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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有关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2-05-11 04:53:18

① 理财保险受国家保护吗

任何理财都不存在国家给保险,哪怕是债权类的银行存款。

比如银行存款,提供法律保障的是《存款保险条例》,对应机构是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国家(比如央行)。即如果存款保险基金资产不够无法赔付(实施时本息50万以内赔付比例为99.63%),国家仍然不会垫付。其次,本息保障范围是有限的,即在本息50万以内才受该条例保障,50万以上资产得在投保机构(银行)破产清算中受偿。

既然存款都不能完全保障,那么理财又怎么进行保障呢?何况是国家?

国家并不会“直接”参与金融和经济,哪怕财政短缺,都会通过发行国债的形式筹集资金(到期需要归还本金和利息),而不是无端的印钞,这样会致使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放到理财也一样,国家并不会直接进行相应的赔付,连财政都是间接获得的资金,即国家的钱不是无缘无故增加的,也就不会无缘无故的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财可分为两种:

一、理财保险
该类资产理财嵌入人寿保险,比如购买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险等。其表现特点是将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人身保障的保险金支出,比如人不发生意外或险情该笔资金归保险公司所有;另一部分则进入现金价值,进行相应的资管计划,即理财。

进入资管类理财资金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分红类,一另是年金类。分红类,投资计划有赚钱有分红,没赚钱没得分红,风险由投资者自身承担,如果保险公司发生倒闭,该资产一般不作为清算资产,不受影响;而年金类通常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挂钩,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投资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保险理财
保险理财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比如支付宝中提供的定期理财产品诸多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资管类理财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即使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也不作为清算资产,投资者资金不受影响。

基金公司会倒闭吗?会的,但是很难,因为它是轻资产负债的公司。基金公司管理基金收取相应的基金管理费用,而风险由投资者自身承担,即投资理财发生亏损基金公司是不用赔付的,资产非基金公司的资产。那么即使基金公司破产倒闭,基金产品资产便不在清算范围内,投资者资产不受基金公司倒闭影响。

保险公司理财也一样,只要不是与保险资产负债挂钩的理财,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与理财产品本身无关,至多只是换个资产管理人罢了。既然是资产管理类产品,那么它是不能提供保本和保收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身承担,特别是在2020年底以后,所有的资管类理财产品都不能提供保本保收,包括银行理财

② 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9、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③ 销售理财产品需要什么经营许可,什么资质吗,不是银行的话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呢

销售理财产品有两种形式,一是金融机构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二是非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两种形式的销售都要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授权和许可。
具体管理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没有取得备案和许可的理财产品销售,均为不合法。
目前国家对非法经营理财产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

④ 正规理财合同受哪些法保护

正规的理财合同,完全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哪些的。如果你指的是法律细节,就是受合同法保护。

⑤ 银行对理财资金池的法规有哪些

资金池理财是指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大池子”。同时,银行对池子里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投向一个由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产品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并将此资产包的整体收益作为多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银行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大池子”中资金的稳定性。
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将短期风险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而且在“资金池”中,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银行和客户都很难估算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⑥ 理财新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四、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⑦ 关于民间借贷的投资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好详细点!

担保融资 理财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的相关规定
最 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二、司法部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担保法》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突出特点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
二、恒胜担保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担保理财业务,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是恒胜担保既不吸收也不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恒胜担保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方提供担保服务。恒胜担保的民间借贷双方实行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⑧ 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⑨ 投资所要遵守哪些规范

证券时报
有关法律体系初现轮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现低吸机会?)

一项完整的委托理财的安排通常都会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两个法律主体,因此,专门的调整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法律主体展开,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双方在从事委托理财时应遵守的行业规范等。而在本质上,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双方合意的形式来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则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同样适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体,比如上市公司在成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当事人时,不仅要遵守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等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委托理财的条款也构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概言之,有关委托理财 的专门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特定条款等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财法律体系。(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逼出来的直接规范

事实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有关委托理财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据报道:根据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报,当时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172家,金额累计216.65亿元。然而,直到这一年的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通知》”)的颁布才真正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通知》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通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定。根据《通知》的规定,只有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所有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此项业务;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

集合受托投资怎么走

目前,由于单个的自然人资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根据最新的统计数字,中国的民间储蓄已经突破十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少证券公司因此希望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使这部分资金进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从而使证券公司目前日见颓势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所起色。集合投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所谓集合投资,就是从事受托理财的证券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来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但是,由于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太多,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并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3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将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因此,在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规定之前,证券公司通过集合投资的形式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均存在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得谨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最大的委托人群体。自2001年以来,每年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都有几百家,涉及的资金成百上千亿元。但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有关的证券法规,就公司委托理财的详情在公司的季报、中报和年报中进行详细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该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则可能会构成虚假陈述等严重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之情形,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项,是监管当局在 决定公司是否符合资格发行新股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很有可能会否决该公司继续发行新股的申请。同时,法律严禁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将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一直以来都会有一个保底收益条款,证券公司在该条款中向上市公司承诺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通常是一个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收益。无论证券公司管理的这笔投资最终是赢利还是亏损,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均至少能获得该保底收益,而在该保底收益之上的投资利润,则由证券公司和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底收益的做法在中国证监会的《通知》颁布以后变得不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被明确禁止。根据《通知》的规定,受托人应根据与委托人签署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而受托人管理佣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不得采取简 单的利润分成方式,与此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委托人有义务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并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所有用于委托投资的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

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上分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一种民事上的代理关系,因此,一个代理人应遵守的原则,例如谨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受托事宜、避免双方代理、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遵循受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来处理等等,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全部适用,这些原则均体现在《通知》的具体规定中,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对受托投资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大体上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1、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受托人应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人员、财务和账户管理上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办公室内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2、在账户管理上,受托人要保证受托投资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投资资产分别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同委托人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在行为操守上,受托人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投资于与受托人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受托人的自营业务不得抢先交易于所管理的受托投资并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其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主体不得抢先交易于受托投资的行为;受托人不得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受托人不得将受托投资资产在不同受托投资账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账户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账户利润或亏损,损害委托人利益等等。

事实上,受托人前述有关业务操作和行为操守的规定,不仅在《通知》中做了详细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2年7月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试行)》中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要从事受托投资业务均需遵守。

⑩ 投资公司理财书面保证收益,受法律保护吗

摘要 只要保证手续合法,就受法律保护。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收益既有可以计量的,也有不可计量的。精神收益、实际收益、货币收益是收益的三种形态。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学上的收益概念称为会计收益。根据传统观点,会计收益是指来自企业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 长期以来,对收益的解释,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存在明显的差异。正确揭示其含义,并且完善传统会计收益理论,对准确评价企业整体收益水平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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