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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营业部经理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04-23 09:00:40

理财公司团队经理做700万业绩!法人跑了!公安定性非法集资,他有多大刑事责任!!!

请看非法集资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Ⅱ 理财经理业绩两年作100万公司黄了理财经理判多少年

公司黄了,经理就要判刑。没这种说法,除非经理犯法才会判刑。

Ⅲ 非法集资是分公司下面的营业部经理要承担什么责任

既然是分公司下面的营业部经理进行非法集资,那么要追究他个人的刑事责任。而总公司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Ⅳ 公司涉嫌诈骗500万,部门部门经理怎么判

你好,诈骗数额500万的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还要综合全案的案情来认定,例如有没有退赃,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
依据: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8]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律师咨询贴吧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登陆可以选择详细咨问律师哦,。

Ⅳ 理财公司出问题,理财经理需要负责任吗

你好
这个要看理财经理是否占有公司的股份
如果没有的话,不需要负责
不管是经理还是员工都是打工仔
都是靠公司发工资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Ⅵ 我哥在p2p公司干销售经理,业绩800万,现在被抓起来了,会被判刑吗

你提的问题我已经看了,这个所谓的业务经理是不是违法的,不然的话怎么能业绩800万呢?现在被抓了,如果是不违法可以放出来,如果违法就得判刑了。

Ⅶ 工商银行山西大同分行理财经理闫彬诈骗上亿元应该判死刑吗

经济案件一般性的不会判死刑,可能会判无期,只有杀人才会判死刑的,但是这个我们也只是猜测的具体的还是要听法院的,有要有具体的法律条令才能执行的。

Ⅷ 公司非法集资老板跑了,公司理财经理给客户办的理财产品,理财经理 有刑事责任吗

除非有证据证明客户经理在推销产品时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否则他们是没有责任的。

Ⅸ 去年是合法的,今年就列为不合法的一间金融公司当经理被拘留了会判刑吗

这种情况就要看这个经理的违法行为究竟有多严重,如果是触犯了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恐怕就要判刑了;如果只是较轻微违法,则就不会被判刑,总之,要看当事人的犯罪程度而论。

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类似于善林那种的营业部经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朋友也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仅是身份标识,其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同时,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

另一类是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由此可知,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理财公司营业部经理怎么判扩展阅读: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成立了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单店即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辉为公司股东。被告人李红担任业务经理。

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守则,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3月,李维、聂辉共向社会公众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共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李维、聂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红系从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聂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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