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手中有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应该如何推广
很多人在购买一些理财产品的时候,通常都觉得这样的一个理财产品是十分具有前途的,而且它发展起来是比较容易。这个时候他们就需要对于这样的一个理财产品进行推广的作用,才能够保障理财产品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如果这样的一些理财产品能够出现非常好的局面的话,也会让我们感觉到是十分的有帮助的。那么我们也感觉到,当我们自己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时候进行推广,我们就需要去选择一定推广的项目。
并且对于这样的一些理财产品就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我们并不能通过一个短期就让理财产品到达一定的利润。这样的话也不符合我们自己在发展这样的理财产品的时候,我们自身出现一系列推广的初衷。
⑵ 国家对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有哪些政策
1.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具体你可以找一下这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⑶ 人民币理财宣传材料包括什么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呢。我是网络合作伙伴,擅长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我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正在给您整理回复,您也可以提供更多有效的信息,以便我更好给您解答呢
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⑸ 理财行业的宣传怎么样做才最好呢
您这个问题问得很有趣,一般情况下一家从事理财产品的公司、企业在推出一项理财产品时,同时会配备相应的产品宣传材料,也会对产品销售公司、企业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产品销售培训(内容较详尽),所以如果您是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终端人士可以明确地告诉您,一定要先仔细研读、听取培训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课程,自己消化理解并结现在市场的多种投资、理财产品进行比对,向客户作详细分析(诚信第一),让客户感到您是一个有信誉、有能力的理财师,那您的宣传就会得到良好的结果。
涉及金融、投资行业的知识一定要了解,能掌握市场较新的信息,不要让客户提出的问题问住,您才能抓住客户。有了稳定的客户群和良好的售后跟踪服务您的理财产品甚至不用宣传也可以在客户群中销售(您的良好名誉就是最好的宣传)
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有谁知道的吗
我来回答吧,目前的投资理财产品太多了,稳定是稳定,不过收益回报率太低了。我经过了一些比较找到了一个非常不错的项目,回报率也高,风险也小。适合很多人来做的。你要是看了这个就不想去别的地方去看那了。
⑺ 什么不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
开户费不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⑻ 我行各级机构使用的公募基金产品及代销公募基金业务宣传资料应由什么制作
应由基金管理公司制作。
拓展资料:
1,基金销售机构制作的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
2, 在举行的证监会媒体沟通会上,在回答记者“网络与华夏基金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涉嫌违规的核查结果”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有关媒体报道称网络与华夏基金合作推出面向互联网用户的百发8%保本保收益理财计划。我会及时关注到了相关报道,并对媒体报道所涉事宜进行核查。根据华夏基金与网络的相关说明材料,双方合作模式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环节由华夏基金完成,网络则承担了互联网用户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双方合作中未设计基金产品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
3,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需要遵守的基本业务规范,我会之前已做过明确阐述,即
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
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
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为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我会对与基金产品相关的互联网平台理财账户业务也有明确监管要求,以强化其“卖者有责”意识。
4,要投研实力强,这不是你说强就强的,得有第三方确确实实的数据,比如说券商、基金评级机构等。 券商自不用说,海通、银河、中金等不定期都会公布。 当前,具备证监会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有晨星中国、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上海证券、济安金信、天相投顾七大权威机构。
⑼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⑽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向银监局需要报备什么材料
很多
财产产品的投资方向
募集金额
募集时间
申购上下限
投资风险预测
提前结束投资条件
收益分配
预期利益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