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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金管理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8 08:25:43

⑴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承办中心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中心领导交办事项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中心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拟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督查;负责中心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负责中心各处(室)的协调工作;负责调研、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中心党务、人事、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接待联络、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业务一处:负责全省养老保险的业务指导,扩面征缴计划任务的草拟,业务操作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等工作。
业务二处:负责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业务指导,扩面征缴计划任务的草拟,业务操作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等工作。
基金管理处:负责制订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有关财务制度;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工作;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负责汇总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及其调整方案;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测,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中长期承受能力的评估和监测数据;负责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的编制汇总;负责省本级直接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和转移审核工作;负责本中心的经费管理和核算工作。
稽核处:主要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稽核业务的指导管理和对省本级经办业务的核查工作。
社会化服务处:主要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以及在省本级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退休待遇调整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信息统计处:业务数据的整理、维护、管理、应用、统计分析、联网数据上传等工作。
直属业务处:主要负责省本级直接管理的参保单位个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结算、征收、待遇计算及审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公布、管理等工作。
省直机关医保处:负责省直机关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的基础信息采集与审核。负责审核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医疗保险新增(减)单位、职工参保资格和资格年审。负责审核参保人员待遇变更、慢性病待遇资格、转诊转院确认和异地安置信息录入。负责零星报销和异地就医报销工作,生成费用支付信息。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成费用支付信息。负责省直机关离休干部费用的审核报销,生成费用支付信息。负责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生成费用结算信息。负责对省本级(机关干部)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和定岗医师进行管理。负责制定省本级(机关干部)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并与业务二处共同草拟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协议,由中心统一签订。与业务二处根据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年终考核。负责省直机关干部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⑵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法律分析:《会计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划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⑶ 基金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 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⑷ 江西财政厅官网

江西省财政厅 http://jxf.jiangxi.gov.cn/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财政厅,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2021年3月,被江西省委、省政府给予“集体三等奖”。

现任领导:江西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朱斌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拟订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江西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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