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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理财新规困难

发布时间:2022-06-04 13:02:51

① 关于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

近期,外资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让人觉得有些目不暇接。从道·琼斯指数,,到恒生指数,越来越多的国际指数产品涌入,以直观的国际知名指数为媒介,外资银行不断扩大着中国内地外币理财领域的市场份额。

指数流行
继渣打银行推出保本型理财产品后,另一家在华个人理财业务颇为活跃的外资银行荷兰银行前天又推出了“国际商品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3年期到期保本型)及“香港恒生指数连动结构性存款”(1年期到期保本型)两个全新产品。
两产品募集期为2005年8月29日至9月16日,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均为25000美元。其中,国际商品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积极参与由国际商品投资”教父”詹姆士·罗杰斯于1998年7月31日首创的罗氏国际商品指数(RICI)的交易。该指数为一项包含了35种商品的多元化指数,其中包括农产品(小麦、玉米、棉)、能源产品(原油、天然气)与金属(铜、铝、金、银)等,追踪在环球经济占重要地位商品的表现,并跟随其价格而升降。该结构性存款在到期保本的同时,让投资者可有机会分享商品价格增长所带来的成果。过去7年的投资模拟结果显示,该结构性存款的每年的回报率为0%-14%。据悉,该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回报上不封顶,取决于未来三年主要的商品价格(包括原油、天然气,黄金等等)的走势。
另一种全新的外汇投资理财产品为香港恒生指数连动结构性存款。此次发行为一年期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为与香港恒生指数的表现相连接的结构存款,让投资者有机会参与亚洲主要股票市场的成长,分散投资风险与优化资产组合。

保本为上
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的指数挂钩产品均提供了有条件的本金保障。据称,这是由于针对的银行客户多以稳健投资者为主直接相关。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际市场上衍生工具的运用是这些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得以保本的直接原因。不同于目前内地人民币市场衍生工具稀缺的束缚,以衍生工具为后盾的保本策略为外汇理财产品快速打开了局面,并呈现出源源不断的强大后劲。
显然,上述结构产品的一大吸引力在于保本。据分析,由于出现有关产品上限收益率的可能性并不属于大概率事件,但由于有了保本机制,以及最低收益的设定,因此,往往对一些希望有本金保障同时可以博取相对高收益的资金有着相当吸引力。
此外,由于大部分外币资金都属于闲散资金,因此保本机制设计的资金锁定期也没有因为流动性的问题造成太大负面影响。据悉,几家外资银行的相关产品都呈现越来越热销的局面,而相关的挂钩指数也会越来越丰富。

准QDII概念
未来的结构性产品将不会仅仅局限于外币领域。对于觊觎中国个人银行业务多时的外资银行来说,眼下的”试水”有着相当大的实际意义。在让客户熟悉银行服务、品牌和产品的同时,既可以”捕捉”到外资银行所需要的高端客户,也为未来产品的逐步引入获得了更具针对性的市场调查。
就在证券市场还在为何时引入QDII不断斟酌之际,外资银行这些指数挂钩产品的不断推出,实际上已经为部分投资者打通了准QDII投资概念的投资通道。
目前,外资银行的这些结构性存款一般先在内地吸收投资者的外币,随后通过银行跨境内外的分行网络进行掉期操作,从而使得资金不出境,间接让内地投资者达到投资海外市场的目的。
从上述产品的投资标的不难发现,目前内地投资者所感兴趣的投资市场正不断出现在理财产品的目录中。荷兰银行中国消费及商业银行高级副总裁兼业务总经理王洁凤表示,国际金融市场拥有各式各样的投资工具,荷兰银行将凭借丰富经验及敏锐的市场触觉,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从短期至中期的投资产品,伸延至亚洲主要股票市场及国际商品市场范畴,为客户开创外汇理财新境界,提供个性化服务及金融解决方案。

银行理财新规,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理财门槛降低,由之前的5万起到现在的1万起;
更安全了,新规严格监管影子银行业务,以遏制当前银行业市场的乱象。给投资者一个非常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
风险需要自己承担,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要承担风险。

③ 有规定说不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吗

银行有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

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3)外资银行理财新规困难扩展阅读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推出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④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影响多大

一、资金募集
(一)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 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 《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 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 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 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对于什么是老产品和新产品,基于《意见》中“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的精神,我 们认为,并非单独指产品自身的新与旧,而必须通过与产品投资标的物的新旧来理解。老产品是 指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如银行此前用短期限的封闭式产品投资长期限资产)而 发行的与存量产品形式一致的产品,因此老产品可以是预期收益型产品;若所发行产品对接的是 新资产而非原有未到期资产,则应认定为新产品,须为净值型产品。
但针对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监管并未进一步明确,为维持市场稳定,还需有进一步的配套 政策说明。
(二)保本理财逐步消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针对银行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特指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意见》明确,在《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的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新产品需符 合《意见》相关规定,意味银行新发行的保本理财正式寿终正寝。关于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 未到期资产情况,《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 但必须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针对市场保本需求,大额存单或结构化存款可作为保本理财替代方式。为有序引导,此前央 行已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步伐,多家银行先后上浮大额存单利率。经市场调研,已有多家银行会 在 5 月发售大额存单,且大额存单利率相较基准利率上浮 50%以上。
2018 年前 4 月结构化存款规模迅速攀升,已引发金融监管部门担忧,并放缓或暂定部分地方 性银行的结构化存款资质申请。未来,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会加大结构性存款发行,部分 中小银行承压进一步加大。
(三)合格投资者认定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进一步趋严。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 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要求,且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 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堵住靠借贷加杠杆等方式变为合格投资者的政策漏洞。
《意见》对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并未做进一步表述,暗含大概率会放松或淡化私募资管产品尤 其是私募银行理财的 200 人投资者人数限制条件。针对产品类型和投资者要求,私募产品需面向 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87 条规定,非公开募集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 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主要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第 5 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
证券法中对非公开发行设定 200 人的上限,是基于私募证券的发行对象多为机构投资者和拥 有巨额财富的少数个人投资者,而银行理财的发行对象多为普通老百姓,适用同样的认定标准明 显不妥。我们认为《意见》之所以不对合格投资者人数进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实际:虽然 私募信息披露要求低、风险较大,但限定风险完全可通过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来予以控制(如新 增家庭净资产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等资管业务成熟市场对私募合格投资者人数并无限 制,满足特定条件的资管机构可以向任意数量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不受金额限制的私募发行。
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在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意见》并无明确如何认定合格投资者,是投 资者自己开具证明亦或声明?还是由资管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划线认定?监管机构并未给出明确的 可行性意见。若无统一的认定流程,未来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将为合格投资者认定和现场 检查造成很多现实的困难。
(四)投资者教育及净值化转型引导
虽然摊余成本法使用环境相对宽松,对银行理财业务净值化转型的推进有一定助力,但考虑 到目前银行理财客户的风险偏好程度较低,刚性兑付的打破,即使只从形式层面的调整来看,投 资者过低的接受程度也令各家银行极为头疼。如何增强投资者层面的净值型产品教育及引导投资 者购买理财产品将成为银行理财销售端面临的第一大难题。
在当前监管环境调整的压力下,推动投资者对于净值型产品的认知又有其必要性,即使不能 马上实现投资者对于净值产品的认可,但也要在时机成熟时,有迅速提升净值型产品在市场中的 认可度。目前,商业银行可从两个层面增强投资者对于净值化银行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首先, 从理财产品层面,分客户类型逐步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是相对可行的方式。也即是通过对机构 客户、高净值客户、普通个人投资者分步骤,由上及下地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避免在过渡期 结束后集中推出,被动面临比较明显的客户流失和流动性风险。其次,供给侧环境的变化将倒逼 投资者需求分化更为明显,单一理财产品或将较难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未来商业银 行必须增强客户需求的挖掘及定位,并整合存款业务、理财业务、代销业务等打造完善的产品池, 并以标准化、专业化、综合化的财富管理流程辅以先进的财富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组合与客户需求 的完美匹配,从而留住客户。
另外,虽然政策层面大力推动行业打破刚兑,并提出对于优先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监 管激励。但对于银行而言,率先打破刚性兑付,并出现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的银行必然遭受到巨大 的声誉损失,导致客户的流失,进而传导至传统业务,对银行的整体发展造成冲击。也即是说, 监管激励的强弱或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净值化转型的进度,尤其是在转型初 始阶段,监管激励对于净值化的影响程度偏弱。推动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可能更多的需要依靠商 业银行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预计对于不同发展程度的银行,资管业务整改计划的时间 点将有明显差异。监管或将给予大中型银行更大转型压力,对其时间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在大中 型银行率先打破刚兑后,中小型银行能更容易的实行投资者教育,整体行业转型进度将加快。
(五)合规销售、诚信经营、勤勉尽责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需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 经营理念;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与资产 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 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 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要求是对监管层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具体体现。事实上,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多处新增“诚信经营”字样表述,对金融机构合规销售、诚信 经营、勤勉尽责的重视可见一斑。
未来,监管层大概率会加大对资管业务中的违规经营惩治力度,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银行 机构,必须重视银行理财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治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提升业务人员 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
(六)资管产品代理销售
随着平等准入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中小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基于 代销业务而发展财富管理正成为较多银行的现实选择。
但《意见》明确,代销机构需持牌照代销资管产品,没有牌照的相关机构一律不得销售资管 产品。金融机构需建立资管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目前的情况是,公募基金等产 品的代销需要监管机构颁发许可牌照,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监管机构并未颁发牌照, 持牌非银机构是否可以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尚未明确。
因此,银行机构在代理销售相关资管产品时,也必须合规经营。针对违规销售问题,《关于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做了重点性描述,即不允许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 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 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 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等。
合规代销依赖相关的制度建设、培训体系建设、财富管理系统建设等。从源头把控代销类产 品、分析客群特征。一方面通过产品设计和创新匹配不同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做好品牌建设, 真正将财富管理业务做起来,形成品牌与特色,创造银行发展新的竞争力。
二、运营管理
(一)多层嵌套与法律地位问题
《意见》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问题的处理方式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类似,允许资产 管理产品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意见》强调了私募基金能对接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给予私募资管市场竞 合的入口。
在多层嵌套问题上银行理财可谓是重灾区,究其原因,多层嵌套模式的兴盛是在不同监管体 系下金融机构在市场进入和投资权限不一致的背景下产生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赋予各类型 资产管理产品相同的市场待遇。
《意见》根据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 则。这意味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会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 入、给予公平待遇;同一性质的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 位。解决了此前银行理财开展业务时面临不公平的法律限制问题,预计紧随其后的配套细则或法 律法规的完善会明确给予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理财投资权益类 资产、衍生类资产面临的开户问题或工商登记等问题。此次新规后理财产品或可开立股票投资账 户等各类账户,同时还能进行工商登记以直接投资有限合伙产品等。
另外由于监管层并未限制资产管理产品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两层嵌套,因此公募 FOF 及 MOM 模式仍可以正常延续。在非标资产受限,银行理财将投资重心转回标准化资产的大前提下,通过 FOF 及 MOM 模式,商业银行可以增强投资效率,降低投资成本,同时对于经济周期变化带 来的影响也能更快地做出调整。从目前 FOF 及 MOM 的参与程度而言,理财业务发展程度较高的 银行都更加偏爱 MOM 模式。相对更为标准化的 FOF 模式,在 MOM 模式中,银行能更好且更灵 活的对投资方向及投资经理做出调控,具有更强的掌控度。
(二)信息披露安排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 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特 别地,针对不同形式的资管产品,其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差异性。
完备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监管者、市场第三方机构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相关风 险的把控,进而能够更为公正客观评判资管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披露不仅是有效识别 潜在风险的重要途径,而且有助于加强投资者教育,利于引导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最终实现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经营理念。
(三)资管子公司与独立托管
《意见》明确,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 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 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意见》针对银行理财的意见要求,如风险隔离、业务分离等都是基于资管子公司而言。另外,《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 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 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 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 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在《意见》发布后,预计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将会加快成立资管子公司的步伐,一方面 是争取将可观的理财产品托管收入留在本行内部;另一方面是本行托管的效率和沟通难题易于解 决,这对于部分产品来说十分必要。
(四)实施穿透监管并扩大报送范围
此次《意见》中,在净值管理、刚兑审核、人工智能应用、统一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增加了 关于流程或信息的报送要求。凸显监管层希望增大资管业务全流程监控的意图,增强穿透监管力 度,避免监管盲点。考虑到目前银行在月末、季末时点的报送压力,新增的报送要求或增大时点报送的压力。
另一方面,在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送部分,《意见》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仍未给出具体的 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在目前多类型产品共存的情况下,统一标准的制定较为困难。预计资产 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将在调整期后半程给出具体意见。
三、投资配置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去留问题
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新增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应当具备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条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但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质上为非标转标留了口子。 针对在相关市场如银登中心、北交所、中信登等流通交易的资产,监管层很可能会适时另行制定 规则予以确认,在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 制完善等方面满足要求后,很可能会认定其为标准化资产。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遵守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表明银行理财依然可以投资非 标准化资产,但总量规模或限额管理的要求会提高,此前 35%或 4%的要求会进一步调整,而针对 流动性管理要求会另发文明确。
针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的期限要求,《意见》明确,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 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由于有近三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 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给予银行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若过渡期结束后仍有未到期的非标 等存量资产,监管层亦或作出妥善安排,比如有序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针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带来的投资者之间不公平问题(非标期限错配,在非标违约时会导致 后来持有的投资者承担全部风险,导致收益分配的不公平),此问题本质是非标资产的估值问题, 可以通过对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来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相对《征求意见稿》对净值生成方式做了调整表述,由“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修改为“净值生成应当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理财非标由于缺乏流动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 号》的规定,可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计提减值准备。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后,其风险就可以通过净值变化向投资者传递。例如,初始投资时,会根据模型计提资产减值,存续期内,若出现继续减值的 迹象,将继续增提减值,产品净值下降,投资者此时赎回份额时会承受相应的损失,其它投资者 此时购买时,会承担后续风险,但也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减值的计提要在产品合同中明确,让投 资人认可,并做好持续的信息披露。该方法在银行实施时,已通过第三方审计,符合会计准则要 求。
综合来看,《意见》并非全部限制非标投资,而是从非标转标、非标监管标准、过渡期安排、 净值生成原则等维度做了总体安排。另外,《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 提下,通过发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 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监管层会鼓励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这又会形成新的业务机会。
(二)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限制
公募型银行理财投资限制趋于放松。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认为,银行的公募产品应当以固 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意见》将此 条件删除,明确公募型银行理财除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之外,还可投资商品和 金融衍生品,只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即可。这表明各性质银行开展理财业 务,大概率不会因分类管理(基础类理财业务与综合类理财业务)限制而不能投资权益类资产; 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若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作出许可规定(如央行根据实际情况予 以调整),公募型银行理财也可以参投,体现一定的灵活性。以上限制条件的放松或淡化对各类 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构成利好。
私募型银行理财前景看好。针对私募型产品,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特新增一段论 述“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 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这对拥有较多私人银行客户 的大中型银行构成实质性利好,可进一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权性质的产业基金等。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放开私募分级限制。私募分级限制的放宽符合监管对于公募 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同定位,也即是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 社会公众发行,整体要求更为严格;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 投资者,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三)估值方法与委外需求
《意见》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全面净值化转型的要求没有放松,并且针对市场最为关心的净值 估值方式给出了市值法与摊余成本法两种模式。其中市值法是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估值,受到了监管层的推崇。而摊余成本法由于存在隐性刚兑的可能,因此监管层从使用条件及 兑付表现与实际资产价值偏离度限制两个方面严控刚性兑付滋生的可能性。在监管层大力打击刚 性兑付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希望以净值的外衣实现刚兑本质的可能性偏小。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摊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能较大程度的降低产品在运行期限的波动表现,更为符合银行理财产品的低风险的认知及定位。因此,摊余成本法使用的环境,对于银行理 财业务推动产品净值化转型的难度有较大影响。此次新规中,从摊余成本法使用的前提条件来看, 整体限制相对合理,可采用此方法估值的资产包含了所有持有至到期的债权类资产及部分流动性 过差的资产。目前银行理财主要投资对象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债权”高达 72.32%(2017 年全年数据),而这部分资产基本上均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这对于资产收益具有更高稳定型 的商业银行属于利好消息。
关于“摊余成本法”的应用范围,货币基金等传统使用成本法但设计成开放式产品,其是否 也面临着紧迫的估值方法调整难题?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监管层表示货币基金的管理规定不变, 是否也意味着银行也可以创设类货币基金产品并使用成本法估值?这些疑问需要监管层进一步解答。
不过对于主动管理能力过弱,或无主动管理能力的商业银行而言,未来对于委外的需求将进 一步增强。但由于业务规模及专业能力等因素,中小银行对接委外机构时话语权偏弱,对于委外 资产掌控力不足的问题或将进一步凸显。尤其是在刚性兑付打破的大环境中,对于资产过弱的掌 控可能增大产品亏损的可能,进而增大银行的声誉风险。因此,在开展委外业务的同时,中小银 行应考虑通过委外系统的建立,增大对于委外资产的监控力度,降低不可控风险的发生。
总体来看,产品净值化转型的压力倒逼银行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未来银行理财行业集中度 将更高,部分无法适应新环境的中小银行在处理完现存资产管理产品后,或将转型做纯粹的代销业务。

⑤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是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辐射能力弱,覆盖范围小,区域集中,服务对象窄
1.外资银行人民币来源渠道过于狭小和单一,难于确保业务的正常、安全地开展
2.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会对国内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目标提出严峻挑战
3.我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监管还很不完善
4.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没有稳妥的市场退出机制

⑥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下发,影响有多大

影响一:去小银行只能买国债、票据、大额存单等基础理财产品
原理: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可开展风险较高的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门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监管评级良好、理财业务管理规范等;新规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至少三年。总体而言,要有钱、有资历、身家必须清白。
因此,新规实施后,投资人在体量较小的银行可能只能买到国债、票据、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基础理财产品。如果要购买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的综合类理财产品,就需要去大银行方可办理。大银行在资金实力、风控机制、业务水平等方面占优势,相当于是监管部门通过新规帮投资者筛选出了投资相对高风险理财产品的备选银行。
影响二:非常难以买到投资于股市的银行理财产品
原理:新规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简而言之,银行理财的资金不能投向股票市场。也就是说,新规一旦实施,普通投资人将无法买到投资股市的银行理财产品。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刀切”,使银行理财彻底与股市绝缘。因为新规第三十五条还有后半句话:“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也就是说,银行理财还是可以投股市的,只不过这部分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只面向特定客户开发: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高资产净值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等。
影响三:难以通过选择优先级份额参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
新规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所谓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
分级产品遭禁后,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将无法通过选择不同优先级份额的方式参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融360小编认为,此举意在降低分级理财产品中劣后级产品的风险,对于高风险偏好的银行理财投资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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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外资银行的理财陷阱

外资银行一直受到中国大陆投资者的信赖,然而却成了投资者投诉的“重灾区”,媒体上频现内地富豪“声泪俱下”地控诉某某外资银行的报道。一时间,外资银行似乎成了理财市场的众矢之的。信息不透明、零收益、负收益、甚至坑蒙拐骗误导投资者,一系列银行理财产品丑闻正在舆论的推动下演化成一场公共事件。 BMO满地可银行是加拿大的第一家特许银行,于1817年11月3日开业。BMO满地可银行为加拿大提供了首批健全而充裕的流通货币,并在加拿大的发展中不断担当重要角色。BMO满地可银行是首间在海外开设分行的加拿大银行,而且一直活跃在欧洲、拉美、东亚以及美国等市场。今天,BMO满地可银行继续发展成为加拿大最卓越的财务机构之一,而且在美国及世界各地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这些银行的存在形式主要是开设分行及与国内银行进行项目合作。 澳新银行(ANZ Bank)是全澳四大银行之一,全球排名在前50位。银行的历史可追溯到150年以前,总部设在墨尔本,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开立了第一家办公室,当时叫做澳大利亚银行(Bank of Australia)。澳新银行是一个公众公司,设立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上市。其被授权按照《银行法案 ( 联邦 )》(1959)在澳大利亚开展银行业务,并受澳大利亚谨慎监管当局(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监管,在中国上海、北京、广州、成都、重庆、杭州设有分行。

⑧ 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上存在哪些差距

我国大部分银行都有高端理财服务项目,为了争夺客户只能迎合客户的需求,更多关注的是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不像成熟的外资银行更多的向客户介绍一整套理财组合。另外,竞争异常激烈,不能很好的贯彻成熟市场的理财标准我国客户刚刚才接触个人理财业务,因此在追求理财业务方面更多的要求财富迅速增值。
如果仅就存款而言,没什么不同,毕竟利率是国家制定的,所有的银行人民币存款都一致。但是,从理财的角度看,就有不同了。外资银行在海外产品的研发上较中资银行更强,能够提供更丰富的产品给你选择。
在境内投资上,中资银行更胜一筹。一方面由于外资银行没有一些业务的牌照(经营权),比如境内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境内的信托类产品代销,比如最近很火的打新股理财产品等。关于服务费,外资银行的VIP客户在很多费用上能够享受比中资银行VIP客户更优惠的价格。

⑨ 理财新规来了,对投资者会有什么影响

【银行理财新规】
1、5万元起售点降至1万元;
2、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3、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
4、私募理财设置24小时投资“冷静期”;
5、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6、公募理财产品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附:银保监会答记者问(节选)
五、《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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