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对理财资金池的法规有哪些
资金池理财是指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大池子”。同时,银行对池子里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投向一个由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产品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并将此资产包的整体收益作为多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银行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大池子”中资金的稳定性。
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将短期风险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而且在“资金池”中,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银行和客户都很难估算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B.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C. 银行理财产品份额是指什么
客户份额=客户认购(申购)金额/认购(申购)清算日价格申购开放时段提交的申购及追加申购申请,清算日价格为当日的产品价格;非申购开放时段提交的预约申购申请或预约追加申购申请,清算日价格为下一银行工作日的产品价格。
2、清算日价格:
清算日价格为申购起息日、赎回到账日产品价格。中国农业银行每个开放期公布产品清算日价格,客户按产品清算日价格进行申购、赎回。法定节假日不公布清算日价格。
(3)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计提资本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申购基金:
1、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很适合工薪族达到强制储蓄的目标。已上市的各种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已达到上百只,它们的主发行渠道就是银行。
那么,经常光顾银行的工薪族,不妨选定其代销的某只基金,跟银行签订一个协议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以后每月银行就会从你的资金账户中扣除约定款项,划到基金账户完成基金的申购。
2、这种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长期稳定增值。这种投资法,不必掌握太多的专业知识,不必费心选定购买的时点,只需耐心一些坚持中长期持有,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基金定投的收益会高于零存整取的利息。正因为此,它甚至是工薪族为孩子储备教育金或筹划养老金的一个优良选择。
3、定期定额买基金,选定哪只基金特别重要。一般来说,这种投资方式适合股票型基金或偏股票型混合基金,选择的重要标准是看它的长期赢利能力。
D.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什么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详情可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E.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5)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计提资本扩展阅读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在风险管理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F. 银行理财规模下行势头有望改善吗
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与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守的监管要求。
而针对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理财新规”明确,已发行的保本理财将统一归口为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结构性存款业务需要衍生品资格。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要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计提资本和拨备等。
这意味着,保本理财产品将退出银行理财市场,未来投资者在银行买不到“保本理财”这一品种了,已经发行的保本理财将视作存款管理。
实际上,受“资管新规”影响,很多银行将结构性存款当成保本理财的良好替代品,今年上半年结构性存款发行量及规模大增,其中出现了一些假的结构性存款。根据“理财新规”,银行需要有衍生品交易资格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可以避免一些没有资格的银行发行假的结构性存款。
与“资管新规”的要求一致,“理财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消费者对于理财净值化转型需要较长的适应时间,“类基金”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成为短期内理财转型的主要方向。作为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有利于银行吸引客户,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理财新规”的过渡期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新规指出,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过渡期内,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这一规定被市场认为是较大的放松。“资管新规”出台以来,不合规的旧产品规模已经出现萎缩,新产品一时又难以衔接,对市场影响比较大。
G. 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即是运用资金的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类
型。对商业银行而言,资产的功能主要有:
(1)银行的资产是商业银行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
(2)资产的规模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实力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商业银行的信用高低直接
与其资产的规模大小有关;
(3)资产质量是银行前景的重要预测指标。一家银行的资产分布情况、贷款的对象和期
限都影响着银行的资产质量,对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可以使人们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前景做出科学的预测,从而促使银行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为银行的股东增加利润。
(4)资产管理不善是导致银行倒闭、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银行资产管理在整个银
行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银行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能够及时足额地支付存款人的需要和融资人的融资要求,严重的话会出现银行倒闭现象。
资产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面对利率市场化挑战的中间业务增长点,也是降低存贷比、腾挪资产结构的转型工具,如果各方面资源配置到位,未来这项业务预期会有一个大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来源于银行理财业务,但它毕竟是银行的一项新型业务,在很多方面又必须要在现行理财业务的基础上进行转型升级。
1. 继续加强理财产品创新,丰富资产管理产品线。
在银行资管业务的发展初期,需要在以产品为中心和以客户为中心之间进行平衡,目前商业银行普遍还处于以产品为中心阶段。考虑到这个实际,银行资管业务应继续进行理财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来间接践行为客户服务的理念。从产品端来看,根据目前现状和监管层的思路,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可能朝着几个方向发展。
一是开放式净值型类产品。这类产品虽然现在并没有预期收益率类产品发展迅速,但它代表了监管部门的指向,银行需要做的就是慢慢做大该类产品存量,慢慢引导市场,逐渐赢得投资者的认可。
二是结构型理财产品。实际上在理财产品刚刚开始发行时这类产品就大行其道,后来因为考虑风险和投资者投诉等因素放缓了发行节奏。结构型产品通过挂钩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一些金融参数,如果在产品设计中加入“安全垫”理念,仍然可以保证一定无风险收益的前提下博取资本市场高收益机会,该类产品有其市场需求。
三是针对高端人群发行的固定期限产品。该类产品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产品具有固定期限,可以考虑保证预期收益也可以不保证。商业银行现阶段可在发行预期收益率类产品的基础上,逐渐探索上述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发行。从资产端来看,资产的创设也是一个银行资管值得关注的点。未来可以在现行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的固定收益资产投向的基础上,创设一些以投资股权、优先股、并购、夹层融资为主要投向的产品,推动产品投资组合收益能力的提升和流动性状况的改善,满足一些特殊客户的需求。
2.加强风险管控和流动性管理,为资产管理业务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银行理财业务涉及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三大金融市场,具有衍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特质,要促进资管业务的做大做强离不开对上述风险的有效管控。在风险管控层面,资管业务既要强调遵循现有体系下的审批流程,注重风险的全流程管理,也要注意探索适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的风险管控模式,抵御各类风险的侵蚀。在流动性管理层面,可以通过控制理财资产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资产配置等,来实现资管业务自身的流动性,也需要适当考虑使资管业务的流动性管理和银行整体的流动性管理相对分离,不受其牵连。总的来说,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控和流动性管理缺一不可,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探索适应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具有自身特有框架下特点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
3.推动明确理财产品法律地位,拓展产品投资运作范围。
目前在很大程度上,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不明确,这也使得很多银行理财产品无法以自身名义开展直接投资,而需要通过信托和其他资管通道进行。借助于第三方通道既增加了产品的运营成本,又无助于提高银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如果未来银行理财事业部制获得较大进展,理财产品可以在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开户进行直接投资,一级市场股权和二级市场股票等产品投资不受限制,而银行只需做好风险对冲和交易限制即可,则不仅可以拓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范围,为产品收益的提高带来巨大想象空间,也将大大丰富银行资产管理的内涵。
4. 注重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寻求理财业务的拓展和突破。
理财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并不仅仅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拓展销售渠道进行产品销售,更重要的是要吸收借鉴互联网的思维来发展业务。如从方便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可以简化或取消首次面签环节,因为许多互联网理财都没有这个环节。以及从普惠金融的角度考虑,理财产品5万元购买起点金额能否降低,以及开发理财产品的消费支付、质押、转让功能等,打通理财产品与方方面面的通道。当然目前监管层有些限制规定,但银行身在其中仍然有一定的空间去操作和推动,以达到最终拓展和突破业务空间之效果。
5.注重市场研究和投资交易,全面加强资管能力建设。
研究、投资和交易能力是资产管理机构必须要培育的能力,纵观国内外的资管机构,这三方面的能力都比较突出。研究能力的提升是保证投资交易能力的基础,如美银美林、摩根大通、瑞银等国际著名投行都有在市场上影响力巨大的研究人才,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这一块还需要投入更多的关注度,实际上市场研究能力的增强直接关系到理财产品的设计和投向等。
另一方面,投资和交易最终体现研究结论的运用。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未来还是需要从目前筹资满足融资主体需求的金融中介角色,最终转变到为客户管理财富代客理财的定位,银行资管一定程度上需要扮演机构投资者的角色。要实现这一转型,商业银行就必须要提前布局,全面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注重投资研究、投资和交易三个方面的能力培养,真正能够达到受人委托代人理财,通过资产管理能力来提升自身的价值。
H. 谁知道银监会是怎样对信托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的
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新型服务业务,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随后,各家股份制银行相继追随。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也"出击"了人民币理财市场,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成为百姓的抢手货。
从统计情况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然而,在人们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其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揭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那么,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
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从国际领先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这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二是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是信誉的滥用。
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的,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产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终将给银行酿成苦果。
从国际成熟经验看,银行理财产品是相对独立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新型主流业务,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实行混业经营以后才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业务,不是为了争夺存款,而是谋求增长模式的转变。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隐藏着很大风险。
三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