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详细内容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共同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四)投资风险揭示;
(五)初始销售期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采取资产组合方式运用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前将资产管理合同草案、投资说明书草案、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完毕,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始销售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投资说明书草案、销售计划等材料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作出修改,并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 基金专户理财的优势问题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
优势就在于:
能投资的范围比公募基金广。
能够为基金公司吸引更多客户。
能够根据投资者独特的需求和目标定制投资方案,实现“一对一”定制。
劣势:
怎么解决基金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
3.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由于分级基金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必须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础份额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将基础份额拆分为子基金份额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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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基金专户理财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又称“专户理财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专定客户募集资金属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5. 基金专户理财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回管理业务:
(一答)经营行为规范且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6. 什么叫“基金专户理财”
所谓专户理财,实际上就是私募,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专户理财的理财对象主要为大版中型企业以及高端个人权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者的个性化理财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目标收益率要求等,量身定做符合客户具体需求的个性化产品
基金专户理财的推出,使得市场出现了阳光的公募资金,基金从事专户理财,在运作与管理方面相对更加规范,从资本市场需要进行买卖双方分工的客观规律来看,基金应尽早获得开展该项业务的资格.
对金融业是个创新,对基金来说是个重大的发展机遇,对股市也是个大利好.
7. 一对多的基金专户理财
指基金公司向两个以上的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把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类似于私募基金。
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作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一对一”是指特定客户为一个人的专户理财。 “一对多”是指特定客户为两个人以及两个人以上的专户理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公司专户理财部门、代销银行、以及像好买这样的投资管理公司来购买。投资范围 投资于交易所和银行间证券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也可能包括权证。目前约大多数为非结构性产品。 投资于交易所和银行间的证券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也可能包括权证。也可发行结构性产品、QDII等。
人数限制: 50人,机构上限200人
信披要求:每月一次披露净值,也有每周公布者。09年2月银监会曾下文要求每周披露一次。要求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向投资人报告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保证投资人能够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
流动性:一般每月开放申赎,部分每周开放,最多一年开放一次申赎
成立要求:一般是5000万才可成立
实际管理人:公募基金公司中的专户投研团队
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
费用:如果投资人在封闭期内赎回需缴纳赎回费(费用以合同为准),如果在开放日赎回时没有费用的。固定管理费0.9%和不高于20%的业绩提成(满足提成条件)。
8. 基金专户理财是什么意思,请了解的网友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设计上。与后两者相比,专户理财的产品设计更为灵活,更加细化,一般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设计出相应的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组合,有点类似于现有的社保基金的各种组合。
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经营行为规范且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范围为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9.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的《规定》明确,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禁止公开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对于投资门槛由征求意见稿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希望在“一对一”业务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平稳地推出“一对多”业务。
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基金“一对一”专户理财大概有70多份,尽管规模比业界预想的小,但总体运行十分健康。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多元化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是监管层和参与各方关注的重点。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基金公司除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一系列规定以外,《规定》还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异常交易日常监控等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建设均为基金专户理财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位负责人指出,严格的后续监管也是防止利益输送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对于发现的利益输送行为,监管机构将严格执法,坚决予以打击。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公司作为独立的专业理财机构,通过开展“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可以充分发挥其在产品创新、投研队伍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优势,既有利于完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推动公司多元化发展,又有利于逐步开辟和扩大机构理财市场,促进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与专户理财业务相互协调发展,提升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综合实力,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的开闸,将更有利于吸引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发挥机构投资者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10. 基金专户理财的准入门槛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
第九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