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规,哪些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首先,按照法规的时间轴,看一下风险揭示书的演变过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但由于协会没有细化的标准,所以还没有指引文件要求具体怎样执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其中详细地写明了风险揭示书中必须的要素内容以及十三项需要投资者逐一签字的条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第三点规定了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其中要点摘录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由此,风险揭示书就演变成了目前我们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么有些人就想问了,我不想知道风险揭示书以前是怎样的,我只想知道现在到底要上传什么。 其实,按照最新协会热线反馈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时间来判定是否需要上传新版的风险揭示书。 按照上面我们提到的三个时间节点: 2014年8月21日之前购买产品的客户,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购买产品的客户要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具体的形式和内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签署具有十三项逐项签字确认内容的风险揭示书; 2018年1月12日之后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按照协会最新要求,签署具有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等特殊风险揭示的风险揭示书。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律对号入座,提交与本季度更新上传的投资者清单相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即可。 热点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大家在风险揭示书的上传实操中提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1、签电子合同和电子版风险揭示书的在上传时有什么要求呢? 答:签电子版风险揭示书,不局限于之前的基金是否签署过电子合同,只要最终的内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会像产品备案一样要求退回补正吗? 答:如果投资者过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重现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可以先写个说明文件,说明情况,但是会有被退回的风险。 3、已经备案成功的产品也要补传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吗?产品备案的时候提交过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啊,现在还要重新提交吗? 答:不需要上传自产品备案以来全部的风险揭示书,而是上传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果与备案时无变化,再上传一次即可。
Ⅱ 投资私募基金安全吗
在对私募产品认真考察后,投资者走到购买环节,此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合同签订前后脚,要谨防两种“雷”:合同不合规、产品募集完后不备案。
雷区一:合同不合规
基金产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内容框架。在签订时,投资者应做有心人,仔细审查合同,留意签订流程是否规范。
首先,合同内容要合规。
如,契约型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合同正文中,需写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让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规。
根据基金产品不同类型,购买时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机构暗地再与投资者签订保本保收益协议、基金回购协议等“抽屉协议”,或不签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谓的《合同确认函》、《资金托管确认书》等。
再次,签署程序要合规。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应仔细检查募集机构是否做到这几点:
(1)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2)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3)说明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4)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案例:
(1)A集团实际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推动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产品尽快募集资金,A集团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有关部门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调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而非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雷区二:产品成 “黑户”
募集完毕后,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许多投资者买到了未备案的“黑户”产品。
产品成“黑户”,有以下两种表现: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没在协会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备少”,发行多个产品却只备案少量产品。
因此投资者应持续关注已购买的私募产品,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看其备案情况。
案例:
监管部门陆续接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其实际运作了27个产品,且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
友情提示:
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标题“签署私募合同需关注两点,避免买到‘伪劣产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作。
Ⅲ 银行理财资金能否购买私募基金
银行理财复资金只要制属于可用状态即可购买公募或者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起购门槛高,一般100万起投,只适合有钱人投资,面对的投资者少,一般人只能购买公募基金,这也就是为什么叫私募基金的原因。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为:信托公司建立信托计划后聘请私募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第三方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并托管理财资金,获得的收益在三方和投资者之间分配。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Ⅳ 私募直营店:购买私募基金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
应答时间:2021-01-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Ⅳ 银行理财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
《理财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办法》引入了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并没有24小时冷静期的要求。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ABN明确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N(资产支持票据)正式纳入。
Ⅵ 资管新规银行理财可以投私募基金么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但是银行会给私募基金做配资,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理财的收益要低于私募基金
Ⅶ 资管新规昨日正式通过,私募基金将受到哪些影响
重点增加了对资金池的整治,严格定义了期限错配和刚性兑付;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股权类资产;再次强调第三方独立托管,但可以由关联公司为资管子公司进行托管;同时提高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Ⅷ 新规定下,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规对投资者的要求没变化的,有钱就可以,是合格投资者就可以
Ⅸ 理财新规 私募可以投非标吗
对于私募基金应该已经不行了(根据资管新规),但对于商业银行或者其理财子公司是可以的专。有一定属的比例限制。
理财新规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于
1、商业银行里的理财部门规定: 对于单一非标债务人集中度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总的非标额度不超过全部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超过银行总资产的4%。
2、理财子公司:总的非标资产余额不超过总的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Ⅹ 理财新时代,投资者必须知道的几点新规
理财新规划重点
1. 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问题,根据《办法》,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
2. 明确非保本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办法》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
3. 公募理财产品销售门槛由5万元降至1万元,私募理财产品购买门槛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 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并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冷静期明确只适用于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公募理财产品。
5.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管产品,但资管产品不是底层资产,需要穿透至底层资产。目前市场较为关心的是投资ABN(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底层资产。此次落地的《理财办法》规定,“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确包含ABN。而征求意见稿中的“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表述并不包含ABN。
7.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随后择日正式发布。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8.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大队长金融)
9.另据中国证券网报道,监管层人士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并没有收紧的规定,所有的调整都是在符合资管新规基础上的合理调整,甚至更宽松一点,所以尽早发布,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与理财新规相关的两份重要文件——理财子公司、结构性存款相关规定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