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即运作周期比较短的理财债券基金,运作周期一般为一周、两内周、一个月、容一季度或半年等。理财债券基金强调回归固定收益产品低风险和稳收益的本源,以绝对回报为投资理念。投资标的主要是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等。不参与权益类产品投资,纯债化特征明显。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运作周期结束后,通常会有数日不等的开放日,开放日内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填补了资本市场上该类产品的空白,是利率市场化过程的一种产物,为不希望承担净值波动的低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适宜的投资理财工具。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短期理财债券基金有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益双月理财债券型基金、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基金、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基金等。
⑵ 为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日前收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通知发布之日起,监管层停止受理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成为新股配售对象的备案申请,停止已完成备案的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信托计划的新股配售对象资格。该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一级债券型基金将不能再参与网下新股询价和配售。
总体来看,这将有利于引导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今年以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启。为了抑制由于投机性“打新”行为所带来的新股不合理发行价格,其有效途径在于剔除主要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者,使得新股询价机构真正是从企业基本面出发、长期持有而进行的理性定价。在这样的思路下,一级债券型基金可能是被监管层划归为“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投资人。《通知》对一级债券型基金网下询价和配售资格的叫停,是希望将这类投机性、短期资金剔除在新股询价体系之外,希望有助于引导新股发行价格合理回归。
《通知》下达后,市场多方将其解读为一级债券型基金再也不能参与新股投资了,此解读有误。实际上,该《通知》主要限制了一级债券型基金网下配售资格,出发点在于避免一级债券型基金由于其“不纯”的“打新”动机而影响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其申购新股。因此,一级债券型基金虽然不能再进行新股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不能影响新股的发行定价,但是若有定价合理的新股发行,它还是可以通过网上申购参与该新股的投资。
短期来看,这将使部分一级债券型基金的收益面临冲击。2011年纳入统计的开放式一级债基新股贡献整体为正值,平均收益贡献达1.52%。从一级债基参与新股个数来看,2011年内其平均参与新股申购只数达11.30只,其中最多的达到42只。2011年全年一级债基新股获配总金额约为81.4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网下配售所得。2011年一级债基网下累计获配新股79.38亿元,占全部“打新”的97%。按照2011年的经验,一级债基新股申购收益贡献可观,而“打新”更是严重依赖网下申购。因此,在一级债基网下“打新”叫停后,预计短期内将对那些新股申购频繁的债基收益造成冲击。
长期来看,叫停一级债券型基金网下“打新”,符合其回归债券投资本源的导向。近年来,债券型基金普遍存在高权益、高信用和高杠杆的投资特征。这样的投资风格,在牛市时往往能显著增厚组合收益,但无形中也加大了债券基金收益波动性,使其风险收益特征远远偏离了债券市场本身。
债券型基金在经历了2011年普遍偏离基准、跑输股指之后,监管层加强了对债券型基金回归“债性”的重视程度。考察今年以来债券型基金发展趋势,纯债类基金发展提速,逐步受到市场重视和认可。如指数类债券基金的启动,去年12月重启已暂停发行数年的纯债类基金,且今年上半年受热捧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也属于纯债类。债券型基金向债券投资本源的回归,越来越得到市场重视,而其增强业绩的稳定性和工具性,亦将成为债券型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⑶ 短期理财基金的怎样挑选
选择合适的基金复首先要设定自己的制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评估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确定自己是保守型、稳健型还是进取型投资者;其次,仔细地综合考核各基金的多项指标,如多年来的收益表现,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的能力素质、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投资风格等,从中选择优秀的并且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最后,请跟踪您所投资的基金,结合该基金的表现、自己的资金状况和收益目标来调整自己的金融资产组合。
您可点击:http://fund.cmbchina.com/了解哪支基金比较适合您,或请通过主页上的基金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及相关要求做基金筛选。
⑷ 理财债券基金是什么,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投资百分之80以上债券资产的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相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来说得,债券型基金一般风险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但收益也低于两者。
⑸ 理财基金赎回问题
近期,一位投资者在微博发布一条消息,称将持有的工银七天理财基金按网银提示的可赎回份额赎回,永远都是超份额,提示赎回失败。这也引来流传“短期理财基金赎回故障”的传言,甚至“惊扰”了证监会。
自今年5月问世以来,短期理财基金就一直被拿来和货币基金在流动性和收益率方面比较,最初的质疑在于“短期理财基金收益不及货币基金”,现在又爆出了赎回“难”的流动性问题。
魔鬼在细节
“并不是赎回出现故障,而是由于投资者在封闭期内进行赎回操作,所以赎回失败。”工银瑞信基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财商》采访时表示,这种问题的出现主要是投资者教育工作没做好,投资者不清楚具体的赎回规则,或者是投资者记不清楚自己产品哪一天可以赎回。
“短期理财基金的赎回日只有一天,我就曾经错过了赎回日期。”一位投资者也对记者表示,一旦错过赎回日就会自动滚存至下一个运作周期,赎回又需要再等。
目前市场上的短期理财基金分为7天、14天、28天、30天、60天、90天和6个月等多种不同周期,均采取滚动运作方式。相对而言,投资者容易混淆开放日的是期限在30天以上的理财基金。比如,投资者在周一申购7天理财基金,那么下周一就是开放日,14天和28天的开放日以此类推。但是对于30天而言,运作周期为30天,开放日如果遇上节假日则会顺延,这就会导致每个周期的开放日并不固定,投资者极易混淆。
“最早一批短期理财基金都是30天,但却没有考虑到赎回日的问题。”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有的基金公司在发行30天理财基金后又发行了28天理财基金,其实主要就是为了弥补之前考虑欠缺的地方。
新浪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高文杰对记者表示,短期理财基金赎回出现问题,主要是由于细节没有跟上创新步伐,一方面销售渠道后台支持没跟上,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也考虑不周。
据了解,目前主要的赎回问题出现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代销渠道方面,银行代销渠道将短期理财基金混同于其他开放式基金,网上显示“可赎回”,但投资者赎回操作却总是失败。基金公司官网直销渠道则会直接显示到期日和到期份额。
如何弥补
因投诉日益增多,10月17日证监会紧急向基金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发布《关于规范短期理财基金产品赎回业务工作的通知》,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需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短期理财基金产品持有人持基明细、到期日明细等信息,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在销售终端向投资人展示份额明细及对应的赎回日期,并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按照要求,已经在12月31日前发行短期理财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为每个产品确定一种赎回业务规则,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客服电话等渠道向投资人提供持有人个人的份额持有明细和到期日明细等。
“代销渠道代销的基金很多,之前没有考虑到短期理财基金的特殊性。”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代销渠道的系统需要升级改造,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年底前应该会完成相应改造。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在短期理财基金赎回问题上也安排不够周全。据了解,此前只有部分基金公司会在到期日前给客户发送到期提醒短信,并且只有汇添富、华夏在网上直销渠道提供了“预约赎回”功能,投资者可提前预约下一期赎回的份额,到期日后系统自动完成赎回操作。
“目前我们也在网站上新增了预约赎回功能,方便投资者。”上述工银瑞信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月底前可以做到申购确认短信中直接告知该笔份额到期日。
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⑺ 百分之八十债券市场稳定吗
稳定。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今年上半年表现火爆的短期理财债券基金接到相关相关整改通知。
通知将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分为固定组合类理财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两类,并规定两类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均需满足“百分之八十以上资产投资于债券”的投资范围与比例要求,进一步地,通知对两类短期理财基金的资产净值计量方式也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
对于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一律使用市值计价法,转化为开放式债券基金,对于固定组合类理财债券基金,要求其只有在满足资产投资债券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封闭运作期限超过90天、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以及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产品封闭运作到期日的相关要求下方可延续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净值计量,其余情况一律沿用公允价值进行净值计量。
除上述规定外,通知还要求相关基金完成整改前应确保规模有序压缩递减,该类基金规模不能增加,只能减少。
⑻ 理财型基金的收益支付问题
可能是到期后你取出来时才给你收益,你可以取出来再投资。当然这个还要以理财基金方面的解析为准,建议询问清楚!
⑼ 短期理财基金的选择
市场环境有利短期理财基金
晨星研究中心分析师廖佳认为,4月同比下降3.4%,通胀继续呈下滑趋势。通胀的下行以及资金面的宽松均是支撑债券市场向上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债市创新产品的发行传闻接连不断,为债券品种投资多样化提供了可能,未来将进一步吸引资金的关注。
从市场情绪来看,去年A股市场整体下跌幅度超过20%,中小板(行情 股吧 资金流)指数的跌幅更是超过30%,许多个股甚至出现“腰斩”,投资者的投资情绪趋于谨慎,相比权益类产品而言,不少投资者更青睐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
短期理财基金=短债基金?
短期理财基金和短债基金有啥区别呢?廖佳告诉记者,短债基金与短期理财型基金“神似”。从产品属性上来看,两者皆是债券型基金。且在投资策略上,都采取固定收益策略,倾向于做绝对收益。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久期策略、投资范围和申购赎回机制的不同,从基金招募说明书来看,短期理财型基金的剩余期限较短,控制在150天以内,而我国目前唯一一只短债基金嘉实超短债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久期保持大于0.5年,小于1年。通常来说,久期越长,预期收益率越高,但同时也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承担更高的利率变动风险。
另外,虽然两者都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倾向于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基础上的增强型投资策略,但是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品种选择方面有一定差别,短债基金的选择范围相对更高,例如其可以选择次级债、浮动利率债等品种,而这些品种不在短期理财型基金的投资范围选择之列中。而在申购、赎回机制方面,短债基金相对来说更为灵活,更适合对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因为投资在任意交易日均可选择申购、赎回基金,而短期理财型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受到运作周期的限制。
申赎自由收益居中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买卖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投资者若是错过了发售期,就需要等到下一期产品发售时才能进行购买。
汇添富30天理财在申购、赎回机制上则更为灵活,只要基金打开申购后,投资者每个交易日均可自由购买,30天的运作期后,打开赎回通道(如若投资者未选择赎回,则资金计入下一期继续滚动)。换句话说,对投资者而言,汇添富30天理财就像是每天都在发售的30天理财产品。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在不同的工作日进行申购时,即便只相差一个交易日,由于运作期的投资组合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每个运作期的收益上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过,由于基金本身较为稳健的特性,这种差异不会太大。对基金本身来说,规模每天都会受到净申赎的影响,相比于银行理财产品完整的运作封闭期,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的基金经理仍需要面对流动性管理,但从中长期的角度讲,这样的产品设计保证了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不会出现到期后集中兑付而导致潜在的规模缩水。
廖佳提醒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基金虽然风险较低,但并不能保证本金安全。同时,基金公司看到了短期理财基金的广阔市场,纷纷上报、发行该类产品,如华安发售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A/B、汇添富发售理财60天等,投资者在认购这些产品时,需要考虑其申购赎回的时间周期、产品的投资范畴、预期年化收益率等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