便是有绩效奖金,也只是和其事务性的财务工作本身相关,不会与非法集资、融资的数额相关,不会从非法吸存活动中获得任何提成、回报、折扣和奖励等。
即便是获取了一定的折扣和奖励,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资人员,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业务推广工作,将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相关业务员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拉拢、还本付息承诺的工作,如果将他们都定为犯罪分子,那一个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几个看守所都装不下。
3. 另外,出纳人员在主观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难以明知。
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会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会有比较齐全的牌照和资质。而出纳由于不接触业务整个流程(即便是接触业务的营销人员,有时也无法知晓)。
严格意义而言,出纳属于财务行业人员,不具有资产管理、理财等行业的知识储备,也无法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性质进行有效辨别。他们无法从公司发的员工手册、操作流程中知晓自己的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业务,有的公司还会经常获得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荣誉和奖励,这样迷惑性就更大,当事人主观既不可能明知,也不应该明知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还有很多点可说,总之,不要轻易给一个职位定罪,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挂名的。
以上为解答,如有问题欢迎点击头像私信我们,获得专业律师咨询。
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怎么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员工属于从犯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法庭会根据其在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定罪量刑,其中的大部分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8)理财公司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扩展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注意事项:
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不仅设立金融机构,而且也包括设立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行为。
㈨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程中,业务员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业务员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业务员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则业务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理财公司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扩展阅读
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被起诉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批准逮捕将近一年后,齐鲁证券前员工彭晨日前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起诉。
彭晨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昨日向新京报证实,他已经于3月20日拿到了起诉书。根据起诉书,检察院起诉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值得关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个人罪名被起诉的,起诉并未涉及老东家齐鲁证券。
“起诉书说彭晨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以个人犯罪起诉这点我们是不认可的,公安和检查机关进行了这么长时间的调查,收集了那么多的证据,最后却以个人犯罪起诉,我们不认可,我们认为彭晨是职务行为。”袁军说。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带走,此后被山东银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据记者获悉,彭晨被带走源于其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即有节1号和有节2号,有节1号总产品规模为7877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000万元;有节2号总产品规模为7739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698万元。两款产品于2014年4月24日到期后出现无法兑付的麻烦。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莱芜的一位客户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彭晨。
㈩ 公司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会被判刑坐牢吗
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员工一般不会有事的,
还是个打工的而已,
有不参与公司决策。
不过公司的高管就不好说了,
因为他们直接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决策,
属于帮凶,弄不好就会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