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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银行理财新规

发布时间:2022-06-12 20:20:47

银行理财,怎么买才不亏钱

三、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

在银行,可以买到两类理产产品,一类是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另一类就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在这两种产品中,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的安全性明显要高于代销的产品

代销的理财产品风险显然是很高的,谁也不能保证这个代销的产品,银行就一定完全掌握了项目资产的真实信息,万一出现一些意外情况,那就势必会发生亏损。

而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身也会投入一部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于理财产品项目下的资产应该是非常清楚,也会有严格的风险控制。

在选择购买理产产品的时候,还要看第三方机构的评级,尽量购买风险等级为R1R2的理财产品

② 2019银行理财还保本吗

银行理财分为五个风险等级,PR1级的是保本理财,其他的都不保本。不过PR2-PR3级的银行理财虽然不保本,但风险较低,安全性同样很高,不用担心。

③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到底有多大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到底有多大?


现在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好说。

因为理财产品这个东西终归是有风险的,如果你要是找一些风险小的,那你的收益就低一些,如果你要是找一些收益大的,那么风险就大一些,这都是成正比例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就看你如何选择了,因为高风险也就意味着高回报,但是呢,也有可能会出现自己的本金受到很大损失的情况。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点点关注,我将会和大家积极互动,积极讨论。

④ 上海银行 净享利可以只取利息不赎回

可以的

赎回不了,可以跟银行的业务经理进行沟通,实在不行的话就进行投诉 若发生大额赎回,当天不能赎回。1、2019年9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被业内人士称为“理财新规”。理财新规第47条规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理财新规所称的“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对投资者赎回做限制,有利于防范流动性风险。理财新规也对资管业务的期限错配以及母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面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所以从单个产品的角度看可能会增加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因此可能会导致赎回比例方面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对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有一定影响。2、根据监管规定,上海银行调整部分理财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10%,即理财产品持续运作期内任一交易日或投资周期,当天所有客户的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全部剩余本金的10%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此时上海银行将暂停接受当日赎回申请

⑤ 央行结构性存款新规

其中提到,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将纳入自律管理范围。这对个人投资者有一定的影响。多位银行理财经理认为,未来结构性存款的保底收益率和发行规模大概率双降。部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接近4%
结构性存款向来是银行的揽储利器。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拓展资料】
一、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放在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
二、事实上,结构性存款不是普通存款,也不同于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2019年1月份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0.98万亿元,是在2018年结构性存款大爆发后第三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Wind数据显示,截年4月末,中资大型银行和中资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总计为11.13万亿元。其中,中资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3.77万亿元,中资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7.36万亿元。
四、所谓外汇结构性存款是指在普通外汇存款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它是一个结合固定收益产品与选择权组合形式的产品交易。
五、投资者选定存款期限和LIBOR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区间,银行报出相应收益率,在存期内,若当日LIBOR在选定区间内,则该日可按约定收益率计息,若不在区间内,则该日不计息。产品市场透明度高,投资回报计算简单。若客户判断准确,可获得较高收益。

⑥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属于权益性投资吗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属于权益性投资

从监管角度来讲,由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尚未形成统一,不同类型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有所不同,这也导致了不同类型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及收益水平呈现显著的差异。

1.基金系现金管理类产品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市场基金对于投资组合的集中度、流动性,以及组合内金融工具的种类、期限、信用评级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整体来讲,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现金,1年以内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剩余期限在397天以下AA+以上的债券,不能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以及所有非标资产。由于底层资产的限制以及利率下行的背景,2019年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整体较低,平均收益率仅为2.54%,截至2020年4月7日,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已跌破2%。但由于投资门槛低、流动性高、风险较低,仍然不失为一种储蓄存款的替代品,适合资金规模较小、资金闲置期限较短或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个人投资者。

2.银行系现金管理类产品

对于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目前正在经历监管的转型与过渡。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的生成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随后发布的资管新规补充通知首次提出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概念,并表示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该类产品可以采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方式。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流动性,集中度,偏离度控制等方面,相对于货币基金均较为灵活。与此同时,由于摊余成本估值核算的固有特性,产品的估值相对较为稳定,与净值型产品相比更容易受到客户的青睐。因此,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底,此种“类现金管理类产品”约占货币基金的70%。同时由于投资范围的限制较小,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约在3.5%。

迅速增长的规模背后,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部分现金管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甚至只是原有资金池产品改名换姓,一旦流动性冲击爆发,会引发较严重的兑付问题。2019年底,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定义、投资管理、流动性管理要求等,并将过渡期设置为2020年末。总体来讲,最新发布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可以预见,未来的一年内,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底层资产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换血,收益率会出现明显的下降。此外,部分配置了非标资产的资金池类产品将不再符合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因此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会出现较大幅度收缩。

3.信托系现金管理类产品

对于信托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信托,各家信托公司对监管要求的理解程度和执行力度各有不同,也就造成了同为现金管理类信托,底层资产、集中度、投资组合久期及收益率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总体来讲,按产品类型划分,现金管理类信托主要包括“T+N”开放式产品和中短期债券型产品。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在投资模式上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为纯标准化产品。底层资金投向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货币工具、债券投资基金等标准资产,具备收益稳健、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等特点。但由于未配置非标资产,收益方面受当期债券市场收益率影响较大,也较为考验投资团队的主动管理水平。今年以来,优质资产较为稀缺,且资金流动性较为充裕,发债成本走低,目前市场上该类产品的收益进入下行期,较为公允的年化收益率通常在5%以内。

第二种为处于压缩、转型中的底层含有非标成分的“资金池”类产品。预期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本质上来讲,此类产品的底层资产和管理模式与传统意义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去甚远,主要特征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对分离定价、期限错配等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实行的是控规模、缩存量,实现平稳清理的处置方式。

基于以上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的特征,建议大家在选择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时主要关注底层资产配置,资金投向是否有非标成分。目前不同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底层资产差异较大,导致实际上的风险特征也大相径庭,需要大家仔细甄别。

揭开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面纱后,大家可能发现,所谓现金管理类产品,也是千人千面,各有不同。建议大家根据需求进行配置和选择,并重点关注底层资产的实质以把控风险。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投资者,首选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对于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可选择开放式的基金、短期银行理财。对于流动性要求较低的,追求风险收益平衡的大额资金投资者,建议选择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的标准化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进行配置。

⑦ 最近各期限利率均值全面上升,大额存单为何“涨声”一片

通常情况下,银行的存款利率跟市场资金的宽松是成反比的,市场资金越宽松,银行的利率会越低,相反,市场资金越紧张银行的利率会越高。比如2017年到2018年上半年这段时间,因为市场资金高度紧张,所以不论是银行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都一直在涨,当时各大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都纷纷上浮了更高的利率。


自从理财新规出来之后,新的理财市场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要求更高,购买流程要求更严,所以很多银行都开始减少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兑,客户自担风险,所以导致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积极性降低。

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之下银行的理财规模缩小,理财收益降低,为此各大银行都在注入重资设立理财公司,将理财和银行表内业务隔离,未来银行理财公司将变成专业的理财机构。但是目前这些理财公司都是处于筹备阶段,并没有正式运营,更没有形成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弥补银行理财产品销量减少带来的损失,各大银行都主动回归表内业务,重点发力银行存款。

但是目前银行存款市场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各大银行都在争抢存款,此外银行还要面临来自货币基金,互联网理财,基金,信托等各种理财渠道的竞争,所以即便在市场资金相对宽裕的情况下,银行的存款利率仍然在上涨,尤其是长期存款的利率上涨幅度更大。

⑧ 现在净值是负数,是该买还是该卖啊

如果现在净值是负数的话,我觉得是应该买进的,因为在赋值的时候买进有盈利的空间

⑨ 保监会和银监会在2019年发布新规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
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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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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