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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理财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16 20:46:58

银行理财产品出问题去哪投诉

对于银行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投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拨打银行官网上公布的服务电话;
【2】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3】寄送书面材料至当地银保监局。
拓展资料: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主要种类
币种
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
1.人民币理财产品
银行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的投资收益为保障,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收益率高、安全性强是人民币理财的主要特点。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两类。
(1)传统型产品主要有基金、债券、金融证券等,此类产品风险低,收益确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2)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该类产品与汇率挂钩,与外币同类产品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多少差异,风险略高于传统型产品。
2.外币理财产品
(1)光大银行2008年3月17日推出高收益外币理财A计划产品,其中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7.2%;
港币一年期固定收益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6.5%;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产品,预期年收益率相比于银行存款收益很诱人。
(2)荷兰银行曾推出“多元货币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和“一篮子强势货币”挂钩结构性存款两款理财新品。
(3)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安心回报之“汇赢3号”港币3个月期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高达5.0%。
(4)光大银行保本保收益的T计划理财产品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市场追捧,已推出的产品期限从八天、一个月、两个月到四个月不等,预期年收益率分别达到3.3%、5.1%、5.4%和6.2%。

❷ 委托理财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

您好: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
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
2、商业银行
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08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
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
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
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
"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
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
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
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
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❸ 理财产品法院查不了

由于普信产品逾期严重,近1年来无法兑付。造成该客户的4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48624.25元到期后仍然无法回款,故将中恒信达、以及理财经理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公司无法支付,而客户经理和客户签署过保证协议。故理财经理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客户经理先替公司支付客户40多万元的投资本息。本案投资者与理财经理之间签署了保证协议,在法律上也就是等同于担保协议。如果理财产品逾期无法兑付,客户经理需要承担赔付责任,然后再向公司追偿。最后法院判决也是如此,先由客户经理支付客户的投资款。一旦判决生效,公司仍然无法兑付,那么客户经理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客户经理拒不执行,客户可申请强制执行,后果会很严重,或划走个人名下存款,或冻结房产,或上失信黑名单等。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有客户经理+平台承担兑付的双重保重,该客户的损失风险会大大降低,至少客户经理会代付部分。当然对于公司,也不能盲目信任。这位客户经理也为了蝇头小利(提成),让客户放心,最后损失惨重,要代付40多万本息。现在回想,估计心里肯定也万马奔腾。最后想说一句,逾期平台既坑投资者,又坑自己的员工,真是不可恕!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体现在2个方面:1. 缺乏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七类可出质的权利中前六类没有“理财产品”,只能套用第7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我国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理财产品出质做过明确规定;(4)我国系大陆法系,即使有个别宣判案例承认理财产品的质押效力,不代表其他法官在审判时能够援引该判决。2. 在权利质押生效的前置要件上存在缺陷:《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有交付或登记两种形式,【拓展资料】并且交付或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银行理财产品并无权利凭证交付的环节,也没有公开登记公示的手段(目前银行采取的变通手段是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公示)。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系人行的“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网上搜了半天有一个“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作出的《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47号(财贸金融类288号)提案的答复》(法办〔2008〕247号)”是关于最高法对理财产品质押的一个意见的,但这个文件我没有看到过,求哪位大神提供参考。从商业银行角度,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存在以下合规风险: 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规定可以作为银行的风险缓释工具的包括“(十一)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但因为前述第1第2点的法律问题待定,监管机构倾向于不认可理财产品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也就是说银行即使使用理财产品质押,对应的授信也会被视为全敞口无抵押额度,进而占用较高的CAR。其实随着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放开,理财产品质押的问题已经逐渐变得无足轻重了。理财产品之所以会诞生,是因为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制,导致银行无法以商业化的利率向市场募集资金,所以才要给客户做理财产品,特别在做人民币套利的产品。放宽存款利率上限后,银行可以直接给客户一个较高的利率,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即可。无需舍近求远冒这个法律风险了。

❹ 4300万被理财经理骗光!银行理财怎么买才安全

1.不要轻信宣传

银行对于产品宣传是非常严格的,对我们有相关产品的文章都要仔细审核。但是每个行业都有素质不同的从业人员,如果你单独跟某个工作人员接触,保不齐他就会跟你说一些不靠谱的事,承诺一些没边儿的条件。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说“我们这个产品可以保本保收益”。

但实际上,《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保本理财彻底不存在,而且新规中规定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这些都带来了更高的风险。谨慎起见,这些人的意见作为参考。

假如我在3月19日买了这款产品,就意味着这款投资期限为34天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占用理财资金的天数为46天,其中包括了仅享受活期利率的7天募集期和不享受任何利率的5天清算期。算下来,实际收益率仅为4.78%,远低于预期收益率。因此,在购买时要注意计算这些日期。

❺ 在银行贷款出来又在另外一个银行做理财投资是不是属于违法犯罪的

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在一家商业银行贷款以后,把贷款用于在另外一家银行做理财投资,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属于违规贷款,但不属违法犯罪。
除非认定贷款的钱,经公安机关调查或者法院判决,认定是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回答】

这种情况下属于更改借款用途,银行通常会提前收回贷款,终止贷款合同。【回答】

这样的情况,我跟我老婆是二婚,他把钱放到另外一个银行去做理财投资去了,但是我不知道,到后面才知道这样的情况,这属于违法犯罪吗,要怎么办【提问】

违法犯罪的话,要被罚款坐牢吗【提问】

不属于违法犯罪的,也不会被起诉到法院。只是违规使用贷款,如果监管部门发现,会对银行进行处罚的,所以一般商业银行发现以后,通常终止贷款合同,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回答】

他那个是做了一年的理财投资,是不是要必须一年才能取出来钱,本金,跟利息【提问】

如果贷款用于诈骗或者洗钱,以及贩毒涉恐的时候,才属于违法犯罪,这样属于刑事案件,一般都会被判决入狱。【回答】

谢谢【提问】

是这种情况的,但是如果银行发现贷款用于购买理财的,会被强行终止。【回答】

听他说是做了一年的理财投资,是不是必须要一年才能退出来本金跟利息了【提问】

谢谢【提问】

如果是定期理财产品,只能一年后取出来。【回答】

❻ 如何看待多家银行已提前终止785款理财产品这件事

这些理财产品都是亏损在做,所以银行不赚钱也不想一直担风险做下去。不做了,这样反而减轻银行负担。

❼ 现在各大商业银行都在疯狂的卖自己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都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要是真的出现意外,

理财产品风险不大,信托产品风险大些。
要搞清楚信托的项目到底是什么,然后才能评估风险。

❽ 路过商业银行倒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向发行方索赔吗

你好。我是豆子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希望你每天幸福、快乐、笑口常开。

不能的,银行一旦宣布倒闭你的所有投资将会打水漂。

❾ 存款丢失破案快吗一般多久结案

多地发生银行存款凭空消失案 储户索赔几无可能?
多地频频出现银行储户存款“失踪”案件: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000568,股吧)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存款怎么会丢失?能找回来吗?该由谁来负责?
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的储户张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户头上的200余万元存款竟然只剩几块钱。他随即向银行方面投诉,报案后,经杭州市西湖区警方查明,该案件共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近期,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2014年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今年1月10日,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
记者调查发现,储户的存款往往被不法分子乃至银行内部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盗取:
1.“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
据杭州市多位受害储户回忆,自己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经调查,这就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杭州西湖区警方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存款大盗”专门针对各大银行存款下手。银行内部人员被买通后,储户在柜台存钱时,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目前,案件嫌疑人邱某已被杭州警方抓获,另一嫌疑人何某也于今年1月4日在出逃期间被上海铁路警方抓获。
2.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
据某国有银行知情人士透露,柜面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
“存钱回来才发现,拿到的不是存款单而是保险单。”安徽芜湖市民宋先生告诉记者,1月6日上午,从北京打工回乡的他将攒下的5万元存入邮储银行南陵支行某营业部,出具的“存单”却是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投保单,还标注为“银行、邮政代理专用”。
“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往往和银行柜台人员串通,"忽悠"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安徽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负责人透露,有些高息存款其实就是非法集资,即柜员违规将储户存款直接转账给缺钱的企业,从中赚取“中介费”。
3.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盗取
存款丢失还与银行票证系统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有关。”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说。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1月8日,四川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骗取泸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准逮捕。嫌疑人仅通过伪造的银行票证,就成功从银行骗取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
4.部分银行储户存款失踪与违规贴息有关
事实上,一些储户的存款不翼而飞,与“贴息存款”紧密相关。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贴息存款分为两种:一种是阳光贴息,在银行贷款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某些符合银行贷款资质要求的企业为获得贷款,贴息为银行拉存款,这种情况下,储户的钱还是在个人银行账户上;另一种是非阳光的贴息存款,即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的企业进行贴息拉存款,这时,贴息存款在存进银行后就会被转到企业账户上,如果到期企业还不出钱来,储户才会发现账户上的钱没了。
通过阳光贴息,大型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约为9.5%~10%,小微企业要高一些;而非阳光贴息的实际贷款利率在10%~15%之间。
多地发生银行存款凭空消失案 储户索赔几无可能?
问责难 索赔“几乎不可能”
“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说,现实情况是,“几乎不可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
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刘继承说。安徽一些遭遇“存款变保单”的邮储银行储户向记者反映,误导销售多发生在偏远地区,柜台人员甚至折叠存单只露出签名栏,直接让警惕性不高的储户签名。
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存款丢失。”徐玉平说。
例如,根据湖南省公安厅通报,2005年,湖南衡阳市民胡某将1500万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后却只剩下6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诈骗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该支行行长的弟弟,嫌疑人伪造了存款人留存在银行的公司印鉴,并在银行顺利掉包印鉴,取走上千万存款。
存款丢失后,获赔更是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在湖南、浙江等地发生的存款丢失案件中,储户索赔同样经过多年也没有说法。一些“丢钱”的上市公司也屡屡与银行对簿公堂。例如,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股吧)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导致上市公司在当年亏损3668万元。这意味着大部分损失依然由股东承担。
多地发生银行存款凭空消失案 储户索赔几无可能?
“银行拿他们没办法”?
据杭州警方知情人士介绍,“存款大盗”往往在一地或一家银行得手后,才会展开大规模作案。以本次在杭州作案被抓获的团伙为例,他们不仅在浙江省内作案,还曾在邻近多省得手,涉及的银行包括国有大中银行和地方小型农信社。“尽管手法高度雷同,银行却拿他们没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郭华等专家表示,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从中小银行到国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理论上来说,除了系统显示错误外,丢钱现象完全能够杜绝。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与银行间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
然而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存钱时说国有大行最可靠,还有监测系统等"高科技"保护,丢了钱又来找储户要证据、要录音。”广东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在没有书面证据和录音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不承认存在误导,因此也需要督促银行完善合同监管,建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现在一些基层员工甚至私下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展开"合作",并享受提成,银行方面至少应当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

❿ 个人理财案件分析:为张先生制定理财计划(包括:一,家庭财务状况分析 二,理财目标分析三,家庭理财建议

【目前状况】
一家三口,有16周岁孩子读高一。家庭月收入188000元,太太有保险,张先生没有保险。现有存款35万元,基金60000元,自有住房60平,现价72万元。
【理财目标】
1.给孩子准备教育基金。
2.一人有社保,但没有商业保险。
3.换套100平左右的房子。

【理财分析】
家庭正处在财产积累期,这一时期是家庭收入稳定期。从家庭资产负债上可看出,家庭月收入除去开支有不少结余。

从现在起,每月必须将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强制储蓄,同时养成良好的储蓄习惯。合理运用结余资本则是第二步,将每个月的结余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投资风险低,但是通常情况下,收益高于银行零存整取的利息率收益。

拿出年收入10%买商业险
由于一人有社保,没购买其它保险,保障程度低。应购买商业保险增加风险保障,可防范未来的家庭风险。运用保险“双十原则”,即用年收入的10%购买10倍保额的保险。
根据这项原则,每年可追加18000元保费,即每月1500元保费,通过购买保险组合,如主险年金险,附加意外险、意外重大疾病险等,这样保费相对划算,同时也可以满足家庭保障需求。

为孩子购买返还型教育险或基金定投
目前国内一般高中的教育金开支在每年3000元至5000元。大学教育是教育投资的大项。如果是公立大学本科,一般每年的学费大致在5000元至6000元,另外算上生活费等其他费用,教育金开销至少在每年2万元。
按照读到硕士来算,保守预计3年后至读完硕士每年开支需要30000元。(参照6%的通货膨胀率,不考虑收入成长率)。根据目前家庭实际情况,现在如果每年能够拿出20000元,来提前准备小孩教育金的话,可通过提前为孩子购买一份返还型教育险,或实行基金定投,即每月定投1700元进行合理安排。按照投资收益率6%(保守估计,跑赢通胀)计算,大概3年后可以提供的教育金为6万元,孩子读大学期间坚持定投准备以后的教育金。
10年后,换新房,费用控制在150万元以内,按照投资收益率6%(保守估计,跑赢通胀及房价增长率),到时现有住房可折价称房款60%,故到时需另有60万左右的购房款,现在每月需投资3600元。假如到时不卖掉现有住房,另外买套100平的住房,那应每月投资10000元。

综上所述,要实现所有理财规划,每月坚持定存或定投6800元(如十年后另购房需投13200元),方能完成理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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