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包括什么
包括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分享与承担。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相关知识。
由于缺乏对个人理财业务熟悉的人才,银行理财师队伍建设可能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起,中国理财规划师人才的争夺战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各地金融机构理财规划师已成抢手人才。
部分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没有清楚、全面地告知客户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甚至为了完成发售任务,采取模糊收益率、弱化风险提示等手段误导投资者,或吸引不适合该理财计划的客户购买。
在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中,汇丰、花旗、恒生、东亚等6家中外资银行因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缺乏透明度而登上了报告中的“黑名单”。
3. 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而言 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 应如何进行产品组合设计
理财观念的更新,全球金融服务的互相渗透,使得中国也刮起了一股“理财”热浪。理财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也不再是富人的专利,人们意识到了理财是实现人生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掌握的人生哲学,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作为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又是重中之重。本文在前人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客户细分和市场营销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客户细分和市场营销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中的优势方面和问题,并以招行的服务和产品升级,进一步说明了进行客户细分和市场营销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带动性。本文所指的商业银行理财是指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收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欠缺,只能在该问题的研究上进行初步的试探,不能给出明确的模型,分析的客户细分和市场营销存在问题只能局限于表面特征。但是这也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了思路,客户的消费心理因素和关于人文特征的因素是模型的建立进一步要考虑的内容。& C(
4.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作为金融市场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很多,而信用风险始终是其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等金融事件的发生让人们更加认识到加强信用风险有效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对于银行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是与信贷业务相生相随的,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以国际银行业为例,Mckinsey公司的研究表明: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敞口的60%,是导致5家银行破产的最主要因素,也是导致区域性金融危机甚至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
据统计数据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起,美、日、欧等国家的企业破产案开始增加,美国的公众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的经营状况就比较差,度过了相对平静的十年之后,90年代起美国公众公司的违约问题相继涌现出来;日本在过去十年间,则有十万家之多的非上市公司纷纷违约破产,银行客户破产率的上升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此外,随着大企业融资“脱媒”现象逐日增多,商业银行面向的客户对象逐渐由信用级别高、信用风险低的大中型企业转向信用级别较低、信用风险较高的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在商业银行客户对象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
近几年,金融衍生市场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业务不断拓展,表外信用风险逐渐增长。国际清算银行于1993年将风险资本引入为基础的资本要求之中,主要就是因为表外信用风险增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也逐渐实现了全球一体化,金融市场交易价格波动更为频繁和剧烈。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特别是抵押品贷款时,抵押品价值难以准确估计,特别是作为抵押品的房产等实物资产的价值下降使得商业银行利用抵押品规避信用风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我国商业银行客户群中,由于汇率波动、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而导致资不抵债、难以按期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现象屡有发生,使得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经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5. 中国银行有什么理财产品,什么理财比较好
主要就是国债基金比较稳定。
想要让自己的收益变得更多,那么就一定要选择好一款好的理财产品,在国内比较好的理财产品有银行理财和国债基金,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下面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一、银行理财
其实对于很多的人来说,他们在生活当中想要理财的话,那么往往会去购买一些普通的基金或者是股票,当然是这样的理财方式风险非常的大,有的很多的人并不能承受这一样的理财方式,对于这些人来说最好的理财方式则是通过银行来进行理财,虽然说银行的利率相对来说较低一些,但是相对来说比较有保障,不会让自己的资金流失太多。
二、国债基金
其实除了银行理财之外,国债基金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理财产品,因为国债基金往往都非常的有信用,只需要付出相硬的金额就可以源源不断的产生收益,这样的理财方式适合绝大多数人。
三、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来购买理财产品,这样才能够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而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理财产品,才能够让自己变得更加安心。不要贪图任何的小恩小惠去购买一些奸商手中所宣传的低价基金,这样才能够让自己的基金变得更加安全。
拓展资料:
随着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很多人都产生了金钱焦虑。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口袋可以变得更鼓一些,这样才能够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有的很多的人只靠自己的工资去幻想一夜暴富的美梦,然而这样的想法并不切实际。
6. 美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借鉴
美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经验借鉴
李 欣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成都,61007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781(2007)02—0130—01
一、美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经验总结
1、全面的金融产品服务
美国银行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形成了集银行、证券、保
险和投资银行业务与一体化的多元发展战略,可以为客户
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
化的需求。银行理财服务含盖投资规划、合理避税、现金
管理、遗产管理、旅游服务等众多方面。
2、理财顾问在美国商业银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顾客筹划财富管理策略时,需要一个精通财务、财
政和家庭背景的伙伴为他们提供专业指引。这个独特的角
色便是“个人理财顾问”。在美国商业银行,绝大部分理财
顾问都有 CFP(CertifiedFinancial Planner)或 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证书或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理财顾问根据
每个客户的财务状况及风险偏好,遵循一个考虑周全的理
财程序——个人财务策划执业操作规范流程,制定不同的
投资策略及收益目标,并根据最新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以达到最大投资效益,保证把客户的利益和需要
放在第一位;为客户实现其生活、财务目标进行专业咨询,
并通过规范的个人理财服务流程实施理财建议,防止客户
利益受到侵害。
3、市场细分和定位以及成熟的客户管理体系
客户管理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客户管理首先
要建立在市场细分和定位的基础上。因此,细分市场、差
别服务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基本思路,也是美
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手段之一。细分市场的标准主要有
地理位置、客户的收入高低、客户的受教育程度以及不同
年龄层和生活方式等。银行强调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以
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是美国银行个
人理财业务重要的营销服务战略,通过实施客户关系管理,
科学地建立银行与客户联系的平台,清楚地掌握每一位客户
的资料,了解客户不同的理财需求,甚至准确地计算出每一
位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使银行显示出更高的工作效率;同
时,根据对客户的差异分析,按照结构进行分层管理,为客
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理财产品及服务,也使美国银行体现出更
高的服务水准。
4、信息科技在个人理财业务应用广泛,形成综合化立
体化销售和服务网络
信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为金融机构扩展个
人理财业务创造了条件。同时,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有
机整合是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是金
融机构与目标客户实现沟通、达成交易的途径和手段呈多
样化、综合化、立体化的特点。除了传统的营业网点、ATM
等自助设备以外,客户还可以借助互联网、电子邮件、电
话、无线接入设备等多种途径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投资
等理财业务。二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CRM)普遍应用,金融机构借助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
术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管理和深度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
化、定制的理财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建议
1、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丰富个人理财业务内涵
在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首先应该在现
有产品的基础上,提升服务层次,创新理财产品,使居民
的货币资产在储蓄、支付和消费环节以及证券、保险、基
金等投资领域合理流动,并从这些业务办理过程中得到综
合的效益。其次,通过与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甚至可以适当考虑
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更便利的营销
方式,为客户提供更具综合性的理财服务,努力实现从单
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
2、培养专业的客户经理,提高理财人员的素质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着重培养一批扎实专业知识和极高
综合素质的客户经理,使他们既能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金融市场走势有很强的分析预见能力,有懂得
营销技巧,能够通晓客户心理,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
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同时我国商
业银行应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执业人员自律性的行业
标准,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以规范中国金融理财业的发展,全面提升理财服务的水平。
3、做好市场细分与市场定位,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差异
化服务
我国商业银行应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把有限的资
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的重点优质客户
上,因此,中资银行在市场定位上应该进一步向中高端客
户群体倾斜。通过明确目标市场,银行可以对不同的客户
群体选择合适的营销渠道。
4、加大技术投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技术系统
一方面,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应在现有的网上银行的基
础上,拓宽服务范围,增加金融品种,整合证券、基金、
外汇、国债、保险以及个人综合授信等个人理财业务,构
建全能的理财业务平台。另一方面,尽快建立包括客户信
息模型、客户分析模型、理财工作平台、理财方案模型等
功能的系统。
7.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四: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下降,这将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损失的大小与投资期内通货膨胀的程度有关。
通货膨胀风险又叫“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因素使银行成本增加或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减少的可能性。
通货膨胀还会使银行资产的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下降。资产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等于资产名义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减去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越高,资产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越低,当通货膨胀率高于资产名义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时,资产实际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即为负数,资产的实际购买力反而下降了。所以,从资产角度看,通货膨胀对银行来说是一种“无形税收”。
所谓通货膨胀,从定义上讲是在纸币流通制度下,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货币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货币需求量而引起的商品、劳务价格的普遍持续性的上涨。它的形成和货币制度有很大关系,只有在纸币流通的制度下,通货膨胀现象才有可能发生,而在金属货币流通制度下,不会发生通货膨胀。然而作为纸币流通重要环节的现代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也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通货膨胀必将会给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银行的经营成果。所以如何面对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会成为当今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通货膨胀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通货膨胀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分成不同的类型,在这里我按照对通货膨胀的预期不同将其粗略的分为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和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两类。
(一)可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在可预期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通货膨胀会使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持续加大,但从经营成果的角度来看,利润将呈现前高后低的特征。
在通货膨胀的开始阶段,市场预期年化利率增加使银行表现出良好的经营业绩。然而在通货膨胀达到顶点之后,由于企业信贷违约行为的普遍增加而导致的信用风险加剧,最终将会体现在银行的业绩之中。
(二)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是突发的、并存在着很高的不确定性。从生产者的角度来说,这种通货膨胀会使生产者短期内利润上升,暂时在产品市场上会有一种扩大就业、扩大总产量的效应。根据IS-LM模型可知,在产品市场中社会总产出的增加使IS曲线右移,最终会导致均衡预期年化利率的上升。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这种通货膨胀不能被人们提前所预期,那么,市场均衡预期年化利率的变化将会大大滞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这样一来,在短时间内银行的借贷利差不会改变,自然银行的绝对收入也不会改变,但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使银行的实际收入下降,造成损失。
通货膨胀给商业银行带来影响的原因
(一)可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的原因根据杰夫·马杜拉在2007年出版的《金融市场与机构》的叙述,当人们预期到通货膨胀来临的时候,人们会减少在任何预期年化利率水平上的的存款,相反会在通货膨胀来临之前增加购买和向银行贷款。又根据货币供求关系的图形,货币需求曲线右移、货币需求曲线左移,导致市场均衡预期年化利率上升,这就是著名的“费雪效应”。这样,通货膨胀将迫使银行平均存款成本持续上升,但由于风险溢价的提高,贷款价格至少会以融资成本上升同样的速度提高。再加上在我国预期年化利率管制的存在,存款的重新定价滞后于贷款的重新定价,这都将导致在通货膨胀引起的预期年化利率上升期内,银行利差持续扩大,且信用成本的增加将滞后于利差的扩大。这些因素使得银行整体盈利在这一时期将持续增长。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产出与投入的相对价格在调整频率上具有非同步性,从而将会导致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出现经营困难,倘若企业财务杠杆又恰好过高,这些企业可能就无法渡过其产出价格得到调整前的难关,从而发生信贷违约的可能性增加。从总体来看,银行的信用成本必然会有所上升,并且随着通胀的来临而不断增加。不过,在通胀达到顶点之前,整体经济所面临的名义总需求依然处于不断扩大的状态,企业经营状况总体上依然处于上升阶段。因此,信贷违约率尽管会上升,但总体应当依旧处于可控的水平。
然而,通货膨胀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加剧,最终将会体现在银行的业绩中。一但通货膨胀达到顶点并进入消退期,银行业的信用周期也将开始滑向低谷,从而“真实的信用成本”将大量涌现。在这一阶段,随着通胀率明显下降,银行存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将出现与此前正好相反的调整,即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下降将快于存款成本的降低,从而导致利差可能缩小。与此同时,企业财务状况将普遍受到名义需求增幅乃至绝对额下降,劳动工资、信贷资金预期年化利率等要素价格短时间内居高难下的双重打击,从而引起较大范围的信贷违约行为,使银行的信用风险大幅增加。这样,在这一时期银行不得不自己承担通货膨胀所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商业银行带来影响的原因由于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的自身特点导致市场均衡预期年化利率的变化将会大大滞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所以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未预期通货膨胀将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借贷的债务契约都是根据签约时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名义利息率,故当发生了未预期的通货膨胀之后,债务契约无法更改,从而就使实际利息率下降,债务人受益,而债权人受到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同理,未预期通货膨胀的结果会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特别是其长期贷款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使债权人不愿意发放贷款。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发放贷款来实现盈利目的的,所以这也给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出了不小的难题。
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预期年化利率敏感性管理方法的分析,当敏感性缺口大于等于零的时候,银行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变化与预期年化利率的变化呈正相关的关系。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的出现,导致实际预期年化利率的下降,从而银行的利润缩水,蒙受巨大的损失。例如:我国工商银行2008年第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预期年化利率敏感性资产约有7.1万亿元,而预期年化利率敏感性负债约有6.9万亿元。在本期内其净利润约有187亿元,当时官方公布的CPI指数为8.7%,这样由于通货膨胀银行就损失了十几个亿的利润。
商业银行抵御通胀所带来不良影响的对策
抵御可预期的通货膨胀的风险
1、提高银行风险定价能力
从历史上看,通货膨胀的起伏始终伴随的是货币信用的发展历程,而信用周期的循环往复更是贯穿着商业银行经营的始终。银行经营的首要任务就是管理随信用周期循环往复的信用风险。因此,重要的不是如何回避信用风险,而是如何面对风险,做到在经历一个信用周期后,银行依然安然无恙。
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定价能力便是商业银行面对通胀风险的第一要务。显然,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和不对称性,从来没有完美的风险定价。但相对较完备的定价将使得信贷增长更可持续,使得银行有机会在丰年积累更多的准备金来抵御未来的损失,也使得通货膨胀有可能变得更为温和,从而银行最终所要付出的代价也变得可以承受。银行应当采用更为审慎的拨备方法。监管部门应当更多地鼓励商业银行采用跨周期的客户信用评级模型,从而尽可能充足拨备,这也是合理定价的技术条件。
2、银行应当充分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分散风险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实现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由此使银行从一个信贷提供机构转变成一个信贷服务机构,由靠借贷利差盈利的模式转变为靠贷款服务收费盈利的模式,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管理的专业优势的同时控制信贷风险的积累和加大,实现银行职能作用的转变。所以说资产证券化需要得到大力发展,这也是银行管理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抵御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的风险
1、运用预期年化利率“指数化”的方法来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通货膨胀治理中的收入政策,又称为“生产费用调整”,是根据通货膨胀率来调整货币工资,把货币工资增长率与物价上涨率联系在一起,使它们同比例变动。规定按通货膨胀率自动地调整货币工资标准。同样,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也可以借鉴此种方法,将预期年化利率指数化并按通货膨胀率自动地调整预期年化利率标准。
预期年化利率指数化即根据通货膨胀率来调整名义预期年化利率,以保持实际预期年化利率不变,从而保证了银行利润不会缩水。在债务契约中规定名义预期年化利率自动按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使通货膨胀不会对正常的债务活动等产生不利的影响,回避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此外,银行存款预期年化利率也要按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以保护储户的利益,既便于银行吸引存款,也有利于储户进行储蓄的积极性。
预期年化利率作为资本的价格可以使资本这种资源得到最优配置,通货膨胀会使预期年化利率受到扭曲,从而会导致资源配置失误。对预期年化利率实行指数化也可以消除这种失误。
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抵御风险
1987年3月18日,美国大通银行发行了世界上首个保本指数存单。该存单与S&P500指数未来一年的表现挂钩,存款者可以在三档结构中选择:0%-75%、2%-60%和4%-40%,从而保证自己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那么,银行也可以通过自己买卖金融衍生工具来回避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是在现在对基础工具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交易,交易的结果在未来时候才能确定盈亏。在这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购买指数的看涨期权或是看跌期权来回避风险,因为期权交易具有保值功能。
风险是由价格不确定性变动所引起的,价格既可能发生有利的变化,也有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果发生有利的变化,人们会获得意外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反之,将会遭到损失。因此,人们有获得超额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即“对称性风险”。当商业银行的资本或预期利润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的时候,银行可以在期权市场上支付一定的期权费购买一定的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这实质上就是将“对称性风险”转变为“非对称性风险”。在商业银行利用期权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时,若实际预期年化利率由于通货膨胀下降,则通过这种方法可避免损失。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面对通货膨胀的风险
从2007年开始,我国进入一个全新的通货膨胀周期。至2008年8月,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4.9%,涨幅连续4个月回落,但是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10.1%,再创近十余年新高。自2008年5月以来,PPI与CPI的走势的背离进一步扩大,但由于PPI的上涨将会传导到CPI上,因此CPI可能在以后再度走高。在通货膨胀的阴影依然存在的同时,国民经济先行指数显示经济下行趋势日渐明显。因而新时期的宏观形势下通货膨胀对商业银行业的影响已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
8. 什么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情景分析 你被“情景分析”了
银行理财产品时常被披露净值巨亏,不少投资者认为银行、信托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误导行为,包括刻意隐瞒产品投资风险却夸大收益前景;利用某些投资模型虚构未来高收益预期。本期我们邀请了Sungard全球资产管理研究部负责人Laurence Wormald和本报金融市场观察员唐学鹏为大家答疑解惑。某外资行理财经理向我推荐一款挂钩海外房地产债券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可观但风险性不小,个人感觉这款产品挺适合自己的,意欲尝试。所以想弄清楚购买此类产品前需要注意哪些有误导性的条款?如未清晰了解产品复杂交易结构,该如何进行投资风险的自我防范?Laurence Wormald(Sungard全球资产管理研究部负责人)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前,很多高投资风险的次级房贷抵押证券化产品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信用评级机构设定的“高评级”,被伪装成“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不少欧美投资者发现时,已蒙受大幅亏损。凭心而论,连银行理财经理都未必了解其中的交易隐患与亏损风险。因此,很多欧美高端投资者在购买前都会运用情景分析方法。常见的情景分析办法为“傻瓜式询问”,如假设通涨率超过一定幅度,银行利率调整,货币汇率变动过大的情况下,这款理财产品最大亏损幅度会多高?如果银行理财经理无法做出具体回答或给出的回答投资者不满意(包括无法承受潜在最大亏损),则无需购买这款理财产品。投资者能主动询问产品风险,而不是单方面聆听银行理财经理的“投资意见”,并将相关银行理财经理的回复录下来,作为理财产品纠纷的一种证据。要知道,银行理财经理为了多卖出理财产品,难免出现夸大投资收益、忽略产品风险的现象,投资者通过情景分析方法询问,把产品风险疑问抛给银行理财经理,根据他们回答辨别理财产品真实的投资风险。比如在购买一款挂钩海外房地产债券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时,投资者不妨直接告知自己可承受的投资亏损额最高不能超过10%,否则就会找到银行投诉,一般银行理财经理是不大敢忽略产品投资风险的。其次,多数出现巨亏的理财产品不是一蹴而就的。投资者定期要求银行提供产品净值盈亏状况及交易明细,也是提前防范产品出现重大投资风险的一种办法。唐学鹏(本报金融市场观察员)我不知道这款理财产品是挂钩哪些国家的海外房地产债券。之前有段时间流行“挂钩海外房地产”,大致方法是在国内募集资金投到欧洲、日本和中国香港的所谓“全球房地产篮子/池”,池子里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房地产公司股票、债券或REITS。后来就不流行了,原因很简单,这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都不行。如今情况变了,美国房地产复苏势头强劲,德国房地产也大幅上涨,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房价都在延续坚挺神话。当然,也有一些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比较惨,总之是一种不均匀现象,偶尔还来点“风险爆破”,比如塞浦路斯。所以,你要清楚你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标的”,然后对标的做分析。我的见解是,如果你喜欢海外地产,你想尽办法去买,而不是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地产投资的诀窍是将鸡蛋放在一个最稳妥的篮子里面,就像在中国内地,如果你只投资北京地产,那你就发达了。但是你北京也投,广州也投,温州也投,鄂尔多斯也投,投的是一个整体性组合,那你其实挺疲软的,整体性有时候是一种敌人,需要回避。(本文由曾静娇编辑整理)
9. 在银行可以买到什么理财产品银行常见的理财产品有哪些
理财就是学会合理的处理和运用钱财,有效的安排个人或者家庭支出,在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金融投资,购买适合自己的各种金融产品,最大限度的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10.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的内容有( )等。
A,B,C,D,E
答案解析:
[解析]
ABCDE都为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