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银行理财业务"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看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提示。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被提示来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专业人士指出,二者必须同时强调,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作为理财产品的供应方,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将产品的相关信息揭示到位,不仅应说明产品的收益特点,更重要的是要说明产品的风险属性;银行有义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产品,应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员工向客户进行销售;银行有义务甄别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对于明显不适合购买某款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必须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方可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一言以蔽之,银行有义务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同时,作为产品的发行方,银行也有义务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条款,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审慎投资,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资者方面,在银行充分履行理财产品销售及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义务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考虑,在确定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和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理财产品,并承担产品对应的风险。由于投资者事先已知晓并表示接受的风险造成的产品亏损或未达预期收益,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不再为此负任何责任。
㈡ 虚假理财产品案 民生银行将承担哪些责任
民生银行负有管理、风控上的责任。
投资者可以从四个方面防范“飞单”风险。其一是上网查,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有唯一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银行代销产品则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清单查询。第二应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是否流入房地产、PE等领域。第三应对高额回报有独立清醒的判断,对高收益产品提高警惕。第四应认真阅读所购产品的说明书,了解产品的运作模式,是否保本,以及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
㈢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应注意哪些要素
1、关注产品收益
2、分析这个产品是哪一门类,是基金类还是保险类、期货类,是货币基金还是债券基金等
3、了解产品的安全性,是否保本,最近的走势波动怎么样等
基本上银行理财产品就这些了
——特@YI#贷 问答小组为您解答
㈣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
(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合理划分双方权责,共同承担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责任。第五条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不得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存放和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第七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
(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五)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等制度,以及满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需要的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测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七)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㈤ 买理财产品出现风险介绍人有责任赔偿吗
你好,理财产品的责任承受主体一般就是产品发行者后者销售者,介绍人一般不承担风险责任;如果销售者未尽法律责任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㈥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人
商业银行可以去买进其它银行的理财产品,比如法国兴业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研发,而其他银行业可以来跟他们合作,使用法兴银行的理财产品
㈦ 如何辨别一款理财产品是银行自己发行的还是代销其他机构的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我们熟知的主要有自营类理财产品和代销类理财产品两种类型,其实还有一种叫做银行托管理财产品。
以下着重分析一下银行自营类理财和代销类理财如何分辨。
“自营类”理财产品
银行自己通过具备理财产品开发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或者专业理财业务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我们称之为“自营类”理财产品。
银行自营类理财产品安全性较高,因为以银行自身信用作为背书,合规性有保障。
一般来讲,银行自营理财产品会有风险评级,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R1-R5级,分别对应着保守、稳健、成长、进取、激进五个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来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
自营理财产品辨别方法有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来甄别。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会有理财产品发行人或者产品管理人的信息,如果这些主体是银行,那么就属于银行自营理财产品。比如下边这几类,就都属于银行发行的自营理财产品,也很好分辨:
相对于“自营类”理财产品,“代销类”理财产品并不是银行自主发行,而是银行代理销售的,比如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而银行只负责销售收取佣金,并不参与这类理财产品的管理。
所以“代销类”理财产品一旦售出,无论出现何种风险,责任归发行机构和投资者承担,与银行无关,除非代销银行及其员工为了获取高额佣金汇报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银行“代销类”理财产品如何辨别?
我们清楚了银行“自营类”理财产品如何判断,“代销类”理财产品的辨别自然是手到擒来。
如果产品说明书发行主体显示的是XX保险公司、XX基金公司或者XX投资公司的字样,必然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银行代售;合同文本有非银行的公章,也极有可能是银行代售。
还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你不是激进型投资者,属于偏保守的,建议不要投资“代销类”理财,更不要相信保本保收益,收益率特别高的理财产品,因为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
总结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银行自营类理财和代销类理财的区分方式。预期收益来讲,银行代销类产品会明显高于自营类产品,但是风险系数来讲,银行自营理财更为安全一些。
但是任何投资理财方式都是有风险的,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投资,获取稳定的收益为主。
㈧ 一个理财产品有发起人和项目方,承售方承担什么责任
什么责任也不承担,还拿管理费。
㈨ 投资公司理财产品出问题了,业务员承担法律责任吗
投资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分情况讨论:
1.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诈骗,则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若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业,依然从事这一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主要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果主要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
3.如果公司为空壳公司,是为了从事犯罪行为而成立的,则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