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理财公司将与投资人的合同转为其员工与投资人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什么猫腻
肯定不行的,这样以后就算平台出现问题,也是你与员工个人之间的纠纷,与公司没有太大的关系,你试想一下,万一出事,一笔这么大的资金,员工个人如何能赔偿的了呢。
② 就是网信理财的钱,已经过了投资时间了,为什么我的钱还不能拿出来。哪位大神告诉我
我也投了网信:由弘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管理人编号为P1007040,管理的一款私募股权产品:增资宝二号,此产品在设立之初,设计了如果此产品投资期结束,没有完成股权转让或并购退出,由益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受让期财产份额。此产品投向:海南国际旅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到期日为2019年2月。此产品到期时,管理人与2019年2月28日发布收益分配公告称与股权受让方(未公布受让方为谁)达成一致.分别与2019年4月13日(已兑付25%),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3日分3次完成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的分配。到2019年5月9日,弘达资本再次发布清算进展说明,称与博裕云服务达成股份转让协议 ,博裕云服务由于资金流动性紧缺情况,兑付时间延期为:2019年12月2日兑付20%-25%,剩下的与2020年3月2日兑付剩下全部资产。可通过我们天眼查得知:回购方益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博裕云服务实际为关联关系。益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弘达资本存在关联关系。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怎么能追回资金资金。同时也怀疑弘达资本管理人故意与博裕云服务达成股份转让而逃避益融通启动回购。
另外网信平台还给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案,要我们投资者跟他们平台签订个借款协议,网信平台把钱借给投资者,但要求此笔钱必须要再投资网信APP上的期限为12个月的产品。如果不这样,就按照之前2020年3月2日才兑付的方案。如果这样,不是钱等于兑付了又回到他们公司了吗?
网信的工作人员还一再的鼓吹他们刚刚在美股借壳上市,再启新征程,科技赋能财富,但是实际产品到期兑付的情况,又与宣传出来的截然相反,管理人把股权卖给博裕云,博裕云钱还没付完就资金紧缺了,这就是“科技赋能财富”?这样的作派其吹嘘的所谓美国上市、白牌照==也像只是忽悠投资者的江湖伎俩。
③ 银行理财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投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第一,双方之间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合同中的投资人有权利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对方即完成义务。
第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投资合同中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属于隶属或者合作关系,而借贷双方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④ 投资合同范本
范本:
1、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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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情况—————————————————————————————————————————————————————————————————————————————————
3、投资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4、被投方:XXX ( 以下简称乙方 )
5、投资款及支付
主要包括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6、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管理、投资款使用情况,但在行使该权利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管理和运作投资款为限。甲方应保证其对投资资款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理,且投资款投入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法律纠纷。
甲方应当确保其对乙方的出资以直接持有乙方股权/份额为目的。若存在代持情况的,应当向乙方如实披露。
如果投资协议书中对甲方权利有任何其他优先约定的,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
7、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对投资款进行经营管理,并保障其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款,保障公司和股东权益。乙方承诺将将按照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使用投资款。
8、收益与分配
各方按照其在公司/合伙所占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收益和分红的权利,承担债务,分担风险。
9、税费的承担
各方基于本次投资所应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0、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11、退出及清算
甲方出资后,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乙方股东/合伙人一致决定终止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乙方发生破产或清算事件;发生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方投资全部划入乙方开设的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16、法定授权人: XXX
17、X年X 月X 日X 年 X月X 日
(4)投资理财与借款协议扩展阅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⑤ 有谁投资一鼎理财,里面的借款协议怎么导出
你的借款协议。我现在,上不去那个平台了。赔的钱很难回来了。一鼎理财,有一个群。你上那里吗?让它们。给你发一份。或者告诉你怎么到出
⑥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⑦ 别人做投资理财,让我写了借款条,现在把我告了,
你怎么能写借款条呢,写了就要负责
⑧ 借钱写成投资协议是非法集资吗
你好,不一定的,这个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⑨ P2P上理财,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怎么办
这就是逾期了,按理来说这情况都是平台先行给客户垫付本息,这也是传说中的风险备付金这些东东的作用,但如果是那些知名大平台这时候可能就会跟你各种扯犊子,之前就出现过千人维权等事件,至今那平台也活得好好的,不要问为什么,这个说来就话长了。
这个还是选平台最关键,不要盲目跟风,自己清楚的才是最好的,现在投P2P的都怕借款人不还款,所以很多人会选择需要借款人实物担保的才能借款的平台,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抵押,而比抵押更好的那就是质押了,质押就是需要借款人将实物押在平台,才能借到物品市场价六成左右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平台就能立刻将质押的物品处理,偿还投资人的本息,我现在理财的平台木融宝就是做红木质押的,红木能保值增值,处理起来也不会像房产那么麻烦,还是挺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