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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产品表述有误

发布时间:2022-06-21 23:00:14

① 个人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什么关系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劵公司和银行
理财产品包含:基金、股票、黄金、外汇、保险、银行储蓄
一般银行的储蓄业务都是稳定收益的,但是收益相对较低,除保险外,其他金融产品都是不稳定的,收益也相对不稳定,因为投资方向不同。

② 银行理财产品也会存在问题吗

银行理财产品是什么?

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主要有保证收益的、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几种,最低投资额通常在5万元。收益率大概在3.4%~4.5%之间。

如何避免遭遇银行“假理财”产品?

1.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不等于银行理财产品,要注意风险

银行是一个“金融超市”。现在的银行除了销售自己发行的产品外,也会利用本行渠道、人员销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称之为银行代销产品。目前常见的银行代销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托及国债等。如果你选择的是银行代销产品,那必须对该产品的发行公司进行查询和了解。

2.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正确的认识,不要贪婪

通常,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相对安全,收益较稳定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这句话永远不过时,安全对应的是低收益,银行理财产品的常规收益在3.4%~4.5%之间,那些动不动就8%、10%收益保证的理财产品,难道您在购买前就没怀疑过?

3.新技能get!识别“真理财”,告别“假理财”

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有一个“产品编码”,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就像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可以通过登录: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

4.防止“飞单”,银行“双录”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利用银行的营业场所,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双录”指“录音、录像”。银监会要求开展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均应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购买银行直销或代销的理财产品时,注意是否有“双录”,销售人员是否按程序、按规定介绍理财产品,你的权利、风险和纠纷处理方式,录音录像为证。

总之,找正规的渠道,买正规的产品,不贪高收益,这样就能尽量避免遭遇“假理财”了。——投资有问题,就要上“约基”

③ 邮储银行总资产与购买的理财产品总额不符是怎么回事

邮储银行总资产与购买的理财产品总额不符,那你是把银行里边的全部的钱都拿来买理财产品了吗?是不是理财产品?收益多了,这这肯定与资产不服呀,如果少了的话你可以去。储蓄网点让他们帮你查一下。

④ 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1、 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产品其主要基本功能是保障功能,如购买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
2、经营主体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经营的业务,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3、作用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作用是追求资金安全和一定收益,与保险产品相比,二者在预防风险、存取方式和所有权等方面存在区别。在预防风险方面,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一种互助行为。
4、在存取方式上,银行储蓄存取自由,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本金无损失,而保险产品没有存取和利息概念,能否获得保险金是不确定的,保险金只有在保障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如提前退保将承担一定的损失。无论是保险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都受到大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⑤ 银行理财业务的存在问题

(一)理财市场不规范,导致恶性竞争
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二)理财人员知识结构不健全,专业的理财规划师严重缺乏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相关知识。目前银行理财人员知识构成较为单一,具备理财规划师资格的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对个人理财业务熟悉的人才,银行理财师队伍建设可能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起,中国理财规划师人才的争夺战已进入白热化阶段,目前各地金融机构理财规划师已成抢手人才。06年理财规划师持证人数不过2万人。人才匮乏亟待培养。麦肯锡的一项调查资料表明,2006年中国的个人理财市场增长到570亿美元,专业理财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金融业务之一。与理财服务需求不断看涨形成反差,我国理财规划师数量明显不足。我国国内理财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一个成熟的理财市场,至少要达到每三个家庭中就拥有一个专业的理财师,这么计算,中国理财规划师职业有20万人的缺口,仅北京市就有3万人以上的缺口。在中国,只有不到10%的消费者的财富得到了专业管理,而在美国这一比例为58%。
(三)理财产品营销不规范,产品透明度不高
部分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没有清楚、全面地告知客户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甚至为了完成发售任务,采取模糊收益率、弱化风险提示等手段误导投资者,或吸引不适合该理财计划的客户购买。在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中,汇丰、花旗、恒生、东亚等6家中外资银行因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缺乏透明度而登上了报告中的“黑名单”。报告指出,在信用类和利率类产品方面,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信息不明产品合计占全部不明产品的3/4,尤其是光大银行,其不明产品占到本行产品的77.59%。而外资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严重。在人民币和外币的股票产品中,外资银行的不明产品占其全部产品的比重分别高达78.6%和32.9%,远高于中资银行的33.3%和11.1%。
(四)对公众理财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客户对于理财产品的认知尚不成熟,理性投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最近很多针对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现象的投诉事件也随之增多。理财产品的投诉除了部分是源自销售人员的误导以外,实际上相当一部分都是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应急能力以及金融知识欠缺导致的。据调查有近八成的消费者对理财业务知之甚少。
(五)理财业务售后服务不到位
从各商业银行理财实践活动看,客户在理财过程投诉乃至诉讼最多的是开放式基金、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个人账户外汇买卖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等理财流程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但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后服务却严重滞后,使得许多居民对个人金融服务项目一知半解,无法真正享有服务。
(六)风险揭示不到位
部分银行在向客户推荐银行理财产品时,没有向客户揭示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还款来源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甚至有的银行理财经理口头告诉客户,他们的理财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的,误导部分客户。

⑥ 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问题

1、如你所说,银行不能以自有资金购买购买保险、证券的产品,这是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向普通存款的扩散,但可以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以代管客户资产的方式来获取中间收益,并不涉及普通存款的安全性问题,属于所谓的表外业务。

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中,主要借道信托。 如“打新股”产品通常是银行委托信托公司成立资金信托计划,用于新股申购,然后再分拆出售给投资者。更激进的是,一些银行联手信托等金融机构,推出直接投资股票的理财产品。这么做,目前看,监管机构没有说不合法(呵呵,极具中国特色的表述)。

2、没有外资银行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的说法吧?确切的说,外资银行虽然也受国内分业制度的限制,但由于外资行母行大多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所以可以把客户资源介绍给境外从事混业经营的分支机构,从而绕开这个限制。除了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旗下银行外,中资行一般不具备这个平台基础。

⑦ 买中行的理财产品理解错误,还能补救么

你可以明早去试试,但是一般没用。因为,自你签了协议开始,银行就冻结了资金,无法取出。虽然账面是有余额,但系统一旦冻结,没法解冻。只是等到当天即19号把钱划走而已。下次注意吧。
协议也不好改,一般银行有免责条款,并且,应该让你抄一句话,什么清楚产品条款,出事自行负责之类。一旦签字,就算生效了。表明你本人同意了。

⑧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哪些说法不合适的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⑨ 资产管理、银行理财在产品和业务层面有什么区别

1、 资管产品是由证券公司与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行的类信托产品,受证监会监管,发行产品需证监会核准备案。证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时间长,产品立项调研都有丰富经验,水平略高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证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规规定管理约束。资管产品刚刚起步,趋势有追赶信托之势。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实力强,资管风险因小于信托风险。

2、有限合伙为各种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发行,无监管,多为民营小企业,注册册资金低。有限合伙发行的产品大多都是无法达到信托及资管发行水平,不能过会的项目,因此发行成本也较高,更为日后偿还带来压力。由于无监管,技术和资金实力都弱。募集资金是否被挪用,投资方向都是很大问题,因此风险较大。传闻,管理层在制定由证监会监管的措施,如能实施监管,有限合伙的风险也会相对降低。

3、银行理财:当然是银监会监管,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 误区:由于资管现在还不被广大客户所熟悉,又因市场主要销售人员都在销售信托产品,因此在宣传时候,都把资管产品贬低的不如信托产品。由于有限合伙产品发行成本高,对销售人员的提成也相对要比信托产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对客户会经常遇到销售人员极力夸奖和推销有限合伙的产品就不足为奇了。当然银行的理财产品为什么很多都是亏损,低收益,是因为,中间的利润已经被银行等中介机构剥削掉了,所有的风险承担都成了客户的。特别说明的是资管与信托产品相比,资管产品的区别主要是:

(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国有68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截止2013年);

(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3)报备次数不同: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资管产品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小额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1)收益方面:[3]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⑩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联系

你好。银行理财业务指的是银行所开通的这项服务,而理财产品所指的是可供选择的一些投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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