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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投资理财公司收取居间收入

发布时间:2022-05-18 18:54:34

❶ 收取大额居间费银行要查吗

收取大额居间费银行不会查。
居间费,也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后所收取的报酬。居间费的适用范围很广,单从房产领域来说,居间费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房者和卖房者之间需办理相关事宜或产生了某种产权纠纷,而委托人(买房者或卖房者)向居间人寻求帮助或要求专业的服务。当委托人和居间人产生了成功的服务关系之后,委托人需向居间人支付的报酬,便是居间费。大额居间费是可以打入个人账户,而且想要打入个人账户,并且合法,其实可以让获得报酬的人,成立一个独资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免增值税,同时个人税也会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与一般存单不同的是,大额存单在到期之前可以转让,期限不低于7天,投资门槛高,金额为整数。大额存单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推出,以人民币计价。作为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比同期限定期存款有很高的利率,大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少部分银行上浮45%,而定期存款一般最高上浮在30%左右。大额存单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方式,而且与理财、信托产品相比还有可自由流通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❷ 居间账务处理

投资理财公司可参考用银行科目处理账务,其他与普通企业一样。
主要账务有几下几点不同:
一、借入款项(卖出理财产品)业务
1、收到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吸收存款(或者设置自己专用的一级科目,比如”售出理财产品“等)
2、计提理财产品应负担的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理财产品
贷:应付利息
3、归还本金
借:吸收存款
贷:银行存款
4、支付本金外的支出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借出款项(放贷)业务
1、放出本金
借:贷款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对应期间应收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贷款收入
3、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
4、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供参考

❸ 具体什么是金融居间业务

金融居间业务其实是金融中介公司服务的一种,金融居间就是金融方面的中介公司。
办理金融居间业务需要签订金融居间服务合同,合同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相关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合同中要表明甲乙双方义务、责任,对居间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也有明确的说明。

融资租赁公司有没有权利向承租人收取居间费

理论上是没有 但是现在不是好多事都难以说清楚了么 不过居间费用高额的个税 可以使用委托代征的方式来解决

❺ 什么性质的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交的税种最少,税率最低

摘要 既然是居间服务费,都应就服务费金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与什么性质的公司无关。非货物销售或提供修理修配及加工劳务服务的公司,交地税,不涉及增值税国税。但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仍为国税。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的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国税,但仍需缴纳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面两种小税费交给地税。

❻ 我公司收到3000多万的居间服务费,有什么办法可以节税如果以个人名义收取居间费,会不会少交些税呢

最简复单的算法,3000万元的居间费(制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下表,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0000000×(1-20%)×40%-7000=9593000元。即大概需要缴纳1000万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想合法避税或者节税,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否则fbb就不会冒如此大险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演艺事业被封 杀,还差点失去自 由。

❼ 给银行拉存款,有居间费收入,这个居间服务费收入是否违法

正常给银行拉贷款,有中介费收入,这个收入国家是没有规定是不是违法的,但是肯定不是正常情况,如果出现的问题,肯定有责任

❽ 什么性质的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交的税种最少,税率最低

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交的税种最少与什么性质无关,税率最低如下:
1、既然是居间服务费,都应就服务费金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与什么性质的公司无关;
2、非货物销售或提供修理修配及加工劳务服务的公司,交地税,不涉及增值税国税。但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仍为国税;
3、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的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国税,但仍需缴纳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面两种小税费交给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❾ 投资理财公司的居间合同问题。

如是居间合同,通常投资理财公司没有责任偿还。不过,具体还需视合同而定。

❿ 经营范围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的公司,能否向其他公司推介项目,收取居间服务费

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 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三、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五、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六、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八、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九、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一、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十二、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三、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四、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五、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六、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十七、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 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十九、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 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一、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二十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二十四、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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