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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代销理财总结

发布时间:2022-05-15 16:08:21

1. 农村商业银行理财有风险吗

摘要 一般银行理财风险很低

2. 请问:农村商业银行怎么样优点与缺点是什么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地方性金融机构 ,面向特定的客户群体,没有达到四大银行的规模和规范程度,功能体制还不完善 但是对农村服务贡献不小

3. 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利息多少

每款产品不一样的,你可以到农行去问,也可以从网上查,下载手机银行也可以在手机上查

4. 农商银行的理财产品靠谱吗

不能搞地域黑,别的银行卖理财产品就靠谱,农商银行卖理财产品就不靠谱?如果你以理财产品是否保本保息为靠谱的标准,那是对理财产品本质缺乏认识。银保监会资管新规早已出台,去刚兑已落下实锤,保本型理财产品正在加速向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过渡,2020年左右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虚假理财、飞单也和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关。尽管这类事件并不经常发生,但作为投资者也不得不防,当然自己也不能再当甩手掌柜了,多操点心有益无害。首先,不要被高息迷惑,与银行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理财协议,这些都是套路;

其次,学会鉴别理财产品的真伪,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入中国理财网查询。在官网中,点击理财频道,输入理财产品C 字打头13位数字编码或理财产品全称,均可搜索到产品详情,包括期限,发行人,预期收益率以及风险等级等。假如不能搜索到,则肯定是虚假理财产品无疑,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而个别银行甚至将银保产品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对于缺乏金融常识的人来说,很容易上当。在广义上,银保产品虽然属于理财产品,但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而是银行代理销售产品,银行本身不负责管理和运营募集资金,也就不对产品兑付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银保产品由于期限一般较长,且不能提前退保,或者以损失本金提前退保,同时预期收益率达标率不高等因素,很容易发生纠纷,需要大家谨慎投资。

5. 农商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

农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总共分为三大类,即:稳健类、稳赢类、丰盈类。
一、稳健类。
这一类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它的预期年收益率最高为5.1%。这类理财产品会把收集的资金全部运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将全部投资投入到货币市场工具中,但中其中不会包括银行现金存款、可以转让的大额存单,短期的债券回购等。
二、稳赢类。
这是一类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它有着4.1%的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这类理财产品会把收集到的资金全部投放到银行间债类的市场,其中包括可以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还有评级比较高的一些信用债券。
三、丰盈类。
这是一类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4%。这类理财产品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将全部资金投入到货币市场工具中,但中其中不会包括银行现金存款、可以转让的大额存单,短期的债券回购等。
拓展资料:
1.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
2.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6. 农村商业银行有哪些理财产品

现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有个人业务、公司业务、投行业务和国际业务。其中个人业务有:银行卡业务、储蓄业务、个贷业务、代理业务、结算业务和理财业务。公司业务有:存款业务、信贷业务、结算业务和资金业务。投行业务有:咨询业务、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国际业务有:外汇存款业务、国际结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

7. 农商银行的理财产品安全吗

如果是存款类产品,所有银行的安全性几乎没有区别,因为在存款保险条例下,无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小银行都统一执行一个标准,即不超过50万本息受到全额保护,几乎零风险。但是理财产品就有所不同,毕竟理财产品与存款类产品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即理论上存在风险。

当然,也不能绝对的说农商行的理财产品就安全或不安全,因为理财产品的本身属性就是带有风险属性,只是发生风险的概率大与小,程度高与低,即使是任何一家银行也不敢说理财产品是绝对安全的。但是,就综合理财能力来说,同质产品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安全性是相对较弱的。

根据数据统计,全市场综合理财能力前50名中,农商行也并不在列,也从侧面再次证明。但是,农商行中也有理财产品市场的佼佼者,比如重庆农商行,以综合理财能力排名农村金融机构榜首。由于理财产品并不属于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范围,再加上监管部门资管新规出台后

投资者应该及时转变理财理念,高度重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风险性,毕竟是风险自担。所以,即使购买农商行理财产品,也应该选择综合理财能力靠前的农商行,如果当地没有,宁愿选择国有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以进一步提高理财产品安全性。

8. 银行代销理财和自营理财的区别

一般代销理财代销人不对产品的品质做保障而自营理财需要品质保障
1.发行的主体 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毫无疑问是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通常会有一个完整的系列,比如某银行的理财是某某元共享等等,会有明确的标志,代销的理财产品是代销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比如某银行代销某保险公司产品,那就会说明是代销某某保险公司产品,某某保险系列产品;
2、风险等级要求 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一般是固定预期收益类产品,相对而言,风险低,只要求投资者的风险测评是保守型投资者或以上等级即可,但是如果代销的是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要求是稳健型投资者或以上才能参与;
3、参与门槛 银行自营理财产品相对参与门槛比较低,一般5万起步,代销的理财产品门槛就不确定,如果是保险产品,门槛不高,但如果是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要求就比较高,一般是要求单笔100万以上起步;
4、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自营理财产品风险低,一般本金很少会发生亏损,流动性也比较好,但是代销的理财产品,比如保险,流动性就比较差,如果是公募基金,就很有可能发生本金的亏损。
拓展资料:1.银行产品代销是指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向客户销售该行合作机构的相关投资产品。银行代销理财产品通常有:基金、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黄金等。其中,基金和保险产品需要代销资格,没有取得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不能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业务。
2.银行代销产品并不是银行自主品牌的投资理财产品,一般银行代销产品需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行内规范的审批流程,才能面向银行客户销售。很多商业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对代销产品设立严格的准入机制,筛选符合标准的产品发行方合作。代销产品应由总行统一引入、审批和渠道管理,未经总行审批或授权,分行不得自行组织代销产品。
3.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银行代销的产品,所以银行不负责代销产品的管理,需要发行机构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那么责任由发行机构或者投资者承担。除非代销银行及其客户经理在代理销售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销售误导、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未经授权销售产品、销售监管都门禁止的产品等(也就是所谓的“飞单”),则银行及其客户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违规销售责任,赔偿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9.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

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八)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九)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三、合作机构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十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总行与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其总部授权并报总部备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机构提供代销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的合规性承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后续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4.合作机构有义务配合开展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十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十七)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四、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十八)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二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二十一)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五、销售管理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二十三)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二十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二十九)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三十)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三十一)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三十二)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独立的团队或机构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
(三十五)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六、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
(三十六)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三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七、监督管理
(三十八)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十九)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十)商业银行代销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10. 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

农商银行不止一家银行,不同农商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会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如下:
1.“鑫意”理财福通V19001人民币产品。
2.“鑫意”理财福通B19002人民币产品。
3.“鑫意”理财福通A19002人民币产品。
4.“鑫意”理财福通A19011元人民币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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