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管新规对个人理财的影响
1.短期看,大家将不能再按手买入能获得确定性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而且在购买其他资管产品时也被加上了诸多的束缚,但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史来看,这也将大大减轻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对普通人辛苦积攒的财富的影响。
2.与此同时,人们的理财观念也将因此走向成熟。长期投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以及资产配置等优秀的理念将真正深入人心,从而引领过去这些年“劣币驱逐良币”的中国金融市场走向正轨。
拓展资料:资管新规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者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
2)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3)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为持牌金融机构;
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5)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银行登记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
资管新规是对银行业务的进一步理清,或者是把银行业务还原为银行本身的过程。资管新规执行之后,银行业务就比较单纯了。
⑵ 银行理财业务将迎来哪些变化
投资门槛降至1万元
作为一项重要调整,办法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专家表示,投资者门槛降低,意味着银行理财的客户范围扩大,有利于增强资金募集能力,做大行业规模。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打破刚兑 产品净值化管理
与资管新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办法要求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意味着打破刚兑在银行理财领域将成为现实。办法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实现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的原则在资管新规中已经明确,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对产品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也要有心理准备,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规范管理现有保本理财产品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在打破刚兑的要求下,现有保本型理财产品该如何管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该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要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计提资本和拨备等。
过渡期自主制定整改计划
办法的过渡期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办法规定,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来源:
新华网
⑶ 银保监会是干什么的
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理财产品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六)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七)公司治理监管部。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八)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四)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准入管理。
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⑷ 资管新规对银行的三大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者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为持牌金融机构。
拓展资料:
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银行登记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
2、打破刚性兑付: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 减少影子银行风险:紧投贷款,对投资非标资产设置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等限制; 防范流动性风险:禁止资金池业务,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去杠杆: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统一资管产品杠杆比率要求; 防范操作风险:统一资管产品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集合资产管理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3、同行业务的本意是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借贷,提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资金使用效率。但是,慢慢地,一部分银行发现,只要同业资产比同业负债的利率高,一样可以像存款那样赚取利差,因而它们开始主动配置同业负债去支撑资产。 同业业务占比最少前三强: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占比最多是:兴业银行。
⑸ 理财新规落地,起售门槛降至1万 利好哪些银行
1、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降至1万。
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这一条对银行来说是重大利好,有银行理财小伙伴戏称,“银行理财也降到1万门槛了,公募基金要哭晕在厕所!尤其是利好农行、邮储银行这类以农民客户为主的银行。”
2、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基估值核算规则。
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3、非标投资仍要求期限匹配,非标比例仍保留。
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
4、设定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负面清单,理财可以投资债转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⑹ 银行理财新变化!搞清楚这几个要点很重要
解读一:银行理财门槛
这次理财新规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销售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所谓公募理财产品就是平时银行发行的那些理财产品。等到新规落实后相信会有不少人重新回到银行理财的怀抱,大家可以期待下。
解读二:银行理财产品不能直接购买股票
在意见稿中依然没有放开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限制,但未来有可能会解除限制。
解读三:理财产品投资负面清单
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就是说不能用理财产品的资金去购买其他理财产品。
解读四:净值化管理
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也就是说以后理财产品将不会有预期收益了,而是跟基金一样每天净值波动变化,有涨有跌。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亏损,譬如今天跌0.1后天涨0.15,整体来看还是涨的,但投资者确实要自己承担风险了。
解读五: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
这一条是跟上一条相辅相成,以后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能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能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其实这一点在线下网点出现比较多,很多业务员都跟投资者打包票说产品不会亏损,以后就不能这么搞了。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理财变化的分享,送给大家,希望对你的理财之路有所帮助!
⑺ 我是银行做理财工作的,说我不能理它行的理财产品,并称我违规违纪
私人投资行为,关领导P事
我自己的客户我还有介绍到别的银行做理财的呢
要让客户赚钱,才能留的住客户啊
⑻ 银保监会就理财业务监管新有什么内容
7月21日,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办法》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同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办法》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办法》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22日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