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财产品合同问题。。
在实务中这类情况很多,一般都是有效的。
2. 交通银行交银理财品牌协议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交银理财品牌协议产品到期支取后自动取消。
根据理财销售新规第三十八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由此可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还可能包含销售费用,而理财产品进行对外投资的协议一般不包含消费费用条款,因此,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应当理解为投资者投资理财过程的一份协议书,即由理财产品投资者与理财公司签署。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内容界定:
既然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是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那么,其核心内容即是理财产品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当然,出于谨慎性考虑,投资协议书可以将相关免责、投资者投诉等条款,对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尽而系统的界定。
综上,理财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必须具有投资协议书这一文件,因此,出于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我们制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投资者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就其他销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3. 咨询公司做理财业务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诈骗吗
在咨询公司做理财业务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 银行理财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投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第一,双方之间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合同中的投资人有权利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对方即完成义务。
第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投资合同中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属于隶属或者合作关系,而借贷双方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5. 业务员代替公司签理财合同 公司到期不兑付 业务员负连带责任吗
理财合同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业务员就是代表公司签订的理财合同,如果理财产品到期,公司拒不兑付,业务员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业务员代替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加盖公章,则业务员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6. 急求 :理财协议与合同样本!!
账户代理协议
甲方: (公司/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客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签单客户。乙方是按照客户协议书的规定作上述代理。乙方确认在签署此代理协议前,已阅读过本协议的全部各条款的规定,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完全确认所有的投资风险和相应的权利!并确认此代理协议受青岛欧中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客户协议书各条款规定约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本合同委托投资事宜订立此协议:
1、乙方基于对甲方理财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权委托甲方操做
乙方账户,甲方负责对乙方账户进行全权操做。
2、账户的起始金额: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账户起始资金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务期限: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账户操作规则: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操作其账户,账户号码为______________。
在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期限内,甲方对乙方账户有全权操做权,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干涉甲方操做也不参与操做,如有干涉或参与而没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将自动退出该账户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账户的资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负责账户操做。
甲方将保证账户操作的稳健性,不急于求成,也不违反操做规则。甲方要经常与乙方联系告之账户操做进展情况。
甲方有权利知道乙方的账号和密码,以便买卖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密码必须通知对方,甲方须为账户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甲方保证乙方稳定收益。
净入金伍万($50000)-拾万($100000)美元,保证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两个月不得支取账户资金,如在协议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账户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结算日为两个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须结算日15日内汇到公司指定账户上,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如果未按时间汇款到公司指定帐户上,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例如:乙方规定账户保本收益为1.2%,假如乙方账户为伍万($50000)美元,账户获利为贰仟($2000)美元 ,获利部分捌佰( $800=2000-50000*1.2%*2个月)美元于结算日后15日内汇款到公司指定账户上)。
三、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则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9年____月____日 2009年____月____日
7. 理财签约是什么意思
理财签约就是指你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与所在银行签订的一系列的购买合同,代表你愿意并是主动购买的。如果你不需要或者没有支付,那么理财产品的签约就会失效。失效之后不影响你之后购买其它理财产品,但是需要你去及时解除掉失效的签约合同。
(7)理财公司理财合同扩展阅读:
“理财”往往与“投资理财”并用,因为“理财”中有“投资”,“投资”中有“理财”。所谓的理财也不仅仅是把财务往外投,被投资也是一种理财,不懂得被投资也就不懂得怎么更好理财。
理财,顾名思义指的就是管理财务。一般人谈到理财,想到的不是投资,就是赚钱。实际上理财的范围很广,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也就是个人一生的现金流量与风险管理。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不仅仅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金钱问题而已。
理财是现金流量管理,每一个人一出生就需要用钱(现金流出),也需要赚钱来产生现金流入。因此不管是否有钱,每一个人都需要理财。
理财也涵盖了风险管理。因为未来的更多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包括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市场风险,都会影响到现金流入(收入中断风险)或现金流出(费用递增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一般是大额存单、资管产品等,代销的券商或者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不属于理财。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多项禁止性行为,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储蓄或者说存款,是深受普通居民家庭欢迎的投资行为,也是人们最常使用的一种投资方式。
8. 理财合同!请高手看看
别一错再错了,你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合同必须写明中止合同规则才能保护自己,业内一般是亏损20%或者30%投资方就有权中止合约,按合约规定双方承担责任,这条可以保障你的最大风险损失.另外一个更幽默的是,为什么还要给咨询费?正规的都是操盘手一方给投资方一定资金做为风险保证.你这合同搞反了,没有保护到自己.最后资金回撤达到90%还能回来的可能性基本上是零,做为职业操盘应该有很严的风险控制能力,这是常识,亏损90%什么理由都说不过去.
9.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