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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筹融资监管思路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8-04 14:04:22

㈠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与创新启示

几点启示:

他山之石可攻玉

1、金融机构永远要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

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流动性较为宽裕的背景下,投资者对经济发展的前景较为乐观,往往会低估风险。但是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处在经济周期上升阶段的经济主体基于盲目乐观情绪购买的资产不一定就是优质资产。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最新的例子。低利率和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气氛迅速激发,然而在利率提高和房价持续走低后,次贷危机迅速暴露。因此,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永远要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以商业银行为例,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纷纷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各家银行十分重视利润的增长,纷纷加大了信贷投入。与此同时,在我国市场上也存在着低利率和局部地区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因而住房抵押信贷一直被认为是优质资产。虽然可以肯定,我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有必要吸取美国、欧洲等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次危机中遭受损失的教训,保持清醒的头脑,从预防经济周期波动和外部冲击的角度出发充分估计风险,实现自身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2、既要加强创新又要完善监管

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一方面通过广泛的证券化分散了美国房地产融资市场上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冲击力,造成了难以计量的损失。因此,我国要在不断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完善对相关产品的监管。首先,要加强金融创新。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正在不断加快,如果不能跟上这一发展趋势,就会在将来的全球化金融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就目前而言,对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一些复杂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是我国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因此,要努力提高定价能力,确保对风险—收益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其次,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产品虽然可以对冲和分散风险,但不会消灭风险。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拉长了资金的链条,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通过MBS、ABS、CDO等典型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高风险的房地产资产以证券化方式进入投资市场。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初期阶段,虽然规模较小,但是要从起步阶段就注意有效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审慎稳步地开展资产证券化。第三,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要搞好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通过尽快完善相关的监管框架,明确风险资本管理政策,加强并完善对场外交易的监控,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等措施,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客观地说,在次贷危机中,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既定政策,对隔离境外金融风险作出了较大贡献。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在自身经济和金融结构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况下,适度的外汇管理是抵御国际游资冲击的一道重要“防火墙”。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开放不断深入,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可以有效地防止相对脆弱的金融体系完全暴露在国际经济环境中,降低各种外部不确定性。因此,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相对长期的、渐进的、水到渠成的过程,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能力相适应,与对外开放的要求相适应。目前,我们要审慎放开资本账户,切实加强外汇监管,密切关注次贷危机的后续影响。当然,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条件、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化也是必然的,而且巨大的外汇储备和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已经为相关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任何一国的经济发展都无法摆脱其他国家的影响。在世界日益感受到中国影响的同时,“全球因素”也应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中的重要变量。有鉴于此,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全球经济变动的影响,在着手防范以化解金融外汇市场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汇率机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对话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化的挑战。

㈡ 美国证监会将ICO纳入监管,将带来什么影响

近半年来,ICO可谓是进行的如火如荼,它的融资速度甚至让IPO都望尘莫及。7月25日,美国证监会(SEC)宣布将部分ICO项目纳入监管体系,这将给ICO项目乃至区块链行业带来何种影响?

ICO(Initialcoinoffering)即通过发行加密代币的方式进行众筹融资的行为。是区块链公司或自治组织发行初始加密代币,出售给合格参与者从而间接获得资金、用于项目开发的一种融资方式。

SEC确认对ICO具有监管权源于发布的关于ICO风险教育的投资者公告,以及对由于代码漏洞遭受黑客攻击而崩盘的ICO项目TheDAO的调查报告。

报告声称,SEC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条(a)的规定对ICO项目之一的TheDAO展开调查,现界定TheDAO代币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并强调依据事实情况界定为有价证券的虚拟货币或者代币都将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受到联邦证券法律的约束,无论是否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发行和销售。

金融研究机构AutonomousNext近期发布一份ICO报告显示,ICO这种融资模式已累积实现数十亿美元融资,Tezos、TheDAO、Bancor等项目更是通过ICO实现2.32亿美元、1.523亿美元、1.52亿美元的巨额融资。2017年上半年,中国地区发生了高达26亿人民币的ICO融资。

SEC将TheDAO代币纳入监管范畴,意味着什么?对投资者将产生什么影响?ICO整个产业链条将发生什么变化?对此,腾讯科技专访了全球领先的数字资产服务商OKEX的首席合规官TimByun先生。

Tim先生表示,SEC的报告首先明确了DAO代币是一种证券资产,SEC并没有表明所有的代币都是证券,但是很多代币都可以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第11至15页证券的四项标准被定义为证券。在B.3准则里说到:购买DAO代币的投资者投资于一个一般性的企业,并希望从该企业获得合理收益。有一些非证券类代币可能并不符合这个标准,例如代币购买者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个应用的使用权,而不是收益。

Tim先生指出,SEC的此举将产生四个方面的影响:

影响一:美国的非合格投资者可能不能再投资ICO项目。

针对证券类代币,在美国发行和出售证券的ICO发行人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获得豁免权。这也意味着根据SEC的监管要求,ICO项目将有可能只能向合格投资者或者非常富有的人发行。

影响二:ICO发行人可能会搬离美国。

如果代币是一种证券,在美国发行和出售证券的ICO发行人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须符合豁免注册。针对证券类代币,如果ICO发行人不想遵守SEC的监管要求,可以把发行活动转移到美国境外,并且不接受美国投资者参与。

影响三:ICO代币发放的时间和成本都将显著增加。

针对证券类代币,ICO代币发行时间和成本将显著增加。ICO平台服务提供商(例如承销商)可以提供服务来确保ICO活动遵守了SEC的监管要求,但是成本会增加很多,融资金额也会降低很多。

影响四:ICO代币交易平台将被迫搬离美国。

针对证券类代币,交易平台必须在美国注册并成为国家证券交易平台,或者获得豁免权。从短期来看,美国的代币交易平台必须移除证券类代币,从长远来看,美国的代币交易平台可搬离美国,并且不再服务于美国客户。

“风暴之后就会回归平静。”Tim先生表示,尽管许多行业参与者和观察员可能不同意SEC的报告,但是美证券交易法是不能被违反的;希望美国证监会再发布一个针对非证券类代币的报告,这会让行业更明确如何发展。”

OKEX是致力于成为全球数字资产的基础设施提供商,主要面向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之间的交易、OTC、钱包、保险柜、区块追踪等服务。

㈢ 美国两大部门出手救助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启示

美汪或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委员会7月13日宣布措施,救助美国的两家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以避免这两大金融机构的资金困境进一步冲击美国经济。
资料显示,1938年成立的美国房利美是联邦政府发起的股份公司,房利美有权提供抵押贷款或贷款担保,多年来几乎垄断了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具有类似功能的房地美全称为“联邦家庭抵押贷款公司”,是1970年联邦政府发起的新公司,目的是扩大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受次贷危机和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房利美和房地美资产严重缩水,负债飙升。两公司为避免破产,急需融资750亿美元。美国财政部当天表示将提高这两家机构的信用额度,并如有需要,美国政府将出资购买这两家公司的股票并出借资金。
素来号称是最为市场化的美国,为何对这两家上市公司网开一面?这对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有什么启示?
启示之一:用哪只手要以全局为重房利美和房地美这两家公司在美国住房融资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它们共有或担保着全美12万亿抵押贷款市场腊陵睁中的一半资产。美国政府此时出手,表明面对整个美国市场的“大地震”,政府绝对不可等闲坐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我国深圳房地产在连涨10年后,刚刚一出现价格的下降就有人急呼要政府“救市”。但是从目前阶段轮岁来看,即便深圳房地产有着某种指标性的意义,如果政府不顾及市场经济“涨久必跌”的基本规律出手干预,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可预知的后果。两相对照,调控之中,一方面不能将局部困难任意放大为全局问题,另一方面也不能对影响全局的某些领域出现的危机视而不见。
启示之二:用哪只手要注重时机美国政府出手相助两公司的举措是在其次级贷款问题暴露两年之久后。为什么要等如此长时间?首先一种经济趋势的形成要有一个增量的过程,才能完成由量向质的改变,任何措施不宜过早干预市场的自然选择。其次,要限度地调动企业自身的能力。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结构调整之所以困难,就在于某些政策客观上培养了企业一叫就给“奶”吃的坏习惯。特别是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出现一些变化时,对企业来讲既造成经营上的困难,同时也是敦促企业产品升级、产业转型的好时机。不择时机的政府干预,某种程度上等同于保护落后。
启示之三:干预市场要舍得下本钱美联储在救助两家公司时声明,如有必要,美联储将对这两家非银行融资机构开放“贴现”窗口,即像对待商业银行一样为它们提供直接贷款,以解决融资困难问题。这种态度清晰表明,美国政府此次伸出的“有形的手”是一只有力量的手。相比而言,我国股市多次出现大起大落。从去年10月以来,A股市场下跌更已超过一半,不仅总市值锐减,而且股民财产性收入大幅缩水。但是目前所出台的“救市”政策总体而言尚缺乏力度,特别是缺乏根本性、制度性建设的利好政策。另外,在对待股市的政策上,也明显出现政出多门问题。
美国财政部与美联储此次出手救助两上市公司的效果当然还有待于观察。从美政府这种“救市”行为中可以看出,虽然在不同经济体制的构架中,各国政府对宏观经济管理有着不同的理念。但是,承认并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却都是任何现代政府管理经济上共同的追求,也是我们要努力实现的科学发展目标之一。

㈣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中国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要想分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解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下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进行分析。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
《现代化蓝图》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建议,其中长期建议中提出了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权和加强协调为目的的短期建议。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市场的监管, 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提升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将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管办公室(OTS)纳入到PWG,作为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第二,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第三,授予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授予美联储可以向所有借入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及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监管机构的部分整合为目的的中期建议。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 蓝图提出部分中期建议,以减少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议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尽快推行。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第二,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监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应当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第四,在保险业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 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第五,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监管,来改善之前对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目的的长期建议。蓝图建议:第一,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第二,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银行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职能)。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和公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三个监管目标与三个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并没有放弃充分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对于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为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个体垮台将危及整体经济,而这一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案与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白皮书"延续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在现有结构内加强联储权力的做法。
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三)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第三,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与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和风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为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三大体系。三个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映了一种从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趋势,而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应对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法应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的。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仅仅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是无法赶上创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创新又不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法由一个机构统一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风险在不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而目标性监管不拘泥于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整个金融系统着手,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在整个金融创新的链条上产生的风险都会被覆盖到,不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对于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兼容两种监管模式。改革蓝图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确认,提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三大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也不排斥分别由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同加以具体设计。比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块,强调要扩大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监管的选择。同样,如果一个国家一直拥有分业监管的传统,那么在任何一个监管目标下,也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反复。像美国19世纪末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模式。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集中的监管体制。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对于作为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发达。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第二,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其实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就开始推进。实践中,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面临国内外巨大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以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部门制。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比较强。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大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三个领域选择:一是所谓的大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利部的部分职能组合;二是国防科工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所以,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这样既避免了三部门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997年一场始于泰国又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危机过后,1998年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两项重大的改革: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作为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后更名为金融厅),成为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另外一项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东亚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于1998年4月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见,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无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有别于美国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㈤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 1 ]可以说,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
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2007 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 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 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紧接着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在次贷危机阴云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严格住房消费信贷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国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住
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高风险,显示了监管层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决心。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法学界则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如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SPV (特殊目的公司)运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以及实质性风险转让的法律依据等 。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
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
法》。以上法律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风
险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
·25·
【金融理论】阳建勋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启示
风险管理”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提
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
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
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以上法
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
一些法律问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
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
法,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二、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
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
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
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
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
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
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
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
银行倒闭。不幸的是,监管当局不可能做出一个完
全可信的、不救助破产银行的事前承诺,但是,可以
建立一个增加承诺难度的体制[ 3 ] 。新《巴塞尔银行
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强调监管不能够
代替市场约束。
①中国企业新闻网:《美国70年最大金融体制改革出台》, http: / /www. cenn. cn /News/2008 - 4 /200842135338. shtml, 2008 - 4 - 3。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
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
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
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
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存款
人的破产观念转变必然带来风险意识的提高,进而
自觉对银行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来监督银行的
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 4 ]尽管我国的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
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但是
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 年制定
的《企业破产法》第134 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
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
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一旦
危机发生,它能够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
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
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
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
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
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 5 ] 。这种监管体系
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
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
管机构之间的协调。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案》规定由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
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它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
监管,OCC、FD IC等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
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
进行监管,即美国在原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加强了
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综合。
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
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
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
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
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
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
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
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
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
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
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
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
“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
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
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
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①
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涉及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
各个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养老基金
都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美
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投
机风险产生了监管真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
风险爆发。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进
·26·
【金融理论】阳建勋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启示
一步扩大,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不仅可以监管银
行、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
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
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另外,减少
多头监管者,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为协调金融监管清
除了障碍。
美国的经验教训警示中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
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 年中国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
体制的形成。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完善金融监管协
调机制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
题。在立法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 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
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
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
制。”在实践中, 2004 年6 月28 日,中国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
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
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
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人意,而
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
行被排除在外。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国际金融论坛
第三届年会上透露,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
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
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我们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
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以及采
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当考虑这些措施
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
的一种机会成本。这是我们过去往往容易忽略的。
例如我国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个凌驾于“一行三
会”之上的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还是通
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赋予其履行金融监管协调的
最终职责? 这取决于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成本比较
以及边际监管成本与边际监管收益之间的比较。一
般而言,金融监管协调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这
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的经济学基础。增设金融监管
协调委员会的成本大于通过扩大中央银行权力增加
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应赋予中央银行以协调
金融监管的最终职责。
四、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
合作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
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
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
也损失惨重。实际上从遭受冲击和损失的程度看,
欧洲的金融机构远甚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甚至有市
场人士认为这一次次按风波实际上主要是由欧洲的
金融机构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单[ 6 ] 。难怪欧洲央行
会率先对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中国亦
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
如共汇出109 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 II、基金系
QD 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
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
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
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
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
进金融开放。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
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
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
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 。如为了控制次贷危
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
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引发了全球股
市的积极调整。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
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
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
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
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
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㈥ 众筹融资模式的优缺点有哪些

众筹模式的优点

作为一种新投融资模式,众筹具有四大显著优点,在此结合“纸”钱包ONEDAY项目,对这四大优点进行分析。

(1)门槛低

从项目的发起来看,相比其他融资渠道,众筹基本没有或者只有很低的要求,只要是有想法、有创造能力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发起筹资。

(2)多样化

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草根性

项目的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民众,而非专业的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创新性

众筹的参与者发起的众筹项目大多非常有活力而且有很强的创新性。众筹的本质就在于项目获得大家的认可,得到大家的支持,这样才能从支持者那里筹集到所需资金。而获得更多人的支持,项目往往就必须有创新性、有活力、有可执行性。

2.众筹模式的缺点

通过众筹平台筹集资金,无论是项目的支持者,还是项目的发起者,众筹平台都为其提供了一个较低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了投融资的难度和成本。但是相比众筹的优点,众筹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

首先,受相关法律环境的限制,众筹网站上的所有项目不能以股权、债券、分红或是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者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其相应的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否则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另外,众筹模式较多,如奖励制众筹、募捐制众筹、股权制众筹、借贷制众筹,每一类型下又有多种类型的产品。但正是由于这诸多的经营内容,使得众筹领域尚无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其产品多属非标产品,故不能像P2P经营资金这种标准化产品一样可以实现规模化扩张,定价机制也难以清晰明确,也阻碍了众筹模式的扩张发展。

不论是优点还是缺点,何时能走出一条扬长避短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众筹之路,尚未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已经悄无声息地走在这条路上,而且这条路将会越走越宽。

(6)美国众筹融资监管思路的启示扩展阅读:

众筹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

规则

1、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支持者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

3、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设有相应的回报。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在欧美逐渐成熟并推广至亚洲、中南美洲、非洲等开发中地区。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截至2014年7月,国内有分属于股权众筹、奖励型众筹、捐赠性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平台数十家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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