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在银行理财
你好!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银行的理财产品 一、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1、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层概念,广义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本外币理财、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等多种金融投资产品,是一个综合的概念;狭义的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专业投资能力,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归集投资者闲散资金,代理投资者集中进行投资的金融投资产品。 2、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两类: ①、定期存款和人民币理财产品:正常情况下,收益在3%-4.5%左右。 ②、其他相对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都是银行代销别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认清理财产品的类型 1、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分类方法不同,种类也很多。银行理财产品通常分为保收益型和非保收益型。以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为例,由于风险小,所以收益率也相对偏低,目前主要是货币型和债券类。 2、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应首先弄清楚产品类型、风险大小、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导致亏损,同时再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一般而言,建议初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客户,可以先考虑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或者固定收益型产品。 三、看清理财产品投资对象 1、所谓看清产品投资对象,就是要了解产品投资的对象,因为产品的预期收益往往是根据投资市场的表现来决定,其中,这些投资品种包括汇率、利率、黄金、信托项目等等。 2、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环境下会有不同选择,这需要投资者自己判断。如果投资者看好某些投资领域但不懂操作技巧,不愿冒太大风险,或无法直接进行投资,就可以选择挂钩这些领域的理财产品。 四、明确期限长短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品种时,首先要对资金利用时间有明确估计。对个人投资者来说,理财产品的期限一般不宜过长,建议投资者认真考虑流动性问题,例如是否享有提前赎回权等。流动性安排不但给投资者在产品亏损时及时止损的机会,且在产品市值直线上升时投资者可兑现收益,落袋为安。 五、看清理财产品收益 1、在确定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及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后,投资者要认清预期收益。值得注意的是,一定不要把预期收益错当实际收益,预期收益是银行认为在正常的市场走势下获得的收益,银行并没有保证支付义务。 2、某些银行为了使预期收益显得好看,其理财产品说明书上还将整个产品存续期的总收益写上,比如说一个5年期的产品收益率为50%,那么其年收益率约为10%,投资者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要多留意“预期收益”或“年收益率”之类的关键字眼。 六、仔细对比理财产品收益率 1、要注意计算收益,理财单一般所提到的只是预期收益率或者最高预期收益率,而不是实际收益率,此外,理财产品说明书提供的多为年化收益率,而非投资期限内的预期收益率。 2、以一款年收益率为6%和一款18个月到期收益率为8%的理财产品为例,从绝对收益来看18个月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明显更高,但通过简单计算实际收益便一目了然:把后一款产品18个月的收益率换成年收益率,仅为8%×12/18=5.33%,收益低于前一种产品。
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有哪些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1、根据币种不同分类
根据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外币、双币理财产品:
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为投资标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外币理财产品首先要求投资者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然后以外币的形式投资于国际市场上的外汇及衍生品市场。
双币理财产品是人民币和外币理财产品的简单组合,其突出的特点是在预期收益率上,划定了一个收益率的浮动空间。
2、根据投资期限分类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把银行理财产品分为1个月以内、1至3个月、3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几个期限。
3、根据收益类型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4、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分类
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Ⅱ型产品
债券型理财产品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从风险角度来讲债券型理财产品属于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信托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信托产品,因信托产品目前在国内执行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因此属于中等风险的理财产品。
挂钩型理财产品也称为结构性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各种金融工具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产品。为了满足投资人的需要,这类产品大多通过优先、劣后的构架设计成保本产品,属于中等风险的理财产品。
QDⅡ型理财产品,简单地说就是投资人委托被监管部门认证的商业银行,把资金用于境外投资,一般投资于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属于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Ⅲ 银行买理财产品需要资质吗,小银行可不可以发行自己的理财产品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虽然没有正式的准入流程,但却有一定的门槛限制,所以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有发行理财产品的!
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综合来看,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是需要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银行也可以发行自己的理财产品,只不过要看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重视程度。
Ⅳ 商业银行能单独不经过信托发理财产品吗
能啊 银行有权发行理财产品 信托公司是信托理财产品 是不一样 银行也代销信托公司产品 但是不能发现信托产品 因为银行和信托公司是一样级别 都是受银监会监管的····
Ⅳ 只有银行才能发行理财产品吗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发行理财产品吗
可以发理财产品的非银行金融很多,保险、证券、信托等
Ⅵ 理财产品发行都要经过银监会审批吗,银行哪个理财产品
是的,必须要银监会批准。
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完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哪几个阶段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其后几年外汇理财产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总体规模不大,没有形成竞争市场。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先锋的直接原因是,在当时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能够增强其吸储能力,缓解资金趋紧压力。
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演进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
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7)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如何发行扩展阅读
国外状况
1、个人理财业务萌芽时期
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时期,但却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明确的概念界定,那时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为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的销售服务。
2、个人理财业务形成与发展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与发展时期。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内容是合理避税、提供年金系列产品,参与有限合伙及投资于硬资产。
直至1986年,伴随着美国税法的改革以及里根总统时期通货膨胀的显著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视角逐渐全面和广泛,开始从整体角度考虑客户的理财需求。
3、个人理财业务成熟时期
20世纪9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日趋成熟的时期。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时期的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开始广泛使用衍生金融产品,而且将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基金业务等相互结合,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