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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审批要点

发布时间:2022-05-03 06:56:48

1. 买银行理财产品要注意些什么

偷梁换柱
一般来说,不管是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还是代销别家的理财,盈亏上虽然不但打包票,但基本的风险控制都是有的,至少对得起“正规”两个字。但如果有人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勾结网点工作人员,通过高额佣金返现的手段,让他们推荐自己产品冒充银行理财卖给不知情的老百姓,也就是所谓的“飞单”。
飞单,并不是必然会亏损,但是,你本来想去买银行理财,却被忽悠买了完全不属于银行,甚至跟这家银行完全没关系的产品。结果承担自己根本不知道的风险,有可能完全不适合自己,甚至是承担不了的风险。这才是飞单最可怕,最可恨的地方。
预防飞单,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仔细阅读理财说明书,看清楚管理人和发售方,不要什么都看就签字,不要盲目相信银行里的东西都是银行的。如果实在弄不懂,嫌麻烦,那么不妨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的方式,线上购买银行理财,因为线上产品,至少需要经过运营渠道和终端营销两道审核;反而比用户自己去网点购买更安全一些,减少了被骗的风险和可能性。

当然最保险的,还是去中国理财网查询一下,你要买的这个理财产品的登记编号。一般正规银行理财都是C开头,对个人客户的话是14位,私行或同业是15;这个登记编号就像人的身份证号一样,是真是假一查便知。
2、上屋抽梯
有些银行理财,明面写的预期收益很高,但实际暗含了很多限制条款;这个预期收益,实际必须满足一系列苛刻的条件才有可能达到。标明的高收益,是理论最高收益,只是为了先把客户吸引进来,一旦客户稀里糊涂的买了这份理财,那么不好意思,封闭期内,是无法单边终止合同的,就只能等到理财到期这笔资金才能回到客户手中了。
理财产品,风险和收益肯定是对等的。一款产品,如果既能提供本金保障,同时又有高收益,那么肯定是哪来不对。承担风险不可怕,像这种云里雾里,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承担了啥风险的,就比较恐怖了。
购买银行理财一定要看清条款,分析各档收益实际能够达成条件的可能性,不要一厢情愿地认为标注的最高收益就肯定能达到,很多时候,那就像天上的一轮明月,看得清清楚楚,仿佛触手可及,实际上,那就是个景而已。
3、浑水摸鱼
理财产品的协议合同,大多是又细致又冗长,一般投资者很难有耐心,从头到期仔细研读,所以这里的小坑就更多了。
有募集期超长的,而募集期不能算在理财收益期间,只能得活期利息,基本可以算无收益。有业绩报酬费超高的,比如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大头都会被银行以业绩报酬费的形势收走,这也变相鼓励了有些银行可能会片面追求高收益,拿用户的资金做激进投资。
还有所有费用都要从预期收益里扣除的,比如实际到手的收益率,是宣传时的预期收益减去销售费、管理费、托管费等等一系列费用后剩余的部分,当然也就,没剩多少了。
综上,这些陷阱,归根结底,还是利用民众的心理贪念和知识盲点,用高收益做诱饵,或谋取佣金,或诈取本金,无非一个“利”字。平时多学习,遇事多留心,不贪不急,稳中求胜,才能避开陷阱,到达投资升值的目的。

2. 银行买理财产品需要资质吗,小银行可不可以发行自己的理财产品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虽然没有正式的准入流程,但却有一定的门槛限制,所以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有发行理财产品的!

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综合来看,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是需要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银行也可以发行自己的理财产品,只不过要看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重视程度。

3.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融资便利贷款审批

线下贷款申请由贷款人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业务,贷款审查、审批由系统根据既定的规则自动完成。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4.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关注哪些要点

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注意哪些要素?
1、收益率:是业绩比较基准还是预期收益率,是年化收益率还是累计收益率,是税前收益率还是税后收益率,不同的收益率指标下产生的收益大不相同。
2、投资方向: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放于哪个市场,投资什么金融产品,将决定产品风险的大小、以及最终收益情况(风险大的产品可能会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
3、流动性: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购买者一般不能提前终止;少部分理财产品可质押,但须承担一定手续费和质押贷款利息。
4、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理财产品前应先评估自身的可承受风险水平及风险偏好,避免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
5、信息披露: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及时关注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银行理财六个不等于:
1、理财产品不等于保本保收益的银行储蓄;
2、业绩比较基准不等于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
3、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不等于合同约定;
4、宣传得好的产品不等于适合自己投资;
5、投资理财不等于投机发财;
6、理财不等于无亏损风险。
投资者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前必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购买合同、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所购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风格,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并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5. 开展网上个人理财业务需要哪些程序

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注意:

1、办理首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办理产品适合度评估;

3、通过产品规定的渠道进行购买。

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个人客户、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等。

1、个人客户

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方,商业银行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客户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分类,通过调查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2、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的供给方,是个人理财服务的提供商之一。

3、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理财公司,除了通过自身渠 道外,还利用商业银行渠道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4、监管机构

制定行业规范,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

(5)银行理财业务审批要点扩展阅读:

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特点

1、信托贷款类产品成为理财市场的主导2008年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保持快速增长,单手资本市场大幅下挫,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银监会加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整改力度等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品种结构普遍发生显著变化。

子2008年2季度开始,风险相对降低、收益相对稳定的信托贷款类产品大幅增加,并保持迅猛增长的态势,在各类银行理财产品中已占据主导地位。

2、公益性、专属性创新产品彰显理财业务价值

针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部分银行迅速反应,推出了具有公益性质的创新理财产品。此类以慈善、关爱为主题的理财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思路;

打破了以往理财业务同质化的常规,深化了理财品牌的内涵与价值,增强了客户的认同和忠诚度,并有效地提升了银行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形象,对于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3、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更趋规范合理

各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趋向于规范合理,与以往部分银行对新股申购类、结构挂钩类产品动辄给出40%或50%的预期收益率,甚至“上不封顶”的情况形成鲜明反差。

究其原因:一方面,受资本市场低迷以及“零收益”实践等因素影响,各个银行给出的预期收益水平更加实际与客观;另一方面,按照银监会要求,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

各个银行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不得给出“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尽管有所回落的预期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客户吸引力,但从根本上讲,科学的、与实际收益情况吻合的预期收益率将对商业银行及其理财产品的美誉度和客户信任度产生积极影响。

4、产品短期化趋势更为显著,期限结构日臻完善

与以往同类型产品相比,各银行理财产品的短期化趋势更为显著。以招商银行为例,其2008年所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中,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产品数量占比达36.8%,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的产品占比达59.7%,而一年期以上的产品仅占全部产品3.5%。此外,其他各银行也注重短期化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5、理财业务分层服务体系逐步构建,财富管理职能日益凸显

2008年来,针对中高端客户的专属产品不断增加,银行理财业务更加注重客户细分,财富管理职能日益凸显。各银行对中高端财富客户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市场细分能力的增强和分层服务体系的构建将成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石。

6. 银行理财新变化!搞清楚这几个要点很重要

解读一:银行理财门槛


这次理财新规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销售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所谓公募理财产品就是平时银行发行的那些理财产品。等到新规落实后相信会有不少人重新回到银行理财的怀抱,大家可以期待下。



解读二:银行理财产品不能直接购买股票


在意见稿中依然没有放开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限制,但未来有可能会解除限制。


解读三:理财产品投资负面清单


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就是说不能用理财产品的资金去购买其他理财产品。


解读四:净值化管理


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也就是说以后理财产品将不会有预期收益了,而是跟基金一样每天净值波动变化,有涨有跌。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亏损,譬如今天跌0.1后天涨0.15,整体来看还是涨的,但投资者确实要自己承担风险了。


解读五: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


这一条是跟上一条相辅相成,以后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能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能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其实这一点在线下网点出现比较多,很多业务员都跟投资者打包票说产品不会亏损,以后就不能这么搞了。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理财变化的分享,送给大家,希望对你的理财之路有所帮助!

7. 理财产品发行都要经过银监会审批吗,银行哪个理财产品

是的,必须要银监会批准。
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完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8. 论文:谈谈我国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几个要点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开放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外资银行前来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走出去“,到境外设立机构,发展业务。随之,我国银行审计业务也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来华开展银行审计业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到境外对中资银行进行审计。我国银行审计市场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银行审计亟待相应地加强和完善。为此,笔者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要点谈几点意见。
一、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服务的产品特殊,具有较大的固有风险。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考虑银行业务的特点,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如按照总资产、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确定有关项目的重要性水平。
确定银行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时,应注意银行不同的风险资产权数。权数最小且为零的资产是银行库存现金;其次是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权数最大的是对一般企业和个人信用贷款或透支,风险权数为100%。银行资金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国家政局比较动荡的银行,其风险比较大,权数也比较大。银行的交易总量对重要性水平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90%左右,利息支出占各项支出的主要部分。银行损益主要产生于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但利差大小不能决定银行损益,呆账损失是侵吞银行利润的血盆大口。有的银行从事外汇和债务保证金交易,表内记录存放代理行的金额不大,但合约数和交易额却很大,其可能产生的损失也很大。银行不同的经营策略,其重要性水平不一样。银行经营的品种不一样,其重要性水平亦不一样。如中国银行外汇业务比重比较大,其汇率风险与外汇头寸缺口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其境外分支机构多,分散风险的有利条件比较多,外汇风险程度可能比其他银行小。
确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可以对银行现金分配比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为现金本身固有的敏感性及银行对现金实行比较有效的内部控制(如双人管库、交叉查核、现金日记账记录及出入库制度等),现金差错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对银行现金库存一般不需要全面盘点,只需抽样监盘。对银行出纳部门的现金查库登记簿及现金日记账进行查核后,即可以确定现金有无错报,以较低的审计成本,得到较高的审计可靠性。但对表外业务应分配比较高的重要性水平,因为银行大量的表外业务,尤其是银行担保、授信额度和远期外汇买卖,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应注意采集充分的证据,关注其风险。
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有利于识别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银行经营活动受到金融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如银行必须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率和存贷比等),小额的错报和审计差异虽然从量上看并不重要,但从质上看,可能是重要的。因为其更正或披露关系到银行是否遵守监管法规和有利于银行监管当局发现问题。
二、审计的重点领域
当前,我国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业务范围比较狭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银行会计报表资产方主要项目是贷款,各项贷款占资产总额的70%左右;负债方项目主要是存款,各项存款占负债的80%左右。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领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质量
这是关系到银行生死存亡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特别关注银行资产质量。资产质量的重点是贷款质量。银行贷款质量的评价,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判断、分类与分析系统。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SC)1990年2月发布的《第6号国际审计公报》明确指出,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银行贷款质量分类制度。美国会计师协会出版的《银行审计》也提出,”为了确定注册审计工作范围,会计师应考虑管理当局的贷款分类制度“。我国目前主要依据《贷款通则》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评价,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后三项合计为银行不良贷款。《贷款通则》划分银行不良贷款的特点是按时间划分,比较直观,但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五级分类法“(即贷款风险分类法)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怀疑和损失,后三类为银行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法的前提是银行能够定期收到借款人报送的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其核心在于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将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还款记录、还款意愿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并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然而,我国大部分借款人报送的会计报表不完整、不真实、不合规,银行很难据以进行分析和评估。五级分类法技术操作要求比较高,对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影响很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定期且严格评价贷款质量是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但注册会计师评价银行的资产质量符合执业的审慎原则,是审计的必要工作。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银行的贷款管理内控系统是否健全可信,采取分析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评价银行资产质量,对大额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函证,并要求银行管理当局提供银行监管当局的检查报告,参考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质量评价的意见。
(二)关注银行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特别是呆账准备的提取
银行贷款发生呆账不可避免。银行的呆账应控制在同业公认的水平内,特别是要控制在银行风险承受能力之内。银行不仅要能识别贷款业务活动中隐藏的风险因素,更要对风险导致的后果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贷款准备金制度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方法。银行是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对银行的安全性、稳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响。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银行按放款的1%差额提取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可以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实冲销。2001年5月,财政部通知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统一为呆账准备,银行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1%。人民银行还起草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要求银行在提取普通准备金以外,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2%、20%、50%和100%的参照比率计提专项准备金;银行还可根据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种准备金。
IFAC指出,审计师应当关注并评价呆账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与充足性。国际上,注册会计师通常会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取呆账、坏账等各项准备金的主要会计政策。
(三)注意银行负债的合规性
银行债务大部分是社会负债,其中最主要的项目是存款,其次是对外借款、拆入代理行和联行往来款项。英国法律规定银行负债必须符合“合格性”(eligible)。我国强调银行存款必须具有“合规性”。由于我国银行存款涉及千家万户,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的回函率很低、效果不佳,而且担心违反银行为存款客户保密的原则,因此对银行大额的存款几乎没有函证,也没有采取其他替代方式进行验证。因此,根据银行负债构成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负债变量的金额进行分析性测试,判断银行支付存款能力。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银行业务全球化的情况下,要注意有的银行吸收的境外“非居民存款”可能未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关注有的银行在表外记录的“离岸业务”的异常情况;关注可能发生的“洗钱”现象,防止疏忽银行负债不合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重视银行收入的确认
银行收入对利润真实性有很大的影响。银行股东、管理当局、社会公众及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银行的盈利状况。银行收入的确认应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近几年来,银行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收入呈现较大的不确定性。财务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直接导致银行会计账上多计收入,多估资产;甚至有的银行虚收实支,虚盈实亏,加剧了银行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银行的内控可信度,运用职业判断,谨慎地确认银行的收入。可以根据银行贷款平均余额、利率档次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测算大致的收入,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抽查贷款大户和不良贷款的利息计算验证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合规性;测试银行计算机系统对利息计算的准确性;特别关注银行有无继续提取不应当计提的利息收入。
(五)关注银行表外业务及关联事项
银行表外业务可以简单分为传统和创新两大类。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是:(1)传统业务设置对应科目,同时发生,同样金额,同时冲销;(2)创新业务核算比较复杂,大部分发生的即期交易在表内核算,未到期的交易在表外记录,如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买卖。大量的表外业务核算是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征。表外业务不仅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可能造成银行会计信息不完整。我国银行的分支行表外业务大部分是传统业务,总行可能存在大量创新业务,海外分支行可能存在比较多金融创新业务。
银行表外业务的审计可以通过检查银行与上下级行及代理行往来的账项、函电和合约,发现线索,揭示银行漏报或不报表外业务的问题。国际上,注册会计师会在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表外风险,银行或有负债,未履行的财务合约,资本及租约承担等情况,并在审计报告后附送"未经审核的补充资料",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比率;分项资料,如银行资产的分布,营业地区、零售或批发业务主要范围;贷款分类;不良贷款情况;风险管理措施等。
三、关注现实问题,防范审计风险
我国银行基层分(支)行利用联行往来科目,占用汇差进行账外经营的问题比较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实务公告第7、8号的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函证确认,并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分析银行的联行往来贷方平均余额与银行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的比例,查阅银行联行往来对账单及对方银行查询往来未达账的函电,避免因银行管理当局舞弊,承担连带责任,产生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以银行名义发出询证函,应要求被函证行及时、准确回函确认;国内联行往来账项函证应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盖联行往来查询专用章并写明联行行号;国外代理行往来函证可以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上有权签字人签字。由于银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固定的通讯网络、相对稳定的部门及明确的人员分工,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所以银行间函证可以使用银行现成的通讯工具和银行内部正常的渠道进行。如果被函证行是加押电报、电传或图文传真回函,经核实密押(Testkey)或核对印鉴后可以先予采用,但尽量要求对方随后通过邮局补寄正本核实。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国际银行业非盈利的通讯系统,简称SWIFT。该系统电文固定格式具有自动转报、自动核押和自动清算的功能。SWIFT对会员银行的往来发生额和余额每天逐笔对账。笔者认为,SWIFT格式可以替代银行代理行询证的回函。
国际上一般不要求对银行分行单独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银行法人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我国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年度会计报表也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防止有的外国银行分行利用我国与他国不同的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人为调整报表项目与金额,掩饰金融风险,逃避金融监管。对跨国银行的会计报表审计,更要谨慎小心,吸取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和巴林银行(Barlin)的深刻教训,避免产生审计风险。由于银行经营业务量比较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而且大多数靠电子计算机联网操作,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完全靠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电子计算机的控制系统还应聘请专家进行测试和评估。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应先检查认定银行是否建立了健全可信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分析判断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但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应事先与银行商妥并报备银行监管当局。

9. 银行推出理财产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的流程是什么,固定收益需要审批的那种。有范例追加赏金

首先,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般是银行将信托公司的产品进行包装,再以理财的形式卖给银行客户。1.一般需要对信托公司进行详尽的调查,有信托的介绍资料,比如是不是国企控股,股东背景和实力资料。
2.还有信托计划中融资方的抵押和担保详细资料,融资方的还款来源资料,担保公司的实力资料。
3.另外出现不能兑付时信托公司是否出具兜底证明等资料。

10.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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