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违法吗
公司有闲置资金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呀!银行也有对公司专门的理财产品介绍,保本的非保本的都有,做账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就可以,但是个人认为收到的收益只能计入到投资收益,这样就得缴所得税啦!
⑵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收入是否免税免营业税还是所得税
一、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三、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⑶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银行赔偿吗
法律分析:银行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1、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该尽到适当的推介义务,明确告知投资风险,否则,当出现亏损的时候,客户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银行理财产品不合法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客户出现亏损时,可要求银行赔偿损失。3、倘若银行已经履行相应的推介义务的,告知投资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⑷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来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银保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做了相关调整和规范,但是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银行理财还是保守投资者的首选。那么,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筹建和颁发,2018年以来,已有近20家银行披露理财子公司成立计划。
那么,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有何看点,又将会对资管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据梳理,《办法》主要有八大看点:
第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允许直接投资股票。
不过,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不能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二,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再设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
理财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同产品的销售起点。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公募基金中,货币基金1元起投,非货币类基金1000元起投,而券商的资管产品5万元起投。融360分析师刘银平认为,理财子公司不设产品销售起点,这一点相对于其它资管公司来说优势很大,现金管理类产品及定开式产品将非常有竞争力。
第三,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强制在线下网点面签。
《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这意味着,既可以在营业场所做风险评估,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做风险评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电子渠道面签时,即使理财产品通过其它渠道代销,也需要在本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⑸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需要缴税吗
1、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不同,相关市场的征税规定也有所不同:
投资国债的,免税;
投资股市、期市的,暂缓征税;
投资储蓄的,税率5%。
因此,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缴税,现在似乎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目前银行对理财产品不必像储蓄那样代扣代缴。所以,期满后客户得到的本金及收益都是没有征税的。
2、现在的理财产品大多是与股市、期市挂钩,没有复利。
您提到的五年期产品可能是信托投资产品,应该也没有复利。如果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则实际收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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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年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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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⑹ 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按360天计算,还是按365天计算有没有法律规定
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是代理方(银行)和募集方约定的,不是规定的,当然也没法统一,法律只有一个框架,不涉及细节,不太出格就行。一般理财产品多数都是按天计算的,1天,7天,30天,90天,180天,182天,183天,184天,270天,300天,360天,362天,364天,365天,700天,730天等等,什么期限的都有,长期的10年的都有。
⑺ 企业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税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抄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因此,贵单位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⑻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违法吗
原则上是不违法的,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国有企业使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无硬性规定。并且国有企业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的情况目前很常见,几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称用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
但是首先要确定该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里有没有相应要求或者规定,有的企业自身章程是不允许的,章程不允许的话,当然就不可以了。
假如不触及其它法律,公司章程又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就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不过虽然没有规范,但是程序肯定还是要走的,一般企业层面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首要条件,国有企业么,一般来说是需要上级主管的批复。
如果按以下流程操作购买理财产品,是被允许的:
1、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理财产品。
2、报方案给上属集团公司。
3、原则上需要国资委审批。
满足以上条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的。
补充:目前很多大型国企都有直属的创投公司,连PE/VC都在投,信托作为风险较低的理财品种,目前都在抢着投。
⑼ 挪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能够认定为营利活动挪用公司资金购买短期理财数额较大该接受怎么样的处罚
摘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某、张某某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是否能够认定为营利活动。首先,从主观上来讲,黄某某、张某某挪用公款为了替他人揽储,并没有利用公款谋取个人私利的直接主观故意,但是两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明知不得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而仍然故意将公款50万元挪作私用,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中3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意图通过短暂使用公款而帮助别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实质上,挪用已经改变了公款的性质,公款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侵害。其次,从客观上来讲,黄某某、李某某将公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且其挪用的第二笔公款又购买了理财产品,挪用行为已成立,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