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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的投资顾问要求

发布时间:2022-04-22 05:11:13

证券公司或是银行的理财顾问

投资顾问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
2、证券从业经验2年
3、考出投资分析
个人建议,考CPA,做投行,这个是金融行业里面现在比较有前途的。
建议二:经纪人起家,之后转投顾或者是带团队。因为中国的经纪人现在还属于初级阶段,你可以和美国的经纪人做一个对比,就明白这中间有多少东西可以挖掘了。可是这个建议的缺点很明显,初期非常非常难过,对心态对各方面的能力都会有很大的挑战。有啥问题可以直接问我~我在券商工作。

❷ 如何做一名优秀的投资顾问

做一个优秀的投资顾问,必须要专业的知识水平,必须要有专业的职业精神,具备专门的服务意识,这些都是投资顾问必须具体的基本知识,下面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点:需要投资顾问要遵纪守法。一方面作为一名投资顾问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会涉及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作为一名投资顾问,应该清楚什么事自己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点:保守秘密是作为一名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在未经各户的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泄露有关于客户或机构的相关资料。投资顾问应该保管好客户或机构的资料,不得为了牟取暴利,而买卖信息。
第三点:正直守信投资顾问道德底线,我们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该遵守正直守信的原则,不要以诱导或夸大事实等方式销售,不要因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
第四点:客观公正对待自己和客户,投资顾问要以自己的专业水平来判断 ,不能带个人感情。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客户,不能因为个人感情的原因而放弃客观公正。
第五点:投资顾问要勤勉尽职的做好自己的工作,你需要在工作时干练和细心,对于业务要周到,及时有效地进行。
第六点:投资顾问专业技能必须精湛,因为你的工作是一种涉及多种领域专业知识及需要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的职业,因此投资顾问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并且时刻保证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提升。
作为一个合格的投资顾问,你要具备专业的知识 ,比如我们需要有专门的经济学、法律、家庭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居住规划、子女教育金规划、投资规划、个人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退休和养老规划、个人税务和遗产规划、信用与债务管理、综合理财规划,具备这些再加上你认真的服务态度,那么你才可以做一个合格的投资顾问。

❸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❹ 如何成为一名理财顾问

成为一名理财顾问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专业:财务或金融相关专业,具备经济学、消费支出、保险学、投资学、货币金融学、实业投资学、税收、财务会计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

2、技能要求:英语熟练。

3、经验要求:有证券、保险、银行从业经验。

4、职业素养:需具有理性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沟通、有强烈的责任心、具备良好的人品及职业操守、工作的相对的独立性。

❺ 想要做理财顾问需要考取什么证件

大学生做柜员都是暂时的,不用太急,我今年刚通过cfp,感觉工作经验还不够,所以工作中的积累还是很重要的,如果想考cfp是需要工作经验的,本科3年,而且要先通过afp,不用特别准备什么,考试前都有专门的培训班,对这方面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理财方面的书。

❻ 理财顾问是做什么的 理财顾问工作介绍

一、一名理财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

1、与客户会谈和沟通,掌握客户的信息,分析客户的基本状况,掌握客户的理财目标和需求,为客户提供理财建议;

2、指导客户记录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账目,对客户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客户财务现状。

3、针对客户的需求独立设计可行性方案,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导。

4、及时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对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分析,并撰写报告。

二、知识要求

财务或金融相关专业,具备经济学、消费支出、保险学、投资学、货币金融学、实业投资学、税收、财务会计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

技能要求:英语熟练

经验要求:有证券、保险、银行从业经验。

职业素养:需具有理性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沟通、有强烈的责任心、具备良好的人品及职业操守、工作的相对的独立性。

一名优秀的理财顾问应该具有何种特性:

身兼多能的金融通才一个优秀的理财顾问,不仅应该熟悉金融产品,还要熟悉各种投资工具和产品,如保险、证券、不动产甚至邮票、黄金等等,以及对相关法规的掌握、运用,只有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且将自己所学所知不断更新,才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资讯。

1、强势的专业背景

优秀的理财顾问身后,应该有强大的数据、政策平台作为支持、以确保为客户所制订的方案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2、良好的职业素质

具有良好的信誉,一切以客户为先,严守客户资料的隐私性和保密性。

拓展资料:

个人理财兴起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成熟于90年代末,经过10余年的发展,独立理财顾问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而我国内居民储蓄额已超过10万亿元。据专业理财网站的调查,有78%的被调查者对理财服务有需求;50%以上的人愿意为理财服务支付费用。未来10年里,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将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将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个人理财市场极具潜力的国家。专家介绍,按照1个理财顾问服务100人估算,国内理财顾问的缺口至少10万人。

素质要求

1、丰富的金融、投资、经济、法律知识 理财规划师应是"全才+专才"这就是说理财规划师应系统掌握经济、金融、投资、法律知识,在某些方面又是专才,如保险、证券等方面又有特长。

2、良好的人品及职业操守 客户是理财规划师的"衣食父母",理财规划师应以客户的利益为服务中心,时时刻刻为客户着想,而不是以单一向客户推销产品为目的。此外,保守客户的个人秘密也是重要的一方面,理财规划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客户隐私,作为客户的私人理财顾问,应严守机密。

3、相对的独立性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工作的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的同时,或多或少都有推销产品目的,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推销产品应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是"为推销而理财"。今后社会上会出现很多"独立的理财公司",这些理财公司的独立性较强,不依附于某些金融机构,他们是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帮助客户选择投资产品,实现客户的理财目标。

❼ 证券公司招理财顾问怎么只要求专科理财顾问到底是干什么的

理财顾问是要本科以上的学历,理财顾问一般不会在银行,都是在证券公司大厅的。业务经理是在银行大厅联系业务,拉开户的。 投资顾问一般都是由业务经理提升的,因为业务经理本来就是有一批客户的。投资顾问要有自己相当多的客户时挣的钱才会多。如果是别人的客户,向你询问理财方法的话,即使你解答人家的问题,所得的酬劳也会给原业务经理的。 而投资顾问从事2—3年以上的可以晋职分析师,而在晋职分析师之前还要先考取分析师资格证。我哥就是这样一步步上来的

❽ 做一个理财顾问需要学习什么专业啊

其实成为一个合格的理财顾问还是需要全方位的素质的,而不仅仅只了解某些方面的知识。在老百姓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理财顾问有着非常广阔的职业前景,当然前提是你是否具备全面的素质,是否具有真诚对待客户的态度。
"想成为理财顾问需要学习什么?",其实要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可以把"理财顾问"、或者叫"理财规划师"的概念进行明晰。理财规划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特定的程序为客户制定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包括现金规划、投资规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等某方面或综合性的方案,是客户不断提高生活品质,最终达成终身的财务安全、自住和自由的过程。理财顾问正是从事理财规划工作的专业人士。如果用通俗的语言可以这么讲,理财顾问因为是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家庭责任、投资风险偏好,为其量身定做综合性理财规划。所以理财顾问需要学习,经济学、货币银行学、投资学、保险学和会计学等方面;当然还需要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朋友如果非常希望成为一个理财顾问,也许自学这些书本可能并不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因为有些还是非常专业的。如果能够理论联系实践,在相关的金融理财机构进行实习也是一个比较现实的进入这个职业道路的一条捷径。比如现在有些外资的保险公司已经陆续进入二三线城市,他们同样带来了非常先进的经营理念,其专业的培训体系本身就是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理财顾问、理财规划师,不过专业培训后还是需要进入市场进行检验即寻找客户也许是一个挑战,但通过和客户的直接接触,还是可以获得迅速成长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除了这种途径,朋友还可以在一些专业的网站上学习到很多投资理财的知识,既有理论也实战的经验,还有最及时的经济资讯,也需要你的多多关注。如果有可能,你也可以进行某些投资理财品种的操作,如股票投资等,这一点要慎重。
总之,要成为一名出色的理财顾问需要你具备全面的素质,从现在开始就来学习吧!祝朋友成功!我们拭目以待!
补充一下,国家为了更好地规范理财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也于几年前推出了"理财规划师"职业技能鉴定,在每年的4月份前后以及10月份前后接受报名,具体可以咨询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教材分别是《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以及相关习题,该教材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为国内权威指定的考试用教材,该职业资格鉴定是国内最公认的官方机构主办的,在网上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这个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教材包括了投资理财的方方面面内容,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当然国际上也有相关机构在组织此类的认证,如美国的ChFC(特许财务顾问师)、CFP(注册理财规划师)、英国的IFA(独立财务顾问师)等等,这些证书的取得费用相对国内较高,难度相对非常大。
现阶段不过也可以多在一些财经累的行业网站上多学习和了解吧,如和讯、金融界等等,哪里也能学到很多的东西,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债券、信托、银行理财产品等等。相信朋友只要用心学习,耐得住寂寞,理论联系实践,就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理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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