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2. 银行理财产品是骗人的吗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但是其中一部分并不是银行自营的,而是银行代销其他机构的产品。作为投资者,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需要小心分辨,以避免遭受“理财”陷阱。
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自营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当然不是。
很多人都喜欢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觉得它比较“靠谱”。这是因一般该类产品有银行自身信用作保障,所以其安全性相对较高,投资风险相对较低。以往投资者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本很少有亏损,这是因为这些产品有银行来把关兜底,也就是以前的“刚性兑付”,所以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才会有保障。
但是银行理财产品从概念上来讲,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而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一些银行自营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能保证本金,也不保证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理财产品却并非银行自营,而是银行代销的。这些代销产品有很多都是私募基金和信托的产品,其中有些产品虽然可能会给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但是风险会很大,投资者购买后甚至可能会陷入理财“骗局”,到期后甚至无法定额兑现。
其实,银行更“偏爱”代销
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银行中间收入的一部分。该类业务,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因为中间业务相对传统的息差而言资本占用更少,目前逐渐成为银行发力的重点之一。
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大多指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银行作为一个销售渠道,从这些代销机构收取佣金。当然,银行的客户资源加之品牌背书,因此卖各金融机构产品时,有着天然优势。因此选择代销哪些金融机构产品,除了看底层资产质量的把关和筛选,也看这些产品带来的中收贡献是多少。尤其是大行们、零售业务见长的股份制银行,议价能力都比较强。
银行内部一般也会有相应的中收提成奖励机制,如贵金属、代销的基金、保险等。当然,不同的产品提成也不同。以代销保险为例,其对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贡献相对较高。其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大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平均佣金率相对很高,且逐年上涨。而一般来说,在银行的销售及代销收入体系中,除非特推某款产品,否则自营理财及结构性存款提成是最低的,因此,银行员工可能更倾向于向客户推介哪些提成较高的代销产品。
此外,随着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的落地,因为监管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后,为平滑波动,资管产品必须分散投资。资管规模较小的部分银行会更倾向于“代销”发展理财业务,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具有风险低、成本低的特点,获利更为稳定。当然即使是自身开展了理财业务的银行,也会通过引入代销业务,增加中间收入。
而相对于代销业务,银行卖自营产品,需要设立理财子公司,并且在技术、投资等方面需要承担更多成本和风险。目前,银行都在转型净值化产品,因“打破刚兑”要求,所以理财产品不保本,银行也没法兜底。而净值型产品背后挂钩的资产会有部分权益类投资,相应的,风险也会提高。一旦客户买入的银行自营理财产品亏损,而因与银行发生纠纷,这对于银行的信用及形象方面也不好。显然,银行可能并不喜欢销售自营理财产品。
“飞单”,银行最常见挂羊头卖狗肉手法
上述业务,尽管银行员工会因为佣金、提成等因素会偏向于一些代销产品,但这部分产品终究是合规的,是与银行有一定关系的。但致使投资者陷入理财骗局的“飞单”却不是。
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飞单”,是指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向投资者推荐销售银行以外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可能包括私募理财、P2P产品,乃至“虚假理财”产品。也就是说,投资者实际是购买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的产品,部分银行理财经理干的是“私活”。
举个例子,2017年11月30日,据银监会官网披露,北京银监局对三家银行开出罚单。其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以及北京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合计被罚2750万元。这创下了银监系统2017年内最高的罚款纪录。相关违法人员也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银行的部分人员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客户理财资金,致使逾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或高达30亿元。非法募集客户资金有一部分用于投资房产、文物、珠宝等领域,所募集资金未进入民生银行账务体系。
所谓“无利不起早”,上述例子中从行长到员工都参与卖“飞单”,那么他们的利益点在什么呢?是“灰色收益”或者说是“回扣”。银行的基层理财经理直接接触客户,又有着银行员工的身份背书,容易取得客户们的信任。因此他们也成了其他金融产品机构用灰色利益拉拢的对象。多销售他们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多“回扣”。一般而言,相较于银行基层经营的绩效薪酬体系,“回扣”返点的诱惑远远高于自营甚至代销的提成。
而“飞单”产品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高收益,一般是正规银行理财产品的两三倍,因而容易销售。因此投资者面对预期收益率高的产品,不要被贪婪占据头脑。要知道高收益一般也意味着高风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只是一个估计值,不是最终收益率。银行及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不代表合同内容,合同才是对理财产品最规范的约定。投资者需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也不要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期过高。
机构统计,2019年8月份的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仅为4.04%。其中普通产品预期收益率在4.2%-4.3%左右,据了解普通型理财产品主要是固收类产品,固定收益、固定期限。而银行推出的转型新产品,收益较为不错,收益能达到5%及以上,部分产品的年化收益达到10%。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易销钱多的“飞单”还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银行方面不负责代销产品的管理,需要发行机构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那么责任由发行机构或者投资者承担。除非代销银行及其客户经理在代理销售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销售误导、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未经授权销售产品等,则银行及其客户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违规销售责任,赔偿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故而,如果投资者购买银行代销产品,投资者就不能仅依赖于对银行的了解与信任,更是要重点考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行主体公司及产品本身的情况。
不过显然,比起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信用尤其是大型银行的信用等级更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到期不能对付的概率较小。因此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如何分辨该产品是否是银行自营产品也很重要。
手把手教你如何确定理财产品的归属
以平安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为例。平安银行目前的滚滚添利系列产品中有和盈滚滚添利180天、和盈滚滚添利90天、和盈滚滚添利60天、和盈滚滚添利30天、智慧滚滚添利90天、智慧滚滚添利60天、智慧滚滚添利30天、智慧滚滚添利180天。我们选择其中一个预期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其产品名称为智慧滚滚添利90天,其预期收益率为4.15%。
一般而言,单从产品名称即可判断该产品是哪家银行发行的,是不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所处机构发行的产品。若产品名称含某某银行或者是某某银行名称的简称,那么该产品属于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但是产品名称没有某某银行的字样的理财产品,也可能银行自营理财产品。这种情况下要从签订的理财合同上仔细辨别。
该产品的全称为平安财富-尊贵智慧资产管理类滚滚添利 90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名字中并没有平安银行字样。这个时候需要去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
找到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第三大条——投资管理人,上面写道“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平安银行。”投资管理人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说明这款产品是由哪家机构管理,由哪家机构发行的。
而在第一大条——产品概述中,也写出理财产品管理人是平安银行,理财资产托管人也是平安银行。这个意思就是该理财产品的管理方是平安银行,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机构也是平安银行。
之后我们继续在第一大条——产品概述中,找到登记编码,显示为C1030717001139。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即“中国理财网”)进行登记,而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就是中国理财网赋予该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登记编码一般是以大写字母“C”开头的14或15位编码,投资者可根据这串数据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的信息。搜索该登记编码,出现了该产品的介绍页面。这说明这款产品是登记过的合规产品。
在该页面也可以看到,发行机构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此,可以判断这款产品是平安银行自营产品。
还有一个小技巧就是看合同的盖章。投资者购买产品想要判断是否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时,可以从产品合同的盖章加以区分。若是银行自营理财产品,那么产品合同上的印章是银行自己的公章;若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那么合同上盖的章是理财产品发行方的公章。此外也要注意“萝卜章”等。
3. 如何避免遭遇银行“假理财”产品
1.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不等于银行理财产品,要注意风险银行是一个“金融超市”。
现在的银行除了销售自己发行的产品外,也会利用本行渠道、人员销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称之为银行代销产品。
目前常见的银行代销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托及国债等。
如果你选择的是银行代销产品,那必须对该产品的发行公司进行查询和了解。
2.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正确的认识,不要贪婪
通常,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相对安全,收益较稳定的。
“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这句话永远不过时,安全对应的是低收益,银行理财产品的常规收益在3.4%~4.5%之间,那些动不动就8%、10%收益保证的理财产品,难道您在购买前就没怀疑过?
3.新技能get!识别“真理财”,告别“假理财”
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有一个“产品编码”,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就像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
可以通过登录: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
4.防止“飞单”,银行“双录”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利用银行的营业场所,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
“双录”指“录音、录像”。银监会要求开展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均应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购买银行直销或代销的理财产品时,注意是否有“双录”,销售人员是否按程序、按规定介绍理财产品,你的权利、风险和纠纷处理方式,录音录像为证。
总之,找正规的渠道,买正规的产品,不贪高收益,这样就能尽量避免遭遇“假理财”了。
4. 在银行大厅里卖理财产品合法吗
在代理销售银保产品方面,产生的纠纷更多。银保产品实质上也是依法批准的正规产品,但是有些人却屡次打擦边球干着违规勾当。主要表现为:一是包装销售,由于银保产品有些特点与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额,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装成存款产品进行销售;
一是包装销售,由于银保产品有些特点与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额,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装成存款产品进行销售;
二是按照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人员只能驻点售后服务,不能直接销售产品,销售应该由银行人员自己做,但情况并非如此,至今仍有公司人员驻点银行销售;
三,销售未做到尽职履责,即没有对产品给客户讲透,往往避实就虚,夸大收益,弱化或掩盖违约责任等;
四,程序不够。按照监管要求,银保产品整个销售过程必须双录,即录音录像,并有客服电话回访,以及足够的犹豫期,但往往被偷工减料,走形式比较多。为什么银保产品纠纷那么多,原因也就在于此。因此,在银行大厅卖理财产品合法吗?
只要是合规产品,并由银行授权工作人员销售,且完全做到尽职履责,充分尽到告知义务的,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销售行为变形走样,尽职履责不到位,移花接木,甚至偷工减料的,肯定是不合规的,甚至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乃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5. 民生银行“假理财”案落锤什么结果
时隔半年,曾轰动一时的银行理财“飞单”大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16.5亿“假理财”案监管处罚落锤。罚款2750万,3名责任人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但事实上,这些客户购买的根本不是民生银行理财产品。此后,民生银行官方发布一则“关于理财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朋友圈海报指出:“截至目前,我行‘非凡资产管理系列’个人理财产品均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兑付了本金及收益。”
由此或可推断,前述“份额转让”产品中所包含的理财,应该不是类似的民生银行自营或总行审批合规代销的理财产品。
民生银行事后公开表示,根据民生银行初步掌握的线索,民生银行“假理财”案系张颖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编造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和理财转让产品,其本人或指使支行个别员工寻找目标客户,非法募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配,有一部分用于投资房产、文物、珠宝等领域,所募集资金未进入民生银行账务体系。
内控机制存在漏洞
案件发生后,民生银行副行长石杰表示,北京分行根据客户反映的信息排查发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客户的理财资金,是一起由个人道德风险引发的操作风险事件,涉嫌违法犯罪。
一位接近民生银行“假理财”案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航天桥支行案件爆发并非“爆仓”,而是民生银行内部自查发现的。他称,这反映出民生银行在内控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总行打不开分行、支行的“黑匣子”。
在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看来,几百万的理财产品,资金一旦进入银行账户,银行中后台不可能没有监控,此外对于大额资金的转出也有监控。由此可见,“假理财”案的资金很可能根本就没通过银行账户;而如果是用别的银行卡,在民生银行网点刷POS机买理财也令人匪夷所思。
民生银行事后公开表示,造成此案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基层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合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合规体系建设和合规文化培育也有待持续强化。二是个别人违反制度,违规操作是此案件的主因。这也反映出分行日常业务检查的力度和频率不够,检查的及时性不强,对风险隐患缺乏必要的敏感度。三是分行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未能发挥应有的防范和制约作用,特别是对关键岗位和人员的道德风险管理有所缺失。
石杰表示,民生银行内部已经召开全行专项会议,要求全体员工吸取教训,高度重视案件背后的问题,认真落实银监会“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银行业市场乱象”等专项治理要求,严格执行制度,彻底堵塞漏洞,深入排查隐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据了解,目前,民生银行内部迎来一场复杂的系统改革,包括私人银行管户系统嵌入理财产品中,全流程监控客户在分行、支行的情况;客户投资额度到一定层级后会交给在总行私人银行中心登记备案监控,以杜绝“飞单”情况。
骗子就应该收到惩罚。
6. 虚假理财产品案 民生银行将承担哪些责任
民生银行负有管理、风控上的责任。
投资者可以从四个方面防范“飞单”风险。其一是上网查,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有唯一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银行代销产品则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清单查询。第二应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是否流入房地产、PE等领域。第三应对高额回报有独立清醒的判断,对高收益产品提高警惕。第四应认真阅读所购产品的说明书,了解产品的运作模式,是否保本,以及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
7. 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案,在银行买理财产品如何防骗
民生银行假的理财产品案之所以受人瞩目,原因一是金额大,二是银行支行行长参与并主导,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三是参与人员众多,受骗者多,银行参与的员工也多。
那么,民生银行假理财产品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民生银行假理财案是指,2017年4月,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假理财案违法行为的案件,涉案资金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2017年11月21日,北京银监局于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给予合计27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案也被称作有史以来第一大“飞单”案。虽然民生银行和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处罚:北京银监局对张颖给予取消终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肖野、何蕊分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王涛、王晓红、李亚慧、何舒琼、王飞、王秋雨、隗亚囡分别给予禁止1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张剑、周瑾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月玮给予取消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其三,购买理财产品不能贪图高息
以往的上当受骗都是贪图高息的结果,有的投资高收益理财产品,结果出现了兑付问题,本金都失去了。正常的情况下,银行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在4—5%左右。民生银行的假理财产品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贪图了高利诱惑,银行工作人员承诺将原来“一年期产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8.4%的回报”,为了贪图8.4%的收益导致购买了虚假理财产品。所以,在任何情况下贪图高利的行为都有可能出现问题。
要购买银行的正式理财产品而不要购买转让性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在银行柜台购买并确保资金进入银行账户和,购买理财产品不能贪图高息,这就是我们必须掌握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三原则。
8. 银行出现假理财你怎么看
银行网点发行的理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银行自己发行的,无风险保收益;另一种是是由银行代发由其他单位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高收益高。由于后一种代理手续费高,银行和柜员喜欢推荐,但相对应产生风险不兑付的可能性也大,给客户的感觉就是假理财。真正的假理财涉嫌犯罪,肯定是员工的个人行为。所以,买理财产品,一定要看发行单位,尤其是对收益高于贷款利率的产品,要认真分析,了解清楚理财产品发行单位及其实力情况,利息兑付时间,风险防范措施,保证单位等全面掌握后,再做决定买还是不买,千万不要蝇头小利,把本金丢掉。咱要的是收益,人家有可能盯的是本金。
9. 中信银行买10亿“假理财”:女员工为600万做局,为什么要银行骗银行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有一笔中信银行10亿元理财产品并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遂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这项业务,提前结算资金。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某(使用资金者)常某(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5.3亿元,尚有4.7亿元没有归还。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称发现王某某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随即王某某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签订虚假理财协议,套取资金的行为曝光于世。此案中,中信银行爆出了许多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经手人李某也陷入3年的牢狱之灾。这是因为常某和王某某等人承诺该笔理财收益为5%,而该收益分为两部分:4.7%+0.3%。其中0.3%是由使用企业支付,4.7%是由徽商银行支付。而李某只给中信公司汇报了4.7%收益,0.3%收益欲占为己有。以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定刑。
所以对于熟悉银行业务骗子来说,骗银行属于短平快的好项目,不易发现,容易得手。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10. 为什么民生银行进行"假理财"
备受关注的“假理财”案件,民生银行27日对外披露,截至目前,经民生银行工作组逐笔与客户登记核实,涉案金额约16.5亿元;并承认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为什么“假理财”运行多期、巨额资金汇集没有引起银行内控发现?在监管部门加强理财销售“双录”的背景下,为何违规销售理财的行为仍有恃无恐?
其实,为治理私售“飞单”、误导销售等问题,银监会近几年一直推进“双录”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销售和代销业务时在专区销售,并全程录音录像,对界定双方责任、化解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双录’对于处理纠纷功不可没,但从民生银行的‘假理财’事件来看,对于防范‘飞单’还是差些力度。”业内人士指出,监管的关键是人,投资人的眼睛睁再大也难敌银行“内鬼”合伙造假欺诈。
“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对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处理力度不够,需有效落实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赵亚蕊表示,此外,一些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仍有大量人工操作环节,应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压缩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