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对账的操作步骤有哪几步
银行对账步骤:
(一)银行对账期初录入:出纳管理——银行对账——银行对账期初——选择科目确定——选取该银行账户的启用日期——输入单位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调整前余额”——点击“对账单期初未达账”——增加——录入对账单期初未达账——保存退出后点击“日记账期初未达账”——增加——录入日记账期初未达账——保存退出
(二)银行对账单录入:出纳管理——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选择科目——增加——录入银行对账单
(三)银行对账:分为自动对账、手工对账两种对账功能。一般情况下,先实行自动对账,再进行手工对账,用来自动对账的补充。
1、自动对账:出纳——银行对账——选择要进行对账银行科目、月份——确定,进入对账界面,左边为公司日记账,右边为银行对账单——对账——录入对账日期及对账条件——确定后进行自动银行对账
2、手工对账:自动对账后,可进行手工调整(注意“对照”功能使用)双击标上两清标记,“检查”功能检查对账是否有错。
3、取消勾对:“取消”按钮。
(四)余额调节表:出纳——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选中查询的科目上——查看或双击该行——查看该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详细”按钮显示详细情况
(五)进行核销:对账平衡后,可将这些已达账项取消,即进行核销。出纳——银行对账——核销银行账
㈡ 银行结算账户遵循什么管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㈢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来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银保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做了相关调整和规范,但是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银行理财还是保守投资者的首选。那么,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筹建和颁发,2018年以来,已有近20家银行披露理财子公司成立计划。
那么,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有何看点,又将会对资管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据梳理,《办法》主要有八大看点:
第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允许直接投资股票。
不过,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不能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二,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再设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
理财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同产品的销售起点。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公募基金中,货币基金1元起投,非货币类基金1000元起投,而券商的资管产品5万元起投。融360分析师刘银平认为,理财子公司不设产品销售起点,这一点相对于其它资管公司来说优势很大,现金管理类产品及定开式产品将非常有竞争力。
第三,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强制在线下网点面签。
《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这意味着,既可以在营业场所做风险评估,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做风险评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电子渠道面签时,即使理财产品通过其它渠道代销,也需要在本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㈣ 银企对账的要求是什么
一般要求在15或20个工作日内对账完毕。
系统一般提供自动对账和手工对账两种对账方式。在进行银行对账时,应该遵循以下方法和顺序。
1、设置系统自动对账的依据及对账截止日期。自动对账一般可按金额方向相同、结算方式相同、票号相同等条件进行,只有设置好自动对账依据,才能够利用系统提供的自动对账功能进行自动对账。
当不能在银行对账单记录截止日及时进行银行对账的情况下,设置对账截止日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如果设置不当,由于银行未达账截止日期和银行对账单截止日期不同,在进行自动对账时就可能会发生对账错误。因此,企业要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正确对账,必须要正确设置对账截止日期。
2、利用系统提供的自动对账功能进行自动对账。在信息化方式下,自动对账极大地减少了手工对账的工作量,是提高整体银行对账效率的关键环节,因此企业必须充分利用系统提供的自动对账功能。
(4)银行理财对账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银行对账作用
1、有助于企业防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企业会计人员计算记账金额时出现的运算错误,登记账户的错误,以及银行操作人员记账错误等。
2、有助于企业防范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指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缺陷或者是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得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有机会侵占企业的资金。内部人员侵占企业资金可能会通过两种方式:现金或转账。
3、有助于企业防范外部风险。
企业外部人员侵占企业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通常的手段是仿造单位的印鉴和银行票据,甚至有“克隆票”的出现,银行并不能100%识别出这些问题票据。
其次,银行对账单有助于企业理财。银行对账单有助于企业防范财务风险,同时,以对账单为基础,企业可以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收支计划、可以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㈤ 中国银行对账的操作步骤
一、对账单核对网银操作步骤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3
app版本:v7.2.5
第一步,点击“账户管理-对账服务-对账单核对”,进入“对账单核对页面”页面,显示对账月、账单号等信息。
第二步,选择需核对的账单,点击“核对”按钮,进入“对账单明细”页面,此页面列式一个对账协议下的全部账号以及各账号的对账信息。
第三步,点击右下角的“余额对账单下载”按钮,可进行余额对账单下载。
第四步,根据账户反馈核对情况,如核对“相符”则在账号后的核对结果栏位选择相符。
二、对账单网银查询
第一步,点击“账户管理-对账服务-对账单查询”,进入“对账单查询”页面查询。
第二步,输入账单日期后,点击查询。
第三步,点击“明细对账单”下“查看”按钮。
第四步,点击“客户反馈记录”下的“查看”按钮。
【拓展资料】
中国银行网上对账可以使用中行企业银行手机APP进行对账,操作步骤如下: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3
app版本:v3.2.7
1.首先在手机上下载并安装中行企业银行银行手机APP。
2.打开中行公司银行手机APP,在首页可以到银行对账功能选项。
3.在首页点击银企对账功能选项,进入银企对账界面,有余额表查询和明细表查询两个功能选项。
4.点击【余额表查询】功能选项,进入余额表查询界面,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对账。
5.点击【明细表查询】功能选项,进入明细表界面,显示需要对帐的内容。
6.点击下方要对账的内容,打开word或PDF格式的明细表,查看明细表。
银行对账就是仔细核对银行对账单,与存款银行发送的当月银行存款对帐单一一核对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已达成的项目,找出 未清项目,并编制月度银行存款余额对帐表。 银行对帐功能在会计软件中实现。 具体步骤包括银行对账初始数据录入、银行对账单录入、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等。可以防范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和外部风险。核对报表是企业准确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依据。企业财务人员要注重对账,企业老板更要注重对账。
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系统提供自动对账功能,即系统根据用户设置的对账条件进行一一核对,对符合对账标准的记录进行交叉核对。未交叉检查的那些是未结帐户项目。自动对账的条件一般包括业务发生日期、结算类型、结算单号、等额等。其中,等额是账户的基本条件。对于其他条件,您可以根据需要自定义它们。
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㈦ 中国银行企业网银对账流程
1、对账单核对
为企业客户提供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的核对功能。
第一步,点击“账户管理-对账服务-对账单核对”,进入“对账单核对页面”页面,显示对账月、协议号及账单号等信息。
第二步,选择需核对的账单,点击“核对”按钮,进入“对账单明细”页面,此页面列式一个对账协议下的全部账号以及各账号的对账信息。
第三步,点击右下角的“余额对账单下载”按钮,可进行余额对账单下载
点击某一账户后的“查询”按钮,可点击“下载”,可下载该账户的明细对账单。进入该账户的明细对账单下载页面。
核对完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后,可进行对账结果的反馈,可通过网银填写账务不符的原因,并向对账系统反馈对账结果。
2、对账单查询
客户可进行“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的下载,以及客户核对反馈核对结果的查询
第一步,点击“账户管理-对账服务-对账单查询”,进入“对账单查询”页面。
第二步,输入账单日期后,点击查询。
第三步,点击“明细对账单”下“查看”按钮。
第四步,点击“客户反馈记录”下的“查看”按钮。
拓展资料:
一、银行对账单的作用
1、银行对账单有助于企业防范风险。企业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时往往出现两者余额不同的情况。企业应该先分析未达账项,排除未达账项的影响后,两者的余额仍不符时,再分析是否是由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或外部风险导致。
2、银行对账单有助于企业理财。由于银行对账单格式的内容,银行对账单有助于企业防范财务风险,同时,以对账单为基础,企业可以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收支计划、可以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3、现代可以能为企业对账提供更为方便、及时的方式。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提供的方便、及时的服务,企业负责人若了解银行对账单格式,就可以天天对账。如果您办公室有一部电话,可以通过签约的方式,拨打电话来了解公司账户的有关信息。
二、银行对账单格式是什么样的
银行对账单格式一般包括一下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摘要、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
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银行对账单格式上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对,如果有对应不起来的,看一下是否为未达账项;如果不是未达账项,则要看是不是有记账错误。
其中,银行对账单格式中的未达账项包括: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找出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不符原因后,再编制余额调节表,二者金额调整至相符即可。
㈧ 银行对账的操作步骤
银行对账的操作步骤 如下:
一、 企业网银余额对账录入的操作:进入“账户”,选择“银企对账”→“余额对账录入”,点击对账单编号,点击“详细”,可查看该账户明细,并支持对账户明细的打印、下载。选择“不相符”支持余额调节表录入,选择“相符”或者“不相符”,经操作员签名后提交。注:
1.当月在柜面建立的账单,次月可通过网银查看并核对。
2.有免复核功能的管理员、操作员对账录入账单后可不经复核,直接提交。无免复核功能的管理员、操作员需进行余额对账复核操作。
二、企业网银余额对账复核的操作:进入“账户”,选择“银企对账”→“余额对账复核”,选择“对账单编号”,选择“通过”或“拒绝”,选择“拒绝”后需录入拒绝原因。注:
1.已提交的对账结果为不相符的账单,次日可再次进行录入复核。
2.复核提交的账单当日账单状态为复核完成等待对账结果,当日日终跑批完成后,账单状态为结果已上传对账系统。
拓展资料:
一、 对账就是核对账目。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 就出纳工作而言,对账的主要内容是: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等。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操作环境:电脑型号:DELL15,版本号:14.0
㈨ 企业和银行对账是否在会计制度或法律中有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㈩ 银行与企业的对帐制度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虽然都有很多所谓的制度进行制约,但是工作上的失误、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等,都会对企业银行帐户带来损害,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像银企因不能及时对帐发生的案件每年都有出现,这应当引起银企双方的足够重视,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预防。
各司其责扎紧篱笆墙
从企业来说,要防范于未然,就要建立会计人员按时对帐责任制,对每月发生的企业、银行往来帐项进行核对,坚持做到日清月结,对未达帐项要建立台帐,注明原因,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网上银行,进行网结算,这样更直接、更便捷进行帐务处理和帐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企业的负责人要树立金融理财意识,对企业的损益情况要经常检查,特别对大额款项的划转要建立严格的签批制度,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出现各类财务差错事故。
对银行来说,保证银企帐款安全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商业银行要把做好银企对账工作作为强化内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落实对账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具体说来要做到加强三个落实和抓好五个到位。
加强三个落实就是:第一是岗位要落实。在每个支行或营业网点,必须设置有专门的银企对账岗位或柜台,专司银企对账工作,改变对账工作采取兼岗、混岗或临时指定柜台的应付现象,保证银企对账工作的经常性和实时性。第二是人员要落实。根据岗位设置及本营业网点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安排柜台人员,指定一名专职或多名兼职对账员,负责柜台实时对账和面对面银企对账,并要保证专职或兼职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银企对账工作。第三是责任要落实。制定对账岗位工作职责和对账人员的对账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对账率指标考核,根据本网点客户账户设置和业务发生情况规定每月的对账达标率,逐月检查,作为对账员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实施奖优罚劣,以调动对账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抓好五个到位就是:一是宣传要到位。发挥每个柜员的柜面宣传作用,加强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银企对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并利用营业网点的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张贴有关银企对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形成动、静结合的宣传氛围,加深客户对银企对账重要意义的认识,并通过客户经理的外勤营销活动,将银企对账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客户,增强宣传的渗透力,同时向企业客户散发精制的银企对账规定资料和宣传单,使客户对银企对账规定家喻户晓。二是管理要到位。建立健全银企对账长效管理机制。分管行长(主任)为本行银企对账达标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对银企对账工作的领导;业务管理部门为本行银企对账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负责对银企对账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点主任(主管)为银企对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网点银企对账工作负有直接管理和直接经办的双重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对账工作管理台账,妥善保管每月对账台账的完整记录,逐月保存,不得覆盖,以备核查,并对余额达到重点对账规定的账户必须纳入重点账户对账台账管理,网上银行账户、电话银行账户等应纳入重点账户对账范围。三是检查要到位。业务管理部和网点主任、业务主管必须坚持每月定期检查本网点银企对账情况,包括检查对账员履职情况、对账单发出回收及保管情况、重点账户对账情况、对账结果核实情况、客户对对账的反馈情况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四是服务要到位。柜台内部服务要优良,即要做到每月对账单整理快捷、动作熟练、分类整齐、盖章清晰、排放有序、保管规范、发放及时、态度热情、解释清楚;外部服务要注意形象,行为规范,上门发送对账单和进行面对面对账工作要认真负责,文明礼貌,态度诚恳,耐心细致,争取客户的主动配合,并应把上门送单和收单、直接面对面对账作为提高对账率的重点措施加以施实。五是核实要到位。银企对账的目的就是要核实银行与客户在账务核算上的准确与否,对账结果关系到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问题。如果只发了对账单而没有认真核对结果等于没有对账,潜在的账务差错和风险就无法及时发现。因此必须认真核实对账情况,包括对账单发单数、收回数、账务核对结果,重点账户是否百分之百核对相符,所有的银企账务是否真的核对一致分文不差,客户是否签章确认等。发现差异应立即换人核实,必要时派人上门与客户再次面对面核对,查清差异原因,及时逐级汇报,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正确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说明加以保存,以备查考。
希望你能用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