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理财产品到期后几天到账
理财产品到期之后一般1-3个工作日内会到账,具体的到账时间以产品页面显示的时间为准。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产品到期日?
“T”指的是产品到期日,但产品到期后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能当天到账,而是进入还本清算期,即是“N”,在这个期限里,投资资金没有任何利息。
若代销的理财产品在海外,这个清算期就更长了,至少需要7-9天的工作日。
二:什么是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
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及QDII型。
(1).折叠债券型
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2).折叠信托型
投资于有商业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3).折叠QDII型
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4).折叠电子现货
三:折叠投资渠道
理财产品一般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购买。
传统渠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
新兴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财机构、综合理财服务机构
Ⅱ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和销售哪些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依法合规、符合代销有关金融产品资质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等四项原则。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Ⅲ 银行允许代销保险产品吗
允许的。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适应性、保障型保险产品销售比例、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互相选择合作、保险产品的宣传、监管层跨业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通知出台是为了让大家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产品卖给真实需要的客户,同时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深度合作,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将加强全流程监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保新政首次对商业银行代销的产品类型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其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拓展资料:
针对银保渠道“宣传误导”顽疾,银保新政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要做到八个“不得”:
包括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不得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银保新政还要求,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将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执业登记情况应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其执业登记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Ⅳ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
基本原则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6、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4)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6、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7、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8、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9、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Ⅳ 2010年银行代理新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Ⅵ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来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银保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做了相关调整和规范,但是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银行理财还是保守投资者的首选。那么,银行理财最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解读?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意见稿相比,正式下发的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调。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筹建和颁发,2018年以来,已有近20家银行披露理财子公司成立计划。
那么,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有何看点,又将会对资管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据梳理,《办法》主要有八大看点:
第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允许直接投资股票。
不过,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不能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二,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再设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
理财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同产品的销售起点。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公募基金中,货币基金1元起投,非货币类基金1000元起投,而券商的资管产品5万元起投。融360分析师刘银平认为,理财子公司不设产品销售起点,这一点相对于其它资管公司来说优势很大,现金管理类产品及定开式产品将非常有竞争力。
第三,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强制在线下网点面签。
《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这意味着,既可以在营业场所做风险评估,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做风险评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电子渠道面签时,即使理财产品通过其它渠道代销,也需要在本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Ⅶ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钱还在银行卡上吗
最终不在卡上。
事实上,各大银行普遍都存在着“T+N”的现象,一般清算期1—3个工作日。此外,若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则一般在3—5个工作日。若代销的理财产品在海外,这个清算期就更长了,至少需要7—9天的工作日。这样一来,许多号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特别是短期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收益都不高。
一般银行的理财产品按照机构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一类则是分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产品到期日中午银行就会开始清算资金,所以分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一般当天晚上便可到账。但理财产品若是在总行购买的,就必须先通过总行批量清算数据,在总行清算完毕后再传给各地支行,而各地支行在收到数据后再进行二次清算。另外,若购买总行的理财产品,一般还会多出1至2个工作日的清算时间。若是代销其他公司的产品,如保险型理财产品,资金到期后还必须先去到保险公司的财务处再回到银行,那么这个过程需要清算的时间就更长。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内相关法律条款没有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及计息的强制性规定或指导性意见。目前,各大银行在发布的每一款理财产品时都有将该事项公告写入产品协议中。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银行的做法并无不妥。但从公平角度来看,即使有事先合同约定,也不能改变理财产品在清算期间,投资资金仍被银行占有的事实。
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向客户解释阐明相关条款内容,如实告知原则,否则就是违规。而且,《办法》中的第六条也明确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就部分银行未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告知清算期的事情,甚至刻意隐瞒或蒙骗投资者的行为,若遇到此类情况,可向银监会投诉。
Ⅷ 银行提供了理财投资,到底要不要跟着做
5万10万起投基本可断定为银行理财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看到是5万、10万或20万起投的,基本可以确定为银行理财产品,而非代销理财产品。
定期理财产品一般由金融三剑客,或者说金融三胖提供,即银行、保险和证券。然而,银行理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保险和证券理财产品较为松弛,比如提供的理财产品可多平台代销(包括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也通常为一千起投。
而银行理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一般只能通过自有渠道销售,不能在其他平台代销,而且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募产品最低1万起投,私募产品最低30万起投。
那么为什么银行理财非要5万、10万,甚至20万起投呢?而不像保险和证券提供一千起投的理财产品?毕竟降低起投门槛就意味着意向客户更多,如支付宝的蚂蚁财富和微信的理财通都提供由保险和证券提供的定期理财产品,也多为一千起投,且可以支持很多代销平台代销,也就意味着有广泛的用户群。
可是银行理财也是没办法的啊!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在自我渠道销售,不能允许其他平台代销,我们也将其称之为“自产自销”的银行理财。而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里有严格规定:
银行理财与代销理财收益和风险有什么不同?收益与风险是挂钩的,即风险越高收益越大。同等风险类型,不管是银行理财还是代销理财,风险和收益基本保持一致。比如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跟代销理财收益基本一致,这也就导致很多投资者选择支付宝或者微信的定期理财。
当然,相对而言,同等风险银行理财的收益会稍高于代销理财的收益,毕竟人家的门槛高嘛!否则人们为什么要选择银行理财呢?特别是在2020年底所有的资本类理财产品不再保本。
但是这种收益高并没有明显的表现,对于一般投资者基本可以忽略。而选择代销理财可以进行分散式投资(门槛低,通常一千起投),比如投资期限较长或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从而提高相应的理财收益。
Ⅸ 第一次买理财,必须到网点才能做风险评估么
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要遵守“卖者告知”的原则,必须对首次购买理财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书面评估,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承受程度等。根据评测结果,客户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测评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若是平安银行,首次风险测评须到网点柜面办理,若您首次做风险测评,并且无法到网点面签,您可以先尝试通过口袋银行的远程风测完成测评:
1、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首页,搜索“远程风测”,进入后按照提示完成测评,服务时间:工作日8:30~22:00,周末9:00~22:00;
2、完成后可购买与您风险等级匹配的代销理财产品,以及中低风险等级以下的本行理财产品,如果您的风险测评等级为1级,仅能购买低风险的本行和代销理财产品;
3、请您在完成测评后的3个月内前往就近的平安银行网点办理临柜风测,临柜风测的完成将为您提供更多的本行理财产品购买资格。如在3个月内未完成临柜风测,您将无法继续购买本行理财产品,但与您风险等级匹配的代销理财产品购买资格不受影响。
应答时间:2020-1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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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Ⅹ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有哪些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是提醒客户:理财非存款,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并再次充分揭露理财产品的风险性。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