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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产品发布

发布时间:2022-05-19 15:33:31

『壹』 现在最好的金融理财产品是什么

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主要看哪个平台的哪种类型理财产品更符合您的内需求、风险偏好、流动性以容及收益目标!

目前,个人投资理财产品类型比较多,有宝宝类货币基金、大额存单、智能存款、国债、基金、黄金、信托、保险证券理财等,不同产品的投资起点不一,对应的风险级别也不相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目标收益、流动性偏好的产品。例如,比较安全的产品有货币基金、大额存单、智能存款等,但其收益就相对较“低”,而权益类基金风险较大,但是获取超额收益的概率也大。

现阶段,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平台上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精选基金产品可供用户根据自己的流动性偏好、风险偏好进行选择。如活期产品“三湘银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8%左右,随时存取,当日起息,节假日无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当日实时到账,无交易日限制,无限额限制,50万以内100%赔付;

如定期银行理财产品“振兴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属于银行存款产品,50万以内100%赔付,适合稳健型及以上投资者;

还有一些精选的权益类基金产品,适合能够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财富保值、增值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

『贰』 金融理财产品媒体发布有什么限制么

私募类的产品都不能公开发布,阳光私募也不可以。

『叁』 法律允许金融机构发售理财产品吗

首先银行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自己的,是代理销售的,银行理财如果出现违约银行是没有责任赔钱给投资者的,前段时间就出现建行理财违约,投资者赔得很惨。那些理财产品是信托公司发的,银行只不过是代理商。法律也是允许这么做的,不然全国银行都犯法吗?

『肆』 一般的金融公司发售理财产品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的财富投资公司,不可以直接发理财产品,因为发行理财产品,需要有相关资质和资格才可以发售的。
要金融管理机构批准,拿牌照

『伍』 为什么理财产品一发售就抢光了

投资讲究“天时地利人和”。理财产品一发售就被抢光,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在那个时间有那么一笔闲置的资金,收益还算合适,关键是没有其他更合适的产品,抢购也就自然而然了。至于没有抢到的人,也只能说,抢的时间不对。


总而言之,无论是目前为数不多的预期型理财产品还是全面铺开的净值型理财产品,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市场的工具价值,帮助客户实现理财目标。对于投资者而言,丰富和完善自己的金融理财知识,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计划的进行投资布局,才是实现财富稳步增长的有效途径。

『陆』 对金融理财发展趋势的几点探讨

资管新规落地已“满月”
今年4月末,备受关注的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为百万亿元体量的资管行业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如今,资管新规落地已“满月”,在资管行业中举足轻重的银行理财市场也拉开了商业模式转换和行业格局重塑的大幕。
在打破刚性兑付、转型净值化的要求下,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正发生不小的变化:一方面,保本理财和3个月以内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占比逐渐减少;另一方面,则是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速度加快,促进了表外公募理财产品加速向净值化转型。
短期理财产品占比明显下降
资管新规落地一个月后,银行理财已经出现了发行数量持续下降、保本型产品预期收益率下降、非保本型预期收益率上升的显著变化。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行业运营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5月份460家银行共发行了9861款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数比上期减少26家,产品发行量增加249款减少1329款。从银行理财产品类型来看,5月份新发行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1002款,占比较4月份下降0.36%;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2549款,占比较4月份下降1.94%;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7914款,占比较4月份增长1.62%。而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136款,环比增长72.15%,占比为1.12%。
从理财产品的发行期限来看,在资管新规影响下,5月份3个月以内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占比明显下降。监测数据显示,5月份发行的理财产品中,3个月以内(含)理财产品占比为24.44%,环比下降4.87个百分点。同时,3至6个月、6至12个月(含12个月)理财产品分别较4月份环比上升3.28和1.96个百分点;大于1年期的理财产品占比较4月环比下降0.36个百分点。
资管限制下,外公募理财产品加速向净值化转型
鉴于监管要求,未来3个月以内期限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将逐步减少,但银行也会考虑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因此3至12个月的中长期理财产品数量占比将上升。2018年,在资管新规的限制下,预计未来的银行理财平均期限仍不会低于半年。
现阶段银行理财客户风险偏好低、对净值型产品接受程度低,快速打破刚性兑付,将导致客户大量赎回理财产品,造成理财资产无产品承接的局面,很可能触发流动性风险。
此次发布的新规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意味着银行“冲时点”压力将得到缓解,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集中于月末、收益率翘尾现象或将改善。
整体来看,新规对存款偏离度指标的考核要求较之前有所放松,特别是删除了禁止高息揽储的规定,可能是为后期表内存款利率市场化做铺垫。中长期来看,‘表内存款利率市场化+大额存单工具’代替保本理财和具有‘刚兑’性质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将促进表外公募理财产品加速向净值化转型。
委外资产掌控力不足问题凸显
控制资管产品杠杆水平是资管新规的一大要点。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理财市场的另一个变化就是狂飙近3年的银行委外业务几近停摆。
本轮监管打击的是乱加杠杆和资金空转,但规范化、高质量的委外是有助于委托方和受托方“双赢”的。管理层针对的并不是委外模式本身,而是充当高杠杆和高风险“帮凶”的这类委外模式。未来,高质量、规范化的委外将迎来更加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而作为高杠杆和高风险“帮凶”的委外模式将在监管高压下逐渐销声匿迹。
对于主动管理能力过弱,或无主动管理能力的商业银行而言,未来对于委外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强。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预测称,但由于业务规模及专业能力等因素,中小银行对接委外机构时话语权偏弱,对于委外资产掌控力不足的问题或将进一步凸显。
尤其是在刚性兑付打破的大环境中,对于资产过弱的掌控可能增大产品亏损的可能,进而增大银行的声誉风险。因此,在开展委外业务的同时,中小银行应考虑通过委外系统的建立,增大对于委外资产的监控力度,降低不可控风险的发生。

『柒』 金融理财产品有哪些

1.银行理财

适合人群:年级偏大,完全没有投资概念的人

年化收益2~6% (本文提到的收益都是年化,而且是现行市场利率水平)

推荐:稍微大一点的商业银行产品会比四大行略高一些,像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等,但农村商业银行级别的产品个人持保留意见,虽然中国的银行目前不存在破产风险,但在金融市场不断成熟的今天,不得不提前提防此类系统性风险。

注意点:一定要看清产品说明!!!已经遇到大量的客户完全不知道自己买了什么理财产品,结果最后拿给我看的合同都是什么保险(买保险理财除非你要避税,或者有法律风险等特殊情况,不然都是傻金主,不信你算算你的真实收益),基金,最后不但没收益还倒亏本金的不在少数。千万不要轻信银行柜员的说辞,一定要看合同!!!最最最最重要的一点,不是所有银行产品都保本保息!!!!!基本上只有定期存款能做到,大部分银行理财都不保本保息!!!!我已经遇到无数的人开口第一句就是,你产品保本保息吗?此类客户80%都会被我直接放弃,几乎无法沟通。而且银行很多产品只是代销的,所以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却几乎没多少人去看,最后出了事去银行闹也没用。

总结,银行不是万能的,只能说整体风控较好,但不排除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2.P2P理财

目前站在风口浪尖的行业,一个在其他国家盛行的明星行业在中国却成了众矢之的。从泛亚,到E租宝,从快鹿集团到中晋(有些卖的不是完全的P2P产品,暂时归到这里),那么多行内大佬纷纷倒台,行业风险和危机已经相当严重。

适合人群:风险承受度高的,有自主判断能力的人

收益:6~20%???(标榜20以上的也不在少数)

推荐:P2P很认平台,因为几乎没有监管,企业自身的风控能力就决定了产品的安全性。宜兴和陆金所可以说开创了2种P2P模式,而且目前运营的也较为良好。个人对陆金所比较熟简单说两句,背靠平安,据说快要独立上市,规模已宣称全球最大,产品类型丰富。已接入基金,保险,私募等产品成为全产品的金融平台。专享理财区产品收益在4.5-7%之间,稍比银行高一点,期限比较灵活,很多产品购买后还可以转让,在PC和手机上都能灵活购买和赎回,较为方便。但不得不提出几点问题,首先是产品投向,很多产品投向不明,有点资金池的味道,部分有投资标的的产品标的的质量实在一般,如果不是有平安2个字做背靠,本人不会放心去投资。第二是坏账率,虽然没有对外公布,但业内很多人都知道陆金所坏账率不低。

总结:目前行业风险偏高,不建议购买长期的产品,更不推荐把大部分资产都投入进去,一定要分散投资,选好平台,保证定期都会有良好的现金流回流。抗风险能力不高的还是别去碰,路边的XX财富基本都是骗钱的,一天到晚请你吃饭,旅游送你东西,殊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你看中别人高收益,别人死盯着你的本金。就算年化给你20%,运营个2年盘子大了跑路,刨去成本20%,老板还赚着你本金的40%逍遥法外去了。一年跑路的的多少家请看新闻,基本在我写下这篇文章的期间就有一家跑路的。

3.宝宝类产品

收益3~5%

特点:金额小,资金流转需求高的人

自从余额宝火遍全中国之后,各家都争先推出了自己的XX宝产品,基本都是活期,当天或者T+1就能赎回。个人用的比较多的是平安财富宝里的活期盈,去年年底最高达到过5%,现在降了一些,小额赎回2小时到账,用着比较方便,而且有平安信托做背书不怕跑路。市面上还有很多活期能达到7,8%的,个人不太敢尝试,懂行的可以来介绍一下。

总结:零钱放进去玩玩,主要就是看个开心,每天看着几块钱的收益爽一爽。虽然见过几百万放宝宝类产品里的, 但个人不太推崇,太浪费了。

4.信托(100万起投)

收益:6-8%(个别产品会高于8)

适合人群:高净值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

简介:从我近几年接触客户的经验来看,虽然信托行业规模已经超过保险和证券,成为金融第二大支柱。但很多客户还是没听说过,或者听说过完全不了解。直说几点:1.全国一共只发放了68块信托牌照,比银行都少的多,信托牌照是最贵的金融牌照。 2.直属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就管银行和信托。 3.很多信托公司背景强大,不是什么四大行,平安,中信,就是地方政府,或者大财团例如中融信托。4.很多人只能银行,那你是否知道很多银行就是拿着你的钱去买信托,赚个差价,而且不承担任何风险。除了资金量小于100万的,大额客户去银行买个理财结果定向投资于XXX信托计划,这种行为真是LOW爆啦,虽然你跟我说多一层银行,有银行的信用背书在,但详情请搜新闻,银行代销产品出问题的时候看看银行是怎么处理的。 5.风控强大到可以认为是刚性兑付。详细了解过信托产品的都会了解到信托产品强大的风控能力,总体而言,征信类项目》房地产项目》企业流动性贷款,但也要看具体项目。瞎扯个例子,比如万达要在上海市中心买了块地,拿100个亿的土地做抵押只要融30个亿,然后拿万达公司净资产可能值100个亿来股权质押,再找马云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万一项目坏了还不上30亿本金加利息咋办?好办呀,先卖地,随便卖卖都不止这个价。不行咋办?卖万达啊,随便卖卖都不止这个价。还不行咋办啊?找马云还啊,他有钱。万一上海地价大跌100亿只能卖10亿,万达破产只能还5亿,马云破产只能还5亿咋办呀。好办,信托公司兜底,自有资金还。信托公司几十个亿的自有资金就是拿来还坏账的。全中国目前据我所知出现最大的一笔坏账就是中融的青岛凯悦,最后中融自己掏钱给投资者还上了。怕信托公司还不起?信托公司那么多股东个个都身价不菲。怕他们全破产?国家四大坏账公司接盘。还怕?那你还是买好黄金存家里吧,到信托公司还不上那一步基本已经是全球金融危机,国内金融市场崩溃的地步了。起码目前做了那么多年,十几万亿的信托规模,还没有一个产品本金损失,延期兑付的是不少,但有罚息啊,只要不急着用钱不亏!你说你的产品提前兑付?也不亏啊, 本来1年期7%,2年期8%,你买了2年期的一年提早到,你还是8%一年的,比1年期的人赚啊!所以除了一部分流动性风险之外,个人觉得信托几乎可以认定为一种无风险投资行为,但还是要看项目啦。你问我是不是只要是信托,因为刚性兑付所以只要挑收益最高的那个就可以了?那当然不是啦,万一发生系统性风险,某些风控不够好的产品还是会出问题的。江浙沪的征信类项目安全性绝对杠杠的。

5.资管计划

收益7-12%

简介:其实资管就是类信托啦,很多产品发不出信托,只能退而求其次发成资管。一般都是银行或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这就看各家风控能力咋样了,什么样的产品都有,请自己把握或请专业人士参谋

总结:收益略高于信托,但风控需要自己去把握。特别是银行代销的资管,一定要自己详细看产品详情,不要傻乎乎的觉得银行卖的产品就安全。请按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投资。

6.私募基金(100万起)

收益8~12,或浮动收益

简介:很多人概念里的私募都是风险很高,骗人的,投股票等概念,其实私募基金是个很大的概念。信托也叫阳光私募呢,手动微笑脸。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很广,各家实力也不一,所以没有一定产品分析能力的不要轻易尝试。但这两年契约型基金越来越火,越来越多的优质产品不愿意付给信托公司高昂的通道费选择发契约型基金。这就跟我前面所说的,虽然行业风险来讲信托最为安全。但万达非要把上文提到的项目发成契约型基金,风控措施就跟上文描述的一样,同时市面上还有各家的信托产品在卖,那我还是会毫不犹豫的去买万达的契约型基金,只要项目够优秀,有时候发行通道也不是问题。而且很多项目也无法发成信托,资管,契约型基金就是最合适的发行方式。比如最近解除了一个北京大学的文化产业基金,各种风控严的不要不要的,就是发成了契约型基金,而且收益也比信托高,何乐而不投呢?

总结:看清项目标的,理清投资结构,防范资金盗用风险,会去投这一块的人也不需要看我的简介啦,直接来跟我探讨产品就好了。

7.股权类投资

收益:浮动收益,给你一个梦想

简介:当前PE类产品越来越流行,特别是一些热门企业如滴滴打车,爱奇艺,乐视,博纳影业等等,不是中概股回归就是国内IPO上市或者借壳,虽然目前借壳收到证监会的一些限制,但也不妨这些企业给我们描绘美好的梦想。

总结:直投这些企业,购买他们的股权,等上市之后高价退出就是股权类项目的盈利模式。按中国对新股的狂热程度,只要上市成功翻几倍应该都不成问题。项目方许诺的年化40%,50%甚至100%完全有可能实现。但也必须做好上市不成功的准备,最后如何脱手变现就得考研标的企业资质了。详细去研究企业的状况,从各个层面去分析上市的可能性,看看项目是否有保底回购,理清资金结构也很重要。但在此提一个小点,如果看到市面上股权产品写着最后上市退出却募的是契约型基金,资管啥的,基本都有问题。因为上市的时候此类基金必须全部清退,只有有限合伙的结构可以投资股权。此类项目较为复杂,每个项目也都有各自的特点,想搏一搏高收益的投资者有兴趣可以跟我探讨一下,正好最近在研究这一块拿了几个不错的标的在手上。

『捌』 光大银行第一款理财产品的推出时间为

理财赎回说明: 可申购赎回类产品赎回到账时间不一,具体以各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一般是t+2工作日到账,有t+1到账的也有t+3到账的,准确参考产品说明或者致电银行客服或银行理财经理。 固定天数的理财产品不需操作赎回,到期后系统自动返还本金...

『玖』 理财产品有哪些种类

理财产品,是指有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或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收益后,按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种金融产品。

目前市场上比较主流的理财产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储蓄:银行储蓄一直以来都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但缺陷是收益较低。

2、黄金:炒黄金也是一种主流理财方式,近几年来收到了投资者们的关注。

3、基金:基金的规模目前远超存款规模,是众多投资中少安全性与收益性较为统一的。

4、股票:股票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模式,一直以来是投资的热门话题。

5、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安全性与收益性与银行储蓄类似,是代替银行储蓄的升级产品。

6、债券:债券也是比较理想投资方式,其风险性与收益性均小于股票,但仍旧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7、外汇:炒外汇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各种外汇衍生理财产品也非常多。

8、保险:保险除了可以提高保障之外,也可以具有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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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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