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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成果

发布时间:2022-05-09 00:30:36

『壹』 如何做好工行理财产品的销售

找准目标客户群体、进行和存款对比优势所在、加大网点或柜台宣传力度等措施。

『贰』 保险理财产品销售策略

一、“三四六”理财法的概念
在不同生命阶段,个人或家庭具有不同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力,从而理财需求、寿险需求也就不同,个人成长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水平都与个人理财规划的制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四六”理财法从总体上说,就是理财规划人员要按照客户所属不同的家庭、收入层次和年龄段对客户进行科学客观的理财规划指导。具体来说,“三四六”理财法中的“三”指的是“三种收入”:高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四”指的是“四种家庭”:形成期家庭(从结婚到生子),成长期家庭(从子女出生到其完成学业),成熟期家庭(从子女参加工作到夫妻退休)和衰老期家庭(夫妻退休到死亡);“六”指的是“六个年龄段”:探索期(15-24岁)、建立期(25-34岁)、稳定期(35-44岁)、维持期(45-54岁)、空巢期(55-64岁)和养老期(65岁-死亡)。
二、用“三四六”理财法进行个人寿险规划
(一)“六”个年龄阶段与寿险购买
人是家庭的组成元素,个人在其成长生命周期里,其个人收支平衡在不同的年龄段有很大差别,当然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因此我们把个人的生命成长周期以十年为一个年龄段进而划分为六个年龄阶段,分别进行讨论,分析其理财需求,从而确定个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理财计划。
1.探索期
探索期大约在15-24岁的十年之间,个人在探索期主要面临的问题是高等教育阶段大学以及高校的选择,本科毕业后是就业还是继续走升学路线继续深造,如果出国深造则还需要预先考虑费用的问题。财务方面:此时期个人通常是单身,居住情况是同父母居住或住学校宿舍。
这个时间短的个人收入通常比较单薄,有可能来源于打工或父母的零用钱以及学校的奖、助学金等。因此,在寿险规划方面,由于收入很有限,所以主要考虑低保费的意外险和医疗险。学生可以考虑购买学生综合保障险,单身青年可以考虑购买保额10-20万的定期寿险或保额20-40万的意外死亡险,受益人均为父母。
2.建立期
建立期大约在25-34岁之间,个人此时刚刚踏入社会,工作、事业上可谓是刚刚起步,其财务特点十分鲜明:就是低收入、高支出(“月光族”基本上都出现于此年龄段),而且大多数人在这个阶段都会选择择偶、结婚、生子的生活路线,所以常常由于资金短缺而不得不求助于父母。建议年轻小夫妻们在此阶段要努力工作,提高银行储蓄;并且注意积累资金,准备购房的首付款。在寿险规划方面:(1)购买保额为年收入5-10倍的定期寿险,以配偶为受益人。(2)购买保额为年收入2-5倍的定期寿险,以子女为受益人。(3)视实际情况购买子女教育金保险。
3.稳定期
稳定期大约在35岁-44岁这十年间,每个人基本上有了大约10年左右的工作经验,经历了这个阶段,个人应该充分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在个人的财务准备方面:大多数这个年龄段的人,首先,其子女都已经进入小学或者中学学习,因此家庭应该积极地为子女的高等教育积累足够的教育资金;其次,不少人在这个年龄段都购买了自己的房屋,如果是贷款购买的,则需要准备好足够的资金偿还房屋贷款;再次,此时人们已经步入中年,因此在退休养老金方面也要初步具有准备的意识。
寿险规划方面,除了前几个阶段购买的保险以外,由于综合财力的增加,还可以在增加保险购买品种:(1)购买定期寿险,寿险保额始终等于房屋欠贷金额,属于保额递减型寿险,其意义在于如果还款人由于某些意外原因不幸去世的话,房屋贷款可以由保险公司继续偿还,而不至于由银行拍卖而使活着的家属失去房屋。(2)购买教育保险,为受教育阶段的子女继续筹划今后所需要的教育费用。
4.维持期
维持期大约在45岁-54岁期间,个人经过20年左右的工作努力,在事业上或多或少都会取得一定的成绩,其经济实力在此时是最强的。在财务规划方面:子女此时基本上处于高等教育阶段(本科或研究生),子女教育金在之前已经准备妥当了;贷款买房的,房屋贷款也已经基本还清;因此,此时个人理财的主要目标是准备足够的养老金。在寿险规划上:(1)购买足够的健康险,以满足随着年龄增大而不断增加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2)购买养老保险,越早买越好,买得早,相同保额保费就越少。当然,由于此时个人经济实力最强,因此购买保险时有条件的个人在考虑其保障功能的同时还可以考虑保险的投资功能。
5.空巢期
空巢期大约在55岁-64岁时期,大多数人在此阶段处于退休前后的时期,从事业上来讲,管理人员在这个阶段大都应该做到高管位置;而技术人员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技术经验,从而成为了高级技师或者高级工程师;子女一般都已经就业,他们可能会继续与父母居住或者在外面居住。财务状况上:此年龄段人士应该采取稳健的理财策略,降低投资性产品的购买,增加存款数量并且增加稳定收益理财产品的额度。寿险规划方面:(1)购买养老保险的要继续缴纳保费,如果觉得额度不够也可以适当增加保额;(2)考虑到遗产规划问题,可以购买终身寿险,因为保险具有合法避税功能。
6.养老期
养老期是在65岁以后这段时期,事业上如果单位返聘,还可以继续发挥余热,也可以做顾问等,子女此时基本都成家立业,拥有自己的家庭。财务规划上:领取退休金,安度晚年,理财产品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寿险规划方面:领取养老保险的保险金直至去世。
(二)“四”种家庭与寿险购买
个人理财不仅分析个人成长的生命周期,还要考虑家庭生命周期,因为理财策划是根据整个家庭做出的。家庭生命周期可以分为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老期四个时期。形成期是从结婚到子女出生,成长期是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学业,成熟期是子女完成学业独立到夫妻退休,衰老期是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一般,在形成期阶段家庭承受风险能力较强,随后高风险投资的比例逐渐减少,逐步增加储蓄、养老和医疗的贮备,
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理财需求
周期
家庭变化
风险承受能力
家庭主要支出
保险安排
形成期
结婚到子女出生(1-3年)
很强
购房
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加,提高寿险保额
成长期
子女出生到完成学业(18-22年)

高等教育
以教育年金形式储备子女教育费用
成熟期
子女参加工作到夫妻退(10-15年)
较弱
准备退休金
以养老险或递延年金准备退休
衰老期
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

生活、医疗费
投保看护险或将养老险转为即期年金
1.形成期
形成期是指从夫妻结婚到生子这段时间,一般为1-3年,这个期间的财务状况:从单身时期的不稳定逐渐稳定下来,很多夫妻将要购买自己的住房,因此要准备首付款,也要为未来出生的子女做好教育款规划。寿险规划方面:(1)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防止因大病或意外导致财务状况出现较大波动;(2)购买定期寿险,以配偶为受益人,防止自己死亡而使配偶生存状况下降;(3)购买定期寿险,寿险保额等于房贷金额,防止还款人死亡而导致房屋被拍卖。
2.成长期
成长期是指从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学业这段时间,一般持续18-22年,家庭状况方面夫妻二人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不断得到加强,同时,子女年龄逐渐增大,财务状况:家庭收入逐渐稳步提高,教育费用支出越来越多,随着家庭收支情况逐渐进入稳定状态,应该逐渐增加投资类金融产品的购买数量。寿险规划方面:(1)购买教育保险,为子女积累教育保障金;(2)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解除因夫妻年纪逐渐增大而产生的后顾之忧;(3)购买新型投资类保险,其中包括分红类保险、投资联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3.成熟期
成熟期是指子女参加工作到夫妻双双退休这段时间,一般为10-15年,家庭此时已经进入完全稳定时期,子女经济上已经独立,家庭收入稳步提高,支出不断减少,资产总额不断增多,负债逐渐减少,事业上同时也进入巅峰时期,但夫妇年龄增大,身体状况不断下滑。财务安排上:主要任务为增加退休金做准备,风险投资比率逐渐下调,稳定投资比率要提升上去。寿险规划上:主要购买养老保险,增加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金。
4.衰老期
衰老期是指夫妻退休到死亡这段时间,随着整体收入的下降,生活和医疗支出不断增加,家庭抗风险能力逐渐下降。在财务安排上:要强调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风险投入的比重,资金安排在安度晚年和安排后事上。寿险规划方面:领取养老保险的养老金。
(三)“三”种收入水平与寿险购买
按照经济收入状况,将消费者分为高收入阶层、中高收入阶层和中低收入阶层。[4]通过分析各自的主要风险,制定合适的寿险规划。
1.高收入阶层
高收入阶层是指经济收入水平极高、在国内名列前茅,抗风险能力非常强的那部分人群,通常指的是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人,例如成功的企业家、老板、文体明星等。这部分人的财务情况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收入支出都非常大。寿险规划方面:(1)购买终身寿险,为自己庞大的遗产合法避税,虽然我国遗产税的征订还在规划之中,但大额遗产征税是早晚的事;(2)购买意外险,高收入人群遭遇意外以后的财务波动数额大,对家庭冲击更大,因此意外险可以使高收入人群的意外支出更加平稳;(3)购买健康险,高收入人群健康出现问题后,收入损失比其他阶层损失更大,因此要购买高端医疗、医疗组合型健康保险,解除健康问题的后顾之忧。总之,高收入人群可以购买保障型保险、健康险、终身寿险等保险,保费占年收入达约20%左右。
2.中高收入阶层
中高收入人群是指生活优越、富足,收入水平高、稳定,但已经不再享受国企的福利制度的那部分人群,例如像外企中的高级职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级技术人员等。这些人购买保险能力强,对保险的需求量大,对保险的认可度比较高,因此是保险销售的主要对象。在寿险规划方面:(1)购买养老保险、终身寿险,为退休、身故解除后顾之忧;(2)购买健康险、医疗险,避免因身体健康问题导致收入水平明显下降;(3)购买新型寿险,中高收入人群生活比较富足,往往在购买基础性保险后还有富余资金,可以考虑购买分红型、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联结保险实现资产的稳步增长;(4)购买意外保险,以家人为受益人。总之,中高收入人群可以购买养老险、终身寿险、健康险、投资险、意外险,其总保额低于高收入阶层,总保费占年收入的10%-20%。
3.中低收入阶层
中低收入阶层是指收入低、福利低、抗风险能力低的三低阶层,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这部分人比例还比较大。对于购买保险来讲,中低收入阶层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刚解决温饱问题,无力购买任何商业保险;另一类是除了满足衣食住行以外,收入还有剩余,还有能力购买保险。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有限,因此很多人还需要购买商业保险予以补充。寿险规划方面:(1)购买定期寿险、短期意外保险,由于收入低的原因,在品种上尽量考虑保费低、保障全面的保险种类;(2)购买医疗险,由于中低收入人群抗风险能力较弱,以此保身体健康、保大病是最重要的;(3)在投资类型上选择储蓄型保险,本来生活就不富裕,储蓄型险到时间未出险可以归还本金。总之,中低收入人群可以买意外险、大病险,保费占年收入的3%-10%。
三、结论
总之,人寿保险是个人理财过程中的重要工具之一,寿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其他理财工具所不具有的优势和特点。目前,保险观念正逐渐深入人心,寿险理财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三四六”理财法作为一种理财方法,把个人分为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收入层次,把家庭分为不同的时期,对其进行分别理财。此方法效率更高、理财效果更科学,已经在寿险理财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因此,每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都应该熟练掌握“三四六”寿险理财法,这样才能够更高效地为客户做好寿险理财规划,同时更轻松地实现公司人寿产品的成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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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肆』 如何销售理财产品

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些推销技巧,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 些帮助。

  1. 顾客只要一跨进你的店门,就意味着有销售商品的可能,句真诚的问候,相信这位顾客 所以公司要求门店对来店的顾客要提供“三个一”服务,即一句问候、一个微笑和一杯水服务。

  2. .决定推销对象经常有时进店购买的不只一人,可能是一对夫妇或跟朋友、同事一起来。这时就必须先判定谁是购买的决定者。只要判断 正确了,在接着的推销就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过于热情会赶走顾客当顾客刚进店在看商品,还没有决定购买时,他们的心情都是比较胆怯的,对店员的行为也比较敏感。特别是一些 生疏的客人,如果对他过分积极的接待,可能会导致他的反感。此时不如给他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要留意客人的举 止,需要时再主动上前服务;

  4. .因人而异的推销因每个顾客对商品的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向顾客推荐商品时,必须先判断顾客穿着的品位、风格、档次等,然后再 推荐介绍。如果盲目地推荐只会造成顾客对你的不信赖。况且公司推崇的是“服务经营”,而不是“贩卖销售”的旧观念,赢得客人的信赖才 是最重要的

  5. 给顾客台阶的推销顾客一般都比较好面子,所以在推销过程中,一定要顾及他们的自尊。在可能伤及顾客自尊的情况下要选择合适的理 由,给他们台阶下。这样既能做成交易,又不伤及顾客。

  6. .幽默推销法幽默是一种润滑剂,它能够缓和僵局,制造轻松的气氛。即使在推销上也不失是个好方法。在向客人推荐商品时,一句幽默 的话往往可以博得客人的开心,而放松防备的心理,最后达成交易。不过须注意幽默推销时要懂得把握时机和推销的对象。

    推销 技巧还有很多方面的内容,推销人员要想全面的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就要尽量让自己变成一个杂家,我们不去力求做每个方面的专材,只要 能完成我们的推销职责就是好的。


『伍』 如何做好理财产品的销售-----营销方案

要做好销售就是首先要自己真正认为销售出去的是好的东西,只有这样你才能用最真诚的态度去介绍产品给客户。
销售技巧当然重要,但是销售心态才是销售最核心的东西。
每一个人的营销方案都是不一样的 你面对的客户群体不一样 方案也是不同的 所以 最好你自己可以琢磨一下 有自己的营销方案 别人的不一定适合你的
首先你的认可自己的东西,再去推荐 才会有说服力

『陆』 哪里可以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状况

销售数据这个查不到的,只能查产品说明书之类的!因为银行不会公布其销售情况,这是属于内部资料!很多银行连实际募集规模都不公布!

『柒』 什么是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定义:

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在理财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7)理财产品销售成果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安全性方面:

存款时存款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银行,银行为存款人出具存折、借记卡、存单等作为存款凭证。存款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理财产品是银行销售给合格投资人的金融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由理财产品的类型决定: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由银行保证理财产品到期后获得银行与投资者约定的本金和收益,但该类产品均嵌入了银行的一个期权,即投资人不能提前赎回,而银行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银行保证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不受损失,但不保证收益不受损失。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既不保证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收益不受损失。

二是流动性方面:

根据法律法规,存款可以提前支取。

在到期日或者开放日前,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提前赎回。

三是收益性方面:

储蓄存款的利率是事先确定的。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具有不确定性。理财产品在销售时标示的收益率只能是“预期收益率”,可能与最终实现的收益率存在差异。

四是期限方面:

储蓄存款除活期存款外,均具有严格的期限。

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非常丰富和灵活,银行甚至可以为大客户量身定制理财产品。

五是办理手续方面:

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评估是否合格。

投资人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要按照规定测评是否符合购买该款理财产品的要求,即是否为合格投资人,并且须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捌』 关于保险与理财产品的认识

目前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险等保险新型产品。
保险理财的含义
保险是理财工具,解决的是个人和家庭的财务问题,面对意外、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总是要有坚固的防守来确保家庭经济不会因风险发生而崩溃。面对养老、教育、保守储蓄,总是要有个基本的底线必须坚守,而坚守这个底线的就是保险。
“保险理财”,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主要管理我们在生活中不可预知的人身风险,保证实现我们的人生目标。这分两种情况,一是防范意外、疾病等的风险保障;二是为长寿、健康而准备的长期储蓄,这些支出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消费,表面看起来没有保值增值,实际上已经有效转移了风险。
第二就是新型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的理财功能。新型保险产品重新界定了风险与责任,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新型保险产品,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这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伸,也是满足投保人在获取保障之后对长期储蓄,甚至是参与到股票债券市场的需求的满足。
新型保险产品风险特点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结合保障和投资双重特性的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即在收取的保费中扣除保障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保障部分所产生的身故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账户的盈亏由客户自行承担。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其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
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比如万能险就明确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最低利率保证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方可获得更多的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保险产品用于投资增值的资金不是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保费。
正确认识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
保险和银行、证券一样,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着各种风险的考验。当前,社会上有人说,购买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收益,可能还没有定期存款利息多。这样的比较方法是片面的。
首先,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产品其主要基本功能是保障功能,如购买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经营主体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经营的业务,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第三,作用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作用是追求资金安全和一定收益,与保险产品相比,二者在预防风险、存取方式和所有权等方面存在区别。在预防风险方面,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一种互助行为。
在存取方式上,银行储蓄存取自由,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本金无损失,而保险产品没有存取和利息概念,能否获得保险金是不确定的,保险金只有在保障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如提前退保将承担一定的损失。无论是保险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都受到大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购买保险产品
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确认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代理销售保险的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是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当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的介绍与保险条款有差异时,应当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是要充分利用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多存在于1年期以上的长期寿险和健康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万一后悔,或者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可无条件要求退保。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最多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退还保险费。
四是投保前实事求是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投保后配合保险公司回访。在投保时,要对自己的情况向销售人员如实告知和说明,对条款及说明书内容不理解的要询问。投保后,各保险公司在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后,一般要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要特别注意的是,许多保险公司的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的初始费用、保险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在保险期间都将按一定比例扣除,在投保初期,保险公司投入的成本高,扣除费用的比例也较大。因此购买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短期内退保。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有人说“买保险就像买鞋”,有一定的道理,保险产品是否合适要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
通常来说,年轻的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的保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等可为父母配偶子女提供部分经济支持,避免发生“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情况;中年时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定期两全保险,重疾险的需要逐步增加;老年的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可以考虑终身寿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买保险还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有的产品缴费高,期限长,需要稳定的收入和持续的缴费能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玖』 关于理财产品营销的总结(300字以上)

开创理财产品营销新模式——网络营销

业内人士称,此次中信银行推出的“稳健财富计划”,其产品投资范围基本上都是票据资产、银行间市场债券、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等收益比较稳健的各种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都在90天之内,使产品风险具有可控性,可以说,该产品的顺利上线,意味着理财产品无论风险等级,“一刀切”的强制要求已经松动,一些稳健类的保本产品有望实现一次签约、多次销售。

同时该人士也指出,现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销售,但这种渠道上的创新肯定会成为银行下步关注的重点,而网络营销或将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新模式。

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渠道上的创新,不仅免去了投资者跑腿之劳,节省时间,还有其他诸多好处,可谓亮点多多。据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相关人士介绍,客户选择“一次签约,滚动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在理财产品“空档期”,客户可享受通知存款的利率,有了新产品推出,可以及时买进,使资金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客户办理一张借记卡后,有闲钱就可存进去,在先期产品达到5万元购买起点后,以后购买其他产品不再有资金额度的限制,这样就可充分实现闲钱理财的目的。

据称,正是基于这些亮点,“稳健财富计划”推出后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目前,该计划的首期“信贷资产理财产品”上市后销售情况不错,说明投资者对这种销售模式非常认可。

SEMtime COM 专业的网络营销服务商 帮您搜集的理财产品网络营销案例。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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