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律师详解华夏银行员工“飞单”案,银行理财就安全吗
只要理财产品的设立是非法的,一旦出现风险时,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另一方面,也可制止各类机构为追求佣金利益,盲目代销差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行为,作为代销方应该重点考察产品发行方的资质和道德操守。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
② 银行理财安全不
不能说绝对安全,但相对比较稳健。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未来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或风险“大”,主要还是看产品背后所投资的资产标的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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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工会向员工发行的理财产品,周期2年,到期以巨额亏损,不给兑现是否合法
可以参照理财合同上是否说明
④ 银行员工私售“飞单”该怎么辨别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客户资金性质。
⑤ 华夏银行理财风波是怎么回事
其实不是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出了问题,而是通商国银发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兑付,恰好有相当部分私募产品由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前员工濮婷婷私自销售,通商国银破产后,投资人要求兑付无果,便找华夏银行求兑,演变成华夏银行理财风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
四期产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万元,投资于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自达4S店)的股权;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奥迪4S店)的股权;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装修。
据报道,涉嫌私下销售该产品的,不仅有华夏银行支行前员工,还有其他银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财理公司,亦曾向公众宣传、推荐和销售相关理财产品。而为了把产品销售出去,通商国银对销售人员的激励高达5%~7%。
时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业务经理濮婷婷销售了以上产品的90%。
这是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并爆发的首个完整案例。惠誉评级在报告中称,此事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中金报告分析:从财务角度而言,若华夏银行的声明属实,则银行更多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即使确为银行代销(中金判断可能性较小),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是,在维稳环境和过往案例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华夏银行最终兜底的可能。即使兜底,假设1.19亿全部都通过华夏银行的理财经理销售,则对华夏银行2012年税前利润的影响约为1%。从声誉的角度,若最终华夏银行不兜底,中金认为“坏名声”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短期内的销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实际上帮助银行排除了部分无视风险、只追求收益的客户,未尝不是一件幸事。“我们认为如果监管机构要求华夏银行兜底将后患无穷。”中金报告认为,此次华夏银行的事件对行业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11-13%)非保本条款、50万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兜底的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而且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
⑥ 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千万,到底是谁的责任
什么是飞单?
飞单跟虚假理财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两大公敌,其实银行R1-R2级别的理财产品,99%来说本金安全都没有任何问题,剩余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机,否则基本不会发生。但是只要出现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那么妥妥的,基本上100%亏损了。
如何避免飞单或者虚假理财
1、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网银或者手机银行上购买,不经过银行员工这个环节,那么就不会遇到这类情况,或者找银行员工购买之后自己登录网银(手机银行)查询理财的持有情况。
2、当然银行中的产品有的并没有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只在柜面专有,对于这类产品也无需过于担心,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查询,这是中国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设立的官方网站,所有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在上面备案登记(如下图),如果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就是虚假理财或者飞单。
3、假设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网络功能,那么就用最传统的方式严重,在A网点购买之后,到B网点查询是都有这款理财产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实的,如果没有就是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除非跨地级市的分行,否则同一个分行内,各网点销售的理财是一样的。
⑦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⑧ 有谁知道: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始末 百度一下 还是
不能说是“华夏银行理财产品”
只是华夏银行的员工 打着银行的招牌 自己弄的一个东西,当然也欺骗了很多客户。最后崩盘了也无法对付这么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